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犯罪学的发展与犯罪学家的可能贡献

安东尼·博托姆斯卡罗琳·霍伊尔著刘仁文周日高静华译

    
     
    罗吉尔·胡德于1973年至2003年在牛津大学先后任犯罪学副教授、教授之职,是第二位当选英国学术院院士的犯罪学家。他所取得的两项杰出的学术成果将永载史册。首先,在英国犯罪学的早期发展阶段,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方面源于他对英国刑事司法的几个领域(包括量刑、假释、少数族裔司法及刑罚史)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他在牛津大学及其他高校所展现出的广泛的学术领导力。其次,在他学术生涯的后期,罗吉尔应联合国之邀,从人权视角切入,对全球死刑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最终成为一名死刑领域的世界顶尖学者。
    在2003年版的罗吉尔·胡德(Roger Hood)纪念文集中,编者曾用“令人惊叹”一词中肯地评价了他研究著作的广度和深度,并就其所研究的“量刑、假释、种族、刑罚效果、羁押、刑罚史和死刑”等领域依次进行介绍(Zedner & Ashworth 2003: 2)。但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按照时间顺序回顾罗吉尔·胡德的学术生涯,这个选择受到了英国学术院前院长W.G.朗西曼(W.G.Runciman)关于方法论的著作的影响。他认为,优秀的社会科学研究不仅需要准确报告数据并对其提供解释说明,还需要向读者传达“对于行动者来说,进行[那个行动]是什么样子的”(Runciman 1983: 20)。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罗吉尔在英国开始了他的犯罪学研究生涯,而在他退休时,犯罪学研究已经与他刚开始从事这项工作时大不相同了。因此,我们认为不仅需要关注犯罪学早期的一些发展特点,还要了解犯罪学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罗吉尔的影响。
    然而,在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选择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叙述:罗吉尔对死刑研究的贡献始于1987年,也正值他丰富充实的学术生涯的中期,当时他受联合国秘书处之邀撰写了一份死刑问题研究报告(Hood 1989b: vii)。在2003年罗吉尔正式退休后,死刑问题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也是他退休后的研究焦点。此外,罗吉尔在死刑问题研究方面的受众与其他研究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选择在独立的部分中对其进行讨论。由于英国在1973年已经废除了针对普通犯罪的死刑[2],英国的大多数犯罪学家已不再对死刑研究感兴趣。罗吉尔的死刑研究虽然在国内关注度有限,但那些了解他的国际同行却对他的这项工作表示高度赞赏。
    作为后文的背景,我们需要了解的一点是英国的犯罪学研究水平直到二战前都远远落后于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尽管英国学者已经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但对该学科初步发展起决定性推动作用的成果来自为躲避纳粹政权而移民到英国的三名学者:来自德国的马克斯·格林胡特(Max Grünhut)和赫尔曼·曼海姆(Hermann Mannheim)以及来自波兰的莱昂·拉齐诺维茨(Leon Radzinowicz)。他们都收到了顶尖大学抛来的橄榄枝:格林胡特进入了牛津大学,曼海姆进入了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拉齐诺维茨进入了剑桥大学。在学术生涯早期,罗吉尔·胡德有幸能与曼海姆及拉齐诺维茨密切合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从格林胡特在牛津大学奠定的犯罪学基础上收获了许多,并在此后的研究中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拓展。[3] 正如我们所见,尽管这些移民学者在早期产出了宝贵的研究成果,但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罗吉尔的学术生涯启程时,犯罪学在学术界的地位既不成熟也不稳固。
    一、人生之初
    罗吉尔·胡德于1936年出生于布里斯托尔。他们一家在利兹度过了战争年代,当战争结束后,他的父亲也从非洲服役归来,他们随即迁往伯明翰定居。他有一兄一弟,在家中排行第二。
    在他于伯明翰的爱德华国王文法学校就读期间,罗吉尔不仅是橄榄球队队长,也是一名优秀的越野运动员。之后,他又获得了奖学金,进入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社会学。尽管社会学不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主流学科,但罗吉尔很喜欢这个专业,学习也十分刻苦。(这与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曾给他的职业建议大相径庭,学校曾建议他去做镜片研磨师学徒,这是罗吉尔常喜欢讲的一个故事!)关键的是,他的课程方案里包含一篇由曼海姆教授指导的犯罪学选修毕业论文。碰巧在罗吉尔撰写这篇论文的那一年,议会正在审议《1957年谋杀罪法案》(Homicide Act 1957,该法废除了特定类别谋杀罪的死刑)。曼海姆请罗吉尔担任他的助理,协助他起草一篇与这项法案有关的论文(Anon 2020),此事开启了罗吉尔走向死刑研究的篇章。[4]
    1957年的另一起事件也预示了罗吉尔未来事业的走向。[5]在社会学期末考试后,罗吉尔便立即在剑桥郡的一家果蔬罐头厂做暑假工。一天,一名刚入职的西班牙学生因未将草莓去蒂就封装而被监工解雇。这名学生随即提出异议,称是一名正式工告诉他这样做的,换句话说,他被“陷害”了。罗吉尔出面为他说情,但监工拒绝改变决定。罗吉尔没有就此放弃:他造访了工厂经理的办公室,说服了经理这个决定是有失公允的,因此这名学生保住了工作。这件事很早就显现了罗吉尔强烈的正义感和顽强的毅力,这些品质在他之后作为犯罪学家的学术生涯中一直伴随着他。
    二、早期学术生涯:“探索尚未开发的领域”
    在《卫报》(The Guardian)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中,彼得·普雷斯顿(Peter Preston 1964)(后来成为该报编辑)在听了年纪尚轻的罗吉尔·胡德为治安法官所做的讲座后采访了他。普雷斯顿将罗吉尔形容为“探索尚未开发的犯罪学领域的新兴学者中最具天赋的一位”。这确实是一个尚未开发的领域:在英国,几乎没有关于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一些有影响力的人士甚至怀疑犯罪学是否适合在大学中开展教学研究。
    罗吉尔·胡德早期的研究生涯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的学习期(1957–1963),然后在杜伦大学(1963–1967)和剑桥大学(1967–1973)担任讲师。他的主要研究方向是量刑、康复效果以及犯罪学研究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
    (一)量刑
    罗吉尔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毕业后不久,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开启了他的犯罪学研究生涯。当时政府逐渐认识到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潜力,内政部请曼海姆对英国各治安法院的量刑差异进行研究。他设立了一项针对12个法院的研究,这些法院对成年男性财产罪犯的监禁率有着显著差异(从略低于50%到低于15%),并任命了一名研究助理开展实地调查。1957年,在实地调查大约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且完成了一份中期报告),研究助理离开了该项目并入职监狱管理局。罗吉尔对《1957年谋杀罪法案》(见上文)的评议给曼海姆留下了深刻印象,曼海姆邀请他接任研究助理的职位。罗吉尔才刚刚毕业,不敢想象自己能获得这样的职位,对于他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幸而结果是可喜的,罗吉尔在曼海姆的督导下完成了实地调查并撰写了最终报告,曼海姆还慷慨地许可罗吉尔成为后续出版文章(Hood 1962)的唯一作者,这是英国第一项关于量刑的实证研究。罗吉尔后来将主要成果总结如下:
    “有关犯罪行为和罪犯背景的信息与该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具有相关性。这些影响因素本身无法单独解释[不同法院]之间量刑实践的差异性,且这些因素的组合能否给出存在差异性的证明也是有争议的:就所研究的每个因素单独来看,原本量刑严苛的法院在单一因素的作用下都会量刑更重。很明显,罪犯在某些法院受审可能会被判处监禁,但要是在其他法院受审很可能仅被罚款。报告还指出,法院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传统,这是通过学习借鉴高年资法官的办案经验而传承下来的(Hood&Sparks 1970:151-2)。”
    上述引文清楚地揭示了当时英国的犯罪学还处于萌芽阶段。文中提到“这些单一的变量并不能独立地对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因为该研究在统计分析时,仅采用了双变量分析,而非多变量分析。如今这种情况当然不会再出现,且在当时也受到了批评,但考虑到这项研究的开创性以及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对这项研究过于挑剔无疑是有失公允的。[6]
    然而,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治安法官协会认为该研究的结果无疑对他们构成了挑战。鉴于当时公众对违章驾驶类犯罪出现的显著量刑差异表示关切,协会遂邀请罗吉尔对此类犯罪予以重点关注,并对量刑差异进行深入研究(Ashworth 2003:311-2)。这项研究的实地调查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当时罗吉尔正在杜伦大学)进行的,它涉及对来自英国北部、中部和南部32个选定法院的500多名治安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
    这是胡德第一次有机会从头开始规划基于实地调查的实证研究,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相当复杂。他选择创建五个信息包,每个信息包包含八个真实案例的详细信息。参与研究的每个治安法官都收到了其中一包,并对该包中的所有案件进行“审判”。由于许多治安法官都会分配到同一个案件,因此可以直接观测出是否存在量刑差异。[7]量刑差异确实存在,但有趣的是它“不能仅仅通过[治安法官]个人背景的差异来解释”。此外,无论受访者“来自北部、中部或南部,来自城市法院或乡村法院,来自大型法院或小型法院,都对量刑结果没有持续稳定的影响”(Hood 1972:140-141)。
    相比之下,治安法官所属的法庭是解释量刑轻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罗吉尔强调,这一发现“更加引人注目,因为治安法官是在家里单独‘审判’的,而不是在法庭的严肃氛围下集体进行判决”(p. 144)。进一步的分析还表明,法官身份的重要性与其说来自“起点”方案(当时才刚刚开始在治安法院施行)[8],而更多是通过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产生的,“这个过程是通过将书记员和资深治安法官的影响融入[当地]裁判传统而实现的”(p.146)。这一关于“法庭影响”的发现证实了1962年实验中不那么严谨的研究结果,也是对英国刑事司法机构运作研究的早期重要贡献。
    (二)康复效果
    罗吉尔·胡德在剑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同时也完成了他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第一项量刑研究。他的导师是莱昂·拉齐诺维茨。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59年英国在剑桥大学成立了第一所专门的犯罪学研究所并由拉齐诺维茨担任所长兼教授(Radzinowitz 1988)。罗吉尔在剑桥大学度过了一段颇有趣味的学习时光,也成为该研究所的第一位博士毕业生。
