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球:中国民法典的有为和有所不为
龙卫球民法典出台,立即成为当前法律的聚焦。如何看待这部民法典取得的成绩和带来的积极变化,成为目前的首要关切。民法典作为废除六法全书后的民法典再造,其形式意义之重要,不言自明。这部民法典形成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商法发展积累的基础上,又担当了自觉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和追求民法再现代化的三大积极作为。与此同时,其在维护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的原则需要下也有所不为。我们期待,这部民法典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踌躇满志,而且还有能够经受住长期实践考验的立法价值。
目次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成功及其形式意义
二、民法典的三个有为:全面依法治国支柱、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和民法再现代化
三、民法典的两个有所不为: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
四、结论:民法典浩大工程的完结与新的挑战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思想栏目(第2-9页),原文10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我国民法典编纂成功及其形式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了,圆了几代民法学家的梦,对于很多民法学家来说甚至就是新生。自从上一部民法典(即1930年民法典)被废除以来,这样一场等待实在太久了。今年98岁高龄的老一辈民法学家金平教授,参加过此前三次没有成功的民法典立法,接受采访时激动地说,能够在有生之年看到民法典颁布,自己深感欣慰,“民法典是我一生的执念”“不会再有遗憾了”。
这部民法典明明白白冠名为“典”,成为新中国以来第一部命名为“典”的法律,意味颇多。从法律形式上说,“典”意味着立法表达形式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显示出较高成熟度和稳定性。
从法律地位上说,冠名为“典”意味着尊崇、地位崇高无比,是对于民法具有法律高位阶的肯定。王利明教授注解说,作为新中国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民法成了“典范”,因为“‘典’这个字,有典范、典籍之意”。总之,民法典戴上“典”冠,当为国家法律之重器,份量很重。
这部《民法典》为什么这么重要,一“典”既出,上下沸腾呢?
首先在于民法本身蕴含巨大的自证正确性。
民法在所有法律体系中被认为属于最普通、最接地气的法律,所以也称“市民社会法”“基本社会关系法”。它以维护和保障民事权利为中心,调整民事生活关系,反映社会生活一般价值需求,包括平等、自由、诚信、公平,等等。所以,用民法典的方式高举民法,首先在态度上不会错。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就这样说过,民法是最为基本的生活事理的表达,属于那种我们天天与它打交道却无感其存在的规范,对于善良的人民来说,信守生活自身就是民法所在。
民法文明经久不衰,产生于罗马法,复兴于近代民法,兴盛于现代和当代民法,被认为是人类法律慈母,也有民事权利宣言书和商品经济法的美誉!在许多访谈中,民法学家都重点强调了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权利宣言书”“市场经济基本法”,等等。换句话说,民法典关乎的是常识常理,民法典就是常识法典。尊重民法,就是尊重常识常理!高举民法典,就是高举常识常理。
其次,《民法典》的引人瞩目也在于其编纂十分不易。
民法典第一个编纂不易,在于越是常识的东西,就越不容易确立,古今中外都有这样的经验。按照康德的看法,民法典原本是无须制定的,因为民法就是常理,是不需要说出来就应该明白的东西。但是他这种说法被证明是一厢情愿、主观美好的想象。
历史告诉我们,民法是争取来的,是人类为自身权利斗争而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如此,1900年《德国民法典》如此,我们近邻的《日本民法典》也是如此。我们在晚清和民国都为之努力争取过。没有足够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民法是不会得到确立的,民法典也不会真正编纂出来。所以说,民法典编纂成功,是民法争取的巨大成功!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足以成就人类民法史上重要的一页,表明了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向民法国家的政治决心和法治决心。我们知道,“民法典编纂”决定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立法决断,建立在1978年以来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积累的基础上,是改革不动摇和改革再出发的重要表达,是接下来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基础和保障。
民法典第二个编纂不易,在于要认识或认清所谓的常识其实很难、很复杂。现实社会并非一种简单存在,各类社会关系往往是在千差万别的人之间展开,对于各类社会关系的理解也往往呈现为不同观点的人之间的博弈。当代社会更是因为变化迭出,各种关系形态和机理令人难以确定。此外,所谓善良者的法理,善良者是谁,是升斗小民,还是富商巨贾,又抑或思想家们、民法学家们,其实大概不太容易说清。
民法典第三个编纂不易,在于民法典是一项高度科学系统化的工程,其立法技术追求自身形式逻辑的合理,增加了难度。我们这部民法典体系庞大,最终形成了总分结构下的7编1260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从婚姻家庭的琐碎人生到市场经济的复杂设计,加之我国要搞的是民商合一的“一揽子”工程,系统之大可以想象。民法典的提炼、编排、协调、修补、完善、创设,林林总总,意见纷呈,协调难,决断更难,可谓相当费脑。民法典起草者做出表达之时,即使面向一项具体制度设计,往往都会发现对象总像一团迷雾,而且还在不断变化之中,怎么思考都难以清晰透彻,难以顺畅达意,何况要把它们按照形式逻辑和价值体系搭建成一座宏伟大厦。
