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中国国际法理念的现代化跨跃

何志鹏

    摘要:自19世纪中叶,前现代的中国被迫与现代国际法系统接触,中国启动了认知及应用国际法、建设现代化国家、参与国际秩序建构的进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面临着前现代性积弊革除、现代性充实与确立的使命,并进而承担起反思现代性的偏差与不足、超越现代性的多重任务。此种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境况同样投射于国际法领域,成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叙事主线和实践发展的长期使命。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要求推动国际法走向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化进程,保证国际法促进全球和平、合作、和谐,摆脱中国社会文化的前现代情境,弥补不了解国际法、不熟悉国际法、不善用国际法的课程;在现代国际法环境中完善自身的知识与能力、提升在国际法形成与运行过程中的参与性;检视、洞悉和反思既有现代性国际法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预防和避免其规范的负面表现与运行的消极后果来实现国际法现代性的超越,积极促进国际法的改善和提升,保证国际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前现代性;现代性;超越现代性;中国式现代化
    问题的提出
    中国国际法理念的现代化跨跃,意味着将我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使国际法的理念、立场和实践服务于中国的民族复兴和现代化强国建设伟业,意味着促动我们的国际法研究与操作融合中国文化传统,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经验,紧密联系国家对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态度,呈现中国的全球治理主张。当代中国,基于自身的经验与期待不断提炼和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强国的路径;同时也提出了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论断。中国式现代化理念和法治助力强国建设的论断要求高度重视全球治理与法治,尤其要求我们关注应以何种法治状态和治理势头参与剧变中的全球现代化格局这一问题。这种思考体现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方方面面,此种权衡无疑会为探讨国际法的认知与发展模式提供有益的参照。 为此,需要深入探究中国式现代化应如何观察和反思现代化的探索道路,如何借鉴和汲取国外现代化经验与教训。以当前的时代节点审视中国式现代化与国际法发展的方向,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新进程、新阶段、新高度、新视野,对于国际法的新认知、新领悟、新立场、新见解,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深思国际法前沿的认知与理论,而且会对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方向与路径提供有益的智识元素。
    一、前现代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初级性认知
    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现代化,与其他各个领域的现代化一样,从前现代化状态过渡而来。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与外国体系化、立体化交往的过程中与国际法相逢。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类似,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被动现代化”(本来没有现代化的意愿和动力,被打击和侵入,不得不现代化)和“输入式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思路和目标,所以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以西方为模范和模板)的特点。国际法推进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也给知识界带来冲击。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不得不被动地全面接触国际法,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在180多年的时间中呈现出显著的数量和质量提升;而自1864年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在中国出版发行,中国的国际法学术研究与理论探索在160余年中更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飞跃。
    (一)与现代国际法遭逢的前现代中国
    在19世纪40年代与国际法体系性接触之时,中国不仅在法治的观念和实践上,而且在整个社会观念和社会实践上都是一个典型的前现代国家。
    首先,中国的前现代性主要体现为经济生产方式的前现代性。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封闭的理环境养育了宏大而深刻的中华文化思想,也塑造了前现代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体系。这与大航海、殖民化、商业化、工业化的西方相比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关注的是,现代化的进程始于西方,对于现代化的理论分析、学术思考、效果反思也都起于西方。这就使得对于包括国际法在内的现代性认知与思考难以避免地具有西方的色彩,甚至在某些时候会体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印记。这也会使得国际法的现代性观察与思考,必须带有明确的东西文化差异对比维度,谨慎辨别其中的文化殖民主义倾向。