    他的博士论文围绕“少年犯感化院”(Borstal,旨在改造青少年罪犯的机构)展开,由两个部分组成:感化制度的历史以及出狱安置结果的实证研究,这两部分的论文随后都出版了(Hood 1965,1966)。撰写这篇论文需要罗吉尔重点关注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如何。他在文章中指出,按照以往的实践经验,感化院的“教育训练”时间通常比同类罪行的监禁时间更长,据说是为了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然而,战后的研究表明,在感化院中,“缩短教育训练时间并不会增加失败的概率”(Hood 1965:156),这引发了对设定更长的刑期以追求所谓的康复效果是否公正的质疑。胡德关于出狱安置的实证研究也引发热议,该研究主要关注释放时无家可归的青少年。少年犯出狱安置协会(The Borstal After-care Association)特意设立了出狱前规划部门来帮助这一弱势群体,但罗吉尔基于该协会详细记录的研究表明,“接受[这个]部门帮助的人并不比[该部门成立之前]出狱的人的改造效果更好”(Hood 1966:74)。
    罗吉尔在研究这类问题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这让他在1964年,年仅28岁时就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他受邀在由欧洲理事会主办的于斯特拉斯堡举行的第二届欧洲犯罪学研究中心负责人会议上,就“刑罚与康复的有效性研究”这一主题发表论文。尽管这篇论文直到后来才正式发表(Hood 1967),但油印副本很快就问世了,这篇论文一经流传便广受赞誉。该研究从更广泛的研究基础出发,重申了长期的教育训练并无显著效果。然而,他现在进一步认为“不同的康复方法的效果之间并无明显差异”,尽管有时相同的康复方法可以“对不同类型的罪犯产生不同的效果”(pp. 81, 83)。这篇文章预示着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将出现更多质疑感化制度的声音。正如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那样,这一组研究结果对罗吉尔关于假释制度正当性的思考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三)研究与政策的关系
    1967年,罗吉尔回到剑桥大学不久后,便与他的同事理查德·斯帕克斯展开了合作。他们合著了一本名为《犯罪学核心问题》(Key Issues in Criminology)的著作,该书考察了当时犯罪学研究所涉及的几个特定主题,包括犯罪计量、量刑、刑罚的有效性和监禁效果(Hood&Sparks 1970)。这本书在出版时满足了当时的实际需求:其研究范围覆盖全球,分析表明,有关上述主题的研究日益深耕细化。该书很快在英语国家被广泛应用,后来还被翻译成法语、德语、日语、西班牙语和瑞典语。因此,罗吉尔纪念文集的编辑们并没有夸大其词,它在当时确是一本“世界知名的著作”(Zedner&Ashworth 2003:3)。
    《犯罪学核心问题》的导论中还包含了一些关于犯罪学在刑事政策中的作用的简短而有趣的评论,这一主题在罗吉尔的学术生涯中相当重要。在这里,作者对事实和价值进行了有力区分,并强调他们的工作旨在对研究进行“无私和纯科学”的论述。他们还认为,犯罪学家“不能决定刑事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什么”,但他们可以利用研究结果来评估“什么政策目标是合理的,如果有特定的目标,他们可以尝试通过研究来探索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法”(Hood&Sparks 1970:9)。
    1974年,罗吉尔在莱昂·拉齐诺维茨从剑桥大学沃弗森学院犯罪学教授职位退休时(Hood 1974a)向其呈交的纪念文集中再次谈及这一话题。[9]此文特别关注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对成年罪犯增加的两项法律规定——1967年的缓刑以及1972年的社区服务令(CSO)。这两项措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进了法律中,但在罗吉尔看来,这两种规定(特别是社区服务令)“被适用是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且没有尝试对犯罪、犯罪行为或刑罚效果进行系统性分析来证明新刑罚的正当性。换句话说,犯罪学分析、理论和研究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Hood 1974a:380)。
    这更精准地重申了他向欧洲理事会提供的论文中的观点,即刑罚改革绝不能“仅基于先验原则”(Hood 1967: 103)。他并非主张犯罪学分析直接左右政策选择,但他强烈反对在没有对相关犯罪学问题进行“相关分析”的情况下引入刑罚改革。这一原则由于所谓的“刑罚民粹主义”的兴起而变得越来越重要(Pratt 2007)。[10]
    三、重要转变期
    1973年拉齐诺维茨退休,剑桥大学选聘了牛津大学格林胡特的继任者尼格尔·沃克(Nigel Walker)担任学院教授,在当时这是英国唯一的犯罪学教授职位,这就为牛津大学犯罪学副教授职位留下了空缺,这一职位炙手可热,尤其是因为它与众灵学院的研究员职位相关联。[11]最近的档案分析表明罗吉尔没有申请这个职位,但遴选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鲁珀特·克罗斯(Rupert Cross)教授正式要求将他纳入候选范围。[12]最后罗吉尔在37岁时被任命为犯罪学副教授,这一任命获得了犯罪学家们的一致认可,自此在他余后的学术生涯里,他一直留在了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和众灵学院。
    但这一关键变化并不是罗吉尔·胡德在1973-1974年的唯一重要转变。第二个变化是他第一次决定就刑事政策(特别是假释领域),提出一些直接而详细的建议。
    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直到1967年才建立地方假释制度。这一制度法规中要求假释委员会的(兼职)成员中应始终包括某些类别的人员,其中之一就是犯罪学家。在委员会成立之初,罗吉尔·胡德接受了假释委员会的任职邀请,尽管他只任职了很短的一段时间(1972-1973)。这段经历使他发现了假释制度中一些重要政策之间的“矛盾”,他在1973年12月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的一次会议上,通过一篇精辟的论文详细阐述了这一点(Hood 1974b:2)。令他关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不确定因素(假释)合理纳入确定的监禁刑期中,监禁刑期的长短主要由法官根据所谓的“刑期评定原则”(即罪行的严重性和一般威慑原则)确定。根据他对研究数据的解释,胡德驳斥了为这种不确定性辩解的一些所谓理由,包括让囚犯在监狱内接受培训可以“改变相当一部分囚犯的态度”的提议(p.10)。他进一步指出,假释制度存在唯一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区分出无危险性的囚犯,从而保护公众”(p.10)。因此他提出了一种替代体系,在所有确定性判决的案件中“消除不确定因素”,但那些被认为在政治上有必要以危险性或“冲击公众良知”为由进行复审的案件除外(p.13)。他认为,这种制度只适用于长刑期囚犯,而且仅在少数情况下是必要的。这即是一个“高度精简版”的假释制度提议(Shute 2003:412-3)。
    罗吉尔提交这篇文章不久后,内政部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青少年罪犯的报告(《青少年报告》),其中就包含了一项关于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新判决的建议(Home Office 〔英国内政部〕1974)。胡德(1974c)于1974年7月于上议院全国罪犯关怀和重新安置协会(NACRO)[13]的一次著名演讲中,针对此问题,大胆地“挑战了已成为现代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理论,即主张实际服刑期应由审查委员会确定,而审查委员会由负责管控和‘训练’罪犯的刑罚机构提供建议”。他说,他提出这一建议时,既考虑了“原则问题”,也考虑了“我们所了解的罪犯待遇的真实情况,而不是我们希望了解的情况”(Hood 1974c:1)。
    这两篇论文(Hood 1974b&c)都明确地包含了罗吉尔此前认为犯罪学领域内亟待补充的内容,例如社区服务令的提案。但他现在放弃了他早期的观点(载于《犯罪学核心问题》),即犯罪学不能“决定刑事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什么”(Hood&Sparks 1970:9)。这一变化的原因似乎在于他对正义的追求开始凸显出来(罐头厂事件就是例证)。正如他在全国罪犯关怀和重新安置协会的演讲中所说,青年人委员会的提案“效果可能并不好,且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也不如直接基于量刑标准做出的判决更公正”(Hood 1974c:1)。这与当时学界对不确定性的其他批判是一致的,在这些批评中,对正义的探讨和关注尤为显著(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 1970; von Hirsch 1976)。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罗吉尔在1974年阐述的原则后来对英国的假释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具有历史意义的十年
    罗吉尔·胡德在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工作期间担任过两个重要的行政职务——研究所学术秘书和研究生部主任,这意味着他在行政和政策问题上会与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拉齐诺维茨有着密切的合作。似乎正是在这些年里,两人之间建立了特殊而紧密的联系。未来的十年里,两人之间的联系更加频繁,因为在1973年,拉齐诺维茨提议他们两人应该合著拉齐诺维兹的《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and its Administration)[14]的第五卷,也是最后一卷,罗吉尔接受了这个邀约。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为该书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维多利亚和爱德华时代出台的国家刑事政策。这项任务直到1986年才完成,最终成书长达1100页(Radzinowicz&Hood 1986)。这项任务的规模之大使得罗吉尔在十年内无暇进行实证犯罪学研究,[15]在此期间,他发表的大部分文章都是与拉齐诺维茨合著的,且以拉齐诺维茨为第一作者。[16]罗吉尔心甘情愿地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协助他昔日的导师,这种付出十分慷慨,且罗吉尔也乐意之至。罗吉尔后来形容他们的合作是“一次激动人心且收获颇丰的经历”(Hood 2002b:xxii)。
    《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的最后一卷无论是在其资料来源的范围还是所涵盖的主题的广度上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关于文献资料,一位评论家说道,“在六名研究生的帮助下,拉齐诺维茨和胡德彻底梳理了大量已发表和未发表的资料,尤其是内政部的大量档案,其中许多以前从未被史学家研究过,英国刑事司法史学从未见过这样的项目(Wiener 1987:83)。”这项研究的细致和深入使得他们在最后一卷中附加了大量脚注,作为一份档案资料,其详尽程度可谓是无可比拟。
    作者将该书划分为九个“部分”,这几部分很好地体现了研究覆盖范围的广度:[17]
    1.解释性框架(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等)
    2.犯罪统计和犯罪趋势
    3.少年犯与少管所
    4.惯犯的处置(包括嗜酒者和流浪汉)
    5.政治犯的处置
    6.流放刑罚废除后:建立罪犯管理制度
    7.监禁的替代方案
    8.死刑与肉刑
    9.量刑标准
    该书所覆盖的时期非常值得关注,例如它涵盖了所谓的“英国奇迹”(19世纪下半叶记录在案的犯罪率有所下降);流放刑罚的废除;从1836年到1912年,强制监禁或流放的判决应用率大幅下降(从93%下降到45%——Radzinowicz&Hood 1986:777)。任何仔细阅读这本书的人都会对这个时期有更深入的了解。从风格上讲,正如犯罪学家和社会政策学家马丁(Martin Wiener 1988)所评价的,“这是一本可读性极强的书,它将引人入胜的叙述,不时出现的深刻评论和生动有趣的描述融为一体。”然而,马丁也对这本书的主题结构提出了一定程度的批评(见上文),他说这让读者“总的来说没有太强的变化感”。这种结构的一个影响是存在时间上的不连续性,例如少年犯感化制度的建立(大致为1895-1914年)在第四部分(惯犯的处置)进行了讨论,但几十年前就废除的流放刑罚直到第六部分才提及。 尤其是,该结构采用以政策为导向的理论基础,偶尔会让人有一种感觉,仿佛每一部分都是围绕特定政策主题的独立文章。[18]这似乎是马丁·维纳(1987:84)的评论背后的原因:“这本书始终贯穿着对正式政策形成和应用的关注,这使得政策所嵌入的社会和心理结构变得模糊,而这些正是政策的意义所在。这本书不仅旨在为英国现代史做出贡献,更重要的是为当今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并指导他们如何处理先辈所遇到的类似问题,将这两个目标结合起来并不容易。”
