韩大元: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走向

韩大元

    摘要:宪法学是具有时代性、开放性与实践性的知识体系,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不断回应人们对自由生活的美好期待。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流行,对一百年来构建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乃至对人类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当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挑战时,构建基于宪法的社会共识与知识谱系是十分必要的。在全球范围内,人文社会科学正经历着一百年来最深刻的变化,孕育着一种新的知识革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宪法学如何履行其学术使命与责任?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宪法学需要反思传统的理论范式与框架,以历史眼光梳理学术脉络,寻找具有生命力的知识谱系,构建适应“后疫情时代”的新的学术范畴与范式。在世界宪法学体系的转型中,中国宪法学应主动参与全球宪法问题的讨论,善于提炼中国人民的宪法经验,为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奉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宪法学体系;新冠肺炎疫情;主体性;百年大变局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下简称“百年大变局”),人类生活方式、国际政治秩序以及人类文明形态发生急剧变化,一百年来塑造的人类知识谱系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这是对“世界历史态势做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判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把它作为我们谋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两个大局”的重要性,要求清醒认识国际和国内各种风险的长期性、复杂性,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两个大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交错。其中,百年大变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提供了条件和机遇,也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学术界应立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科学把握和有效应对百年大变局,以学术话语回应“两个大局”,特别是百年大变局的学术意涵与功能。
    面对百年大变局,如何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和知识体系的演变中寻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来源,这是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值得认真研究的时代课题。宪法学作为“经世济民、经世致用”之学,曾回应了一百年来人类文明发展的宪法需求,在新的历史变革中,也需要为转型中的国际秩序与文明秩序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
    一、百年大变局的宪法学意义
    要研究百年大变局之下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走向,首先需要分析这一命题所具有的宪法学意义,挖掘其背后的宪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实践价值。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2018年7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应邀出席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金砖国家工商论坛时指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
    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将百年大变局作为经济特区以及中国发展的重要背景因素,系统地阐述了这一命题的时代意义。他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提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重大命题。他强调:“当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迫切需要回答好‘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百年大变局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回答了现代世界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即在现代世界体系中,如何把握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如何保持人类文明形态的多样性。从一般意义上讲,百年大变局是指“百年来世界各种力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种基本格局的变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文明形态的变化等。比如,在政治上,非西方话语权正在扩大;在经济上,世界经济中心正在转移;在文化上,西方文化的霸主地位正在动摇;在文明形态上,工业文明正在向信息文明转型。因此,百年大变局的核心要素是“变”,而且是“大变”,在变化中形成地理空间的“变局”。
    面对百年大变局,学术界需要梳理百年大变局与知识体系演变之间的内在逻辑,探寻回应这一大变局的学术动力。目前,不同学科对这一命题的学理诠释不尽相同。比如,国际政治学界认为,百年大变局是国家间加速权力再分配的国际权力结构的“大变局”。世界多极化发展使得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呈现了“东升西降”“新升老降”的趋势;百年大变局是世界战略格局正在出现重大调整进程中的全球秩序“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重塑世界,正在带来人类经济活动、生活方式和国家间竞争形态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政治学界普遍认为,面对百年大变局,既要考虑学术命题出现的时代背景,又要注意分析其背后的知识转型与学术主体性意义。比如,有学者认为:“政治学的中国叙事时代应该到来了,这不仅是因为世界秩序正在深刻变革之中,历经百年发展的中国政治学有了学科自觉,而且世界级大国必然会产生的相应政治实践经验需要概念化表述。”面对涉及百年文明史的重大命题,学术界的学术自觉与反思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其体现了学者的学术使命与责任感。
