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实践进路

肖京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紧紧围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问题,深入探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践路径。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二是要精准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归入经济法部门,定位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三是要准确提炼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坚持促进发展、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基本理念;四是要科学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五是要妥善处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外部关系。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实践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法治保障问题。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强调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2]202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设立专门机构民营经济发展局。[3]2024年2月,司法部等部门共同召开的立法工作座谈会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4]2024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宣布,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5]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5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6]在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经济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7]充分表明了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制度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
    从立法进程来看,2024年10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标志着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审稿》)进行初次审议,[9]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提速。
    从学界研究的情况来看,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研究成果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例如,有学者从宪法的角度,对非公有制经济规范的变迁与内涵、[10]平等发展的内涵与制度体系、[11]平等保护的宪法逻辑[12]等问题进行分析;也有学者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促进、[13]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14]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改进、[15]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定位、[16]理论依循与制度进路、[17]民营经济立法理念[18]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还有学者从民商法角度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原则、[19]权益保障[20]等角度进行研究,另有学者从刑法的角度对民营企业内部反腐、[21]刑法平等保护的多重意蕴、[22]平等保护的刑法保障、[23]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24]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上述相关研究成果分别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开展深入研究,对于正在推进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当前立法的现实需求来看,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重要的实践问题。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需在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立法进路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围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问题深入探索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践路径。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立法定位、立法理念、制度体系、外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当前正在进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提供有益思路。
    二、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
    立法的总体思路直接影响到立法的基本走向、制度建构与实际效能,关乎立法成败。因此,需要在宏观上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以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具体而言,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也是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应对现实问题的必然要求。从政治与政策之维来看,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有政治层面的总体布局,也有政策层面的权衡考虑。为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就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确保在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党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党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最后,要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工作机制。总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首要原则,必须牢牢把握。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民营经济大多与民生领域紧密相连,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的重要作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底层逻辑之一就是要通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现增进人民福祉的社会功效。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就是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不仅要在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还要在各项相关条文中充分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贯穿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部领域。此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立法,最大限度增强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充分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总之,民营经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出一部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法律。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系统观念不仅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也是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原则。民营经济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这就要求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做到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经济与社会、政治与政策、改革与法治、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各种复杂关系,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具体而言,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在制度设计方面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25]合理设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篇章体系结构。其次,要在具体条文制定方面更加注重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协调性和一致性,最大限度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与不和谐现象的发生。再次,要高度重视立法实效问题,综合考虑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实际效果。最后,要坚持协同推进相关立法,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完备的民营经济法律调整体系。总之,系统观念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不仅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实践方法,也是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从历史与现实之维来看,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然性。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立法必须有效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本身就是对现实问题的一种回应。因此,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需要找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突出问题,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积极回应。这就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核心问题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有问题意识,培养问题导向的思维习惯,善于发现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问题。其次,要有辨别认识问题的能力,善于甄别发现的各种问题,分清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理清各种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最后,要有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要问题,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应对,充分体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实效性。
    明确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体思路至关重要。以上分别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等四个方面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体思路进行了简要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体思路,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提炼归纳。此外,立法的总体思路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和抽象性,在立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重对立法总体思路的贯彻落实以及对具体实施路径的实践探索。
    三、精准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民营经济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长期以来,对于民营经济的法律调整,散见于《宪法》《民法典》《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多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26]亟需通过一部专门立法对其进行系统规范。正是在此背景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本身的制度设计,还将会对今后的民营经济相关立法产生十分重要的深远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可以从不同维度与不同视角展开。其中,部门法归属、领域定位是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视角,也是本文分析的主要视角。
    从部门法归属的视角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归入到经济法部门。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部门法归属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价值取向等基础性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部门法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所谓的法律部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以及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27]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在上述七大部门中,很显然,民营经济促进法不可能被归入到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另外,虽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个别条文也会呈现出一定的行政法、社会法特点,但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整体内容来看,显然也不应当被归入到行政法或社会法之中。最有可能的分歧点在于民营经济促进法到底是属于民商法还是经济法。从总体来看,经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28]和“发展促进法”,[29]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更为契合。客观来讲,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确实会涉及一些民法商法方面的内容,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点在于强调对民营经济的促进,具有强烈的经济法属性,因而应当归入到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事实上,从《草案二审稿》的具体条文来看,有关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大致都可以归入到经济法的范畴。尤其是公平竞争以及投资融资等方面的相关内容,更是具有典型的经济法属性。基于民营经济促进法属于经济法这一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条文设计方面应当以经济法属性的法律规范为主,在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应当充分体现经济法基本特征。例如,在调整范围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不应当也不可能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所有问题进行规范,而是应当聚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在价值取向方面,应当充分体现对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等核心理念。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归入到经济法部门,并不意味着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不可以有其它部门法的相关条文。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大多数法律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因此,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出现其它部门法属性的法律条款,并不影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经济法属性。
    从领域定位的视角来看,应当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定位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如前文所述,我国当前对于民营经济的法律调整,散见于《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之中,缺乏应有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这也是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的现实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讲,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定位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并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统领民营经济领域其它法律法规,构建系统完善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与合理性。此外,由于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在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立法规划阶段,也必然会考虑到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因而也会在事实上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统领民营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的局面。从《草案二审稿》的具体内容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具备成为民营经济领域基本法的基本条件。《草案二审稿》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要政策都在相关条文中有所体现,在事实上起到了统领民营经济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此外,《草案二审稿》的章节条文虽然并不算多,但基本涵盖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也能够承担起民营经济领域基本法的功能。综上所述,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定位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是合适的。