民法典编纂第四个不易,是专门针对我国民法典编纂来说的。我国立法者希望能够为世界民法贡献“中国方案”,提出了两个极具挑战的目标:一是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定位。“最终要形成的是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民法典。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极其考验智慧和能力。
所以,从这些意义上说,民法典编纂成功是一件甚是值得庆贺的事情,至少从形式上说,应该从具有不证自明的正确性和民法典来之不易的两个角度认识到其出台的特殊意义。这部民法典因此成为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法律形式上发挥出特有的证成民法国家历史的效应。
民法典顺利出台,表明新中国在建政71年或者说改革开放42年正式走进了崇尚民法典的时代,接受了人类民法母亲的怀抱。
民法典的三个有为:全面依法治国支柱、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和民法再现代化
民法典编纂出台当然不仅仅具有形式意义,它在制度上、内容上具有相当的充实度,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形成的民商法的一次编纂整理,是借助体系化对现行民商法立法的一次重要体制化提炼,同时基于新时代新使命的强烈意识,也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独特创造。
例如,其中总则主要来自1986年民法通则,“物权编”主要来自2007年物权法,“合同编”主要来自1999年合同法,“侵权责任编”主要来自2009年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编”主要来自于1980年婚姻法和1991年收养法,“继承编”主要来自于1985年继承法:“人格权编”虽然说是新的,但其实也是有迹可循,可以认为是由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规定脱胎而来。
民法典的编纂,对上述法律在体系化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未来趋势,进行了整合、纂修、补充、完善和部分的创制,使其更加完备,也更加富于时代感。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法典在内容上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商法的巩固和发展,其亮点在于更加体系化和适时更新。归纳起来,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民法支柱、构筑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实现民法再现代化等方面都算得上颇有作为。
第一,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民法支柱。
民法典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来的,全会决定“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中心命题是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编纂因此首先必须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基本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体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标,重点首先是全面提升立法,达到其质量足以引领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程度,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对法律体系基础的要求,既有的法律体系只是初步建成,存在全面提升立法质量的必要。什么样才算全面提升立法质量了呢?对于不同法律提出的要求有所不同,彼此之间也有轻重缓急的差别。其中,对于民法如何达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质量要求,根据全会决定提出来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可以得出两点理解:其一,形式上必须编纂民法典;其二,编纂目的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换言之,编纂民法典和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之间,体现为结合关系。前者是形式,体现为通过体系化的外在法律形式达到质量提升;后者是内容,体现为以确保“加强市场”目的的制度内容来达到质量提升。
可见,我国民法典从设定上,明确以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为目的,符合民法的本质。我们知道,从民法本源来看,民法的价值就在于它服务于商品经济或说市场经济,因此可以穿越时空而不断传承。民法典编纂和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这种逻辑结合关系,使我国民法典尽管有自身的地域和时代特质,但是牢牢坚持了作为民法的基本品格,使其得以成为我国走向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的民法支柱。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支柱,当然不只民法。从理论上说,法律作为一个总体体系,在现代社会里,至少体现为三大范畴:公法、私法、社会法。它们各有其功能,其中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共同支撑起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法律要求。从全面依法治国来说,三根法律支柱都应该支起来,而且应该一般齐。现在,民法典出台,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根支柱正式竖立起来。
第二,构筑市场经济的法权基础。