    相对于其他学科,法学界对这一命题的学术回应是不够的。可能受“学科”观念的影响,法学界通常把这类命题视为政治学或者国际关系学研究的范畴,缺乏以法学范式对其进行诠释的学术自觉。其实,这种思维方式是需要更新的,无论是从法学知识体系演变史来看,还是从法学所应承担的学术使命来看,百年大变局的核心命题必然涉及法学基本范畴,故需要从法学视角进行解释,并构建相应的范畴与范式。尤其是,宪法学更应关注这一命题,发挥其学术的解释力,回答百年大变局提出的时代命题,“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认真思考宪法学知识体系转型的现实意义。
    从宪法学视角看,百年大变局就是指,自1918年以来构建的世界宪法秩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即百年大变局是以宪法为基础构建的,宪法为百年来的人类文明秩序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一个百年都会出现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给人类生活带来各种不确定性,“变”与“不变”的相互关系伴随着文明秩序的演变过程。2018年既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00周年,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颁布100周年。在迈入新的一百年的历史进程中,人类本应在和平、反思与合作中共同规划人类未来的一百年,为人类文明勾画新的前景,但是,自2018年以来,中美关系进入多事之秋,国际秩序的不稳定使世界前景并不明朗。同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加速了百年大变局,凸显了全球领导力与权力格局的变化。
    同时,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文明引发了社会共识与人的主体性的缺失,导致了人类社会深层次的价值冲突。这些变化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集中体现于宪法秩序、宪法共识以及宪法学范式的变化,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一百年前的1918年苏俄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给世界带来了自由与正义的价值原则与框架,并在百年的风雨中回应人类的需求,构建基于社会共识的宪法秩序。百年后的今天,在百年大变局中,宪法学亦需以新的宪法学范式解释和解决世界性难题,展现宪法学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路线图”的价值与时代意义。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百年大变局的宪法学意义是多方面的。百年大变局实质上源于新的宪法秩序的开启,它使人类在多元宪法体系中推动文明进程,孕育各具特色的宪法学流派与范式,传承宪法学脉络。百年来,在人类所构建的知识体系中,宪法学发挥了价值引导与塑造共识的功能,同时承担着沟通不同学科的任务,在人类知识体系中发挥着建构性的作用。无论是秩序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演变,还是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调适,无论是经济增长、科技进步,还是社会结构的演变,最终的价值与规范约束均源于人的尊严。在百年大变局之下,哪些需要变,哪些不应该变,人类应坚守哪些价值立场等一系列问题,实质上就是宪法学需要回应的实践命题。因此,面对百年大变局对宪法学提出的价值、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各种挑战,宪法学界需要思考如何更新传统知识体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体系是一种知识的“家谱”,它记载知识的发展史,包括探寻知识的范式、价值以及技术。当人类治理国家的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自然就会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知识体系。宪法学知识体系是记载宪法知识的“家谱”,是不同时期人类宪法经验的学术表达,是一种体系化的知识。要准确把握百年大变局的历史方位,就要对支撑百年社会演变的国家根本法进行考察,梳理其知识发生学的机理与内在动力。
    二、百年大变局的宪法学脉络
    现代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在现代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学术传统,如英国宪法学、德国宪法学、法国宪法学以及日本宪法学等。可以说,百年来的宪法学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演变,推动了人类文明方式的多样化,为人类应对各种挑战,提供了宪法学知识与智慧,形成了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宪法制度两种宪法制度以及不同的宪法学知识谱系。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改变了世界宪法单一化格局,为社会正义价值的普及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一)20世纪世界宪法学基本脉络
    在百年宪法的发展史上,现代宪法历史开启的标志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魏玛宪法的诞生。两部宪法“作为20世纪社会革命的宪法典范,共同撑起了人类想象的宪法世界”,并以丰富的宪法实践为基础推动了宪法学谱系的体系化进程。相较于19世纪的宪法学,20世纪的宪法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将民主主义、立宪主义与自由主义融合为一体,使宪法上的国家秉持浓厚的“福利国家色彩”,增添了宪法体系的社会化元素。
    首先,现代宪法学提出正义与自由理念,形成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并存的世界。魏玛宪法之前的宪法是自由立宪主义的宪法,宪法的目的在于控制公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但自由立宪主义的弊端在于,在对基本权利的价值的认知上,国家过于倾向于自由权的价值,而对社会权缺乏必要关注。受20世纪初工人运动、团体主义等社会主义理念以及1918年苏俄宪法的影响,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救助的期待日益升高。这种诉求在魏玛宪法体系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多元价值及社会正义等理念的实现,促使国家作出积极的行为,以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并获得国家的物质保障。
    其次,基本权利理念与体系发生变化。从现代宪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18世纪和19世纪的宪法以“自由权”为本位,强调基本权利是用来对抗国家的一种消极性人权。自由权通常被称为第一代人权。由于受苏俄社会主义宪法正义观的影响,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权利。这些权利即“经济文化权”,是积极权利,其依赖于国家的财政给付和再次分配,属于第二代人权。可以说,魏玛宪法是第一代人权向第二代人权转变的重要分水岭,体现了新型的权利观,对其他国家宪法制定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社会权理念伴随着百年的历史进程,成为现代宪法的显著特点。
    再次,宪法正义价值得到社会化。