    四、准确提炼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一部法律的灵魂之所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准确提炼其立法理念,并将立法理念充分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贯穿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部领域。对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定位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立法理念的提炼。例如,有学者从宪法的视角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归纳为宪法上的平等保护;[30]也有学者从民法的视角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归纳为民法上的平等自由;[31]还有学者从经济法的视角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概括为合法权益保护、公平发展、扶持激励、规范经营等四个方面。[32]基于前文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定位的认识,笔者赞同从经济法的角度提炼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并将其概括为促进发展、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协调发展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促进”命名,是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不同,“促进型立法”是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手段。[33]“促进型立法”以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为主要手段,主要适用于经济、教育、医疗、就业、产业发展等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民营经济发展制定的专门法律,促进发展应当是其首要的立法理念。当然,这里的促进发展,既包括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包括促进民营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强调“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充分体现了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
    二是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因此,平等保护应当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平等保护立法理念在宪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部门法中均有体现,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平等保护主要是平等对待与同等保护。一方面,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等方面,民营经济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在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发展权利等方面,民营经济应当受到同等保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彰显了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
    三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基本理念。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竞争方面的不公平。为此,《草案二审稿》以专章的形式对市场准入、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使用、制定实施政策措施、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此外,在其它相关条文中,也都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立法理念。
    四是协调发展。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明确提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34]《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强调“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均是协调发展立法理念的重要体现。
    五、科学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科学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科学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需要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底层逻辑出发,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为依据,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中的基本问题、核心问题和重点问题为中心,搭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底层逻辑出发。立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要充分考虑立法背后的利益调整与资源分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也不例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央经过慎重考虑、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要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底层逻辑出发,就是要充分考虑立法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因素。无论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基本框架的宏观设计,还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条文的修改完善,都需要从多个维度多方考虑、综合平衡,争取制定出一部真正符合实际情况、真正发挥重要作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二是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如前文所述,立法的总体思路直接影响到立法的基本走向、制度建构与实际效能。因此,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必须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沿着总体思路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这四个方面对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和指导意义,前文对此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述,此处就不再一一赘述。需要强调的是,立法的总体思路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和抽象性,在立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三是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为依据。立法定位同样是影响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因素,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以立法定位为依据,按照立法定位搭建制度框架体系、设计具体条文。如前文所述,民营经济促进法在部门法定位上应当归入经济法,在领域定位上应当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以这一立法定位为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构建应当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同时应当以经济法规范为主,精准反映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
    四是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理念贯穿整个法律的全部领域,是法律的灵魂之所在。事实上,通过前文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部具有经济法属性的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各项制度的安排均是围绕立法理念展开。《草案一审稿》中的制度体系安排和相关条文的表述,彰显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但也仍需要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对相关条文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五是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中的基本问题、核心问题和重点问题为中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要真正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要以现实中的重点问题为中心构建制度体系。从总体来看,《草案一审稿》除了在总则部分对现实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之外,还在后面的篇章中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重点问题构建制度体系,较好地回应了现实中的突出问题。
    六、妥善处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外部关系
    如前文所述,民营经济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民营经济促进法虽然在立法定位上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但也不可能对民营经济领域的所有问题都进行详细规定,所以这就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制度衔接问题。按照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关系的紧密程度,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外部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外部关系,需要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第一层次的外部关系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营经济领域其它专门立法之间的关系。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立法,目前尚未出台民营经济领域的其它专门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出台民营经济领域的其它专门立法。随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民营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领域其他相关专门立法也将会提上日程。因此,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需要提前系统规划民营经济领域的专门性立法,在制度衔接方面提前做好安排。当然,这种安排只能是根据预估的情况,并不一定就能完全符合未来的实际需求。从增强立法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时候,就应当为未来民营经济领域相关立法预留空间,注重民营经济领域相关专门立法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是第一层次的外部关系的处理问题。
    第二层面的外部关系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经济法领域内的其它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如前文所述,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立法定位上应当归入到经济法部门。这一定位决定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必然与经济法部门中的其它法律法规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财税法、金融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有相当一部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之间重叠。这就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破产法等经济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协同推进立法,在立法中尽可能做好协调,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事实上,从有关部门公布的立法规划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与金融法、金融稳定法的立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也正在同步推进。此外,基于民营经济促进法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认识,在处理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经济法领域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时,还可以按照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部门内部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层面的外部关系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社会法、程序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讲,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与宪法的关系问题,严格以宪法相关规定为依据。此外,行政法、刑法、社会法、程序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也会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方面都有别于上述领域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影响对民营经济的共同调整。因此,需要妥善处理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上述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尤其是要处理好民营经促进法与民法典、刑法、公司法、劳动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尽可能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
    七、结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启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大决策,需要在实践层面积极探索立法的有效路径。本文主要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总体思路、立法定位、核心理念、制度体系、内外关系等立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当前正在进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贡献一份力量。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主要是从宏观视角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探讨,致力于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体系。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并未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中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和论证,待后续另行成文进行分析。
    注释: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29.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 7-9.
    [3] 肖京.进一步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保障[J].清华金融评论,2024(3).
    [4] 祝嫣然.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启动 将回应民企核心关切[N].第一财经日报,2024-02-22.
    [5]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7.
    [6]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24-12-13.
    [7] 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变[N].人民日报,2025-02-19.
    [8] 王金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N].光明日报,2024-10-12.
    [9]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N].人民日报,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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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王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原则[J].广东社会科学,2024(3).
    [32] 蒋悟真.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理念及其制度实现[J].东方法学,2024(6).
    [33] 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J].法学评论,2005(3).
    [34]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7.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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