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新时代依宪治国的十年成就
王旭“十年”尽管在人类时空坐标里不算一个显著的刻度,但对于中国进入新时代依宪治国的这一段历史来说,仍然刻满了值得反复品味、沉潜思考的痕迹。一如陆机所言,“遵四世以叹逝,瞻万物而思纷”,从物理时空中发掘依宪治国“十年辛苦不寻常”的意义时空,体现了中国宪法学人以“知识投入社会”的智性真诚;也如迈内克谈到,“历史研究不是做历史的拾荒者”,对依宪治国十年成就和经验“雪泥鸿爪”式的观察与思考,更包含着对未来历史的预言和期待。
形成了体系化解说中国宪法的磅礴思想伟力
近代以来,围绕中国人自己的天下观、国家观、政党观、道德观、治理观,形成一套体系化解说中国人自己的宪法观念与制度的学说,以资于思想,有助于实践,进而形成中国的宪法文明类型,一直是中国宪法学的重大课题,也是依宪治国必须倚重的思想资源。一如张之洞直言,“古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新时代依宪治国十年成就首先表现在思想方面,即形成了体系化的关于中国宪法鲜明性质地位、重大特征作用、丰富内容渊源,全面实施监督保障的观点,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论述之中。
我们可以取一些重大认识突破以窥全貌。例如,将“真实的人民性”作为理解中国宪法先进性质的出发点,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主体内容”,将现行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目标上升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提出宪法是“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三个原创性判断基础上,将宪法根本法地位贯通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加以理解,得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地位,阐明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个原创性命题蕴含的法理根据,对宪法性质、地位、渊源、作用的理解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国家和社会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强大共识。
夯实了治国理政的国家制度根基
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兴则国运兴。新时代依宪治国第二个突出成就表现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机集成、有效贯通,宪法更好发挥了在治国理政中的强大作用,更好展现了国家根本法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方面不可或缺的保障功能,成为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和最高法律表现形式。
过去这十年,是不断丰富宪法实施机制、程序、方式的十年;是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工具箱直接、充分、全面发挥作用的十年;也是通过实施宪法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化解各种风险、应对各种挑战的十年。
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了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道路,这些带有历史连续性的规定是全国人民、中华民族全体同胞在一个清晰的方向上,朝着明确的目标向前走的强大制度动力,宪法真正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凝聚强大人心共识、共同历史记忆与鲜明未来期待的最高制度平台。
尤其是2018年宪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目标,其中内含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和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与国家确立的“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同频共振、相向而行,为总体战略局部的加快实现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
现行宪法通过明确规定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明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提供了国家制度设计、发展、和改革的根本法依据,有效调控、规范和引导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追求现代化。
现行宪法通过提供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清单为国家制度执行提供了根本的价值尺度,这十年来,无论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是确认、识别新兴的权利,宪法提供的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及其解释空间,日益成为最重要的根本法标准。这十年也是国家机构体系通过宪法自身的规范变动发生了重大调整的十年,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保障力度增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宪法室,宪法监督制度本身的组织保障和程序保障明显增强;通过宪法修改,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权力配置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和效率性。
完善了预防和纠正并置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完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新时代依宪治国在完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方面同样成就斐然,初步观察,中国已经隐然形成了预防和纠正并置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
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中国的合宪性制度并没有走以集中审查、两造对抗、事后监督为重点的道路,而是特别强调合宪性审查蕴含的“预防违宪”的控制性功能,形成了法律起草、修改草案中的事前审查机制和实践,并通过合宪性咨询论证等多种形式避免法律制定、修改过程中的违宪风险;在完备的党内法规建设中,也通过“党章为本、宪法在上”的工作原则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和一致。在最近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法》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草案的起草、修订形成了“涉及合宪性问题必须进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事前审查,纳入工作报告”的规则,合宪性事前审查的程序约束性明显增强。
备案审查工作则是具有极大进步性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安排,它的功能更强调在维护政令统一、法治统一、人权保障方面的事后纠正功能,尽管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不能等同,但在备案审查的标准中“宪法的规定与精神”毫无疑问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建立完整的规则办法、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处理、公布等工作程序,协调联动相关领域的审查机制,并建立报告工作的制度,日益走向规范化、成熟化和实效化,特别是新近的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对相关审查对象的合宪性审查,可以看到这种对可能抵触宪法的事后纠正功能必然会在未来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
以预防和纠正并置为核心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还极大促进了中国政治资源的分配正义,不再停留在国家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层面,备案审查制度就极大促进了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活力,有力推动了宪法规定的人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参与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落地,相信在未来历史进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备案审查中的主观权利保护与客观法律秩序维护,如何通过个案处理的效力促进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会有更多的制度创新空间。
十年成就重新凝聚共识
回顾新时代依宪治国的十年成就,关于中国宪法及加强宪法实施和保障的新共识正在不断凝聚和增强。当年许崇德教授对制定“八二宪法”的意义概括为“宪法重建”,四十年过去,尤其是新时代这十年,“宪法重建”开始从制度重建走向观念共识的重建,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重建的共识必然包含这样一些要素:一是中国宪法有自己的生命轨迹、内容渊源和意义目标,它既是“历史中国”底层逻辑的塑造与延续,也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有机组成;二是中国宪法的核心要义是构建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中国“人的尊严”镜像,透过这个镜像建立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国家的复线联系。三是中国宪法对核心要义的追求离不开中国共产党政治世界观的具体塑造,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正义论基础上的强大现代国家。四是中国宪法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构更加完备的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并在这个过程中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的日益强大,二者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