    苏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首次实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社会主义宪法倡导正义原则,在实现社会正义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宪法的调整范围,强化宪法的回应能力。宪法不仅是规范公共权力的政治宪法,而且具有个人实质自由保障、市民社会构筑及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社会宪法属性。此外,社会主义宪法强调国家的社会救助与保障制度、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属性等。这些特点使得社会主义宪法体系更具包容性与开放性,有力地促进了人类的和平与进步。
    回首过去的一百年,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宪法学秉持其专业性与使命,为人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学理与智慧,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学术流派。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的背景下,国家功能呈现出新的变化,国家与社会等基本范畴重新被纳入宪法学体系,成为新的学术关注点。
    回顾历史可知,源于德国的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对世界宪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们构成了现代宪法学的学术源流之一。但是,面对宪法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如何保持宪法学的融贯性与体系化?为此,不同的学术流派作出了各种努力。从拉班德、耶利内克到凯尔森,他们的努力虽然体现出不同的学术风格,但其学术谱系的共同点在于,均坚持实证主义的思考方式,致力于构建形式化的宪法逻辑体系。实践表明,缺少价值确定性与开放性的宪法学难以有效回应实践性命题。康拉德·黑赛的实质宪法学则旨在克服实证主义宪法的弊端,强调宪法与共同体的连带关系,认为“宪法必须被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宪法是共同体的基本法秩序”。这是在强调规范与现实的调和,旨在使宪法学命题得到体系化。当然,实证主义宪法学和实质主义宪法学均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比如,它们均把某一学术命题与范畴绝对化,这会导致宪法学体系的内在冲突与封闭性。因此,在人类共同体的生活中,如何妥善地平衡宪法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构成了百年来宪法学关注的重要命题。
    (二)中国宪法学脉络演变
    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宪法学是最早与世界展开对话与交流的学科,学术界自觉地将中国宪法实践融入世界宪法学体系与进程之中。早在1870年,作为宪法学基础性概念的“宪法”一词便出现在我国的书刊中。比如,在1870年,王韬自欧洲归来,他于次年撰写《法国志略》,介绍了法国于1791年已“立一定宪法布行国中”。而1893年出版的郑观应所著之《盛世危言》一书,则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立宪政治。1897年,《时务报》刊登《大国译书局叙例》,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学约》中将宪法学作为在学堂上必须教授的课程,并把傅兰雅所译之《佐治刍义》指定为宪法学教科书。而在1904年,直隶法律学堂已开设“宪法学”“法律学”“政治学”等课程,作为近代法学教育课程之一部分。从此,“宪法”“宪法史”“英国宪法”等成为不同法政学堂普遍开设的课程。到了19世纪末,对于有关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内容的思想与理论,人们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这些内容开始形成一种知识体系。1897年,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宪法著述以及宪法知识的传播成为宪法学兴起的起点,而1898年的戊戌变法则成为宪法知识逐步社会化的重要契机。
    在清末的立宪运动中,清朝政府曾派大臣到世界各国考察宪法,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在客观上起到了传播宪法知识的作用。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先生创建“五权宪法”,使中国宪法学开始具备一定的主体性,推动了早期宪法学的形成。随着宪法问题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焦点,不同时期的学者开始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宪法概念、体系、功能等为基础,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体系。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出现,这使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获得了新的动力。从此,关注中国的社会实际情况构成了宪法学的核心命题。经过一代学者的努力,近代的中国宪法学在内容、方法以及体系等方面,已形成了自身特色,为我们留下了可传承的、丰富的宪法学遗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共同纲领》的制定和1954年《宪法》的颁布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特别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新中国宪法学获得了新的发展环境,奠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但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影响,宪法学的发展受到了冲击。在“文革”时期,宪法学研究基本处于停止状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宪法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以1982年《宪法》的公布和施行为契机,宪法学界解放思想,推出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使宪法学体系趋于完善。进入90年代以后,面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宪法学强化问题意识,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提供了学理支撑。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既强调问题意识与中国意识,也强调学术脉络的历史性与主体性。在研究思路上,其强调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在研究方法上,其强调跨学科研究;在研究视角上,其倡导比较视野;在研究内容上,其强调实践性。中国宪法学研究关注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并积极为法学体系内部的对话提供学术平台。