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晔: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四重超越
郭晔内容提要: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开辟的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特殊表达。回望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解决了法治领域的传统和现代、中国和西方、理论和实践、制度和人诸关系的难题,开辟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拓展了中国式法治文明新境界。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生成逻辑可以概括为“四重超越”,即从“传统”蜕变为“现代”的传承性超越、从“他者”回归到“自主”的包容性超越、从“悬设”外化成“实践”的创造性超越、从“至善”升华至“至美”的审美性超越。
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在人类文明谱系上的一个定位,其思想来源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概念。在这一概念的理论光谱之下,我们可以基于“法治”独有的现代意义、“全面依法治国”独特的实践价值、“良法善治”独具匠心的文化内涵,推演和抽离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特殊表达。它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孕育萌发、成长成熟。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展开法治文明叙事的根本依据。笔者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为主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世界法治文明演进、人类法治文明创新为观照,对“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在内涵上具有的“四重超越”特征进行法理分析。
一、传承性超越:从“传统”蜕变为“现代”
法治实践在中国大地上深入广泛地展开,非常明确地回答了中国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法治在中国土壤上的扎根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生了一次蜕变,这实际上是中华民族“法”文化从“法制”到“法治”的自我超越。在超越中,我们并没有简单否定过去,而是在东方之土上栽下了法治生命的新枝。 首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第一部人民宪法,人民民主在中华大地上牢牢扎根。“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我国历史长河中,虽有《法经》这样名垂青史、《唐律疏议》这样内容结构较为完整的法典,但近代并未从内部产生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宪法、人权以及必要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国家法律,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面临的第一大法制任务就是制定宪法。1953年,毛泽东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领导起草了新中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制定宪法是一方面,让宪法这颗种子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并释放鲜活的生命力是另一方面,后者是在宪法高水平的实施和与时俱进的完善过程中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宪法修改和实施中积累了经验。新时代以来,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新实践深入人心,宪法精神融入治国理政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一过程中,中华传统法制文明被唤醒,生长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现代新枝,实现政治文明从传统到现代的蜕变。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从法律体系、法典化到法治体系的飞跃性成长,激活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法治潜能。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废除旧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新法,新法制最初是稚嫩的,但却充满生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动,中国法制实践也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不仅全面修改宪法形成“八二宪法”,而且开始按照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人类法制建设的逻辑和基本规律,形成了由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新时代,一方面,编纂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成功编纂,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向系统化、精细化,彰显了我国科学而成熟的立法技术,展现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文明气质。另一方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备,上升到注重法律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注重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机衔接和融贯、注重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推进,从而把国家制度文明提高到“大国法治”的新水平。法治体系是中国式治理文明的表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文明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通过法典化和法治体系建设,新时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气象,展示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姿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气派已然初见雏形。
再次,法律理性汇入中华民族的千年血脉。历史上,中华文明蒙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赶上生产力革命的步伐,这也非常鲜明地体现在国民的意识上。长期封建统治下的中国人民禁锢在宗法制度中,权利意识匮乏,使中国大地缺少生成现代法治的土壤,法治文明只能在 “法制”维度“初显”。因而,权利意识觉醒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必然面临的现代文化难题。改革开放带来了市场经济的理性思维,社会主义法治让权利意识“播种”在人们心中。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修正案后,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进入人们社会交往的各个环节,推动中国从一个“无讼社会”逐渐迈向“诉讼大国”,权利意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扎根”。全面依法治国从内向外补足了中国社会匮乏的宪法制度、权利意识、契约精神、规则理性,促进以家为本位的伦理的人转变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理的人。新时代以来,诉讼又有了向传统法律文化回归的迹象,与诉源治理的非诉讼方式相融合,真正把中国人崇尚的“礼”和现代需要的“法”结合起来,人们“义务本位”的伦理观和“权利本位”的法理观相互映照,形成了全民道德情感和法律理性相互共生的局面。
