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英树:宪法学上的“安全”与“安心”
森英树【摘要】 “想安心地过一个安全的生活”的人类愿望因层出不穷的危险、不安和威胁而变得绝望。近代宪法均将个人的安全作为权利加以列举,但在文本中同时使用了safety和security两种表述。近代的课题是将人们“免于具体危险的安全(safety)”作为“人的权利”,并在将来也予以保障,那种消除人们的不安进而带来安心的体制就是security。安全权利的主体是个人,国家安全的建构只有回归到作为人的权利的安全的原点上,才能形成合理的安全与安心的体制。
【关键词】作为权利的安全;作为制度化任务的安全;安心;国家安全;人的安全
(文)森英树 (译)王贵松
【出处】《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五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6~82页
一、“安全与安心”的各种形态
“想安心地过一个安全的生活”,这是亘古以来颇为人性化的愿望。但让这一愿望变成绝望的危险、不安和威胁却在现实中层出不穷。要凭想象来描摹危险、不安和威胁,其所涉及的形态则是广泛而复杂的。[1]
在国际社会,进入本世纪之后,以9·11事件为契机,主权国家宣传着“恐怖主义的危险、不安和威胁”,高举“反恐怖主义”大旗,但以主权国家的“自卫权”为根据,开展了与其不相称的单方的美军、盟军、志愿联盟的军事行动,以这种军事行动为契机,又有所谓报复性攻击,两者之间无止境的连环杀戮,至此,苦心经营起来的抑制国际武力纷争的机制渐趋崩溃。[2]各国正在采取“恐怖主义”应对之策,也匆匆着手检验近现代宪法原理、刑事法原理的协调性,深入开展新的法律整顿。[3]同时,警察与军事的近现代法律界限不再分明,军事的警察化和警察的军事化,警察与军事的融合变得十分明显。令人记忆犹新的是,为了保护2008年召开的日本洞爷湖八国集团首脑会议的安全,自卫队参与警备,警察性质的警备因自卫队而变成了真正的军事应对,警察被编入其体系中。[4]
与此形成连锁反应,日本对外政策中的军事承诺现状也开始发生质的转换。日美安保体制是由日美两军进行“日本的防卫”、由驻日美军维护“远东的和平和安全”,这种条约上的“规制”由于“国际安全保障”的政府间协议一下子缓和下来、并全球化了。驻日美军的改造(transformation,媒体将此译为“重组”,但仅从语义上说并不是“重组(Reformation)”,外务省确切地将其译为“变革”,应该说就是“彻底的变质”)造成了日本财政的沉重负担,自卫队也随之迅速“变质”。以这一事态为背景之一,对于“全球规模上的差距与不平等”的不安也在急速扩大,可以说隐隐形成了对抗轴心,但还无法明确描绘消解这种不安的确切进程。
换一个视角来看,同样在国际社会,1960年世界人口已超过30亿人,仅在40年后的上个世纪末时就成倍增长,突破了60亿人(准确地说是1999年7月)。照此发展,到2050年时预计将超过90亿人。若按照可供给的粮食、水、能源等的测算标准,这种人口爆炸是理所当然的,暴露出超出地球承载能力的威胁。在日益狭小的地球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加上快速发展的“差距扩大”这种新的世界性的阶级对立,另一方面,约占世界人口20%的13亿人口处于每天生活费在1美元以下的“绝对贫困”状态,更有6千万人口是处于饥饿状态。
转过来再看看自然界。虽然大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洪水、干旱、龙卷风等因自然带来的无可避免的灾害威胁常常与人类历史相伴随,但最近的问题是人口爆炸与能源消费的急速上升等带来了臭氧层空洞、沙漠化、森林破坏、冰川和永久冻土的消失等,进而造成人为的全球变暖(在英语中也称作global warming,“温暖”化有种温和的语感,难以传递“灼热”化的真相)。这又导致了反常的气象,对环境破坏的威胁也是空前的吧。而且,在交通、通信、信息、运输等社会基础设施高级化的现代社会中,这种因环境破坏而带来的空前的自然灾害威胁在大幅度增长。这种人为因素也造成了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危机等不可逆转的自然秩序破坏。有人不安地说,未来地球生物、因而作为其中一员的人类可能会灭绝(所谓“难以忽视的真相”(An Inconvenient Truth)*)。
