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构建基于宪法的社会共识与知识谱系十分必要

韩大元

    宪法学是具有时代性、开放性与实践性的知识体系,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不断回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流行,对一百年来构建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乃至对人类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当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挑战时,构建基于宪法的社会共识与知识谱系是十分必要的。
    面对百年大变局提出的新课题,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基于人的尊严而构建的价值理念以及规范公权力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我们需要坚守宪法学的价值内涵与精神,并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秩序中捍卫宪法学的人文主义立场。
    坚守宪法学的人文精神
    关于人类生命的社会共识是宪法学必须坚持的基本主张与立场。生命权是平等的,关于生命权的价值与文化的共识是百年大变局之下的最重要话题。在对于生命权的认识上,宪法学应摒弃价值相对主义,保持生命至上的哲学。
    对此,尽管不同国家的宪法学体现了不同的文化与理念,形成了不同的学术主张,但人类社会应维护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比如,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生命权的优先性应是宪法学所秉持的核心价值。这是因为,生命权中融合了尊严、自由、正义与健康的价值,国家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义务呈现出新的形态。
    那么,如何捍卫生命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由于生命具有不可重复性,所以生命权一旦丧失,便不可恢复。生命权具有主体性,其价值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其不可被工具化。中国在疫情防控中始终秉持着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让人们感受生命的神圣与尊严。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人类无论遇到何种挑战,都必须优先保护人的生命权。
    保持宪法学的多样性
    在百年大变局之下,宪法学应倡导平等的对话与交流,消除宪法学谱系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一百年来,由西方国家主导宪法学话语体系的局面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学对世界宪法学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日益受到关注。
    有学者在论述政治学发展的四种趋势时谈道:“第四重趋势反转是‘西方中心世界’的没落与‘非西方世界’全面崛起,新兴经济体推进全球治理改革。这是四重历史趋势中最根本层次的结构变化,也是一个三百年历史大趋势的反转。”在这一思路下,该学者提出的几个学术命题值得宪法学者深思,即“我们正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从哪里来?可能往哪里去?我们所处的时代受什么样的历史趋势主导,又蕴含与累积了怎样的趋势转折与结构转型动能?”
    虽然这些问题是针对政治学研究提出的,但其对于思考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走向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重塑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过程中,我们既需要合理平衡知识与信息的重要性,亦需要在科学主义与功利主义、专业主义与人文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在后疫情时代,非西方国家的宪法知识与宪法实践不断丰富,这推动宪法学从“国别主义宪法学”向“多元主义宪法学”转型。应提倡知识体系的多元性与互惠性,不应片面追寻个别单一国家的经验,应学会吸取不同国家宪法有益经验,应尊重不同的宪法学赖以生存的文化根基。
    对于中国宪法学来说,构建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多样性,需要从中国历史、文化与传统中探寻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关键在于,合理概括宪法学知识的内在规律,确立来自中国实践的核心范畴。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将历史性、创新性、确定性、体系性与开放性融入知识体系之中,为丰富世界宪法学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与思考。
    构建稳预期的宪法学
    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共识正在撕裂。在修复和重建社会共识的过程中,宪法学知识应发挥独特的作用。宪法学如何应对风险社会挑战?尽管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但它是否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的特征与结构性因素?就国家与社会治理而言,是否需要赋予宪法预防性功能?可以说,宪法的预防性功能是后疫情时代宪法学新的知识增长点。预防主义宪法学有助于提前引领和有效规划人类文明秩序,降低社会风险,从事后控制危险转向事先预防风险,并更新传统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
    面对百年大变局给世界法治体系带来的挑战,我们需要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治要“固根本”,即强调法治的功能在于基本社会行动框架的建立和秩序的构建;法治要“利长远”,即强调法治不是简单地总结过去的经验,解决已发生的争议,而是要确保长治久安;法治要“稳预期”,即强调法治要对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把控和预测,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用法治来事先安排规则,引领社会活动。
    上述法治的三个保障作用是有机统一的。我们需要以预防主义法治观回应各种风险,通过事先规划来预防可能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潜在风险。因此,应积极回应预防主义法治观转型的要求,强化宪法学的稳预期功能。
    回应信息文明的宪法学
    科技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更强的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潜在风险。近几十年来,生物技术、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等的迅猛发展,在许多方面对人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了侵害,甚至有可能使人类面临重新定义“人”的挑战,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社会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共同体的基本共识,是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根本宗旨的、承载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的基础性规范。鉴于科技发展对现有宪法秩序可能产生的挑战,我们需要在宪法上对科技发展予以回应。比如,在信息文明时代,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宪法理性?在应对科技的负面影响时,宪法学内在的学术逻辑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均需要宪法予以回应。