最后,政治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上的“革故鼎新”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地基”上铺就了通向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国家各方面工作实现了法治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变为了现实。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蒙辱和文明蒙尘的遭遇,动摇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信心。我们的文化自我批判已经到了极致,甚至是站在传统的对立面去追求现代化。例如,在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对“德治”的警惕,在法治问题上要不要抛弃传统,是伴随中国法治现代化全过程的问题。“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命题的提出,创造性发展了“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传统理念,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提供了法理根据。又如,法治在进入“乡村”这样的微观场域时,遭到了农耕文明下乡村文化的抵挡,“秋菊打官司”似的法治文化冲突问题长期存在于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基层党组织的灵活能动实践,创造性提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基层善治理念,形成了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基层自治规范和乡风民俗的多元社会治理图景。正是在法治实践的艰难探索中,我们逐渐确证了正确的法治道路,在法治文化上保持了自主性,并逐渐在“现代”和“传统”之间找到了平衡。
二、包容性超越:从“他者”回归到“自主”
近代以来,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陷入了“落后必然挨打”的极度悲情中。在这种背景下,西方道路、西方价值、西方文化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极具吸引力,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法学伦理建构上,都明显带有“移植他者”“学习他者”的痕迹。而后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证明,中华民族从“他者”中解脱出来,也遵循了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在法治上有了自主性。
首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迷惑于“他途”。有日本学者曾提出:“文明可以比作鹿,政治如同射手,当然射手不只一人,射法也因人而异,不过他们的目标都是在于射鹿和得鹿。”通向现代法治文明的道路有多条,无论别人的道路情况如何,我们都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开辟自己的道路。这既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华文明自强不息的内涵所在。“作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现实、社会现实、制度现实,这决定了它要解决许多西方国家不曾面对和无法解决的法治问题。”基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教训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经验,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个“核心要义”,也具体贯彻落实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例如,我国第五次修改宪法时,科学地回应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辩难,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了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制度设计上,摆脱了“三权分立”“宪政”等政治修辞,形成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中国逻辑;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上,破除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绑架,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生活幸福就是最大的人权”的中国法理。道路自信是我们树立法治自信的本原和根基,是我们真正在法治问题上建立自主性的标志所在。
其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迷幻于“他相”。正像在哲学上破除西方形而上学的幻相一样,中国法治也从西方形式法治中走了出来,建立了良法善治的新法治模式。法治究竟本身就有价值还是达成其他价值的工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争是法理学上旷日持久的概念之辩。“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陷入概念争执中,而是在实践中找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合作线索。这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创新实践:一是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构成,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价值得到肯定;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的各环节,让美好的价值成为法治的启动程序,从而把制度的价值转化为法治本身的价值。这两方面在实践中相融贯,在概念上生成了“良法善治”。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形式法治的突破,也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独特魅力。
再次,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不迷恋于“他方”。“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不是数典忘祖,不是在追求他方之光的过程中丢失自己,更不是斩断千年传承的文化血脉。正是因为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我们才避免了“全盘西化”“照抄照搬”的理论风险,成为世界法治的贡献者。例如,我们运用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的历史经验和智慧,形成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新时代变法观。又如,我们吸取古人“天下无讼”的思想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枫桥经验”,提出“诉源治理”并将其纳入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内涵之中,防止了社会矛盾过度激化的“诉讼爆炸”,塑造了中华司法文明新形态。再如,我们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德法共治思想中,创造性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良法善治思想,为世界法治理论创新做出了贡献。更令世界瞩目的是,我们以“天下大同”的和合文化为基础,立足世界历史大趋势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超越了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世界公民”理念。应该说,中华民族现代法治在理论上既走出了西方意识形态的强势包围、坚守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又让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生命得到延续、更新和升华。
我们在迈向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没有照抄照搬、亦步亦趋,而是保持了在道路、制度和文化上的清醒和自主。更重要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保持着对世界普遍问题的关注和对本国特殊问题的敏锐,以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为内在逻辑,广泛吸纳了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显现法治文明上的包容性、互鉴性、开放性特征。例如,我国民法典在编纂技术上吸收了德国“提取公因式”方法,在体系和法理上借鉴了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典规定,并使得这些外来要素与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融合,在世界范围内塑造了21世纪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典范。当然,更多的“自主”也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如有学者所言:“中国日益不能再靠‘跟跑’方式获得发展,不能做西方世界的‘回声’,而是在很多方面进入了人类前行的‘无人区’,必须代表人类先‘打个样’。”