要缓和、消解这种世界规模的危险、不安和威胁,科学技术的发展的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更确切地说,能认识各种危险及其原因的是科学,即使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能有所预见并采取一定的对策、减轻不安和威胁的也是科学之力。换言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利、迅捷和简易的生活,同时,医疗技术、药品开发的迅速发展也挽救了人的生命,让他们免于绝症和死亡的威胁。
然而,这些“发展”一方面带来了便利等,同时也产生出让生活关系变得脆弱的事态。例如,“IT革命”带来了信息化社会,一旦其信息系统受到下载的病毒侵袭,就会立即引起金融、交通、通讯、产业等社会基础部门的连锁性功能瘫痪。既有容易遭致恐慌的脆弱社会,也有防御弱、畏惧所谓网络恐怖主义的社会。或者说这些“发展”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克隆人、转基因食品等新的不安。为了消除感染症的威胁原因,开发出了抗生素,然而新产生的抗药菌实际上又反过来袭击人类,形成了恶性循环。本来利用核能的危险性和军事技术飞跃革新(revolution in military affairs : RMA)带来的威胁也没有减少。美军以伊拉克涉嫌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其发动武力攻击,使用了甚至包括贫铀弹这种核武器在内的高技术水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科学技术的发展本应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幸福和便利,但反过来也造成了新的危险、不安和威胁。这就是一个悖论。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生活带来了高级化、复杂化和综合化,正在形成一种新的事态,[5]借用U·贝克的话来说就是,正在形成“包含工业体系的第二自然(die in das Industriesystem hereingeholte Zweitnatur)”。[6]
转过头来看日本社会。日本经济持续受到全球化、通货膨胀、资源能源短缺的直接打击,在主要发达国家很难看到的所谓“差距扩大”、名为“差距社会”的新的阶级社会正在显现。由于名为“新自由主义”的、脱离规制和节度的“自由”的日本资本主义的狂奔,在本国“传统的”长时间劳动、加班服务、过劳死等之外,失业、就业难、就业无保障的增大都在急速展开。“景气”即使在数据上有所恢复,但就业无保障却代之以扩大的“无雇用恢复(jobless recovery)”,愈加深刻。一些异常状态在继续,年收入在200万日元以下的劳动者(所谓工作的穷人)超过了1千万人,有名无实的管理职、网吧难民、*无家可归者、离群索居的宅男宅女等作为社会现象常态化。另外,社会朝着低生育、老龄化在发展,而社会保障体系却在明显恶化,生活保护、生活扶助、退休金、医疗保险制度在明显倒退——管理运营这些制度的行政部门中完全人为地瓦解制度这样的令人气愤的事情也逐渐显现。在“饱食”的日本,因未获得生活保护而饿死的人每年有50人,日本一方面自诩为平均寿命高,另一方面每年却有超过3万人的自杀者。以这种状态为常态的国家,不能称之为“成熟社会”。
这些事情仅以“安全网的重新修补”是无法应对的,可以说这是劳动力商品化极为怪诞的显现,虽努力寻求根本性、结构性的政治解决之道,但与之相对应的却很贫乏。简言之,其矛盾在于,一方是连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的存续也陷入危机的财政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另一边却是(归根结底是以破坏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为目的)军费开支的国家财政神圣化突进。对此确有根本的政治解决之道,但为何媒体和言论界在这种问题上变得如此迟钝呢?