    其次,经济生产方式的前现代性是王朝政治的运行逻辑与社会文化互动的结果。通过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观念和民众的接受与行为方式,前现代中国的社会文化牢固地塑造起来。正如学者所揭示的,前现代既包括拥护既成的封建制王朝政治与价值体系的保守性、时代逆行性、退步性,也包括个体的非自觉性和意义的蒙昧性。如果说通过科举考试形成士大夫体系,通过儒家思想形成国家治理的指导理念,通过法律体系形成良好的政府治理和社会建构,古代中国与西方相较具有明显的领先性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中晚期,社会结构、思想认知、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使得中国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西方。由此推断,中国不仅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模式上体现出明显的前现代性,而且在社会文化上也为前现代性所禁锢。
    再次,前现代中国的社会特征意味着并未建立起现代法治的基本架构。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信念伦理”,主要体现为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和人治主义三个彼此联系的方面。这就意味着法律经常被视为君主治理民众的一种工具,对于法律真正的尊重和信仰,本质上从来没有建立起来。前现代的中国虽然在法律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形成了丰富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运行机制,尤其是在慎刑上确立了诸多的制度规范;但是,法律思想的整体现代化程度较低,未能深入和全面地形成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与现代法所强调的自主性精神相去尚远。直到19世纪末期,中国才在法律制度上接受了启蒙思想家的设计,逐渐形成了复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制度。
    最后,中国的国际事务观念,由于地理局限性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儒家的大一统观念,有着深厚的华夷思想,缺乏对于现代性事物的充分理解和认知。中国政府对于是否应该与外国进行大规模经济交往,以及如何通过此种交往为国家获得利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等,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使用“‘天下’国家”这个概念,试图把中国古代独特的天下观置于国家性质的表述框架内,与近代“民族国家”相区隔。其中包括朝贡体系的基本观念与制度一直流衍至清朝末年,积极而具有建设性的外交规划一直未能建立起来。这证明对于国际关系与世界事务的认知、理解和参与上充满了前现代性。
    (二)前现代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接受、认知和评价
    尽管前现代中国并不是一些学者所描述的“法外国家”,但确实长期处于近现代国际法体系之外,与现代法治体系、现代国际法的关系相当疏远。这就导致了中国史实、中国话语体系与西方的断裂。所以在认知国际法上也存在着很大的调适空间。
    第一,传统中国文化心态中有华夷之别,这影响对主权平等现代国际法理念的认可。以文化优势设定自身的中心地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中国的天下观念并不包括领土占有、经济剥夺、人民奴役的因素,但这种尊卑有别的差序格局同样与现代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基本理念难于相容。这使得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制度思想观念和制度实践与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革命大幅转变形成的现代国际法观念、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第二,前现代中国与国际法的相逢具有冲击与压迫的特征。前现代的中国与国际法相逢是一个被动的、受胁迫的场景,从最初英国政府官员胁迫中国官员商议《穿鼻草约》,到后来签订《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国际法所显示的状态就是坚船利炮的西方强国用以压制和侵夺贫弱落后国家的工具。而此后其他西方强国陆续加入,与中国签订了更多的不平等条约,使得中国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了世界秩序的不公正、不合理,以及在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的世界秩序语境中的现代国际法的特质:它反映着强国的意志,由此更反衬出中国自身的弱小,以及在国际社会环境和国际法律环境中的不利地位。这必然影响中国对国际法作用的认知。
    第三,前现代中国对于国际法认知的基本态度处于初级阶段。受到胁迫的中国人对于国际法长期无法建立起良好的情感。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中国政府都无法接受中外所签条约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很多政府官员仅仅把条约视为一种与外国周旋的临时性措施。在中国与国外交流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官员认识到了国际法有可能带来公正的效果,但也有人明确地看到贫弱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手足无措。即使用国际法来主张自身的利益,也很难被强大国家所认可和支持。所以,前现代的中国对国际法是一种既疏远又恐惧,既希图国际法能够帮助中国又在心理深层觉得无可奈何的状态。
    (三)中国的前现代心态对于中国国际法认知与行动的影响
    回望历史,19世纪后半叶的中国,是《官场现形记》中所描写的吏治腐败、社会趋于解体的中国;是《孽海花》中缺乏热情和动力、对国家发展缺乏希望的中国;是鲁迅笔下人民蒙昧、思想观念冷漠的中国。19世纪后半叶的国际法是西方现代社会所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它充满了西方民族国家自身的特征和主张,强调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然而这种主权和平等却高度依赖于西方文明和政治制度。这样的一个古老帝国与现代性的国际法相碰撞,必然导致中国的可得收益微乎其微,而遭到的损失却不可估量。这意味着前现代的中国有必要迅速觉醒并奋力追赶,补上掌握和运用现代性国际法这一课。
