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长:大国法治的不能承受之重
孙家红4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唐一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其官方履历,自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唐一军曾任司法部长。故而,唐成为近20年间继吴爱英(2005年7月至2017年2月)、傅政华(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之后第三位因为贪腐问题被查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或“原司法部长”)。作为一国司法部长,位高权重,何等风光,竟然在如此短时间内高密度爆发严重贪腐问题,或锒铛系狱,或被行政降级、开除党籍,俨然成为大国法治的不能承受之重。
昨日看到唐一军落马的消息,随即发了一条微信,“恭喜”最近几期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因为他们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面带有吴爱英、傅政华、唐一军的签名,也就比别人多了一层喜剧色彩。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话。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每天携着法界大老虎、著名贪腐官员签发的资格证书,去追求公平正义,帮人伸冤理讼,足够讽刺和尴尬。因此,不乏有人主张:出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之需要,应该立即放弃这些被严重玷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给每个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换发新的证书。——如此主张,似乎在吴爱英落马之际,便已有人提出来。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2024年1月10日司法部网站发布公告称,自今年2月1日起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面不再有司法部长的签名——算是对于上述尴尬的一种化解。但是,作为可能伴随法律从业人员一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仪式性、庄重性和重要性无以复加,是否仅仅钤盖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章便已足够,却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揆诸常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意味着国家最高司法当局对于法律职业从业者资格的一种认定和赋予,彰显着中央司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代表着国家司法正义的最高标准。那么,谁又能代表“国家最高司法当局”呢?按照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在物格层面,一国之最高司法部门(司法部)是其当然代表,而在人格层面,一国之最高司法部门(司法部)之最高长官,则自然是不二人选。
其实,这是一百多年前无数前辈精英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始,便已知晓的道理。日昨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参观,看到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帝退位诏书》的复印件,末尾署名者除内阁总理、外务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学务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农工商大臣、邮传大臣、理藩大臣外,“司法大臣(沈家本)”赫然在列。而在中华民国初期的《政府公报》中,但凡中央政府发布的重要文告,在“中华民国大总统”之后,亦必有“司法部长”之签章。由此我们认为:现今施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除了钤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章,应该同时加盖“司法部长”的公章,以示对于国家最高司法权力的尊崇。
但,“王莽谦恭未篡时”,基于政治或法律上的高风险,作为个体化的“司法部长”,未来不无可能成为国之巨蠹,沦为阶下之囚,面对此景,情何以堪,似乎又不便钤盖司法部长的个人名章。为了充分摆脱此种窘境,其实不妨参照人民币加盖“行长之章”的做法,在每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司法部长”的方形印章,一则足以彰显国家最高司法之权威和信用,二则一定程度上弱化司法部长个人因素之影响,于国体政体也较符合。而在技术上,或可将之设计成一项防伪标识,以免鱼目混珠。
至于那些在吴爱英、傅政华、唐一军担任司法部长期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出于清除污染、肃清余毒之需要,并免未来执业过程中发生尴尬,则可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统一更换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个人自愿基础上按照一定程序原则,随时进行申请和更换。
战国末期,荀子曾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明末清初,黄宗羲则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在中华数千年“治人”“治法”的拉扯纠缠中,如果将“人”视作最为灵动也最难捉摸的政治元素,那么“法”(制度)则往往意味着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预期。无数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制度)带有一定的中性,可能比“人”更为可靠,因此不能任由人性毫无节制地自由发挥,必须纳之于“轨程”(即“礼”或制度)之中。即便在某些特定时期,某些制度的设计者或执行者可能给社会运转多少蒙上些个人色彩,但国家欲追求长治久安,从根本上恰恰是要基于理性审慎的态度,同一些阶段性、暂时性或不确定性较强的因素作斗争,甚至刻意淡化某种神秘的个人化色彩,打破对于个人任何形式的依赖和迷信,从最一般的意义上避免“个人崇拜”。我想,对于一件件单薄却无比庄重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言,是这样的;对于举国体制下的方方面面,也基本应作如是观。
作者: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寄庐主人常自在”微信公众号,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