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目的定位,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大逻辑的必然。民法典之所以得到各个方面的期待和支持,也在于它对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追求。民法典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立法完善工程的一部分,直接服务于作为其前提的全面深化改革需求。从背景上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改革开放的姐妹篇,前者紧接着后者提出来,二者密不可分,互为依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此前的改革开放一脉相承,但把眼光聚焦到了改革深水区,更加复杂而深刻。“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我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主客观条件具备,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解决中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要求全面深化改革。”
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定位,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明显演化为一项艰巨的新的市场法制化任务,就是如何通过自身的编纂和相应革新,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提供充沛的民法基本制度供给。全面深化改革,其提出的第一个重大问题或重要举措,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因此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不仅是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经验鼓励我们应该这样做,而且也是我们自身新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
国家发展的新的使命使我们市场改革到了不进则退的关键之处,其中不解决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问题,很难继续提升发展。“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作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十九大对于中国提出新时代新命题,做出了新发展布局,是改革再出发,对于坚持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决心更加坚定。最近,为了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新时代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提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其中重点仍然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即“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民法典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其重点之一就是推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特别是作为重点攻关领域的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民法在资源配置上的规则覆盖和力度,不仅将更加重要和更加广泛的资源纳入民法之下,还要确保真正用市场化的法律方式去配置。这个要求实现很不容易,存在与既有的政经体制的关系复杂性,不易把握对于民法典编纂是极大的挑战,其他国家甚至没有这种先例和经验。
民法典在相关领域的攻关集中体现在“物权编”,在巩固已经取得的物权法及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土地物权做出了一些重要努力。比如,“物权编”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了第339条到第342条四个条文,总结此前政策实践和单行法修法成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再次分离“土地经营权”,形成了农村经营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所谓“三权分置”的全新架构。
这一制度新创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农地重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适应正在兴起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通过“土地经营权”再分离,提供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基础。民法典“物权编”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努力,也体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为增进土地使用权利及其价值流转提供制度帮助和保障。当然,民法典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不仅仅体现在土地资源配置的进一步市场化,也体现在对于一些新型重要资源的民事权利和保护确认,比如“总则”对于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社会对于我们民法典编纂,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这是否是一部市场化的民法典。2020年5月23日,看到民法典草案进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国法学界的老朋友、德国著名的汉学家胜雅律先生致信给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请教中国民法典的四个问题,其中最关切的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编纂民法典,与19世纪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有着显著不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等表述,因此想知道是不是“就是说,瑞士和德国的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影响不大”?