    19世纪40-60年代,前现代的中国对于当时的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纯然处于一种茫然无知、慌张无措的状态。当时的国际法主要渊源是西方国家在跨国交往中的行动习惯,没有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的传统思想与行动方式。这就导致中国在现代性的国际法面前所体现出的不适应性。存在代际差异的法律认知与制度互相碰撞,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有着上千年法制传统的中国进行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制变革运动,自始也必然出现传统与现代的整体冲击。这两种迥然相异的法律体系、机制及思想的相互斗争与较量,所形成的结果难免是落后的、腐朽的观念被淘汰、抛弃,先进的、新颖的观念得到民众的认同和肯定。
    (四)通过摆脱前现代心态实现中国国际法的现代性跨越
    前现代中国的保守封闭理念在当今社会中仍然留存着一些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制度的忽视。在中国文化里,经常会将“人情”放到“制度”之上。虽有学者认为可以确立起一种以关系为基础的国际关系理论,但对于一个积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而言,对于制度的忽视很可能具有负面效应。因此,中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想要戒除前现代的负面影响,就要确立规则意识,要形成关注制度、认同制度、遵守制度、尊重制度的思想观念。在国际关系中,我们越来越强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在对抗一些西方国家所提出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制度”,而且也在摆脱我们长期所认可的以人情和关系为基础的秩序。尊重国际法、认可国际法,是中国走出前现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上的重要方面。
    二、步入现代化的中国对于国际法的认可与参与
    随着中国经历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尤其是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日益清晰地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落后性,确定了自身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要考虑的是如何走进现代性,如何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从实业救国到思想变革,中国士大夫阶层实际上充分意识到了现代性的缺失给国家带来的沉重负担和沉重打击,开始认真对待如何构建一个新式的国家,形成一个新式的社会体系的问题;此后国家的发展也一次次地证明了这个问题意识的正确性。中国文化同样认可法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种认可,意味着中国文化中存在着联结现代法治文明的接口,进而前现代中国也存在着走向现代性的接口。
    (一)高度评价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现代化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现代化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现代性(modernity)意味着现代世界(现代社会或现代文明)的实质、基础、核心,可以被概括为两个基本支柱,即资本和现代形而上学。现代形而上学的基本建制可以理解为“进步强制”,以及由此出现的“生产强制”和“需求强制”两者之间的内在勾连和共谋关系。现代性既是历史的概念,又是价值论的概念。在历史的意义上,是指从封建制度移向资本制度的过渡性质,价值论的概念是指通过与传统和旧习惯的决裂,追求新的质的变化的时代精神。现代性的核心内容包括18世纪以后形成的人道主义世界观,即高扬人的主体性、尊重个性;科学飞跃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生产提升;超验进步论的历史发展理念。它具有理性的主体以及合目的进步追求为中心的启蒙主义理念。现代文明初始且本质重要地由资本奠定基础、并制订其方向。现代性是一个分化的历史进程,其间既包含着理性的扩张,也包含了理性的自我反思。启蒙运动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理性的适用范围,树立理性的主宰地位、合法地位;而从19世纪开始,哲学开始对理性的极度权力提出疑问,并要求人们对此保持警惕。不难看出,前现代社会将世俗生活、世俗政治与思想观念宗教信仰纠缠在一起,追求那种神圣的崇高;现代性则主要聚焦于世俗生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层面,追求人自身的自由解放,倡导人性的崇高与美丽。
    现代化的社会生活离不开现代化的法治。现代化的法治意味着社会遵行以良好程序设定的法律,而此种法律无论在形式价值上,还是在实体价值上,都体现了明晰的“道德性”,也就是清晰、准确、连贯、系统,体现并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中,法律制度的面貌千姿百态、因地域文化而迥然相异,法制现代化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反映了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法律文明吐故纳新、除旧布新、弃旧图新的图景。它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和法律行动等各个领域多方面、多层次、多阶段的演进。由此,法治现代化的历史道路,可以表征为“价值规范冲突与转化”的模型或范式。在步入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被视为一个现代化社会的标准配置,信任法律、信赖法律、信仰法律被视为现代化公民须臾不可偏离的品格。
    (二)充分认可法治对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