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多年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中国宪法学积极适应建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需求,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宪法发展逻辑与途径。在中国宪法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党的领导人对宪法的重要论述既是宪法学繁荣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在毛泽东领导下制定的1954年《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民主原则,为新中国宪法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邓小平领导下全面修改的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发展的新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宪法基础。在1982年《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修宪,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分别被写入《宪法》,这使宪法指导思想不断得以完善,宪法学发展不断被注入新的内涵,中国宪法实践不断得到丰富。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为新时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并将宪法置于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之中,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他深刻诠释了历史变迁中的宪法,科学论述了中国宪法所具有的鲜明的人民性、时代性与历史性,提出了中国宪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他指出,我国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并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通过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宪法学应牢记自己的学术使命,遵循宪法学的发展规律,提炼原创性的概念,为百年大变局之下的社会变迁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总之,在百年宪法学流变中,中国宪法学是最早迈入世界体系的学科之一。经过不同时期的历史发展,中国宪法学在学术研究中确立了学术的主体性,延续了宪法学中国谱系的历史传统,为中国人的宪法生活增添了活力与期待。
    三、百年大变局对宪法学提出的挑战
    百年大变局是新的命题与概念,这对传统知识体系的挑战是多方面的,需要学术界认真思考。
    (一)百年大变局之下的世界体系与宪法体系
    首先,百年大变局向世界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学者认为,自现代世界体系发展成全球性的体系之后,对世界历史发展产生转折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数众多,其中包括1914年至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1918年至1919年的流感大流行、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1939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1989年至1991年的冷战终结以及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其中,最为重要的当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在一定程度上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关系紧密的流感大流行。这些重大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人类未来走向的争论与担忧。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社会的影响,国际学术界的评价不尽相同。比如,亨利·基辛格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了引起世人瞩目的文章《新冠病毒大流行将永久地改变世界秩序》。而哈佛大学教授丹尼·罗德里克则提出了与基辛格完全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后,世界将沿着已有的轨迹前行,不会产生巨变。中国学者则从现代世界体系演变的视角探析新冠肺炎疫情之后的世界走向问题。有学者认为:“新冠疫情过后我们将继续生活在本质上与新冠病毒全球流行之前相同的世界之中。但由于新冠疫情既加剧了现代世界体系中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又在相当程度上对缓和这两对矛盾有一定的作用。因此,这两对基本矛盾在新冠疫情之中及之后将继续影响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姑且不论学者的学术争议,我们更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的逻辑时空中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
    其次,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世界体系与宪法体系之间的关系面临新的挑战。一百年来,在世界体系的演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都与宪法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从实证的角度看,每次重大历史性事件都孕育了新的宪法体制或宪法理论。如前所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诞生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为人类文明与和平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对人类文明的毁灭,当时的自由主义宪法制度已无力加以防范与解决,人们期待新的宪法体制的诞生。伴随着人类对和平与发展的期待,社会主义宪法应运而生,而且,若没有1918年苏俄宪法,就不会有1919年魏玛宪法。为了应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法治秩序的不稳定与社会共识的撕裂,宪法学界对传统宪法理论进行了反思,特别是通过对形式法治的深刻反思,探寻实质法治的价值内涵,构建新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二)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与国际规则