    马丁认为该书具有双重目的,这就造成了一些矛盾,这一观点很有见地,尽管他的说法没能得到证据佐证。在作者眼中,历史是服从于政策的,甚至更甚于此。确切地说,该书属于社会政策史(有时被称为“行政史”)的广泛范畴。因此,它无疑是“内容最丰富的行政史”(Jenkins 1987:95)。然而,正如詹妮弗·戴维斯(Jennifer Davis 1986)在一篇评论中指出的那样,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种方法“与当时的主流史学相悖”,当时的主流史学更倾向于在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框架内处理刑法和刑事司法问题。因此,一些历史学家即使认识到这本书的显著优点以及它将成为未来几十年的参照标杆的同时,最终还是对它持批评态度(Wiener 1987;Weiss 1992)。
    罗吉尔在此后的研究生涯中没有再涉足维多利亚时代和爱德华时代的刑罚史这一主题。然而他通过一项对口述史的短期研究,进一步展现了他对犯罪学研究的广泛兴趣,该研究聚焦于伦敦“东区”的三代工人阶级对他们所在地区犯罪和社会变革的见证(Hood&Joyce 1999)。在罗吉尔的各种实证研究项目中,他总是倾向于(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定性数据和定量数据结合使用,但这段口述史是他唯一一次完全定性的研究。这项研究旨在“打开一扇窗户好去了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看待犯罪的”(p.141),该研究分为三个阶段,依次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罗吉尔通过研究发现了不同时期间存在的显著差异,尤其是这几十年的前期和后期,后期犯罪率明显提高,被视为“对工人阶级社区的稳定和安全的直接威胁”(p.157)。受访者对这一变化的解释“最符合失范的概念,即家庭和社区正常运转过程中可以控制犯罪的规范被破坏”,这种“失范”反过来又被视为与一系列社会结构因素有关,包括住房政策、毒品市场的出现以及更多“通过非法手段敛财的机会”(pp.156–7)。因此,作者认为人们遭遇犯罪的经历或对待犯罪的态度与更广泛的社会变革密切相关。
    五、1985年后的研究成果
    英国刑事司法史项目完成后,罗吉尔·胡德在英国的研究工作集中在两个方面:刑事司法系统中少数族裔的待遇和假释制度的作用。他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与他之前在《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一书中关于量刑和假释正当性的内容有一定的关联性。
    (一)少数族裔与刑事司法系统
    罗吉尔对正义的坚守,正如他的一位同事对他评价的那样,使他“在反种族主义者这个词产生之前就已经成了一名反种族主义者”。罗吉尔对正义的坚守,加之他对量刑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使得他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敏锐地意识到,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监狱人口中少数族裔的比例过高。他开始好奇是否存在歧视性的判决即刑罚分配不公导致了这种不平衡。他也知道关于这个问题现有的研究存在一些重大缺陷(Hood with Cordovil 1992: ch.1)。因此,他获得了种族平等委员会的资助,开展了一项大规模的研究项目,专门研究皇家法院针对少数族裔被告的量刑问题。
    该研究从西米德兰兹五个皇家法院中心提取了1989年定罪的三千多名被告的数据资料(具体包括所有被定罪的少数族裔被告和随机抽样的白人被告)。然而,上级司法机关拒绝让研究人员采访法官,因此这项研究仅限于资料所能揭示的内容,这意味着该研究变成了单纯的多元统计分析。[19]然而,正由于其所选主题的重要性,当研究成果发表时(Hood with Cordovil 1992),就获得了比他学术生涯里任何其他英国本土研究更多的关注。
    该研究的最终报告特别关注了五个皇家法院中心中最大的两个(伯明翰和达德利)对黑人和白人男性被告的判决[20]。该研究的核心方法特征是创建了几个多元的“监禁概率评分”(PCS),该评分能准确地预测具有不同特征的被告被判处监禁的总概率。[21]这些评分随后可作为控制变量(考虑相关预测因素),用于比较不同种族群体的量刑差异。
    分析显示,在伯明翰法院中,控制了被告的监禁概率评分后,一些法官对黑人被告判处监禁的比例高于白人被告。然而,其他法官却有相反的做法,因此这些“法官之间‘种族效应’的差异相互抵消,对整体案件没有影响”(p. 118)。达德利法院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这里,黑人被告的“监禁率”(被判处监禁的被告比例)比预期水平(基于监禁概率评分预测)高出12%,而白人被告的监禁率仅比预期高出1%(pp. 92 and 281)。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种差异尤其出现在不太严重的案件中(监禁概率评分低于45%),而且这些案件中黑人被告是与其他黑人共同被告一起被判刑的。事实上,同时具备这两种特征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占“达德利法院黑人男性整体高于预期监禁率的一半”(p. 107)。随后的分析表明,达德利法院(p. 119)中可能存在独特的“法官判决传统”,这种情况类似于胡德(1962;1972)早期对治安法官量刑的研究。然而,正如罗吉尔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这个问题在无法接触法官本人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充分调查的”(p.120)。
    对监禁刑期的单独分析表明,预测刑期长短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被告的认罪态度。当控制了这两个变量时,尽管仍然存在一些“白人/黑人/亚裔的种族差异”,但并不显著(pp. 123–4)。然而,研究还表明,在被判处监禁的罪犯中,少数族裔(包括黑人和亚裔)的罪犯比白人罪犯的认罪率更低。这一事实,再加上量刑中公认的“认罪减刑”规则[22],导致少数族裔被告的平均刑期显著增加。罗吉尔认为,这种现象可能是间接歧视的一种表现,并指出“少数族裔不太愿意轻易接受起诉时,显然有必要考虑明显有利于认罪者的政策的影响”(p.191)。[23]
    如上所述,这项研究涉及一些非常复杂的分析。尽管罗吉尔尽可能地用直白的语言解释这些分析,但如果读者没有统计学基础,则有些地方不可避免地会感到难以理解。然而可以预料的是,研究发表后一些人忽视了文章的复杂性。因此,正如泽德内(Lucia Zedner)与阿什沃斯(Andrew Ashworth 2003:6)所报道的那样,“一些媒体急于指责司法部门的种族主义(而胡德更小心谨慎地阐述他的结论),而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则对调查结果进行暗中反对”[24],罗吉尔对该分析的申辩总是慎重且有说服力(Hood 1995b)。尽管有人持批评态度,但这项研究确实对政策产生了早期影响:当时的大法官麦凯勋爵(Lord Mackay)决定,从1993年起,所有皇家法院法官都应该参加一项强制性的种族意识培训课程(Shute,Hood&Seemungal 2005:8)。
    在这项统计研究发表十年后,罗吉尔·胡德与同事们对皇家法院中的少数族裔群体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这是一项基于访谈的研究,重点关注受访者对公平的看法(Shute,Hood&Seemungal 2005)。罗吉尔团队对皇家法院和治安法院近八百名被告进行了即时的案后采访,还与法官进行了更全面的访谈。总体上看,研究发现,受访者认为存在与种族相关的司法不公问题“远低于专业观察者的预估”(p. 41):举例来说,在皇家法院中,有12%的被定罪的少数族裔被告认为他们因种族偏见而受到了不公平的判决,而在治安法院中,这一比例为7%(pp. 38–9, Tables 3.3 3.4)[25]。此外,对法官的采访进一步表明,在过去十年中出现了某种“文化转变”。研究者们认为这些相对积极的发现“可能很好地体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旨在让法官提升对种族问题认识的课程效果”,不过,他们也补充指出,“毫无疑问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去做”(p.116)。
    (二)假释
    如前所述,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罗吉尔·胡德发现英格兰地区的假释制度存在一些政策矛盾。自1983年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后(Shute 2003: 401–6),这种矛盾变得更加明显。因此,1987年政府决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由保守党议员卡莱尔勋爵(Lord  Carlisle)担任主席以审查该制度。罗吉尔·胡德被任命为该委员会的十名成员之一,除个别情况外,该委员会的建议都被纳入了1991年的《刑事司法法案》中。
    卡莱尔委员会的结论之一是,对于刑期较短的囚犯来说,选择性假释制度“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Home Office 1988: para.186)。然而,对于刑期较长的囚犯来说,其中许多人“犯下了严重罪行”,委员会建议保留酌情释放制度。给出的理由是,与短刑期囚犯相比,这些重罪犯不应在刑期的相同比例点被释放,“如果不先考虑(囚犯进一步犯下更严重罪行)风险问题”就将其提前释放可能会带来潜在的危险(para. 246)。有趣的是,这些论点中的每一个都与胡德(1974b)十四年前提出的论点有一些相似之处。[26]
    尽管委员会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根据托马斯·吉尼(Thomas Guiney 2018:162)采访的一位匿名委员会成员的说法,委员会成员分成两派,“温和派和强硬派之间几乎势均力敌”,而罗吉尔是自由派,但属于非典型的自由派,因为他在理论上如何解释提前释放的理由感到困惑。[27]受访者进一步描述了两派之间达成的“协议”,这显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罗吉尔的影响(pp. 162–3)。这项“协议”包含了强硬派所支持的两项提议:首先是废除了以前“减免”最后一部分刑期的惯例,取而代之的是 “释放许可”,一旦再次违法,许可即被撤销。其次,委员会建议将囚犯获得假释资格(或者刑期较短的囚犯符合自动有条件释放的资格)之前必须服刑的比例从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随着对这两项提议的反击,“自由派”获得了两项让步。首先,委员会建议对假释程序进行一些适当的改进(例如让囚犯可查阅自己的假释档案)。其次,更重要的是,委员会同意报告中的观点,即上述两项“更严厉”的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囚犯的整体“惩罚量”,因此,“如果仅通过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来实现刑罚的价值,而又不去降低目前的量刑标准,这将是一种不平衡的做法”(Home Office 1988: para.296)。
    但不幸的是对于“自由派”来说,最后一个建议涉及量刑,严格来说,这是一个超出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话题。由于此种或他种原因,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主要建议在1991年的法案中被采纳,但法案并没有对量刑问题进行大的改动。而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各种原因,名义刑期实际上增加了。此外,卡莱尔委员会预计在法案实施后,长期徒刑囚犯的假释率会提高,然而这一预期也落空了——假释率下降了(Shute 2003:417-8)。因此胡德和舒特(2002)在概述英国假释制度的发展情况时,其副标题透露着怅然之感:即“善意的改革和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罗吉尔·胡德非常热衷于对1991年法案中假释制度的变革进行实证研究,他与当时牛津大学的同事斯蒂芬·舒特合作并获得了资金支持。他们的研究通常很深入,研究方法也很复杂。在新的假释制度完全落实之后,他们对其进行了研究。而在此之前,他们已经分别进行了两项背景研究,一项是关于旧的假释制度,另一项是关于过渡期的假释制度(Hood&Shute 2000)。最后一项研究中最重要的发现来自以下三方数据的比较:(i)假释期间犯下严重罪行风险的精算预测[28];(ii)在假释委员会中,主导小组讨论的成员(即“主导成员”)对风险的评估;以及(iii)委员会的决定。这些比较表明,主导成员对风险的评估通常远高于精算工具的评估。此外,在那些被精算评估为“低风险”(即假释期内犯下严重罪行的风险评分为7%或更低)的人中,多达40%的非性犯罪者和78%的性犯罪者没有获得假释(Hood&Shute 2000:Tables 4.2,4.3)。因此,研究人员将假释委员会的做法描述为“风险厌恶”(Hood&Shute 2002:844)。