    1898年至1918年这二十年间政治体制与思想文化观念的变革对于中国思想文化的现代转型、现代知识分子的起源萌生、五四新文化运动发生具有无法比拟的重要意义。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成为处理文化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其基本思想是区分文化遗产中的精华与糟粕,要求建立“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新中国成立后,当中国政府提出“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之时,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设定了国家政府社会文化发展前进的方向。只是由于社会的动荡和战略环境及选择的偏差,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显得更加曲折。
    在中国国家政治与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经过了对于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律和法制的彷徨和迟疑、经过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教训和觉醒,中国的治理者和思想者找到了法治国家的方向,明确了对外事务也要进行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新一轮现代化的号角。在改革开放与现代化的汹涌浪潮之中,法律、法律制度、法治理论在其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人们越来越清醒和明晰地认识到,一个现代化的中国不可能没有法治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治理、法律规范;一个现代化的中国也不可能不关注、跟进、参与国际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国内法治,也包括国际法治。人们期望的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政治架构和一个充满信心的社会进程。这也就意味着,在国际社会,法治永远是一个让社会保持克制与冷静、让人们的预期能够沿着既定的轨道予以实现的环境。
    在积极追求现代化的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法治方面也不断推进。其中有很多是基于自身的需要而探索建构良好的工作方式。当时的中国,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占据了现代化中国叙事的中心地位,其结果就是以经济建设的话语统摄其他各个领域的话语。例如,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尽管条文简单,却代表了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努力。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关于法制现代化的学术讨论。法制现代化是谁的现代化?主体、对象、步调应如何认识?尤其是,在法制现代化这一命题之下,应如何认知西方的法律制度、法治思想、法治实践?在学术研讨中既有旗帜鲜明的主张进行法律移植的学者,也有主张考虑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的论著。实际上,法制现代化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法制现代化包括法律精神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设施的现代化。
    (三)热情投入现代国际法体系,寻求国际合作机会
    国际法的存在和运行没有塑造出一个完美法治的国际环境,但显然好于一个“无法无天的世界”。国际法各部门的规范与运行模式差异所导致的国际法的不成体系,各国对于国际问题所确立的不同规则、所遵循的不同原则而形成的“比较国际法”,尤其是各种各样的区域组织、区域安排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增进了国际法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各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趋向于提炼、归纳、总结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共同基本法律准则,彼此某些方面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
    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大环境下,中国对现代化的国际法表达了积极认同的态度,通过接轨国际规范、了解和应用国际游戏规则来增进国际合作的机会,从而有效推动改革开放,全面促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积极加入了很多的国际法机制,既包括多边的公约条约协定体系,也包括一系列国际组织。中国在进入国际法体系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思想观念,逐渐确立自身的法治理念,构建了越来越良好的法治秩序。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必然包含着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开放发展的进程必然包含中国不断参与国际法治的趋势,体现出中国政府和人民日益丰富的法治思想观念、日益确立的法治信念与信心。这个历史进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建设、发展而不断清晰,而今,独立自主、和平发展、多边主义可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图景中国际法意涵的关键指向。