    宪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研究,特别是宪法与国际贸易规则之间关系的研究,是新的学术命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经济法学者彼得斯曼便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概念与宪法问题》一书中探讨了这一问题,比如,自由的国际贸易、货币与投资自由化扩大了“国际宪法”的需求,即“自由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民主的立宪主义依赖于同样的自由原则”。在他看来,相互补充的国内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以及欧洲一体化法已经为垂直的权力分立和以“分层”的国际自由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宪法”提供了有历史意义的例证。为有效应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与秩序所遭遇的挑战,需要探寻新的宪法体系与功能。面对百年大变局,宪法所具有的贸易自由化的规则能否继续发挥作用?这是值得观察的问题。同时,宪法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能力直接影响着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基辛格曾指出:“世界混乱无序,各国之间却史无前例地相互依存,从而构成了种种威胁。”一般说来,宪法的价值是国际秩序中的应有之义。比如,国际秩序存在的前提在于,人的尊严得到尊重,自由的秩序与市场之间形成平衡,和平的世界秩序得以构建。在百年大变局之下,恰逢新冠肺炎疫情使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充满了不确定性,易导致国际共识的撕裂,这对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于世界宪法秩序对整个国际关系产生的重大影响,欧洲曾尝试制定欧洲宪法。2001年12月14日,欧盟理事会曾讨论未来的欧洲制宪会议。2003年6月20日,经过16个月的紧张工作,筹委会通过了欧盟宪法草案,并向欧盟首脑会议提交了一份欧盟宪法草案文本。同年12月12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首脑会议上,欧盟15个成员国和10个准成员国的首脑在欧洲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宪法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未能在欧洲议会上如期通过欧盟宪法草案。虽然欧洲宪法没有得到成功制定,
    但制定欧洲宪法的努力对人类的宪法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每当人类处于变革期,作为独特知识体系的宪法学必须发挥凝聚共识与促进社会转型的功能,而且,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走向往往成为评价整个法学体系走向的坐标系。
    (三)百年大变局与宪法学思潮
    首先,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显现出历史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回应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各种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短期内难有好转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强调防控系统性风险,重视平等与社会宪法的复兴。比如,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西方国家普遍秉持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在生命权与自由权之间缺乏清晰的价值引导,导致在捍卫自由的名义下,付出了太多的生命代价。而在非西方国家,多数国家秉持社群主义理念,把生命的价值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这虽然依法限制了公民的一些自由,但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于这一问题,仍缺乏必要的共识,但一些西方国家已不得不放弃“学术傲慢”,不得不重新反思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反思西方宪法学谱系中的生命、尊严与安全的范畴。事实充分说明,面对人类所遭遇的新挑战,宪法学要体现人文关怀,不能拘泥于远离现实的形式逻辑。因此,在百年大变局之下,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加剧了这一变局,而且成为宪法秩序转型的重要契机。
    其次,在百年大变局之下,新冠肺炎疫情向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权利问题。如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负有何种保护义务?国家权力在公共危机中应如何得到有效规范?疫情防御、控制措施与公民自由如何得到协调?如何反思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的保护能力与人的尊严与隐私权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思考社会不平等问题与社会正义问题?如何看待人类对科技的盲目崇拜与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坚守?如何看待乃至反思宪法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预防性保护之价值?另外,在基本权利价值位阶上,实践性命题不断挑战着传统的基本权利的价值性命题。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是否存在价值位阶?传统的基本权利衡量基准是否合理?在新的实践背景下,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之保护义务的优先性应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在百年大变局之下,科技系统的封闭性与公共理性的缺失之间存在冲突是不可回避的。通过新冠肺炎疫情,人们认识到,科技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造福于人类的一面,也给人类造成了困惑。盲目的科技崇拜会侵犯人的尊严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破坏人的生活方式。那么,应以何种价值与机制来克服疫情风险所导致的身份认定的不均衡性及新的不平等现象?我们必须承认,面对大量实践问题,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是有缺陷的,其不仅缺乏体系化,而且缺乏充分的解释力。对此,我们需要反思,并更新认知。
    (四)百年大变局对中国宪法理论的挑战与机遇
    如前所述,百年大变局对各国的宪法学发展带来了新挑战,各国宪法学范式正经历新的调整。对中国宪法学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准确把握宪法学的历史方位,以使宪法学回归中国历史与现实,强化其实践性功能。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对国外宪法学的步步仿效会导致中国宪法学说自身主体性的不足,而以国外的宪法学说来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往往力有未逮,会导致中国宪法对社会现实的阐释力遭到削弱。另外,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比如,宪法学知识体系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在宪法学研究中,学术界对本土学术资源的挖掘不够深入,对实践问题的学术解释力不强,体系化、精细化的研究不足;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对综合化研究方法的运用,注重定性分析方法,轻视定量分析方法;宪法学专业化程度不高,宪法学研究范式对宪法实践的回应能力与对宪法学术话语的塑造能力有待提高。