再转过来看看我们的身边。连日常的饮食,除了BSE(牛海绵状脑病,即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家畜传染病的威胁之外,违法添加剂和虚假标识的蔓延(从“白色恋人”到“赤福”一流食品企业的“红白”伪装交战)、因残留农药、残留抗菌剂、因收获后处理等造成的食品、食材、食器、什物污染等层出不穷,即便在“安心地享用安全的饮食”这种人类生存的基本之处,也充满了不安。
连日常生活都悄然来临的不安、前景的暗淡、人们心理的不安和社会的颓废现象等表面化,“安全的日本社会”此刻也已成为一个神话。这不仅反映于吸引眼球的新型凶恶犯罪的增多,[7]也可以看到家庭暴力、家庭犯罪、虐待儿童、老人和流浪者等社会弱者、人格障碍者的违法行为、犯罪游乐、*袭击型犯罪、发作型犯罪、尾随跟踪者、性骚扰、利用职权骚扰等等可谓无国界型犯罪的社会明显化,从而能窥见到病态的现代社会面貌。这种危险、不安和威胁感觉在扩大,对此一方面包括“死刑”的刑事法上的“严刑重罚化”,另一方面强化标榜“生活安全”警察行政、促进“居民参与”其中,但以名为“防范”摄像机的监视摄像机和所谓街景(Street View)摄像机、窃听法、住基网等来构筑“安心”体系,在其内部又酿成了监视、管理社会的不安。
仅凭想象而描摹至此也能看到,“从各种普通犯罪到恐怖主义对策的‘安全’” 的确已成为时代的关键词,以此作为“正义事业”,“国家的过剩——干预过多”十分明显。[8]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多种多样的危险、不安和威胁层出不穷,为了实现与此相对的“安全和安心”,却又召唤出更新的危险、不安和威胁。
但是,国家要实现国民的安全,这是自近代国家以来的当然职责。既然前所未有的危险、不安和威胁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了,国家或公权力怠于以“公”的名义履行消除危险的任务,也理应予以谴责。着眼于此间的复杂现象,1980年代以降,以前文引述的社会学者贝克的讨论为嚆矢,呼吁人们关注所谓“风险(risk, Risiko)”论。这种风险论原本与像天灾那样难以追究责任的危险(Gefahr)不同,虽然以人类行为带来的、能追究责任的危险(Risiko)为对象,但像以“第二自然”命名现代文明那样,正如自然灾害的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因而管理也有困难那样,给人们造成危险、不安和威胁的现代文明将向何处去,也是考察的目标。只是不仅如此,现代特有的、在以前的分析框架中难以追究责任的危险、不安和威胁也容易普遍包含于“开放”概念之中。[9]如此,我们继续保持着对“安心的法西斯主义”[10]的警戒, “风险学”的构筑也正在成为重要的现代学术课题。[11]
上述种种危险、不安和威胁,虽然包含着别有用心而有意增加的意识形态,但也的确存在具有实质性现实根据的情形。这些叠加起来填满了人们的心理,以此为推动,建立随机应变的“概括性”“危机管理体制”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可以设想到的危险、不安和威胁已像列举的那样多种多样,其应对之策也只能是多种多样的,能“概括性”应对的危机管理体制真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吗?对此,我极为怀疑。灾害应对基本法制体系是以自然灾害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以这一体系为基础构建应对“武装攻击灾害”之“事态”的法制,即“有事法制”,将政治、外交政策这种人为原因引起的“武装攻击事态”,与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界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控制的事态同质化,其基调就必须予以批判。关键在于,虽说是发生危机时的管理体制,为了不发生危机,就应周到地构想何为必要的吧。
二、近代国家、宪法与“安全和安心”
“想安心地过一个安全的生活”的愿望并非从今天才有的,毋宁说是贯穿于人类历史的人性化的愿望。只是这一愿望正式登上人类社会的公共舞台、并被标榜为统治妥当、正当目的,却是近代以降的事情。原因在于,“近代”是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权归属于被统治者为原则的,近代的统治将作为被统治者的国家成员所希望的“安全与安心”列为其统治的基本目的。这在几部宣布近代开始的古典文献中也能见到。
美国在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无疑是描绘近代图像的最早的古典文献之一。该宣言在开头处写着这一名句,“人人(all men)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后写道,“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among Men)建立政府,而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便有权利(the Right of the People)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这就描绘出了约翰·洛克所设计的统治原理。因而,这种建立起来的“新政府”“必须以让人民的安全和幸福(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最大化为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和组织权力的方式”。引人注目的是,这里的“人民的安全(safety)”等同于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各种权利,并将建立新政府的目的作为统治的目的。