不知道舒国滢教授是否回答了胜雅律教授的关切。我想,通过上面的民法典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关系的解释,或许或多或少可以让胜雅律教授等正在和即将研究我们这部民法典的国际朋友能够理解,虽然我们这部立法融入了很多其他因素,也有意表明与既有域外民法典的差异性,但是距离并不太远,本质上由于坚持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定位,所以与诸部民法典仍然是具有家族亲缘性的关系。当然,这种亲缘关系可能更像是一种兄弟姐妹关系,而不是简单的衍生关系,特别是在体制上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这是与其他民法典最重要的差异。
第三,追求民法更进一步现代化。
民法典编纂成功之际,望眼一看,已经是新世纪的第二十个年头。民法自身经历着一个不断历史演化和迭代的过程,作为立身于21世纪最新出台的我们这部民法典,如何演化自己的调整范畴、调整方法,这也是世人所关注的话题。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全新的机遇,那些著名的民法典产生于遥远的过去,现在所能够做到的就是打打补丁;而那些上个世纪末或者本世纪初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仍然没有机会直面刚刚兴起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也留下了不少遗憾。
十年来,发生的事情可以说是天翻地覆,这都是基于第四次科技革命或工业革命的缘故。第四次工业革命以信息科技、生物科技的快速迭代为牵引,特别是从互联网发展到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阶段,从生物药剂、转基因发展为基因工程阶段以来,我们明显意识到人类社会正在形成某种质的变化。它不仅在极大地重塑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特别是其中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也在对现在的法律形态和基本规范手段提出挑战。
民法典编纂必须应时而变,及时应对和消化时代提出的命题,否则可能一出生就会被淘汰。为此,立法者一开始就提出在整合以往立法的基础上,也应当“体现时代特点”。“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当然,这些时代创制同样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阶段要求紧密结合。
民法典关于时代的创新,体现在很多地方。
“总则”引入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体现了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物权编”引入了“居住权”,这不是古老的罗马法和近代的法国法的房屋用益物权,而是在中国现代城市化背景下对社会夹层的一种照顾物权。
“合同编”引入了大量的新规则,或者强化了一些规则,应对当代复杂社会交易环境下不断增加的合同不确定性风险。从合同没有成立到合同消灭,整个过程都有体现,例如:引入预约合同制度;转化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且以公平为衡量标准;加强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等的协同,系统应对合同预期障碍;在具体合同中针对特殊的不确定性问题建立相应化解机制。
“人格权编”在过去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时的丰富和发展,特别处理了与生物科技、医学科技应用的关系,包括:明确禁止任何人体交易(第1007条),严格规范研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所需要临床试验的条件和程序(第1008条);严格规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第1009条)。同时,引入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适应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型人格保护需要。
“继承编”丰富了遗嘱形式,引入了“遗产管理人”规定。“侵权责任编”以当下风险社会为判断,从责任承担到责任治理进行完善升级,强化对多数人加害、危险加害、特殊主体或特殊活动加害等责任治理。这些,都是值得赞赏的努力。
民法典的两个有所不为: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
民法典编纂要做到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一部好的民法典懂得适可而止,坚持适合于自己的民法典同样也会适可而止。我们这部民法典追求将好的民法典和适合自己的民法典相结合,因此有意识的通过某种程度的“消极无为”和“积极无为”,在立法节制和特色保留方面作出显著努力,实现立法科学和立法特色的融合。
(一)民法典的篇幅节制
节制是科学立法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一部民法典来说,并不是规定越多、条文越多就越有价值;而是在该规定的地方规定,在不该规定的地方就不规定。我们这部民法典条文只有1260条,看起来似乎很庞大,但是比起历史上的法典特别是最新几部新兴民法典,条文少了很多。有人可能认为,这是一种立法粗略的表现。
我个人以为,这部民法典控制在现有的七编1260条,从现有的立法能力和立法对象的复杂性来说,做到了很好的节制。苏永钦教授曾经非常担心制定民法典时会不会将很多原本不属于体制性的规范也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丧失民法典的价值性、基础性和稳定性。现在看来,他应该可以很好地放下心来。
今天的民法典的条文应该更少而不是更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社会与几百年前的社会所具有的稳定度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的社会显然更加复杂和变动不居,因此在更多方面不容易稳定下来,要进行规范定制很难,进行体制性规范定制就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今天依旧采取民法典立法的模式下,立法者应当慎之又慎,不应该什么都纳入民法典。