    同时,对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来说,百年大变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抓住历史机遇,以宪法学的主体性突破以单一模式为标准的传统研究范式,寻求不同学术资源,增强学术自信,以开阔的视野寻求宪法学的本土学术资源。我们需要反思传统宪法学的范畴与范式,从宪法实践入手,建构和确立宪法学的核心要素,如国家、社会、人民、权利、正义、自由等,使宪法学的学术范畴更贴近中国社会现实,为后疫情时代的人类文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总之,百年大变局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最终可被归结为宪法问题,而人们在挑战中期待着能够回应实践问题的新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宪法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体现出的生存道德为原点,遵循着“源于人类,回归人类”的价值共识。
    四、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回应
    面对百年大变局提出的新课题,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基于人的尊严而构建的价值理念以及规范公权力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属于变局中不变的内容;而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中那些不适应时代要求的,特别是不适应后疫情时代需求的概念、范畴与范式则是需要更新的,属于变局中变的内容。在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中,我们需要坚守宪法学的价值内涵与精神,并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秩序中捍卫宪法学的人文主义立场。
    (一)坚守宪法学的人文精神
    关于人类生命的社会共识是宪法学必须坚持的基本主张与立场。生命权是平等的,关于生命权的价值与文化的共识是百年大变局之下的最重要话题。在对于生命权的认识上,宪法学应摒弃价值相对主义,保持生命权至上的哲学。对此,尽管不同国家的宪法学体现了不同的文化与哲学,形成了不同的学术主张,但人类社会应维护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比如,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生命权的优先性应是宪法学所秉持的核心立场。这是因为,生命权中融合了尊严的价值与健康的价值,国家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义务呈现出新的形态。那么,如何捍卫生命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由于生命具有不可重复性,所以生命权一旦丧失,便不可恢复。生命权具有主体性,其价值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其不可被工具化。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人类无论遇到何种挑战,都必须优先保护人的生命权。
    (二)保持宪法学的多样性
    在百年大变局之下,宪法学应倡导平等的对话与交流,消除宪法学谱系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在百年大变局之下,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社会应基于尊重与平等,相互学习彼此宪法发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一百年来,由西方国家主导宪法学话语体系的局面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学对世界宪法学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日益受到关注。有学者在论述政治学发展的四种趋势时谈道:“第四重趋势反转是‘西方中心世界’(West-centric world)的没落与‘非西方世界’全面崛起,新兴经济体推进全球治理改革。这是四重历史趋势中最根本层次的结构变化,也是一个三百年历史大趋势的反转。”在这一思路下,该学者提出的几个学术命题值得宪法学者深思,即“我们正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从哪里来?可能往哪里去?我们所处的时代受什么样的历史趋势主导,又蕴含与累积了怎样的趋势转折与结构转型动能?我们也要对自己的知识活动进行反思,比如说,我们现有的知识架构与分析工具能否帮助我们回答这些大问题?我们熟悉的概念与理论是提升了我们的视野,还是遮蔽了我们的视野?我们熟悉的研究议程与策略是否仍具有时代关联性?”虽然这些问题是针对政治学研究提出的,但其对于思考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走向同样具有意义。在重塑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过程中,我们既需要合理平衡知识与信息的重要性,亦需要在科学主义与功利主义、专业主义与人文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在后疫情时代,非西方国家的宪法知识与宪法实践不断丰富,这推动宪法学从“国别主义宪法学”向“多元主义宪法学”转型。以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为本质特征的宪法学,应提倡知识体系的多元性与互惠性,不应片面追寻个别单一国家的经验,应学会吸取不同的宪法文化与宪法经验,应尊重不同的宪法学赖以生存的文化根基。
    对于中国宪法学来说,构建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多样性,需要从中国历史、文化与传统中探寻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关键在于,合理概括宪法学知识的内在规律,确立来自中国实践的核心范畴。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将历史性、创新性、确定性、体系性与开放性融入知识体系之中,为丰富世界宪法学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与思考。
    (三)构建稳预期的宪法学
    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共识正在撕裂。在修复和重建社会共识的过程中,宪法学知识应发挥独特的作用。宪法学如何应对风险社会?尽管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但它是否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的特征与结构性因素?对此,宪法学需要保持谨慎、保守的立场。就国家与社会治理而言,是否需要赋予宪法预防性功能?可以说,宪法的预防性功能是后疫情时代宪法学新的知识增长点。预防主义宪法学有助于提前引领和有效规划人类文明秩序,降低社会风险,从事后控制危险转向事先预防风险,并更新传统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