然而,这一文献为了讲述美国独立的经过,还特别继续论证了新政府建立(=独立于英国)的正当性。它在开头一般正当性的文脉上写道,“长期的暴虐和强取豪夺……表明(政府)企图让人民服从于绝对专制时”,“人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废弃这样的政府,并为人民将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组织”。这里,“将来的安全”被表述为future security。
顺便说一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年6月12日)比《独立宣言》早二十多天颁布,“与独立宣言及其内容紧密关联,两者之间存在影响关系”。[12]该法案第1款规定了近似于《独立宣言》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该权利被界定为“通过取得并拥有财产、追求并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手段,享受生命和自由(the enjoyment of life and liberty, with the means of acquiring and possessing property, and pursuing and obtaining happiness and safety)”。同时,第3款规定,“政府是或者应该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安全而设立的(That government is, or ought to be, instituted for the common benefit,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of the people, nation or community)”。这表明了设置政府的一般设计。前面用的是safety,后面用的是security。
译为日语“安全”的多是safety和security——因而也有译者将“安全”分别译为“保安”“安宁”等。[13]从以上的脉络来看,两者之间包含着微妙的细微差异。如果非要加以区分识别的话,可以将safety推认为“与客观的现实危险相对的具体安全”,将security推认为有组织地提供安全“以备将来不安的安心体系”。引用权利论的话来说,暂且可以将两者作这样的类型化,即将safety视为作为人的具体权利的“安全”,将security视为作为政府的制度化任务的“安全”。
另一个著名的近代宣言性文献是1789年8月26日的法国《人与市民的权利宣言》,它 “提供了近代宪法的各种基础性观念和公式”,[14]屡有引证。其众所周知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association politique)的目的在于保全人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自然的各种权利”。这些“各种权利”除“自由”、“财产(propriété)”、“反抗压迫”之外,还列举了“安全”。这里的“安全”是s?reté,也就是区别于sécurité(security)的safety。因此,可以看出,这里更为直接地将“安全”(s?reté,safety)作为“人的权利”,保障它成为统治和政府的目的。
在法国的权利宣言中,作为权利的“安全(s?reté)”,即便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各部宪法经历众所周知的激烈变革时,也一贯得以规定。1791年宪法在序言中采用了1789年的宣言;即便在1793年吉伦特宪法草案中,仅仅采纳的人权宣言第1条,“人的自然的、市民的、政治的权利(les droits naturels, civils et politiques)”列举的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propriété)、社会保障(garantie sociale)和反抗压迫”。同年的雅各宾派宪法中人权宣言第2条“人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自然的各种权利(les droits naturels et imprescriptibles)”列举的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尤其是1795年宪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宣言”第1条“社会中人的权利(les droits de l'homme en société)”列举的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 [15]这种种宪法性文件之间的异同和背景中,虽有著名的论点和讨论,但不变的是均将“安全”作为“人的权利”。