    (四)通过完善涉外法治为中国国际法的现代化跨越注入实质内容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现为多个维度,其中之一即需要在国际法的制定、实施、运行进程之中发挥有效作用,尤其需要将我国的现代化理念、需求和主张有机地融入国际法的体系之中。通过对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仅有市场经济、工业生产、体系化教育等有形的安排,也有在精神领域更加倡导积极进取、更加推进个人自由的思想动力。在制度层面确立起清晰且努力严格遵守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不可或缺的要素。随着人类社会的风险和人为不确定性不断增加,以法治的方式来维护人们的预期,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满足人们对于未来的期许、对于社会和他人的信赖,已经成为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因此,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也必须在制度构建和发展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建设层面,不仅包括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升级和更新,也包括积极参与国际造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改进国际法律规范。在参与国际造法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值得关注并积极与推进下述三个方面:第一,提升涉外法律人员的专业性。涉外法律团队不仅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展示人员,更是影响国际法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人员。我国参与国际法律研讨的专家不仅要有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尤其是针对代表我国参与国际立法活动的政府官员而言,要提升法律方面的专业视野、积极主动性和分析能力。无论是工业、农业、商业,还是军事、社会、文化,相关的政府官员都应当有更深入的相关领域知识和明确的国际法方面的认知,以期在国际立法、国际法的运行和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中国的立场和声音。第二,建立多元畅通的渠道,促动更多的教学研究部门专家参与国际法构建、变革更新的实践。国际法教学和研究者一方面通过观察国际组织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为中国的理论提升和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通过深刻反思国际规范和组织机构的问题而不断地向社会传递理念,并且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所以,让这些机构更加深入、全面参与国际法的确立和运行工作,有助于使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建构和国际法人才培养站在时代的前沿,成为国际法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同时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动力和智慧。第三,在政府机构的基础上,积极发挥非政府行为体的重要作用。这里的非政府行为体,不仅包括高等学校和法律的研究机构,也包括一系列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组织,以及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互关联的智库。只有将一些非政府的行为体建设好,推动它们在不同的国际场域内参与国际法确立和运行,尤其是对现行国际法的制度、原则、理念和效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够更好地表达现代化中国的国际法立场,使得国际法更多为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服务。
    三、强化主体自觉的中国反思国际法的现代性
    中国接触国际法的场景和美国在立国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和应用国际法的情境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美国总体上处于现代性代表之中,与现代性的国际法同步发展,也表现了美式现代性的弊端;中国则从前现代跨越到现代,又努力超越现代性的弊端,与现代性的国际法形成追赶、共进、反超的复杂关系。与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有几千年的国家治理历史,有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可以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西方的现代化路径进行反思与批判,进而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化理念、道路与进程。从前现代的视角看,现代性固然意味着多方面的进步和改善;但是从一个良好社会的理想状态观察,现代性无疑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后现代主义对于现代性的批判大多关注于诗意流失、人际生疏、环境恶化、竞争焦虑、社会割裂;从国际法的角度,现代性有着更为具体和确定的问题。在这一领域,中国有着很多可以提供的思想理念和措施建议。
    (一)作为反思与超越现代国际法文化语境的后现代性
    贯穿整个20世纪并持续推进到21世纪的今天,国际社会的一次次突发事件接踵而至,也将西方现代性的窘迫状态表露无遗。美国掀起对华贸易制裁、科技隔离、政治文化打压等手段而造成的国际关系紧张,全球性传染疫情而形成的国际社会全面影响,以及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给世界和平与安全蒙上的阴影,是当今世界面对的现实。当我们在狂风巨浪所引致的风险波动中审视国际社会的发展阶段时,不得不认识到,人类仍然处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仍然经历和体验着现代化的后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针对自身的环境提出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论断。