    胡德和舒特为性犯罪者的低假释率感到好奇,决定对这一群体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这次的重点是实际再犯罪的情况(而不是精算预测)。令人不安的是,性犯罪或严重暴力犯罪再犯的“误判率”[29]在四年随访中为87%,在六年随访中则为72%(Hood et al. 2002: Table 5, p.381)。基于这些数据,胡德和舒特(2002:849)认为,如果假释委员会的“规避风险”方法持续下去,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被‘误判者’在监狱中备受煎熬”——言下之意是这不公正。然而,作者也指出,误判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试图预测罕见事件所固有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人们曾试图通过诊断评估或精算方法来提前识别出那些可能具有‘危险性’的人,但误判问题的存在给这项工作带来了困扰”(Hood et al. 2002:391-2)。“罕见事件”效应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为犯罪学家所知,因此可以说,在早期关于假释正当性的讨论中,应更多地关注误判的问题。[30]
    六、在牛津大学及其他地区发展犯罪学
    罗吉尔·胡德对英国犯罪学发展的贡献不仅限于他的研究,他还为牛津大学和其他地方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学术指导。
    (一)牛津大学的犯罪学[31]
    1973年,当罗吉尔·胡德从剑桥大学离开转而进入牛津大学时,牛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环境与剑桥大学完全不同。当时的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共有六个犯罪学常设职位,还开设了硕士课程以及培养了一小批博士生和定期研究员。牛津大学有一个常设职位(罗吉尔被任命为副教授),还有两三名定期研究员(其中一名是资深研究员)在刑罚研究中心(PRU)工作,该部门由罗吉尔的前任尼格尔·沃克于1966年成立。[32]
    到罗吉尔2003年正式退休时,情况已大不相同,牛津大学已经成为英国公认的犯罪学研究中心。牛津大学于1977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时牛津大学同意提供给刑罚研究中心更好的膳宿条件并将该中心的名称改为“犯罪学研究中心”,以体现其更广泛的研究范围。这些变化与英国内政部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做出的一项决定不谋而合,即通过向该中心提供持续的年度“滚动拨款”来推动牛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有了这笔款项,该中心在经英国内政部批准后,就能开展自己的研究计划。正如罗吉尔后来所说,这种资金支持“使其能够提供一些在合理期间内较为稳定的研究岗位”,这使该中心能够吸引“一些非常有能力的年轻犯罪学家”。这种特殊的资金支持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被终止,但“一段时间以来,牛津大学在决定研究方向上继续与内政部保持着‘特殊关系’”(Hood 2001c:2)。这些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研究成果显著提高了牛津大学在犯罪学领域的声誉。但胡德的副教授职位仍然是犯罪学中唯一一个固定职位,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计划在该职位出现空缺时便将其取缔(Hood 2001c:3)。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情况明显有所改善。犯罪学研究中心进行评估后,犯罪学副教授一职从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转至法学院,法学院随后指定了一个空缺的讲师职位,自1992年起由刑事司法领域的学者任职。2000年法学院又设立了一个讲师职位,这使牛津大学得以从2001-2002学年开始设立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硕士课程。尽管胡德在1996年被授予教授头衔(我们认为他的这一头衔来得太晚了),但实际上,他的正式职位仍然属于副教授一级。
    罗吉尔·胡德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1973年至2003年)一直肩负着牛津大学犯罪学的管理与发展的重任。[33]在他任职期间,他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为只有他一个人领导着新项目的研发,要“确保研究员撰写的报告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质量”(Hood 2001c:5),还要领导法学本科和研究生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的教学工作。
    在罗吉尔即将正式退休时,他可以很自豪地称,“犯罪学研究中心在人员和资源方面正处在有史以来最繁荣的时期(Hood 2001c:4)。”[34]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他长期以来的努力和投入。牛津大学为表彰他的卓越贡献,从2006年起设立了“罗吉尔·胡德讲座”,这是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年度日程表上最重要的公开活动。
    (二)牛津大学以外的犯罪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英国犯罪学经历了露西亚·泽德内(2003:211)所描述的“竞争范式的出现”。1964年,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作为英国第一个专门的高校犯罪学研究中心,主办了第一届两年一度的全国犯罪学会议。在1968年第三届会议中,一些年轻的社会学家对会议上所展示的那种犯罪学研究感到不满,决定成立一个名为“全国非传统犯罪学研讨会”(NDC)的替代组织。在整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会议上提倡的“主流”犯罪学与NDC提出的较为激进的犯罪学之间存在着矛盾(Downes 1988;Zedner 2003)。双方之间的争论有时是对抗性的,并也可能曲解对方的观点(Cottee 2005)。罗吉尔·胡德没有参加任何论战,[35]但他仍然同情“主流”一方,他认为他们的贡献很容易被忽视(Hood 1989a)。
    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双方的矛盾有所缓解,此外,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高校的扩张,英国犯罪学的教学和研究迅速发展。剑桥大学宣称考虑到犯罪学的发展情况,“全国犯罪学会议”只在剑桥大学举行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就是设立一个全国犯罪学家协会。
    然而,一个名为英国犯罪学学会(BSC)的组织已经存在。它成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会议仅于伦敦举行,且大多是在工作日的晚上,因此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它不再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组织。当罗吉尔·胡德当选为该学会会长时,他看到了推动犯罪学发展的潜力。经一群具有不同知识派别的资深学者们对形势的探讨,1987年,他们共同决定在谢菲尔德大学举办一次特别的“英国犯罪学会议”以评估变革的时机是否成熟。学界对该会议的反响十分热烈:“主流派”和“激进派”的犯罪学家都报名了,组织者“不得不将出席人数限制在200名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以内”(Downes 1988:45)。在会议期间召开的一次会谈上,本书的第一作者安东尼·博托姆斯(Anthony Bottoms)担任此次会议主席。罗吉尔提议为英国犯罪学学会构建一个新框架,将其打造成一个接纳所有犯罪学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这一提议得到了会议的热烈响应与支持。罗吉尔因此成为改革后的首任英国犯罪学学会会长(1987–1989)。
    当然,即使在这种对抗性较弱的学术氛围中,关于犯罪学学术研究的范围和性质的重要争论仍在继续。罗吉尔在这一领域内特别关注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这个话题他也曾研究过(Hood 1974a),现在又引起了他的兴趣(Hood 1987; 2001b; 2002a)。[36]在他关于这一话题的最后一篇论文中,他首先强调了实证研究对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只有犯罪学家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表观点时,[决策者]才会重视他们的意见。这就是犯罪学与其他关于犯罪的讨论的区别。除非能够证明其观点的正当性,否则‘犯罪学家’将被视为只是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普通民众”(Hood 2002a:159)。
    但是,罗吉尔知道,犯罪学实证研究可以(而且有时也确实是)以类似于“技术专家”的方式呈现的,他认为这是错误的。相反,他认为在对政策相关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时,重要的是“认识到社会变革带来的影响,这些变革为犯罪及法律带来了新的定义、新的形式和新的可能性”(Hood 2002a:158)。罗吉尔·胡德本人既不是社会理论家,也不是规范理论家,但他总是对实证社会科学家需要关注的相关理论保持敏感度。
    鉴于罗吉尔对“刑事政策的犯罪学基础”的持续关注,在2003年向他颁发的纪念文集中选择这一主题为基调是非常恰当的(Zedner&Ashworth 2003),而且该文集发表在《克莱登犯罪学研究》上也十分合适。《克莱登犯罪学研究》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推出,由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犯罪学研究中心联合赞助。罗吉尔·胡德是该书的发起人,并成为其第一任总编辑。在撰写本文时,《克莱登犯罪学研究》已发表了约110卷的高质量著作。因此,我们再次看到了罗吉尔对英国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七、死刑研究的世界性贡献
    从1989年起,罗吉尔·胡德逐步在全球死刑领域中树立了权威地位。他在死刑领域的研究与他对英国刑事司法的研究一脉相承,这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他对研究证据一如既往地严谨,始终坚守人人应享有正义的信念,以及他希望在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利用犯罪学研究成果来影响刑事司法政策。在他的死刑研究中,后面两个目标给他指明了重要的新方向。
    (一)接受联合国邀请
    联合国从其设立之初就对死刑问题感兴趣,认为这一主题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密不可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工作得到了发展,因此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联合国秘书处宣称,联合国各机构“一再强调联合国在死刑领域的主要目标是逐步限制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数量,以期最终废除死刑”(Hood 1989b:Foreword by the UN Secretariat)。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开始每五年向所有成员国发送一份关于其死刑应用情况的调查问卷。法国著名犯罪学家马克·安塞尔(Marc Ancel)(第一次调查)和澳大利亚著名犯罪学家诺瓦尔·莫里斯(Norval Morris)(第二次调查)分析并公布了前两次死刑调查(涵盖1956–1960年和1961–1965年)的反馈结果。随后又进行了三次死刑调查,最后一次调查时间涵盖了1979年至1983年。此外,1987年还进行了一次特别调查,重点关注保留死刑的国家对1984年ECOSOC[37]题为《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但在诺瓦尔·莫里斯的报告发表后的二十年里,联合国没有再进行后续的犯罪学分析。这种情况在1987年出现转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开始物色一位资深犯罪学家,由他提交一份题为《死刑问题及其对刑事科学的新贡献》的报告(Hood 1989b:vii),罗吉尔·胡德应邀接受这一任务。