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在这一时代的宪法性文件登场的“安全”,成为身体自由(人身自由)的总则性规定。1789年宣言接受了这一“安全”规定,同时将刑罚平等原则、刑事法定程序、罪刑法定主义、刑罚法规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广泛地吸纳于其中。[16]同样的规定在之后的种种宪法中也都能见到。另外,1793年吉伦特派宪法草案的人权宣言第10条中,将这一“安全”定义为“社会为了保全(conservation)各市民的人身(personne)、财产(bien)及其他权利而给予其保护(protection)”。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的人权宣言第8条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只是与“为了保存人身、权利及财产(propriété)”有微妙差别)。然而,1795年宪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宣言”第4条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安全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通过所有人的合作而产生的(La s?reté résulte du concours de tous pour assurer les droits de chacun)”。这其中反映了这一宪法的“反革命的性质”,[17]仿佛可窥见今天为了“安全”而动员社会的“合作(concour)”概念,意味深长。
另外,近代宪法的权利构想区别“人的权利”与“市民的权利”。对此,青年马克思认为,所谓“人的权利”是指“利己的私人所有的权利”,所谓“区别于市民权利的人的权利”是指“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亦即利己的人、人与共同体相分离的人的权利”。因而,将作为“人的权利”的“安全”解释为“安全是市民(资产阶级)社会的最高的社会性概念(Die Sicherheit ist der h?chste soziale Begriff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整体上的社会(ganze Gesellschaft)是为保障其每一个成员的人身(Person)、各种权利及保存(Eigentum)其财产(Erhaltung)而存在的,是一个警察(Polizei)的概念。他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批判认为,“市民社会并没有通过安全的概念超越其利己主义。安全毋宁是利己主义的保证(Versicherung)”。[18]
在上述近代宪法的理念中,包含着作为权利的安全(safety)与保障它并让每个人安心的安全(security),但两者在词义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异。这与两个词的拉丁语词源含义也是相吻合的。safety 来源于sollus(完全),是指排除具体危险而获得的客观的“安全”,而security来源于securitas,是se(=without)+cura(=care)的意思,不担心、没有不安,也就是意味着完全主观的“安心”。顺便说一句,这其中的不同也可从两个词的日常用法中看到。例如,安全带(safety belt)是具体地为了发生事故时的确保“安全”的装置,而安适毯(security blanket)*则是一种在婴儿睡觉时带来“安心”的毛毯,但毛毯本身并不一定有这样具体的效用。
如此看来,与安全(safety)相对的是危险(danger, risk),与安心(security)相对的是不安(insecurity, insecure)或者威胁(threat)。这种类型化也许也是可能的。近代的课题看来是将人们“免于具体危险的安全”作为“人的权利”,并在将来也保障该权利,消除人们的不安进而带来安心的体制就是security,将此设定为政治和统治的任务(但在德语圈中,既表达为不危险的Gefahrlosigkeit,也表达为并非不安的Sorgenlosigkeit,同时还表达为Sicherheit。在现代德国的讨论中,前文引用的贝克的论述就是如此,他将重点置于识别安全(Sicherheit)的对象是人为的风险(Risiko)还是自然的危险(Gefahr)上)。
Security是统治和政府原则性任务之一,若回归上述理念的原点,它就是要构筑以具体的人的“安全”为基础的“安心”体系。本来,生活世界(Lebenswelt)是人们现实生活的场所,构想其保障的应然状态,是符合这一理念的。背离这一原点,而以缺乏根据的(有时政治性地有意酿成)“不安”为理由,寻求过剩的“安心”,就变成了不合理地追求(对其他的政治目的而言是有效的)安全(security)体系。
不过,“安全”的客观性与“安心”的主观性并不是高度契合的,也可能会碰上矛盾的关系。这不禁让人想起“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事件”。[19]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到,输血在客观上无疑是为了该患者身体“安全”的医疗行为,但因特定的宗教信念而与“安心”相背离,故而遭到拒绝。在这一事例中,该患者选择的不是客观的“安全”而是主观的“安心”,未能消除该疾病的“危险”,却满足了其主观的安全感。
三、国家安全的光与影
如此产生的“近代”,就能展开以国民为主权者的“国民国家(nation state)”。其原则是国家忖度身为国家成员之国民的意向,以“国民的安全与安心”为名,构筑种种安全(security)体系。译为日语“治安”或“公安”并造成另类印象的public security,在社会体制的含义上,不外乎是为了各种商品(包括劳动力商品)“交易的安全”而建立的体系,但原则上是指在国民国家内部,通过公共力量、警察保障其成员平安无事地生活而获致的“公共安全”。日语中被称为“社会保障”的social security,在社会体制的含义上,一方面是指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稳定的体系,另一方面也是指将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结构性地产生的社会弱者的权利要求回收到这一体系中,但原则上是指以社会自身的友爱性连带能力来纠正支撑国民国家的社会内部差别(=阶级对立)而获致的“社会安全”。粗略说来,历史的轨迹是这样的。在近代,当时的原则是,国家将这种public security 标榜为自己全部的任务,社会内部的事务则委诸“市民”的自由、自律的活动来处理。但社会内部迸发出的结构性矛盾,到了难以通过社会自律来纠正、解决的时候,为了标榜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安心、维持国民国家秩序,便推出了作为社会保障的social security。无论如何,security让人想起在安宁中确保该秩序安全的“安全保障”色彩。