    现代西方文明的特征是高扬理性,以之作为人的根本,作为科学认识与道德规范的源泉与保障,并把社会的发展看作是理性化的过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性的到来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期盼的结果,理想的“理性王国”并没有到来。西方现代性沉溺于启蒙运动时期在起源上的进步性,西方现代性被包装成“永不过时”的精神遗产;凭借现代化历史成果,垄断现代性概念的定义权、现代性标准的制定权和现代性理论的阐释权;夸大资本逻辑的合理性、优越性,以资本扩张转嫁经济危机;建构现代化理论,将西方现代化模式普遍化且唯一化;确立现代性话语边界,在价值传播上强制输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所谓“民主政治”。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作为一项包含了世界图景、生产方式、价值理念、个体心性结构等的“总体性转变”,既给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成就,却也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内在局限与矛盾使人类社会陷入多重的“现代性隐忧”之中。非西方国家落入西方国家预设的现代化陷阱,被迫与西方国家“捆绑”在一起,形成经济上政治上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国际法规范中的强权痕迹和运行中的困境令人关注,西方国家表现出的“双标”使人们越来越对其现代性产生怀疑。面对现代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所表现出的深层异化,一些激进的哲学家对现代性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逐渐演化为反现代的思潮,即“后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孕育于“现代性”之中,其特色在于批判传统的“主体性”,批判理性至上意义,批判崇尚超感性、超验事物的传统形而上学,批判以普遍性、同一性压制个体性、差异性的传统思想模式,最终把对传统思想文化的批判归结到人的自由审美生活的彻底实现。历史地看,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批判始终是深入到资本的本质和现代形而上学基本建制的双重批判。对资本批判的原则高度实际上就应当(而且能够)依循对现代形而上学批判的深度和广度来标志。
    根据对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简单梳理,不难看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逆转性,而在历史时序上它开始于“后现代”对“现代”的反思之时,内含着对传统的反叛和应对“后现代”思潮的双重使命。如果我们可以接受“后现代”这个时间概念和思想概念,那么,后现代主义可取之处在于对自己的社会处境、自己置身于其中的文化传统进行批判。后现代的世界在反思着世界政治的逻辑,反思着现代的国际法。中国作为从前现代社会迅速发展变革进入反思现代性思想境况的大国,也同样参与到反思现代性、超越现代性的潮流之中。
    (二)中国与国际法互动的历史进程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观察,中国与国际法正式而体系化的接触已经有180余年。自遭逢之际迄今,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840-1864年,懵懂被动阶段。其时绝大多数中国人不知国际法为何物,更无国际法意识,完全受西方国家说辞的摆布。第二阶段,1864-1943年,初学初用阶段。中国人在知识上开始了解国际法,在实践中开始利用国际法解决问题。在这期间,中国政府也数度试图修约改变西方列强通过国际法侵害中国利益的方式。第三阶段,1943-1971年,初展头角阶段。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基本得到认可,1943年开始,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相继被废止或重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些国家对中国的新政府采取不予承认的态度,而且中国很多国际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合法席位被台湾当局所占据,中国无法全面使用国际法规范、参与国际法体系。第四阶段,1971年以来,全面恢复、参与和发展阶段。以1971年中美关系解冻和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为契机,中国的国际法地位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法上的正当权益逐渐全面恢复,中国在国际法机制中的参与逐渐增多,中国以一个国际法治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引领者的地位,走在了国际法治文明的显著位置。
    从这一历史进程的归纳总结可以看出,中国从前现代时期开始接触具有强烈现代气息的,主要反映西方资本主义扩张逻辑的国际法。自彼时起,中国的社会局面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政治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经济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文化上,民族性、大众性、科学性得以确立,理论与教育再度勃兴,中国文化整体状况有着复杂而深远的变革。在法治领域,历经曲折逐步建设起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法治思想。与这一进程平行运动的是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各国法律相互借鉴、国际交流,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也呈现出丰富性和多样性。国际法规范和理念都缓慢地经历着改进:从简单的战争与和平的规范,推进到限制战争的手段与方法、保护战时伤者病者和平民权益、对国际航空、人权、外空探索、环境保护、经济交往与规制措施进行调整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从完全体现西方意志和文化的概念、原则、规范运行体系,到逐渐加入非西方的参与、非西方国家的主张,尤其是在学术上增加非西方国家的因素的进步过程。
    (三)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对现代国际法系统反思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进一步发展壮大,对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努力实现本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要积极投身于全球事业发展建设,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无论人们对中国兴起持有何种看法,当代中国的综合国力之强大已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客观现实;中国作为一个冉冉兴起的发展中世界大国必将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也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认可,这成了国际社会关于中国问题的主流话语。我国的民族复兴话语与叙事牵动了全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推动了对西方主导的现代化的反思。反思性法制现代化主要反思的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曾经依赖的“西化”路径,其规范基础是商谈政治,法律范式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方法论根本上应是“反思性法学”。其中必然包括反思性法制现代化中的西方化倾向,注重法治现代化所包含的权力、权利、义务界分的功能,深刻分析法治作为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的价值。