    在做出这一委任决定时,联合国正向罗吉尔寻求能够推进其“逐步限制死刑”的目标的证据。正如他后来所说,“如果不相信这是一个可达成的目标,就不可能着手开展这项工作”(Hood 2002c:7),对他来说,这当然是正确的[38]。不过,罗吉尔坚持认为这一报告“无意于成为废除死刑的宣传册”(Hood 1989b:5)。相反,它的目的是在对联合国、学术界的资料和一些“灰色”文献进行细致审查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联合国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障碍”(Hood 2002c:6)。该报告对许多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进行仔细筛选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精妙综合,在研究方法上与罗吉尔和莱昂·拉齐诺维茨所做的英国刑事司法史项目有许多相似之处。当然,他也尽可能地寻找相关的实证研究,但他不得不承认,在美国以外,这样的研究很少。
    罗吉尔的最终报告受到了联合国和学术界的认可。在政策方面,它促使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尽早加强保障措施(第1989/64号决议)。牛津大学出版社将其重新出版,书名为《死刑的全球考察》,这无疑印证了它的学术价值(Hood 1989b)。
    在初步接触后,联合国邀请罗吉尔对未来三次五年期调查进行分析(现在是对死刑和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调查),这些调查为《死刑的全球考察》的另外三版提供了一些核心内容 (1996年、2002年和2008年,第四个版本与卡罗琳·霍伊尔合著)。然而第一版只是罗吉尔为联合国所作报告的再版,随着他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这本书焕发出了自己的生命力。许多最大限度地保留死刑的国家要么对联合国的调查不予回应,要么只提供了有限的数据。罗吉尔对调查数据的空缺感到沮丧,转而寻求越来越广泛的数据来源。因此《死刑的全球考察》的篇幅大大增加:第五版的篇幅(Hood&Hoyle 2015)是第一版的三倍多,其中包含了不少于44页的参考文献。[39]
    接下来的小节将解释《死刑的全球考察》是如何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这些变化见证了罗吉尔在探索一个全新研究领域时所表现出的活力和毅力。一些英国学者认为研究“过时”的刑罚毫无意义,而大多数美国学者则只关注本国境内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情况,罗吉尔与他们不同,他热衷于从全球犯罪学的角度来研究死刑问题。
    (二)从规范性人权角度出发
    每一版《死刑的全球考察》都审慎地评述了逐渐趋于复杂的相关实证证据,例如司法不公平现象和死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罗吉尔一直很清楚,对实证结果的解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道德和政治判断的影响,但在前两个版本中,他并没有在这一观察基础上做太多深入的探讨。这是因为他意识到有必要使自己的成果在学术界建立权威,因此他的研究与国际特赦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NGOs)积极推动废除死刑议程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一立场与他之前的观点一致,即“坚实的实证研究基础是犯罪学与其他关于犯罪的讨论的区别所在”(Hood 2002a:159)。
    然而,罗吉尔也认识到,死刑领域研究的真实性要求他必须明确自己的政策立场。因此,在第三版中他发表了个人声明,“通过对死刑问题进行研究,使我更加坚信应当在全世界废除死刑(Hood 2002c:7)。”更重要的是,在同一版中,他正式采纳了人权观点。他认为,近年来关于死刑的辩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于“人们倾向于从‘人权’视角审视死刑议题,废除死刑运动的道德力量得到了极大的增强”(Hood 2002c:7)。他接着说:“[这一观点]进一步‘国际化’了以前被认为只是国家政策的问题。而那些‘原则上’仍然支持死刑的人则面临着更多确凿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死刑在实践中必然伴随着滥用、歧视、错判和不人道的情况(p.7)”。
    罗吉尔采用人权视角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包含一个明确的规范性框架,还在该框架内明确了关于人权议题的实证证据的作用。因此,这是一种道义上的伦理立场,它允许(甚至要求)提供证据来证明死刑滥用和歧视等现象的存在与否。这种框架显然不同于美国大部分死刑研究,后者要么是直接的实证研究,要么侧重于对法律的理论分析。此外,如上文所述,人权视角的焦点本质上是国际性的,因为其目的是尊重世界各地人民的人权。
    我们相信,正是罗吉尔坚定的人权理念,加之他对死刑的存在理由、执行方式及影响进行了严谨的实证调查,才使得《死刑的全球考察》的每次再版都备受推崇。这本书确实经常被其他学者,特别是主要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称为“死刑圣经”。公共政策学者加文·德鲁伊(Gavin Drewry 2009)在《公共法律》一刊的第四版评论道:“这本书并没有试图掩饰作者的死刑废除主义立场,但它绝非一部争论性的著作。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覆盖面的广度令人印象深刻,研究‘覆盖全球’的说法绝非虚言。这本书可以说是死刑领域最权威的参考书。”
    (三)全球南方的实证研究
    罗吉尔很清楚,美国以外的地区缺乏实证犯罪学研究,这严重阻碍了人们理解保留死刑的理由、死刑法律机制以及世界范围的死刑执行问题(Hood 2016)。因此,他热衷于在其他国家开展研究,并选择与非政府组织“死刑专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以下简称DPP)合作。在此之前,DPP的工作重心主要在于法律实务,包括对个别囚犯的援助(寻求暂缓执行死刑、为声称被错判的囚犯提供帮助等)以及一些更具战略意义的诉讼,如对一些国家存在的强制性死刑提出异议。现在,DPP欣然应允与罗吉尔合作进行实证研究,以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
    他们的第一次合作是在罗吉尔于2003年正式退休后不久进行的,这次合作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案例。罗吉尔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学者弗洛伦斯·西蒙加尔(Florence Seemungal)合作,共同分析了1998-2002年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发生的各类谋杀案件,并深入探究了这些案件中谋杀罪的定罪情况以及被判处强制性死刑的比例。研究表明,谋杀罪的定罪率很低,这表明死刑并不能作为一个有效的威慑手段。研究还进一步披露了判决中存在的显著随意性,因为法院在强制执行死刑时,没有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相关的差异性(Hood&Seemungal 2006)。
    这份报告不仅引起当地媒体的关注,而且在司法机构、法学界和政府内部引发了关于强制性死刑的讨论。然而政府官员对推行改革感到担忧,因为他们认为公众保留死刑的意愿强烈,尤其是在一个国家致命暴力事件发生率很高的情况下。罗吉尔和DPP怀疑政府官员的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因此在获得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首席大法官的许可后,他们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其他司法领域的杰出人物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强制性死刑的经验和看法。这项研究发现,很少有人支持保留死刑(Hood et al. 2009)。
    这是胡德或霍伊尔迄今进行的七项研究中的首项研究,主要探讨了精英意见领袖对死刑的看法。该系列研究建立了一种新的方法论用于采访各个司法管辖区内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了解他们对死刑的看法,这些人的观点可以影响公众意见和政策制定。这些项目的调查结果表明,那些对死刑执行最了解并有潜力进行改革的人群对死刑的支持率很低。这些调查结果已被支持废除死刑的非官方社会组织所使用。[4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精英意见研究促使团队开展了后续研究,这次的研究方向为公众意见(Hood&Seemungal 2011)。在这项研究中,罗吉尔设计了一种研究工具,首次向受访者展示了仿纪实的犯罪案例以及有关死刑执行的信息,并在人们了解到无期徒刑等替代刑罚后,设置问卷来衡量人们对死刑的支持程度。结果表明,公众对强制死刑的支持率很低。然而,尽管有这些发现,这项开创性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忽视了。
    继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研究之后,DPP又于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日本、津巴布韦、印度尼西亚和肯尼亚进行了六项更深入的民意研究,其中大部分由胡德或霍伊尔进行,他们对方法进行了优化。[41]这项工作始于十多年前,向当时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挑战,表明公众意见并非废除死刑的阻碍(Hoyle 2021)。研究表明,支持保留死刑的观点基于人们相信死刑的执行是公平的,不可能出现无辜者被处死的情况。然而,当得到准确的信息表明这种情况偶尔也会发生时,在进行过此类研究的所有国家中,对死刑的支持率都有所下降。同样,当用无期徒刑作为替代刑罚时,对死刑的支持率大幅下降,这表明公众希望罪犯得到适当的惩罚,也要保护公众免受危险罪犯的伤害,但他们并没有要求让罪犯死亡(Hood 2018)。
    (四)政策参与
    我们之前已经注意到,罗吉尔自1974年发表第一篇关于假释的文章(Hood 1974b)以来,就一直热衷于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犯罪学分析和研究成果来影响政策制定。他在保留死刑的国家进行的死刑学术研究为这类政策咨询提供了许多机会,他在四个亚洲国家的工作成果就体现了这一点。
    1999年,罗吉尔被任命为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新成立的死刑问题专门小组成员,并于2001年正式访问了中国。[42]这次访问很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罗吉尔的外交才能,特别是他与中国同行互相尊重。[43]随后,胡德和霍伊尔的北京之行也同样成功,在互相尊重的氛围中,中国认为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经验值得借鉴(Hood 2016)。在《死刑的全球考察》第四版中译本出版后,胡德和霍伊尔进一步感受到了中国的这种意向,并确实看到了中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废除了一些罪名的死刑,同时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制度。[44]
    同样在本世纪,罗吉尔在菲律宾与自由法律援助组织(FLAG)合作,在英国大使馆的支持下进行了一系列报告会,成功使得菲律宾恢复到以前的废除死刑的立场。2006年菲律宾废除死刑时,自由法律援助组织对罗吉尔的重大贡献表示了肯定。
    随着罗吉尔在死刑领域研究和地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官方机构邀请罗吉尔为其提供帮助。在2015年印度法律委员会准备《死刑报告》时,罗吉尔是唯一一个受邀向印度法律委员会发表讲话的外国学者,委员会主席后来称罗吉尔的贡献是说服委员会推行废除所有普通罪行死刑的关键。[45]