这样,近代一方面在国民国家内部,由public security 到social security 的多层次地展开,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上,构成国民国家的抽象整体——国民或民族(nation),为了实现其安全(security)而出现了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体系。以国家为单位来说的“安全保障”极大地成长起来。同样,若连security也变成了以nation为单位,作为通过构成军事力量的“力”实现“国家安全保障”而出现,“保障”“国家”的“安全”直接被当作“保障”“国民”或“民族”的“安全”,这逐渐引起激烈的国际性(international、也就是各nation之间的)纷争、抗争。
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以nation为单位构想安全和安心,这种构想在近现代史上渐渐为人所熟知。于是就把“国家”的安全和安心视为“国民”或“民族”的安全和安心。
众所周知,nation无须回溯其拉丁语词源natio(出生、诞生),就可以说在不同程度上通过与“出生”相关的历史纽带而结合在一起的政治统一体。它不断有意识地识别、分割、排除并非该nation成员的“他者”,而与作为类存在(Gattungswesen)的人的纽带之间处于尖锐的紧张关系。不过,Nation在表面上是一体的,只要限定在该nation的内部便充满了同胞的友爱,
因而也可以打开了与“他者”的友爱(fraternité),作为美好的人类共同体而镌刻在历史上。然而,即使从作为“人的权利”的“安全和安心”的理念原点来看,特别是过去的(用霍布斯鲍姆*的话说就是“短短的”)20世纪,也是“国民国家”的(以及以国民国家为单位的国民经济、国际关系的)光与影鲜明化的时代。
以国民国家为基础的主权国家与经营国民经济的近代担负着人类和文明的发展,但其中的security被设想成完全抽象的整体的国民(民族)、亦即国家的安全保障。然而根据这一安全体系,国民国家成员以外的、例如殖民地等的人,尽管同样是人,却被作为“他者”而被置之度外。而且,nation虽然原本包含着多样性,但强制为“一体性”,即便nation内部因结构性矛盾而削弱了一体性,甚至崩溃,追求一体性的关键词却依然被频频使用,出现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乖离。于是,也就产生了不能断言“国家”的“安全”就是“作为人的国民国家成员”的“安全”的情况。若其与科学技术在军事上的高级化和军事构想的全面战争结合起来的话,即使该“国家”战胜作为他者的“国家”,其成员的“国民”仅有的将是超越胜败的悲惨损害,借用败者悲叹的“国破山河在”(杜甫)来说,也会产生“国胜亦惨祸”的事态。如果这就是“国家安全保障”的实态,从“人的权利”的角度来看,那就必须给国家安全也打上问号了。
随着这种以国家为单位思考安全的局限性的产生,返回原点,最终会发现有必要修改安全与安心的人类设计,提倡取代nation的security、或超越它的安全体系的范式转换。以帕姆委员会提倡的common security[20]为嚆矢,特别是“人”的安全与安心、即human security的概念呼之欲出。
四、“人的安全”的解读
对于这一概念的登场及其意义已有很多论述,[21]这里仅从本文关心的问题出发简述几个观点。
human security这一概念,最初是由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1994年的《人类开发报告》[22](以下称“UNDP报告”)倡导的。在这一意义上,它不外乎是具有特定背景和内容的国际政治上的专有名词。它是从这样一种想法中产生的,即所谓“冷战”结束之后带有浓厚的某种乐观气氛,人们认为,以常规性军事力量*为核心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能够消除直面的不安定因素或者至少让其退居相对的地位。在这一脉络上,从以贫困为首的南北问题的因素中已经见到今后纷争的苗头,也可以“免于恐怖与匮乏的自由”为核心来把握人的安全。因而,在这一想法的前提中应该说暗藏着“和平与开发的整合”的构想,具有对“因开发不足而引起的不安定”进行预防性处理的政治含义。
众所周知,上述乐观气氛不久就被破坏了。伴随着从新的地区纷争、民族纷争的显现到9·11事件后“不安、危险和威胁”的高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明显地在某种程度上变得不稳定,而联合国也因此而让“人的安全”这一概念退为背景。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别。例如,加拿大主要是以所谓PKO、即维和行动的新版本来把握这一构想,将某种军事力量置于已承诺的国际、外交政策的主轴。[23]而日本政府,则将其作为已穷途末路的ODA政策*的新版本,内置于外交政策的色彩浓厚。[24]该专有名词大抵带着政治性、多样性而扩散到各国。