    面对百年大变局给世界法治体系带来的挑战,我们需要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要“固根本”,即强调法治的功能在于基本社会行动框架的建立和秩序的构建;法治要“利长远”,即强调法治不是简单地总结过去的经验,解决已发生的争议,而是要确保长治久安;法治要“稳预期”,即强调法治要对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把控和预测,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用法治来事先安排规则,引领社会活动。上述法治的三个保障作用是有机统一的。我们需要以预防主义法治观回应各种风险,通过事先规划来预防可能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潜在风险因素。法治观的更新必然影响包括宪法学在内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调整。因此,应积极回应预防主义法治转型的要求,强化宪法学的稳预期功能。
    通过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制度具有稳预期功能以及在理念与范式上的优势。在疫情严重时,能否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实际上,通过合理限制一些权利与自由,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群体的生命权,故应寻求生命权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合理平衡。从生命权优先的角度看,基于预防性功能,合理限制个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这种预防性宪法功能更有利于维护共同体的价值,保持宪法作为共同体基础秩序的本色,使人们保持对共同体生活的合理期待。
    (四)回应信息文明的宪法学
    科技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更强的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潜在风险。近几十年来,生物技术、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等的迅猛发展,对人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了侵害,甚至有可能使人类面临重新定义“人”的挑战,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社会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共同体的基本共识,是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根本宗旨的、承载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的基础性规范。鉴于科技发展对现有宪法秩序可能产生的挑战,我们需要在宪法上对科技发展予以回应。比如,在信息文明时代,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宪法理性?在应对科技的负面影响时,宪法学内在的学术逻辑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均需要宪法予以回应。
    在社会变迁中,宪法和科技之间的关系问题,既包括具体形态的宪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包括抽象思维中的宪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百年大变局之下,科技发展在满足人们的便利与需求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涉及科技思维和方法本身的普遍性问题。
    因此,我们既需要关注具体形态的科技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研究科技本身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宪法学关注科技,不仅应关注科技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应关注基于科技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宪法学应着眼于科技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内在原理,为认识和解决具体形态的科技问题提供宪法学支撑。
    (五)积极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新理论概括,其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内涵,为后疫情时代的世界民主发展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体现在民主的各个环节,推动了生动的民主实践,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形态。为回应与解释中国问题,宪法学应深入探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内涵,形成学术化、体系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话语。
    首先,应从宪法学视角客观分析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比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民主质量不高,议决、执行能力不强等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各个要素之间衔接不畅,制度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防范社会风险的意识和水平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另外,在世界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我们还不能掌握民主话语的主导权,在国际学术体系中的影响力仍需提高。因此,为了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持续性发展,扩大国际话语权,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宪法学的作用,构建具有开放性、解释力的宪法学话语体系。
    其次,应将生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炼成宪法学范畴,更新宪法学范式,使中国宪法学真正面向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比如,宪法学要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观。选举民主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链条中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环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上的民主不仅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而且依法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国家权力运行的全链条,均强调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应着眼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体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立法、行政、监察、审判与检察等制度体系的运行当中,始终贯穿民主原则,体现民主精神。
