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国际商事法庭的时代意义与使命

刘敬东

    今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周强院长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此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出:人民法院在2018年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和知识产权审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面向国内外正式发布,标志着《意见》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论证、深入研究,并在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具体方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即将诞生!
    “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着眼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5年多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逐步深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是深刻把握时代背景、适应“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进程需求的时代产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必将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时代背景
    “一带一路”传承和发扬古代丝绸之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开创了国际经贸关系的新局面。法治是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必将伴随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这是“一带一路”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公正高效便利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带一路”涉及大量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跨国性贸易、投资、金融交易、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民商事活动,建设过程中难免产生各种纠纷或争端,而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端将呈现出国际性、复杂性、多样性特点。因此,除了参与国内国司法机构根据其国内法解决涉“一带一路”商事主体之间的争端、国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外,有必要成立一个具有高度国际性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对于那些涉及“一带一路”建设平等主体自愿提交的跨国性商事争端案件进行管辖并及时作出裁决,切实而充分地保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为“一带一路”顺利推进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经验基础上,建立的一套适应“一带一路”参与国国情特点、为参与国家当事人广为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以解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同国家商事主体之间跨国商事海事争端,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不仅仅是“一带一路”法治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建设开放性世界经济新格局的重要司法保障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建设首倡者的使命担当。
    二、国际商事法庭的时代意义
    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根据中央深改组的统一决策和部署,在完善我国现有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一带一路”特点的国际商事法庭正逢其时,理应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是法律体系构建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缺少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将失去生机和活力。构建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深思谋虑,需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机制之间的有机结合。在借鉴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经验的同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必须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获得广大“一带一路”参与国商事主体的信任,真正成为定纷止争的有效机制。而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将为及时化解“一带一路”建设中产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供一个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服务平台。
    第二、满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国商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参与国众多商事主体开展了对“一带一路”大量的贸易与投资活动,广大投身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国商事主体对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质量、高效率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的呼声十分强烈。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法治发展环境各异、司法体制各异,给各国企业开展跨国性商务活动带来极大的法律方面的困难和挑战,建立一个统一、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他们克服上述法律困难、防范巨大的法律风险、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进程、提升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水平。作为中国首倡的全球经贸发展新路径,“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对于21世纪全球经济治理最终能否成功将产生巨大影响。只有构建一套法治化体系,选择一条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一带一路”才能确保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才能得以提升。
    法治化体系离不开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共商共建共享基础上,应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争端、推动司法合作与协助的原则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应与广大“一带一路”参与国协商建立创新性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司法优势,运用各国司法机制广泛开展司法协助和司法合作,形成一套多层次、立体化、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格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正是“一带一路”法治化不断推进的重要标志,是中国为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做出的又一重大贡献。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时代使命
    国际商事法庭应以公平、公正、高效、便利为宗旨,在完善我国现有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的基础上,借鉴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成功经验,切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充分展现中国涉外司法的时代风貌。
    国际商事法庭应充分体现国际性特点,具体为其受案范围的国际性、适用法律的国际性、机构人员组成的国际性等方面。受案范围包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各国商事主体自愿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民商事争端等。适用的法律规则应具有广泛包容性,包括国际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如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法律规则,国际商事规则、国际海事海商规则,以及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也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内国法以及联合国示范法规则。国际商事法庭建立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应聘请“一带一路”参与国具有高超民商事法律、国际贸易法律、国际投资法律理论水平仲裁员、法律专家,以及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品德高尚的资深法官组成。
    国际商事法庭的任务应主要包括,专门受理“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平等民商事主体的企业、个人自愿提交的国际商事、贸易与投资纠纷并作出判决,确认、承认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及著名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著名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还应当在推进中国与参与国家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彼此之间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开展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的商事判决、商事仲裁裁决及商事调解书的国际流动性,让“一带一路”参与国商事主体享受到更多的司法服务获得感,以此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氛围。
    国际商事法庭是“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司法创新,是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体制与时俱进的重要时代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对外开放已进入全新时期的今天,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一定会在不远的未来成为国际上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跨国性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作出重要而独特的贡献。
    此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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