    同样,应马来西亚内阁的要求,罗吉尔被任命为该国总检察长的顾问,准备对死刑进行全面审查。此后,到了2016年,政府同意废除贩毒罪行的强制死刑,并将罗吉尔的实证研究和他为政府所做的死刑审查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虽然政府更迭使这一进展停滞了一段时间,但某些政府官员继续要求废除死刑并引用罗吉尔的研究来支持他们的观点。罗吉尔去世后,马来西亚废除了毒品犯罪的强制性死刑,与霍伊尔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表示,罗吉尔的研究和多次参与对这个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犯罪学的连续性、优势、矛盾和影响力
    我们之前提到,罗吉尔·胡德的死刑研究与他早期在英国的犯罪学研究一脉相承,都体现出了研究的严谨性、对正义的关注以及希望犯罪学评估与刑事政策保持关联性。我们现在已注意到,在后续的死刑研究中,罗吉尔从人权角度出发,进一步坚定了他对正义的执着追求。而且他能够与政策制定者进行更广泛的合作,这是之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单一司法管辖区内无法实现的。
    罗吉尔关于死刑的写作和顾问工作的亮点在于他从未允许他的死刑废除立场软化他对人权的承诺和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例如,一些非政府组织试图通过强调对弱势群体(如青少年或智力残疾者)的处决来影响改革议程,但罗吉尔始终关注的是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即便许多犯下死罪的人可能看起来并不值得同情(他早年关于性犯罪者的研究也体现了这点Hood et al. 2002)。同样,在阐述废除死刑的理由时,他也从未超出研究证据的范围。这一点在他对那些宣称死刑不能威慑严重犯罪的废除死刑主义者的回应中尤为明显。罗吉尔就这一关键问题发表了细致严谨的书面和口头意见:“鉴于所有相关研究都未能通过严格的重复性和分析稳健性的测试,因此实证数据不能明确告诉我们威慑效果是强还是弱,或者威慑效果是否存在(Hood&Hoyle 2015:ch.9)。”即便如此,他也指出,如果死刑要比无期徒刑具有更大的威慑作用,那就需要在大多数谋杀案中大规模、强制迅速地执行死刑,并且要保持高执行率。他坚称,这将增加无辜或被错误定罪的人被处决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对本应轻判的罪犯执行死刑。因此,他对正义和人权的原则立场使他得出结论:实证的天平倾向于废除死刑的那边。
    罗吉尔的死刑研究还有其他优势。其中之一是他愿意在亚洲、加勒比和非洲地区进行研究并参与政策对话,从而也反映出西方犯罪学家最近(且本应更早发生)将重点从仅关注自己的国家的问题转向了关注全球南方国家的问题。[46]此外,罗吉尔一直以来都坚信“研究影响力”的重要性,即社会科学研究和理论化与社会发展应紧密相连,这一点可以说是超前的。罗吉尔一直关注着“研究影响力”,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权威的写作方式——将对材料的审慎使用与通俗易懂的写作风格相结合,使得非专业人士也能够理解,这种风格在他的死刑学术研究中尤为明显,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他以前的著作里。
    尽管有这些优势,罗吉尔在死刑研究中也会感到紧张焦虑。当他第一次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时,他担心研究结果可能会有力地支持政府关于公众倾向于保留死刑的说法。他曾明确表示:“归根结底,民众对死刑的意见不应该决定一个普遍认为必须根据人权原则的解释来处理的问题”(Hood&Hoyle 2015:467),然而,他仍然选择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公众意见。当研究结果支持他废除死刑的立场时,他的原则和实证结果是一致的,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罗吉尔可以容忍那些为死刑提供结果论理由的人,因为他有信心可以用上述方式反驳这些理由。然而,他对那些采取与他不同的原则立场的人有些不屑一顾。当马修·克莱默(Matthew Kramer)出版《死刑的伦理》(The Ethics of Capital Punishment)一书时,提出了一种道义上的“净化”理论来为死刑辩护,认为死刑可以终结“犯下滔天罪行的人的邪恶存在”(Kramer 2011:8),罗吉尔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这篇论文背后是没有原则依据的。
    他对大卫·加兰德(David Garland)关于刑罚社会学的著作集钦佩不已,但当加兰德(2010)出版了一本令人钦佩且影响深远的死刑著作《怪异的机制》(Peculiar Institution)时,他却感到很焦虑。这本书展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美国的死刑的作用是象征性的,而不是功利性的。事实上,死刑是一种政治话语。罗吉尔担心的是,这种对死刑的感性和政治功能的社会学解释可能被解读为死刑存在的正当理由,而非对其诉求的阐述。[47]在这样的不安中,我们可以窥见罗吉尔对死刑问题的关注。
    罗吉尔去世前两年,卡罗琳·霍伊尔带他去他最喜欢的牛津餐厅共进午餐,并描述了她成立牛津大学死刑研究中心(DPRU)的计划。他以极大的热情认同了这个想法,并谦虚地问是否有一个小岗位适合他。牛津大学死刑研究中心的目标明确基于罗吉尔与DPP合作开发的成果和方法: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与死刑相关的实证、理论和政策研究;鼓励死刑学术研究;参与研究成果的创造、交流和传播。其目的不仅是阐明死刑领域的法律和实践,更是需要提出质疑,明确以废除死刑为宗旨,或至少逐步对其加以限制。这一机构是罗吉尔在死刑领域先驱性研究的宝贵传承。
    罗吉尔在为他的同事兼好友路易斯·阿罗约·萨帕特罗教授(Luis Arroyo Zapatero)撰写纪念文集其中一个章节时不幸离世,该章节后来由卡罗琳·霍伊尔和索尔·莱尔弗雷德(Saul Lehrfreund)续写而成(Hood 2021)。文中提及了他们三人曾深入探讨过的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那些数十年来一直在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48]?罗吉尔告诫这些国家不要自满。他认为,一个国家保持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时间越长,真正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不应将这些国家视为正走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他的最后一篇学术文章细致入微且具有权威性,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罗吉尔持有坚定的立场,并强调了学者和倡导者在挑战这些国家自满情绪中的重要性。霍伊尔及牛津大学死刑研究中心和DPP的同事们已经采纳了罗吉尔的这些重要观点,并将其视为一项重大贡献。
    八、荣誉与学术遗产
    1992年,罗吉尔·胡德当选为英国学术院院士。他是第二位当选的犯罪学家,第一位是莱昂·拉齐诺维茨爵士(1973年当选)。这两次选任都释放了重要的信号,表明犯罪学现在在英国学术界中有了一席之地。
    机缘巧合之下,这两位犯罪学家在工作和生活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二人合著《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期间,他们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且一直延续到1999年12月拉齐诺维茨去世。拉齐诺维茨(1999:xiv)在他92岁出版的自传中感谢罗吉尔担任此书的“杰出编辑”,并充满温情地回忆起他们“牢固的友谊和紧密的合作”。而后,在2001年3月,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组织了一场纪念拉齐诺维茨学术生涯的研讨会,罗吉尔在会上发表了感人至深的“回忆莱昂·拉齐诺维茨爵士”讲话(2002b)。后来,他与拉齐诺维茨的遗孀伊索尔德(Isolde)保持着密切联系,并定期去她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家中拜访她。
    罗吉尔还获得了许多其他荣誉和奖项。在1995年女王颁发的新年荣誉勋章中,他因“对犯罪学研究的贡献”被授予“大英帝国司令勋章”(CBE),并在2000年获得了一项非同寻常的荣誉:他被任命为皇家御用大律师(Honorary Queen’s Counsel),这在非律师中是很少见的。他还获得了犯罪学领域的三项荣誉:1986年,美国犯罪学学会颁发的塞林·格鲁克奖(Sellin Glueck),以表彰其“对犯罪学的国际贡献”;2011年,国际社会防卫学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颁发的贝卡里亚奖章(the Beccaria Medal);2012年,欧洲犯罪学学会颁发的欧洲犯罪学奖,“以表彰他作为欧洲犯罪学家的终身贡献”。此外,他还被授予伯明翰大学(2008年)和爱丁堡龙比亚大学(2011年)的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罗吉尔的一些主要学术遗产此前已有所提及,其中包括推动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的繁荣发展,促成牛津大学死刑研究中心的设立,以及部分国家在他的影响下逐步废除或全面废除死刑。罗吉尔的另一项学术遗产虽然并未被广泛提及,但其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在犯罪学研究中心于2021年举办的罗吉尔·胡德教授生平与学术成就纪念活动上(见上文注5),几位发言者都提到了罗吉尔对年轻学者的关心与支持,他十分关注年轻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乐于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学术道路,其他人也以非正式的方式表达了类似的敬意。对于像罗吉尔这样有影响力的人物来说,能够如此关心下一代的犯罪学研究学者,这无疑是一份极具分量的学术遗产。
    九、犯罪学以外的人生
    (一)在大学里的生活
    1969年,罗吉尔·胡德在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工作期间,被选为卡莱尔学院的研究员。卡莱尔学院是当时一所新建的(成立于1966年)研究生学院,是剑桥大学最早同时招收男女学生的学院之一。该学院还致力于营造一种友好平等的风气。罗吉尔因就任牛津大学的教职而转入的众灵学院情况则大不相同。众灵学院是牛津及剑桥中唯一一个不能通过申请入学的学院。直至1973年,该院仍仅招收男性,同时还以高傲的态度及社会保守主义闻名。因此,乍一看,对于一个出身相对卑微、仅上过文法学校的年轻学者来说,这个学院并不那么适合他(尽管罗吉尔在这方面并非个例)。幸运的是,罗吉尔进入众灵学院的路上受到了两位法学教授鲁珀特·克罗斯和托尼·奥诺里的不同方式的帮助(见上文注释12和11)。罗吉尔很快与他们建立了融洽的关系,这一直持续到两位学者去世(分别在1980年和2019年)。早年间,鲁珀特·克罗斯与罗吉尔共事,且是罗吉尔的前辈,鲁珀特曾从法律角度就量刑和刑事政策问题撰写过颇具影响力的文章,这为罗吉尔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很大帮助。值得铭记的是,在鲁珀特去世后,罗吉尔称他为“牛津大学犯罪学得以立足的基石”(Hood&Radzinowicz 1981)。
    罗吉尔很快就融入了新的学院环境,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与磨合,罗吉尔已经成为学院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到了2003年他从全职教研岗位上退休时,他已完全习惯了学院里的生活,众灵学院授予了他荣誉退休研究员的称号以表示对他贡献的认可。
    尽管罗吉尔在犯罪学研究中心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他仍然认真履行自己在学院的行政职责,包括在各种委员会任职,并在1994-1996年间担任学院的副院长。即使在研究中心最忙的日子里,他也会抽出时间骑自行车去校园里吃午饭,他喜欢在那里和同事们聊聊天,尤其是那些年轻的研究员。他利用一切机会尽量将工作和生活结合起来,经常邀请研究中心的教职工和学生参加众灵学院的活动。事实上,罗吉尔在学院里最心仪的岗位是负责确定菜单的厨房主管。作为一名才华横溢、富有想象力的厨师,他从1980年起担任了几年的厨房主管,然后在1993年至2003年间再次担任此职。他非常喜欢与厨师们合作,共同改进各种食谱,并寻找与菜肴相配的葡萄酒。罗吉尔在牛津的家中常有访客,客人们往往有机会在众灵学院的师生之前先品尝到罗吉尔的烹饪成果。
    他还将研究中心和学院联合在一起开展学术活动,例如不定期举行会议和讲座。值得注意的是,该研究中心的学术研讨会每双周在学院举行一次,被称为“众灵学院研讨会”。研讨会结束后,罗吉尔会在会议室里热情地款待客人,为他们提供酒水,然后为演讲者举办众灵学院的晚宴。罗吉尔是最不拘小节的,但学院仍然要求男性用餐者穿着得体,需要打领带。对于年轻、穿着不太正式的演讲者,有时碰巧没有打领带,罗吉尔会焦急地为不知所措的客人找一条领带借用,哪怕他自己也碰巧穿着无领T恤,他也会尽量避免让客人在服装上感到尴尬!
