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行使

邬先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行使


    期刊名称:《国际法研究》
    期刊年份:2015.(4):40-54
    作者:邬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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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以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且集中行使为 基本手段,以在索赔个案中提出责任限制抗辩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专幸规定, 程序设计不够严密, 且有相互矛盾之处, 致使 法院在审理基金案件中有法难依、 裁判相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 讼特别程序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 的若干规定》 虽然进一步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相关事项, 但是仍未建立系统、 完 整、 协调的程序规则, 且与现行立法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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