在难以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方式,以便留下余地,包括通过原则确权、框架确权等方式,来抽取所谓体制性规定;植入接引或者授权规范,将容易变动的具体制度交给单行法去规定。我们看到,民法典在不少重要创制性的制度设计中,面对重要但难以看清法律规范需求的领域,就采取了“但求方向不求具体”的框架立法模式。例如,“人格权编”对于个人信息只规定了几条,具体的授权留给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物权编”对于“三权分置”创新,也只是增加规定了四条引入土地经营权框架的规定,具体的显然是要交给单行法和政策去继续形成。
民法典虽然采取民商合一,但是对于商法基本上没有具体涉及,而是极其有限地处理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以及在法律行为、主体、合同等一些问题上表达了一些共同性规则。民法典也没有对明确承认为一类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设定分编,尽管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属于广义民法的一部分。
民法典也有意识处理了法典的封闭和体系开放的关系,尽量克服法典模式容易具有的体系封闭性弊端,积极增加其包容性和动态适应性。比如在“总则”明确宣示了原则,使其内在体系凸显出来,还独树一帜地规定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发挥体系的开放作用。
(二)民法典的特色保留
民法典在面对现在进行时之际,并没有简单地按照一般空间法和时间法定理去充当时空弄潮儿。在这个方面,我们宁愿坚守属于自己的空间和时间,按照自己的现实和理想去规划民法典。这些年以来,我国立法越来越注重立法的主体性意识,强调立法“我为主体”,坚持中国主体性,重要的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回应中国社会关注,等等。
所以,在民法典编纂中,坚持和强调地域性保留的重要性,尊重自身政经体制特色,以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王晨副委员长在宣读起草说明中,强调民法典必须坚持正确的编纂思想,推进自己的时代特色。
民法典在自身的立法宗旨上,首先开宗明义“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明确宣示也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说,必须坚持保护民事权益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的民法典是关于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的民事权利宣言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同时也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的法律。民法典在许多重要的地方,提出这种体制保留,呈现与其他国家民法之间的重大差异性。
例如,“总则”部分,我们对于法人制度,明确采取适合于我国政经体制下组织特色的法人分类法,区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这些都是中国现实体制下的特色组织形态的转化;又如,在“民事责任”部分,我们坚持了权利保护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混合,对于特殊情况下侵犯社会利益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我国基本经济体制保留的规定,在“物权编”体现最为清晰,不仅明确维护土地和重要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设定,而且在具体设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类型时,也要求注意对公有制功能的保全。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甚至呈现了个人人格和社会人格的融合,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利用价值可以限制个人人格。比如在最为重要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问题上,在明确这些基本人格权与人体捐献的关系时,规定自然人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时,近亲属可以代为共同决定(第1006条)。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也强化婚姻家庭的价值文化观,重视婚姻家庭的社会意义,明确引入“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第143条),强化过错赔偿(第1054条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赔偿规定、第1091条关于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规定),还引入了协议离婚冷静期规定(第1077条)等。
结论:民法典浩大工程的完结与新的挑战
民法典尘埃落定,持续多年的浩大的民法典编纂工程终于告成。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基于中国现在的世界影响力,这部民法典也应该被看成一部世界性的民法典。接下来,它带给当代民法人的踌躇满志是可以想象的。当然更重要的意义是它本身已经迅速成为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构成,作为当今时代我国立法发展中的一次高峰而被记录下来,并且成为彰显一个时期法律高度和水平的证据。我们一边为它骄傲,一边很快就要经受对于它的各种打量审视和付诸实践之后的巨大考验。
民法典接下来的挑战就是无限可能的民法实践,对于日益剧增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扩展的民商事案件形态,还有不断出现的国际交往纠纷和复杂纠缠,我们这部民法典即将迎来的适用考验,肯定是难以名状的。
作为一部在改革开放中再出发的新法典,民法典首先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适应新时代新使命下民事生活的丰富要求和不断变化,适应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民法治理提出的要求;其次,我们这部民法典还是一部充满中国主体感的民法典,因此在建构和保存自身主体价值和特色的同时,在继续扩大国际交往,特别是积极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想的语境下,也要能够适应我们进入全球民事生活体系的民法合作要求。
我们期待,这部民法典能够名副其实,经受住时代的冲击和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