    (二)家庭生活
    1963年,罗吉尔与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芭芭拉·布莱恩·史密斯·扬(Barbara Blaine Smith Young)结婚,这一年他在杜伦大学首次担任了讲师职位。第二年,他们的女儿凯茜出生了。遗憾的是,这段婚姻在1985年以离婚告终。同年10月,罗吉尔与来自乔治亚州萨凡纳的博物馆馆长南希·科尔奎特·斯特宾(Nancy Colquitt Stebbing)结婚。南希有自己的孩子,但两个家庭很快就变得亲密起来,罗吉尔也成为一位慈爱、体贴的父亲与继父。罗吉尔的哥哥英年早逝后,他将侄子马修养育成人,且与马修关系十分要好。正如他将犯罪学研究中心与众灵学院融合在一起一样,他也让家人参与到他的工作生活中,努力让南希和他们的孩子参与研究中心和学院的活动,并经常邀请他的学生和同事来家中聚餐并参加晚间聚会。退休后,他得以把注意力集中在孙子和马修的儿子埃本身上,他尤其喜欢与埃本一同观看老电影。
    2019年初,南希在与一种侵袭性癌症短暂斗争后去世,罗吉尔很难治愈失去爱妻的伤痛。他的朋友和家人竭尽全力给他情感上的支持,但就在他将要重回正轨的时候,新冠肺炎的扩散和随之而来的隔离封锁又使他陷入孤独。当限制稍微放宽后,他便和他所爱的人在牛津的河岸上漫步,以此寻求慰藉。2020年秋天,他的健康状况开始下降,之后因呼吸系统疾病多次住院,最终因肺炎于是年11月17日于牛津约翰·拉德克利夫医院在家人的陪伴中去世。罗吉尔·胡德和南希的骨灰被撒在他们最喜欢的一棵树下,这棵树位于一座安静美丽的建于十三世纪的圣玛格丽特教堂的墓地里,该教堂位于牛津的波特草场(Port Meadow)上游,步行一小段距离即可到达。
     格丽特教堂的墓地里,该教堂位于牛津的波特草场(Port Meadow)上游,步行一小段距离即可到达。
    
    结语和致谢
    罗吉尔·胡德在他那篇关于赫尔曼·曼海姆和马克斯·格林胡特学术生涯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章《伦敦和牛津的犯罪学先驱》(Criminological Pioneers in London and Oxford)中评论道:“他们的学术研究都充满了对犯罪学领域科学工作价值的人文主义观念。他们的著作表明,两人不只是实证主义者,更不是狭隘的教条主义者,从根本上说,他们是自由主义者。他们与拉齐诺维茨共同为英国实用主义和人本主义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奠定了基础,其所倡导的理念和推行的实践具有长远且重要的意义。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从他们身上学到很多东西(Hood 2004:470)。”
    罗吉尔一定会认同还有其他有效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例如,侧重于发展犯罪学(对“犯罪生涯”的研究),或者与犯罪学先驱相比更注重理论研究。但他自己的学术成果无疑是对这些“犯罪学先驱”所开创的传统的继承与发扬。因为和他们一样,罗吉尔将“科学”与“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的实用主义和人本主义”相结合。本着这种精神,罗吉尔·胡德在巩固和扩展三位先驱为英国犯罪学奠定的制度基础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对英国刑事司法的多个方面(量刑、假释、少数族裔司法和刑罚史)的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他后来关于死刑的研究中,他继续将严格的社会科学和“人文主义方法”相结合,影响了更广泛的国际受众,其中他的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更是影响深远(Hood&Hoyle 2015)。
    在本文的结尾,我们要感谢众灵学院的院长约翰·维克斯爵士(Sir John Vickers),他热心地为我们提供了学院中关于罗吉尔·胡德的资料以及他被牛津大学聘任时学院会议记录的相关部分。我们还要感谢牛津大学埃克塞特学院的在读博士生塔里克·冈戈尔先生,感谢他提供了这本传记第10和11条注释中详细的档案信息,这些信息是他在研究“英国学术犯罪学(Academic Criminology)的起源:制度化的理论和社会因素”的过程中获得的。最后,我们衷心感谢安德鲁·阿什沃斯教授、斯蒂芬·舒特教授和露西亚·泽德内教授,他们对传记的最后定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1]罗吉尔·胡德,全名罗吉尔·格雷厄姆·胡德(Roger Grahame Hood),生于1936年6月12日,卒于2020年11月17日,1992年当选英国学术院院士。本文选自《英国学术院院士传记》第21卷(国际标准刊号:2753-6777),英国学术院2023年9月出版,标题为译者所加。译者刘仁文曾应罗吉尔·胡德教授邀请于2003年在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担任访问学者,并与周振杰先生合作翻译罗吉尔·胡德教授的《死刑的全球考察》在中国出版。从那以后,刘仁文教授与胡德教授多次在国际会议上相逢,并有过数次学术合作,彼此建立了深厚的友谊。2020年胡德教授去世后,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曾发起一系列纪念胡德教授的学术活动,并设立了以胡德教授名字命名的研究基金。我曾接到参加这些活动的邀请,但因疫情原因不得成行,深以为憾。此次与自己指导的法律硕士生周日、高静华共同译出此文,意在表达对罗吉尔·胡德教授的深切怀念。感谢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在读硕士生徐翰清同学在联系版权和翻译过程中给予我们的帮助。
    *安东尼·博托姆斯为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荣誉退休教授、英国学术院院士,卡罗琳·霍伊尔为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原主任、教授。
    [2] 在1964年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不久后,英国(不包括北爱尔兰)于1965年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而在北爱尔兰,自1961年最后一次执行死刑后,也于1973年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军事罪和部分叛国罪的死刑直到1998年才从法律中删除,但自1946年来,除了谋杀罪,英国没有对任何罪行执行过死刑。
    [3] 罗吉尔·胡德深知英国犯罪学的发展离不开这三位重要人物的贡献(Hood 1989a),他还撰写了关于他们每个人的传记(Hood 2001a;2004),在胡德(2004)的著作中,还包含着曼海姆和格林胡特被德国的大学解聘后来到英国的重要档案数据。
    [4] 后来,罗吉尔·胡德(1961)在读博士时写的第一篇短文中对《1957年谋杀罪法案》的实践效果进行了评估。该文还明确主张废除谋杀罪的死刑。
    [5] 关于这起事件的信息是在罗吉尔·胡德去世后由伯纳德·布莱恩(Bernard Brian)提供给罗吉尔的女儿凯茜·胡德(Cathy Hood)的,伯纳德·布莱恩是罗吉尔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结识的一生至交。在2021年9月24日由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罗吉尔·胡德教授生平与学术成就纪念活动”上,凯茜·胡德发表了感人至深的演讲,其中就提及了这个故事。
    [6] 该批评由理查德·斯帕克斯(Richard F. Sparks 1966:79-82)提出,他是前文1970年出版文章的共同作者,上述摘要即出自该书。与当时大多数的社会科学研究一样,1962年的研究分析是在一台被称为“分类计算机”的机器上进行的,该机器唯一的功能是处理穿孔数据卡以建立二元表。在当时,多元分析需要通过约一个大客厅那么大的计算机实现,且只能由专业人士操作。
    [7] 在罗吉尔接受彼得·普雷斯顿(1964)的采访中,他说在1962年的研究中,他“和很多治安法官谈过,但并不系统。对违章驾驶的调查将有所不同,这将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调查”。
    [8] “起点方案”是量刑指导的雏形。1965年,治安法官协会针对某些驾驶类犯罪向所有治安法官分发了一份建议的“基本刑”清单,旨在作为“普通人犯下的普通罪行的量刑起点”。然而,对于是否采纳这些建议,或者是否创建自己的“起点”清单,每个治安法官都保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胡德的研究中,只有一半的法院采用了这样的清单(Hood 1972:66–67)。
    [9] 罗吉尔·胡德也被选为本次纪念文集的总编辑。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因为最后一卷包含了28位作者(大多数来自英国以外)的文章,长达650页。
    [10] 然而,罗吉尔将这一原则应用于社会服务令的出现确实引发了一些争议 (Downes 2021: 203-6) 。
    [11] 众灵学院有充分的理由宣称其在牛津大学率先开展了犯罪学研究。因为1938年12月,学院会议决定,“由于当时德国普遍存在的紧急情况”,“将向马克斯·格林胡特教授提供[经济援助],使他能够在这个国家继续他的犯罪学研究”(Hood 2004: 478)。战后,格林胡特获得了牛津大学的教职,随后他又被提升为副教授。虽然他从未当选为研究员,但他一直是众灵学院的成员,直到退休。在他退休后,副教授成为了一个固定的大学教职,与纳菲尔德学院的研究员职位相关联。尼格尔·沃克辞职后,纳菲尔德学院虽然充分认识到沃克的卓越成就和他曾是“学院中的优秀成员”这一事实,但仍更希望申请一个人口统计学的教职,而不是继续与犯罪学职位挂钩。在钦定民法教授托尼·奥诺里(Tony Honoré)向学院会议提议后,众灵学院成功争取到了该职位。虽没有文献证据证明众灵学院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但似乎学院与格林胡特的长期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感谢众灵学院,并以纳菲尔德1972年的立场感谢塔里克·冈戈尔(Tarik Gungor)先生:见致谢。]
    [12] 感谢塔里克·冈戈尔先生的文献分析研究:见致谢。鲁珀特·克罗斯(后来的鲁珀特爵士)当时是牛津大学英国法维纳教席教授。他的专业领域是证据法和刑法,但他也称自己是一个“纸上谈兵的刑罚学者”。在副教授选聘的前一年,他出版了两本刑罚学书籍,一本是关于量刑的(Cross 1971b),另一本包含了他关于“刑罚、监禁和公众”的哈姆林讲座的内容(Cross 1971)。
    [13] NACRO 成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名为 "全国罪犯关怀和重新安置协会",但从很早以前起,它就一直以其缩写而闻名。