    在此语境中,中国对国际法的认知有了新的跃升。更多的人明确地看到了国际法的积极作用和国际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困境,尤其是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法话语。历史的丰富财产不能够非常有效地对接现代社会的法治需求,而对于现代主要来自西方的国际法体系又感觉不能够完全信任、不能够妥善应用。此时,如何有效地架起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与当代世界格局之间的桥梁,就是非常紧迫的任务。这意味着,聚焦21世纪的当今环境,我们应当对国际法确立清醒的态度。中国知识界不仅看到了在国际法的现代性中所具备的优点,也看到了现代性的国际法所蕴含的不足,努力在更高的平台积极促动国际法的确立和应用,并努力在这种问题和困境的结构中,寻找中国可以为国际法的发展所能提供的资源和智慧;力图以更加健康均衡的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经济繁荣、文化包容和环境友好作出坚实的努力。积极引入后现代的思想理论有助于对原有的国际法价值进行现实社会生活环境中的重新评估和考量。
    现代化的国家必须关注国际事务,参与全球治理。为了建设现代化的全球性法治文明,我们需要洞悉现代国际法的结构性困难。当代国际法仍然是弱法,对国家的约束力和引领力差,不是团结的法,主要还是共存的法;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国家没有合作的义务,多边主义仅仅是一种倡导。法律发展的现代化模式成为思维定势,甚至转化为“霸权话语”,很少有人质疑其逻辑分析架构与预设前提,因而更需要警醒现代法治话语的霸权特征。对于进步和正义的信仰需要在多元主义和多样化的条件下建立连贯叙事,让人们感到幸福的正义社会面临重重困境。正是因为不存在超越国家力量和国家意志的体制与机制,国际法很难要求大国承担某些义务,而只能是劝说或引导大国采取某种行动。但是在大国一意孤行的时候,国际法、国际社会显然难于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约束和促动。此中需要警醒的是,现代性的国际法运行在现代性的国际社会之中,非西方国家明确地认识到,平等只是一种幻象。所以,面对周边国家和世界相关国家对于中国自身的形象确立,需要坚决反对大国沙文主义、强权政治、霸权欺凌的心态。这一点,不仅在新中国成立不久提出的、载入宪法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有明确体现,而且历届领导人都反复强调中国不称霸、与各国平等交往。这种情况同时也就意味着,由大国所引领和带动的国际法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力量为基础的,尤其是在领土安全、武力使用方面,此种境况尤为明显。以实力带动的国际法架构就意味着普通国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代表性和说服力都比较弱,难于使国际法规范确立、运行、监督的过程呈现出民主的状态。也正是因为此种情况的广泛存在,人们才会评价当今国际法存在着民主赤字。国际关系的行为体要积极变革国际法民主赤字的状况,在环境问题上提升国际法的民主性,在经济问题上实现共同发展。
    反思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从前提和论证逻辑上反思传统国际法。从历史实践看,古代亚洲诸国并没有形成西方国际法所说的领土观念,完全按照主权意义上的领土观念解决一些问题对非西方国家是不恰当的、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反思现代性的国际法,特别需要反思西方法律的自由主义逻辑。自由放任不仅是西方倡导的法律的特征,也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现代性法律的主要倾向。20世纪中叶的西方理论家对于世界发展的展望,不仅包括从进步到创新、超越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提升社会的教育水平、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等内容,还梦想着“自由的西方”会让“东方消失”。但自由放任的思想和实践在绝大多数非西方国家的实验都没有成功。中国在国际经济法以及整体的国际法观念与政策(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安全、共同发展等)中显然都反对这一现代化性。
    (四)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进中国国际法的现代化跨越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内涵。这一概念继承并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念,在中国所倡导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谐世界理念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对于国际法的立场、价值和方向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成分,体现了深刻的人本主义的关怀。在中国古代的文化体系之中,人的重要性长期被关注和倡导。这里,人的重要性经常是在君民关系、官民关系中体现的。包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也包括“水则载舟,水则覆舟”。通过一系列的比喻和阐发,说明民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性。在西方社会,则主要从文艺复兴开始展露出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肯定。