    在社会变迁中,宪法和科技之间的关系问题,既包括具体形态的宪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包括抽象思维中的宪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百年大变局之下,科技发展在满足人们的便利与需求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涉及科技思维和方法本身的普遍性问题。宪法学关注科技,不仅应关注科技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应关注基于科技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宪法学应着眼于科技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内在原理,为认识和解决具体形态的科技问题提供宪法学支撑。
    积极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新理论概括,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内涵,为后疫情时代的世界民主发展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为回应与解释中国问题,宪法学应深入探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内涵,形成学术化、体系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话语。
    首先,应从宪法学视角客观分析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比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民主质量不高,议决、执行能力不强等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各个要素之间衔接不畅,制度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防范社会风险的意识和水平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另外,在世界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我们还不能充分掌握民主话语的主导权,在国际学术体系中的影响力仍需提高。因此,为了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持续性发展,扩大国际话语权,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宪法学的作用,构建具有开放性、解释力的宪法学话语体系。
    其次,应将生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炼成宪法学范畴,更新宪法学范式,使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真正面向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比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应着眼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体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立法、行政、监察、审判与检察等制度体系的运行当中,始终贯穿民主原则,体现民主精神。
    再次,应以高质量民主为发展目标,构建具有实效性与实践性的宪法学知识体系。高质量民主意味着要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式发展,使民主成为实质性的治理形式,强化民主的可治理性功能,建立协同推进的、有机统一的系统。
    总之,民主的全球治理是民主法治化保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法治话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传统民主的基本范式只是西方经验的学理化,虽然在历史上曾起到进步作用,但在百年大变局中,其已充分暴露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基于民主在中国的丰富实践,我们需要将中国民主实践提炼成标识性的概念与创新性的学术话语,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学理化、体系化,通过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方式,增强当代中国民主观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并以有效的国际传播形式向国际社会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与时代精神。
    关照历史的宪法学
    百年大变局之下的人文社会科学需要对现有理论范式与范畴进行反思,把握理论逻辑的历史感与时代感,增强学术命题的解释力。宪法学历史观作为解释宪法变迁与文本的学术范式,在新的宪法学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历史元素。
    面对百年大变局,不同人文社会学科都在思考,在本学科发展过程中应如何关照历史。比如,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学界开始审视历史学与社会学的关系并进行重新定位,越来越重视比较性的历史研究。
    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在未来的宪法学知识转型中,需要挖掘新的知识增长点,为宪法学研究赋予更多的历史元素。历史研究作为宪法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它一般仅限于论证某一宪法学命题的方法论范畴,没有融入到宪法学的整体知识体系之中。
    方法与体系是有区别的。经历百年历史的宪法学,需要拓展本土化的新领域,不断扩大自身的研究范围。但是,宪法学的历史研究要避免“碎片化”现象,“要注意历史的整体趋势而不是细枝末节,要建立整体的历史体系,而防止碎片化地解构历史、曲解历史、虚无历史”。
    在百年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影响下,“法的世界性也具有了特别实在的意义,并且如何处理法律的世界性问题也日渐具有挑战性”。
    总之,在宪法学知识体系演变的过程中,历史的关照是十分必要的,包括系统梳理宪法制度史、宪法学说史与思想史的知识体系。在学术的思想性、纯粹性和前沿性方面广泛运用历史知识是有意义的。若缺乏历史感觉,则有可能丧失学术研究应有的学术性和创新性,使学术研究沦为闭门造车般的自言自语。一个国家要想成为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大国,就决不能是一个在学术研究上拾人牙慧、步人后尘的国家,否则,若在别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就永远不会有学术的创新性和自主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