    [14] 拉齐诺维茨在1940年应邀成为剑桥大学法学院的一员,他很快就决定编写英国刑事司法史。他所著的《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第一卷出版于1948年,第二卷和第三卷出版于1956年,第四卷出版于1968年。
    [15] 1980年,罗吉尔·胡德从内政部获得资金支持,在他早期对治安法院量刑研究的基础上,主导了一项大规模的关于皇家法院量刑的实证研究。然而,“他很快意识到,这与他在《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上投入的时间有冲突。因此,该项目经重新设计,缩减了研究团队规模,罗吉尔也退居幕后。”(来自与安德鲁·阿什沃斯〔Andrew Ashworth〕的私人沟通,他随后接管了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这项研究在进行了短暂的试点研究后不得不终止,因为首席大法官莱恩勋爵(Lane)拒绝研究人员进一步接触法官。
    [16] 其中几篇论文被纳入《英国的刑法及实施史》,还有三篇是围绕刑事政策的当代问题的论文(Radzinowicz&Hood 1978;1981a;1981b)。
    [17] 这些是我们所拟的标题,在某些情况下比作者给出的标题更具描述性。
    [18] 这可能也与作者采用的写作方法有关,胡德(2002b:xxii)描述如下:“每个句子都是我们坐在一起写的。每写三句话我们都要大声读几遍,然后每一段、每一页、每一节和每一章都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提炼和补充。这是我向你们推荐的一种技巧。”
    [19] 这类问题对于犯罪学研究人员来说并不陌生。在本案中,该决定显然受到了首席大法官先前决定的影响,早在1981年,首席大法官就曾拒绝让研究人员接触牛津大学之前对皇家法院判决的一项研究。有关更多详细信息,参见(Ashworth  2003:319-24)。
    [20] 研究之所以决定主要集中在两个皇家法院中心,是因为它们处理的案件量占总数的83%。除了对黑人和白人男性进行分析外,该研究还探究了亚裔男性和女性被告的量刑问题。
    [21] 这些评分中最重要的是基于整个样本的评分(即“总监禁概率评分”),详细信息见(Hood with Cordovil 1992:70-74)。恰巧的是,该评分中包含的所有变量都与犯罪或法律程序有关,但该评分原则上并不限于这些变量。相反,最终包含的变量是那些与因变量(被判处监禁的概率)具有“最显著系数和最大判力”的变量(p.70)。关于这一点的更多信息,参见(Hood 1995b:273–5)。
    [22] “认罪减刑”(现在仍然存在,并被纳入量刑委员会的一项正式指导方针)允许认罪的被告获得比不认罪但已被定罪的被告更低的刑罚,如果提前认罪则会按更大比例减刑。
    [23] 针对这一建议,早期并没有官方回应。25年后,《拉米评论》(Lammy 2017:ch.3)再次提请人们注意这一政策造成的明显间接歧视,并强调“[少数族裔被告]对司法制度缺乏信任是这一问题的核心”(p. 27)。
    [24] 这种对司法的怀疑显然不是昙花一现的:内政部前高级官员大卫·福克纳(David Faulkner)报告称,“一些法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不愿意接受胡德发现了皇家法院存在歧视的证据(Faulkner 2014:114)。”
    [25] 尽管这项研究几乎完全集中在对法院行为的看法上,但与法院有关的类似问题相比,关于警察是否以类似的方式对待所有种族群体的问题引发了更多的负面反应(compare p. 33 and Table 6.1, p. 72)。正如作者所说(p. 33),认为警察不公正的这种看法可能对法庭程序产生一些间接影响,“认罪减刑”问题(见上文注22)几乎肯定就是其中之一。
    [26] 正如斯蒂芬·舒特(Stephen Shute 2003:413)所指出的那样,卡莱尔委员会(at para. 233)委婉地拒绝了任何涉及大幅缩小假释制度范围的提议,例如“彻底废除”假释制度或胡德提出(1974b)的“高度精简版”假释制度(见上文)。尽管如此,委员会对于长期徒刑囚犯假释的风险论证(in para. 246)与胡德(1974b:10)的观点在理论上明显一致,即所有支持在确定性判决中建立假释制度的论点中,“在我看来,似乎只有与犯罪人的‘危险性’有关的论点才是合理的”。
    [27] 我们认为这意味着,与1974年一样(见上文),罗吉尔并不认为关于感化制度有效性的研究证据足以证明选择性假释决定的合理性。他肯定意识到,到1988年,研究证据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导致人们对感化制度重新产生了兴趣。然而,在后来的一篇论文中,他认同地引用了这次复兴运动的主要倡导者泰德·帕尔默(Ted Palmer 1990:340)的结论,“尽管有几种方法似乎很有希望,但如果广泛应用于罪犯的综合样本,还没有一种方法能够大幅降低犯罪率”(Hood 1995a:17)。
    [28] 在进行研究时,内政部以控制成本为由停止了以前向假释陪审团提供精算风险评分的做法,因此陪审团的决议是在没有参考这些数据的情况下做出的。内政部的决定“很可能”是因为以前“在陪审团决策中很少对评分给予足够的重视”(Hood&Shute 2000:36)。
    [29] 在这项研究中,“误判”是指假释委员会将该案件评估为“未来性犯罪或严重暴力犯罪的高风险”案件,但囚犯获释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再犯此类犯罪行的情况。“误判率”是指所有预测为再犯高风险的案例中所误判的百分比。
    [30] 罗吉尔在1981年与人合著的一篇论文中引用了之前的观点,即反对对被判定为“危险”的罪犯判处比原刑期更长的“保护性判决”(Radzinowicz&Hood 1981a:757–8)。在以量刑为基础的判决中,依据对罪犯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预测来做出假释决定,比做出特殊的 "保护性判决"更符合道德要求。但即便如此,正如胡德和舒特(2002:849)的评论所表明的那样,误判问题仍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31] 本小节中的一些信息来源于罗吉尔·胡德(2001c)未发表的备忘录。
    [32] 在这里以及本小节的其余部分未囊括工作人员的姓名。这是因为我们关注的是与罗吉尔·胡德在牛津发展犯罪学相关的结构性问题,而不是这些发展的完整历史。
    [33] 刑罚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没有正式的头衔,但罗吉尔在1977年至2003年期间(除休假外)正式担任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
    [34] 在罗吉尔退休之际,牛津大学决定正式设立犯罪学讲席教授职位,这进一步加强了犯罪学研究中心的地位。2016年,牛津犯罪学研究中心出版了一本书,以纪念其前身刑罚研究中心成立50周年(Bosworth,Hoyle&Zedner 2016)。
    [35] 事实上,1970年,胡德和拉齐诺维茨在两个团体之间积极进行调解,邀请了全国非传统犯罪学研讨会的几名成员在剑桥大学举行的第四届全国犯罪学会议上发表论文,罗吉尔任其中一篇由劳里·泰勒教授(Laurie Taylor)所著论文的与谈人。然而,这样牵线搭桥的尝试收效甚微。
    [36] 关于这些论文的摘要,参见(Zedner&Ashworth2003:10-21)。
    [37] 全称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8] 如前所述(见注4),罗吉尔的第一篇短篇文章(Hood 1961)支持废除死刑。后来,议会就1965年法案中废除英国谋杀罪死刑的条款是否永久有效进行关键性投票的前夕,他与莱昂·拉齐诺维茨和其他三十位犯罪学家共同签署了一封致《泰晤士报》的支持废除死刑的信(1969年12月15日)。直到1987年,他的观点仍未改变。
    [39] 到第五版时,罗吉尔已经从联合国的调查行动中退休。因此,此版本借鉴了威廉·沙巴斯教授(William Schabas)开展并分析的后续的五年调查。
    [40] 关于“意见领袖”研究的报告,参阅DPP网站。
    [41] 罗吉尔的影响力也可以在中国、新加坡和加纳的其他民意研究中看到,他是这些研究的顾问,这些研究都受到他的重要启发,有的甚至直接基于他的设计(Hood 2018)。
    [42] 正是在这次访问中,罗吉尔和DPP负责人之间建立了友谊,并开始了此后的合作。
    [43] 这位来自牛津的资深学者无论走到哪里都乐于适应当地的文化风俗,他既是一位性情和顺的客人,也是一位热情好客的牛津东道主,这可能对他的工作有所帮助。2021年,DPP负责人帕维斯·贾巴尔(Parvais Jabbar)在牛津犯罪学研究中心的“罗吉尔·胡德教授生平与学术成就纪念活动”上发表讲话(见上文注5),他与观众分享了罗吉尔曾受他尊敬的中国东道主之邀,在宴会结束时为他们唱一首传统的英国歌曲。罗吉尔欣然应允,坚持让他的朋友们和他一起演唱一首令人难忘的《十个绿瓶子》(一首又长又有趣的歌曲)。
    [44] 参见《中国的死刑改革之路》(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the road to reform)
    (2014)https://www.law.ox.ac.uk/sites/default/files/migrated/a5-hoodhoyle-death-penalty.pdf
    [45] 胡德和霍伊尔(2015)在整场报告中被提及21次(Law Commission of India 2015)。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政府没有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尽管在过去几十年中执行死刑的人数相对较少,但它仍然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地区。
    [46] 他积极与相关国家对接,即使在废除死刑暂时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也会推进有限的改革。
    [47] 在撰写《死刑的全球考察》第五版时与卡罗琳·霍伊尔的讨论(Hood&Hoyle 2015)。
    [48] 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一个虽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甚至可能仍会定期作出死刑判决,但实际上已经超过十年从未执行过任何死刑的国家。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日、高静华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
    来源:《中国刑事司法》2025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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