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在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以及中国自先秦以来的典籍中都有对于人的价值的重视,但是很少有文献将人作为跨国事务的价值核心,尤其鲜有充分的阐释,并且成为一个国家的国际秩序主张。国际社会上虽然有《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人权的文件作为重要的提示,但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前,国际法高度倡导国家本位,很少有国际法机制将人做一个类主体,关注其所共同面临的近况如何共同处理的问题。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兼济天下”的广阔视角、“协和万邦”的团结意愿。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出对于世界风险的关注,以及在全球风险社会的前提下充分认知和警惕风险、努力应对风险的思想,并且体现出应对风险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的强调。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共同规划建设协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机制使得人类共同的挑战和风险得以共同解决。其隐含的意义就是,人类社会必须更加充分地合作,推进国际民主,展现国际团结和协调,落实真正的多边主义,避免在单边主义、伪多边主义的行动中给国际社会的改善和进步带来负面影响。第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对于国际法的具体工作领域和价值取向提出了宏观的指导。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被细致地阐发以来,其所关注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个方面,即成为中国国际事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主张。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规范体系,自然也必须考虑国际事务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性主张。故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法、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文化和文明的法律机制以及国际环境法等领域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提供了国际法治变革的中国立场与中国期待,为国际法的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理念,使得中国现代化的思想观念主张和方案贡献于国际社会的制度建设和秩序设计。
    结论与启示
    中国从一个前现代化的国家与国际法相遇,认知国际法的规范,体会国际法的作用,观察国际法的确立,参与国际法的运行。经过与国际法的反复互动,中国在思想观念上意识到现代性的重要性,并努力向现代化国家进发。在国际关系上,中国也同样在走入现代性国际关系机制的过程中,在参与国际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现代性国际关系、国际法律制度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防范、遏制、阻止和改革。一个半多世纪以来,中国从一个不了解现代国际法、不愿意应用现代国际法的前现代国家,转变为认知国际法、应用国际法、积极参与国际法发展的现代国家。中国在当代面临着积极建设和发展现代化、走入现代性,同时又要反思现代性所存在的问题,深刻批判现代性的缺陷,构建超越现代性的良好治理模式的双重任务。处于前现代的中国看待充满现代性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难免存在着诸多的敬畏感、神秘感,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种仰望的态度。即使在中国积极推进现代化的时代,看待现代国际法的状态也仍然需要我们去补课、接轨与学习。
    到了21世纪,中国经历了前现代到现代的变革,也体会了现代经济所存在的问题、现代政治所隐含的风险、现代文化所导致的困境,也就更能够清醒、明确和透彻地认识现代国际法,不仅肯定其积极正面的内容,也充分认识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在更加全面的视角上去看待现代性的国际法,从更为高远的站位去评价现代国际法,并进而给现代国际法以更为公允的判断和更为明晰的指引。当今,中国的主体性更加丰满。中国日益深厚地了解和支持全球治理,思考世界的现代化发展方向,中国对于现代性的国际法呈现出反思和批判的态度,从而提出了国际法超越既有现代性的一系列主张,其中包括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付诸实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通过新的安全观念来奠定国际法的新主题,尤其是推进安全、发展、文明几个领域的全球性倡议构划国际法的新原则,形成新的国际发展环境,促进国际社会积极健康的发展。
    从超越国际法现代性的角度出发,我们最重要的任务是在了解现行国际法诸般困境问题之后,激活传统、融合实践、连结理论、创生智慧,批判和改进现代国际法,提出中国方案、中国建议;将中国立场、中国认知有效融入中国所提出的国际法议事日程之中,使之更好体现国际法发展的世界性、时代性,避免国际法现代性的负面因素和缺陷转化为国际社会的秩序困境,避免国际法现代性中不利于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地位需求的内容伤害国际社会的理性和公正。我国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应深刻分析现代国际法的优势与问题,明晰国际法的力量与弱点,而且在中国逐渐成为一个世界顶级大国的过程中,反思国际法现代性之中所存在的不足、短板,批判现代国际法所体现的强权主导性和约束能力弱的特征,努力为国际法的变革发展完善提出更优方案、作出坚实贡献。
    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5年第1期“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栏目。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