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丹:以“种子法庭”守护种业创新

李菊丹

    近段时间以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的“种子法庭”(西郊人民法庭)因媒体报道而备受瞩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各类专业化法庭和法院日益涌现,“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金融法院”等相继走进人们的视野。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小小种子也能成为专业法庭建设的主攻方向。
    出现这样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今时今日,种子作为种业的核心科技成果,已经明显区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由国家统一供应的“种子”:随着我国农业从公社经济转变为以科技创新引领的区域特色产业经济,我国种子的性质也从“产品”转变为“产业”,并引发着以种子为核心的系列法律关系的调整。为了更好地理顺这些法律关系,解决相关纠纷,化解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保障种子产业的发展,相关专业化法庭顺势而生。这种专业化法庭的构建,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特色产业经济的内在需求。
    “种子法庭”出现的背后原因还在于,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制种面积最大的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县(区),西郊法庭辖区内的3个乡镇是当地玉米制种主产区,随着基地生产能力、企业加工能力、品种研发能力和产业效益的提升,制种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的区域主导产业,与种业有关的纠纷也因此日益增多,并逐渐成为西郊法庭审理的主要纠纷类型。
    2021年9月,为了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人民法庭应坚持“三个便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三个服务”(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三个优化”(优化法庭布局、优化队伍结构、优化专业化建设)工作原则,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文件的发布也对西郊法庭结合产业聚集优势,根据种业纠纷特点,打造以审理“种子”的有关纠纷为主的“种子法庭”起到了积极作用。
    涉种纠纷季节性强、专业性强,且通常具有紧迫性,“种子法庭”设在玉米制种基地“一线”,法官长期与当地的农户、种企以及科研机构打交道,熟悉纠纷发生的环境,更了解种业纠纷发生时的民情、种情和当事人的心情,可以较为快速地掌握案件关键点,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做到快速有效精准解决纠纷,有利于及时恢复制种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种子法庭”模式推行以来,不仅涉种纠纷非诉解决比例和调解成功率得到提高,涉种案件平均办理周期也比过去缩短了一半;未来,甘州区涉种案件还将逐步向西郊法庭归并。这表明,建设涉种专业法庭,专门化办理涉种案件,有助于精准解决农户、基地和种企在制种产业链条上的法律风险点,从而保障种源安全,助力乡村振兴。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种业科技创新,就是保护种业产业全链条发展的源泉。种子生产环节容易成为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源头,对制种基地、制种合同、种子质量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植物新品种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除上述之外的品种权纠纷,如品种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等,诉讼标的在最高法规定范围内的,仍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设在制种基地的“种子法庭”,不但能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良好的市场应用环境,而且还能通过沉浸式的法治宣传,将尊重和保护育种创新成果的“种子”根植于制种基地的农户和种企的心中。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种子法庭”守护的不仅是制种基地的振兴,更守护着种子的创新。
    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2022年7月27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