三、创造性超越:从“悬设”外化成“实践”
受国情世情影响,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遭遇到许多“前无古人”的难题,比如,党大还是法大?如何消除法治和改革的二律背反?在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人类法治史上的普遍性问题,如“法治天下”是否可能?如何以法治促进持久和平和人类福祉?这些问题的讨论伴随新中国法治建设史的全过程,许多难题只是暂时被悬置起来,尚未得到充分圆满的回答。因而,解开“悬设之问”的过程是一个在实践中反复试错的探索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试点改革、投石问路,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诸多“悬设之问”不仅在理论上获得解决,而且在法治实践中开始落地。
首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回应“党法之辩”。“‘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本质一致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党长期执政的可靠保障,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二者的本质一致性,不是缘于概念的思辨,而是经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依法执政实践所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不仅有宪法上的充分依据,而且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事实。从规范上看,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新时代以来,我们通过宪法修正和党章修改促进了党章和宪法的衔接,使得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在精神上一致、在内容上相辅相成。这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创新,中国共产党独树一帜地为“自律”立规,把国家之法和党内之规有机结合起来。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发展来看,“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窑洞之问”,终于在“人民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实践递进中得到了解答。
其次,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化解“变法之争”。在处理法治和改革关系问题上,长期存在两种错误认识:一是改革就必须突破法律禁区,因而法治是改革的障碍;二是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权威亦不可动摇,因而改革就是挑战法治、背弃法治的信仰。这一破一立的二律背反只是概念上的矛盾,而现实的法治实践既非全“破”亦非全“立”,而是破中有立、立中有破。新时代推进的法治领域改革,不是推倒重来、于法无据的任性改革,也不是缩手缩脚、作茧自缚的固守教条,而是通过试点机制从小到大地推广改革经验、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等,把握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通过授权地方有先行先试的权力、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仅实现了改革和法治的一致,而且使得二者可以良性互动、彼此借力,创造出法治改革新形态。新时代“变法”是一种改革和法治的辩证法,是中国共产党在汲取中国古代变法智慧基础上边探索边总结的重要规律,为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双赢”范式。改革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方法论,不仅促进了法治水平的提高,而且也为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正向效能,特别是解决了许多制约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学者说:“面对中国发展模式之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快推动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方位提高立法、执法、司法质量,以高质量法治促进高质量发展。”这一点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体现得十分明显。例如,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健全网上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系统、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等方式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不仅确保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实现,而且也促进了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的发展。
再次,努力推进国际良法善治,破解“国际秩序之乱”。世界市场形成后,国际社会能否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国际法治状态,是思想史上的疑难问题。以宪法为基础规范的国内法治秩序,是国家主权框架下的产物,由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呈现的国际法秩序,却没有可靠的统治权力作为后盾,因而难免陷入“失序”,这也是国家和地区间战争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面对越来越广泛而深入的国际交往,实现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双向互动,尤其是以法治促进世界持久和平和繁荣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是各国人民的普遍需求。近年来,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定地维护国际法秩序并能动地参与国际社会的规则制定,目的就在于促进国际社会更高水平的法治化。国际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不仅体现为规则和做法的变革,更要求“理念”的变革。例如,我国明确提出“涉外法治”概念,创新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二元划分的传统模式,构建起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元法治空间模型,这也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各国交流交融、文明互鉴、命运与共的文明趋势的超越性理解。又如,中国立足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先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把“良法善治”的文明范式融入全球治理,为解决人权赤字难题和完善全球人权治理开出了良方。
此外,时代在转换,实践在发展,问题在更新,越来越多的“悬设之问”被提出来。例如,网络空间要自由还是要秩序?这是秩序和活力关系之问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我们在国际社会上呼吁数字人权、数字善治,提出数字治理应当遵循的法理和伦理,提倡构建网络空间治理共同体。可见,以“良法善治”为表征的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不是一个符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实践力量,因而才能破解诸多认识论上迷茫的矛盾幻象。
四、审美性超越:从“至善”升华至“至美”