    再次,应以高质量民主为发展目标,构建具有实效性与实践性的宪法学知识体系。高质量民主意味着要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式发展,使民主成为实质性的治理形式,强化民主的可治理性功能,建立协同推进的、有机统一的系统。
    总之,民主的全球治理是民主法治化保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法治话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传统民主的基本范式只是西方经验的学理化,虽然在历史上曾起到过进步作用,但在百年大变局中,其已充分暴露无法克服的缺陷。基于民主在中国的丰富实践,我们需要将中国民主实践提炼成标志性的概念与创新性的学术话语,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学理化、体系化,通过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方式,增强当代中国民主观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并以有效的国际传播形式向国际社会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与时代精神。
    (六)关照历史的宪法学
    百年大变局之下的人文社会科学需要对现有理论范式与范畴进行反思,把握理论逻辑的历史感与时代感,增强学术命题的解释力。宪法学历史观作为解释宪法变迁与文本的学术范式,在新的宪法学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历史元素。如前所述,面对百年大变局,不同人文社会学科都在思考,在本学科发展过程中应如何关照历史。比如,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学界开始审视历史学与社会学的关系并进行重新定位,越来越重视比较性的历史研究。社会学的历史转向直接促使历史社会学兴起,为社会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学者认为:“社会学的解释必然是历史的,因此,历史社会学并不是某种特别的社会学,而是这门学科的本质。”与社会历史学及政治历史学的演变不同,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在未来的宪法学知识转型中,需要挖掘新的知识增长点,为宪法学研究赋予更多的历史元素。历史研究作为宪法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它一般仅限于论证某一宪法学命题的方法论意义,没有进入到宪法学的整体知识体系之中。方法与体系是有区别的。经历百年历史的宪法学,需要拓展本土化的新领域,不断扩大自身的研究范围。但是,宪法学的历史研究要避免“碎片化”现象,“要注意历史的整体趋势而不是细枝末节,要建立整体的历史体系,而防止碎片化地解构历史、曲解历史、虚无历史”。在百年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影响下,“法的世界性也具有了特别实在的意义,并且如何处理法律的世界性问题也日渐具有挑战性”。
    总之,在宪法学知识体系演变的过程中,历史的关照是十分必要的,包括系统梳理宪法制度史、宪法学说史与思想史的知识体系。在学术的思想性、纯粹性和前沿性方面广泛采用历史方法,这是有意义的。若缺乏历史感觉,则有可能丧失学术研究应有的学术性和创新性,使学术研究沦为闭门造车般的自言自语。一个国家要想成为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大国,就决不能是一个在学术研究上拾人牙慧、步人后尘的国家,否则,若在别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就永远不会有学术的创新性和自主性。
    五、结论
    在百年大变局之下,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走向鲜明地标示着时代性的承袭、变革和发展。因应于百年大变局之下国际秩序、国际关系乃至人类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宪法学知识体系所需承载的使命与功能是多重的。
    一方面,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应秉持宽广襟怀,采用观察全球变局的宏远维度、认识世界大势的历史视野,解读、参与并回应百年大变局之下的人类社会发展。2022年6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时强调,“这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时代”。“我们要认清世界发展大势”,“推动全球发展,共创普惠平衡、协调包容、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发展格局”。因此,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秩序,我们需要树立宪法学的国际视野,共同捍卫宪法学的专业精神、责任与历史使命。
    另一方面,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更应立足中国实际,抱持扎根中国本土的历史因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阐释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宪法问题。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深刻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 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为此,中国宪法学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炼中国人民的宪法经验,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依托中国宪法文本承载的历史观和价值体系,建构贴近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的核心范畴、范式和概念,探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来源,做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准备。
    总之,百年大变局之下的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既应是中国的,也应是世界的,既应是历史的,也应是未来的。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不仅应以世界为观照,更应以中国为具象,是一套既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又具有世界贡献和世界面向的自主性知识体系。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第57-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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