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徐明

    美丽中国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多部门的合作、多领域的协调,需要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这些重要论述,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创新。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和方面加强法治建设,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
    立法是法治过程的起点和法治工作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建设美丽中国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又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不断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美丽中国建设的立法体系。
    制定全面的立法规划。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首要任务是制定全面的立法规划。这一规划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环境监测、气候变化适应等多方面的需求,确保法律依据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方位多层次覆盖,从宪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法、单行法、行政法规、环境标准等多维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集群。
    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与可预见性。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需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可预见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社会条件。借鉴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加强环境污染控制,依据最新的空气质量和水质监测数据来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标准。提前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挑战,以便及时调整法律框架。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污染物质和环境风险可能会出现,法律应当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这些变化。提升立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建立独立的科学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立法方案的科学合理性,确保立法不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作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和公正的决策。通过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预见性,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生态环境风险挑战,确保法律体系的持续适应性。 完善法律法规间的冲突协调机制。为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间冲突协调机制。为解决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必须明确法律法规在冲突时的优先适用规则以及通过何种修订程序来解决冲突。建立减少法律法规重叠的机制,通过整合相关法律规范,或制定更加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来实现目标。建立法律法规的定期评估和修订机制,以确保法律法规与不断变化的环境状况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还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及其保护的现实需要,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
    高质量的执法,是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凸显了在法治轨道上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的迫切需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现实问题和社会挑战。如果没有法治作为坚实的保障,徒有法律而不加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无疑将是空中楼阁。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随意性强、执法力度偏弱、选择性执法频发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无法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后果,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高质量执法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力,使美丽中国建设的各项举措真正落地开花结果。唯有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高质量地执行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转化为法治实践,美丽中国建设方能通过法律措施真正融入社会的各个层面。
    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的影响。不容忽视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在环境保护执法中不愿意采取严的措施,更有甚者,在执法中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有意纵容。为此,有必要通过垂直管理、跨区域管理等方式,建立更加科学的执法机制,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不折不扣得到执行。
    从法治层面加大执法力度。从法治层面加强执法,意味着执法措施、执法频率和执法强度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原则。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执法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是处罚,还包括改善和修复环境的强制措施等。
    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不仅要关注地表的污染和破坏,而且要关注对地下水源和土壤污染等情况的执法。同时,陆地和海洋之间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需要协同执法,以避免陆地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区域联动执法是指不同地区之间需要建立合作执法机制,共同应对跨区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措施不受地域分割的限制。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执法监察成员由上级政府机关、社会第三方、群众代表联合组成,定期评估执法工作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必须符合法治原则,保障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司法是加强法治保障的根本,是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得以实现的必要方式、重要标志与检验尺度。公正司法成效能够统一全社会对于法律的理解,增强法律执行的约束力,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树立生态文明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更加自觉地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环境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养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体系,提高环境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与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完善环境司法解释,针对环境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创新环境司法方式,积极推进环境审判体系改革,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等。
    努力让司法更阳光透明。构建权责一致、开放透明、亲民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审判质量,增强环境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司法透明度,以专业、公平、公正的司法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公正司法,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环境权益,为美丽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只有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环境法治的践行者,自觉遵守和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进程行稳致远。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必须重视全民守法,这是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基础。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态文明法律知识,传播生态文明法治理念,不断提高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素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揭露环境违法问题。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法律尊严。
    引导人民群众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守法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努力引导群众真正成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自觉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真正落到实处。高度重视全民守法,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内容。唯有持之以恒地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能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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