法治只有融入民族的血脉之中,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才能真正属于“中国”。“中国传统文化是历史的,而文化传统则是现实的,传统文化必须转化为文化传统才是持久的。”现代法治引发了传统东方社会的转型变革,但转变也带来了新的“现代性”问题:灵魂和肉体分离。利益的追求、欲望的释放、自由的任性,让肉体逃离了灵魂的束缚,但并没有带来真正的幸福。而法治文明在最终意义上,探讨的不是如何创造规则来安置人们行为,而是如何通过驾驭自己的行为来安放灵魂。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已经不是第一个层次上的单纯“延续”或“传承”,而是沿着传统中国的法理脉络“寻找”在法治框架下治愈心灵的“药方”。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从权利感受、法治精神、中国气派三个层次展现了这种“审美性”超越。
首先,人权从抽象概念上升为具体的权利感受,展现“权利之美”。法治的目的在于人民,法律的基石是人权。西方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证成人权正当性,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权不可剥夺,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人权观。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基于百年人权奋斗历程,提出“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强调人权不应是遥不可及的抽象概念,而应当是可感的、具体的、日常的具体概念。如果作为法治根基的权利,不能走入人的内心并从心底自觉升腾起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尊严感、公正感等实实在在的感受,就只能是写在法条中的文字,苍白又无力。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饱含着“法”与“人”关系的真谛,其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从心底油然而生的“权利感”。习近平一再指出:“着力解决市民关注的经济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民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让正风反腐给老百姓带来更多获得感”,“让亿万农民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些重要论述表明,中国式现代化的一切方面,都指向老百姓的权利感受;中华文明的一切落脚点,都在于把文明成果种在人们心里、送到人们身边。具体到法治领域中,这种权利感受更多地表现为“公正感”,即在法治各环节、各方面都时时处处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其次,法治从政治层面拓展至精神层面,揭示“法治之美”。法治文明在初始意义上体现为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属于治国理政的政治范畴。但在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法治文明是人类精神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的总和,体现出法治文明内涵的丰富性。特别是,法治体现出人类驾驭自己的理性精神,不仅应该写在纸面上,而且应当转化为真实的法治生活。中国共产党把全民守法作为法治实施的重要环节,提出“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本质上要求法治规范渗入社会生活细节,成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习惯,从而生成一种自然而然、无预设目的的法治美感。具体而言,这种法治美感体现为三个层次: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即认识到法律既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工具,又是应当遵守的规范。有了法治意识,人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从“信访”转为“信法”,法律逐渐从一种外在的威慑转变为内在的自律。二是法治思维和方式,即依法办事,把法律规则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这适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为重要。三是法治环境,即全社会厉行法治而塑造的文化氛围。经由这三个层次,法治就从一种“政治之善”转化为一种“精神之美”,成为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并逐渐融入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之中。
再次,法治从实践维度上升至理论维度,叙说“法理之美”。法治文明的真正魅力不在器物之上,亦不在法典之上,而在无形的文化魅力之上。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这里的“中国道理”和“中国理论”,在法治的美学维度就是“法理”。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法理”体现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的“政理”,诸如“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是中观的“治理”,诸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是法治精神的真谛”;三是微观的“事理”,诸如“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在悠长的中华文明史上,“法理”体现在经史子集的诸多经典表述中,如“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盖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比较来看,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的诸多法理,来源于中国传统法理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出中华“法理”从传统到现代的一脉相承。更重要的是,“法理”不止存活于政治家的话语中,也蕴藏在每个人的生活里,传递在街头巷尾的“评谈”中。我们在许多“乡规民约”中都可以看到法理的身影,有些是朗朗上口的歌谣,有些是耳熟能详的规矩,展现出乡村基层自治中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法治文化风貌,也体现出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相交融的美好境界。中华文化土壤里的“法理”又转化成滋养中华文化的能量和推动法治文明创新的动力,成为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砥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文化“酵素”。
五、结 语
文明是人类生命成长的历史叙事,沉淀于过去、锤炼于现在、成熟于未来,每一个民族都展开着从古至今的生动神奇的文明画卷。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经历了“千磨万击还坚劲”的凤凰涅槃。用“四重超越”来概括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生成逻辑,本质上映射的是四重关系:第一,传统和现代的关系。中华民族在从传统专制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把“批判性传承”放在了首位,“现代法治”之瓜熟、“传统法制”之蒂落,中华民族的文明长河在法治大潮之后更加绵延恒常。第二,中国和西方的关系。中华民族面对西方强势文明的入侵,是低头全盘接受、还是抬头择善而取,这伴随着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之所以为世人瞩目,正在于把“主体性”这一人类现代文明的实质坚持到底,让中西文明之光在交会时发出更为绚丽的光彩。第三,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面对前所未有的理论探索,中国人民以实践破形而上学之“相”,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才能开辟豁然开朗的文明胜境。第四,制度和人的关系。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不止停留于浅层次的“制度文明”,而是以制度为“匙”打开中国式现代化之门,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止追求“善治”,而且触发法律、法治、法理的“美感”,让“法治”由“缘”转“因”、化为中华法治文明的生命因子。在经过“四重超越”之后,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既能自身放出光彩,亦能激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文明子体系再生,并共同生成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本体。
郭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