另外,更为根本的是,将这一构想置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和世界经济中来看,这里所追求的“安全和安心”,在其标榜的普遍性的背后,也忽隐忽现着“安全和安心”不可或缺的新秩序与安定化的契机。的确,UNDP报告将人的安全分为“经济、粮食、健康、环境、个人、社区、政治”七个领域来论述,常规性的安全保障限于个人、社区、政治的领域,其倒退是明显的。作为对人的安全的“六大威胁”,分别列举了“人口爆炸、经济机会的不平等、国际间过度的人口流动、环境恶化、毒品的生产和交易”,同时也不忘未作概念界定的“国际恐怖主义”。[25]“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的确并非主权国家传统“安全保障”的对象,但在被接纳为常规性的安全保障对象上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此看来,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志愿)联盟的传统国家安全保障体系无法抑制国际秩序的混乱因素,却可能在全球规模下得到控制、驾驭并有序化。仅此而言,不可忽视的是,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体系在近代国家史登场,人的安全这一概念潜在地贯穿于这一体系。
毋庸置疑,世界上常规性“安全保障”以外还有很多的问题产生,特别是“国家安全保障”无法涵盖的问题在急速扩大。为了涵盖这诸多问题,UNDP所提出的各个问题肯定都是极为重要的。然而,这些问题已由常规性安全保障体系加以取代,这样的理解也未必正确吧,各国政府也不是这样去理解的。[26]UNDP报告说,“从保全领土的安全(security)到重视人的安全”、“从军备保障的安全到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sustainable human developmen)”,“用两种基本方法切换security的相关思考”,这一点的确得到善意的接纳。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前提下,我们的时代认识是,“现在应是从国家安全这种狭义概念向人的安全这种概括性概念发展的时期”,并不是说单纯的“从国家安全到人的安全”的范式转换,而是提倡“包含国家安全的概括性的人的安全”的转轨。如此看来,人的安全构想并不是要排除传统的国家安全。
Safety与security的不同业已提及,在人的安全概念的用法中,security概念被扩大化,轻而易举地就同时包含safety和security。对于居住于日益全球化的巨大社会的“人”来说,不管何种危及安全的危险、不安和威胁都被最广义地总括起来,可以说它们成为一个普通名词,而淡化了专有名词的性质。
在被称为全球化的时代,主权国家的门槛逐渐降低,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若意识到它可能是该主权国家自觉的政策选择的结果,“作为政策的全球化”,也未必就会带来“主权国家的黄昏”。[27]但寻求安全(security)的舞台超越了主权国家内的公共(public)舞台、社会(social)舞台乃至国家(national)舞台,或者说事实上在这些基础上,全球(global)舞台的比重也日渐加重。要求人的安全的事态也佐证了并不是以划界的共同体为单位而构想安全体系,而或许要超越它,独立的个人作为“人”而要在全球的层面上直面安全。
正因为如此,security本来应是以safety权利为起点而体系化的,现在有必要返回到这一原点。这时,在原点孕育的安全“权利”的保障,成为政府的目的,由国家垄断性地予以制度化。所谓“殖民地化”的问题,[28]有必要重新捡起。正如某学者所准确指出的那样,近代国民国家的“安全保障(security)”体系“在属性上是‘依存于国家’的构造”,往往变得“国民对安全保障漠不关心”,于是“国民放手让国家去消除威胁,实现确保自身安全的目的”,这一安心便是“疏忽大意”。[29]或者像著名的法国现代思想家回归到1789年宣言所道破的那样,其第2条“不是安全保障(sécurité)而是安全(s?reté)”,这并不是次要的语法差异问题,而是从“安全”属于市民“接近国家的权利”的瞬间,“安全成为国家的一种功能,市民在缄默中寻求国家的保证。在这一方面,可以使用安全保障(sécurité)的用语。所说的安全保障,是在市民通过自己设立的国家来获取安全(s?reté)时,安全就发生了变化”。[30]如此说来,与这位思想家一起,我们可以看到,“[安全这种]基本权利(所谓自然权利)不是从‘主’和‘守护神’那里获得的,因为它没有授予的可能性。市民自己行使,首先通过起义,然后日常地行使——它在结果上是民主主义的,进而成为市民自身获得的权利”。[31]但“安全”作为“人的权利”,必需片刻不得放松。它很难在单个的个人水平上自我完结地加以实现和保障。另外,“民主主义”的施行是否会损害“人的权利”,(特别是在日本)是片刻也不能马虎的注意事项。如此,与构筑“公共领域”的道理一样,能在逻辑上、结构上断然拒绝“通过法律化、制度化而易于接受的‘殖民地化’,探析自由的动态的、日益更新的‘自发自律的结社(Assoziation)’的‘逻辑’与‘结构’”,[32]仍是横亘于我们面前的课题。特别是“近代”,在现在也还是一个“未竟的课题”。
结语
总之,人的安全这一概念的登场,作为普通名词,从主权国家以军事力量为中心的传统的“国家安全保障”观来看,也隐藏着向实现人们“免于恐怖与匮乏的自由”的体系与安全保障观范式转轨的转换可能性。“免于恐怖与匮乏的自由”的说法,最初在众所周知的1941年《大西洋宪章》登场,免于法西斯主义“恐怖”的自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免于“匮乏”的自由,作为“正义的战争”目的,成为国联(United Nations)的标语。但其普遍的含义,不仅支撑着沿袭《大西洋宪章》理念而组成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的精神,连战败后的日本在回归国际社会的宣言中、在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中也予以讴歌。但日本国宪法宣称的是世界上所有人(all peoples of the world)个体地拥有、在“免于恐怖与匮乏”的和平中生存、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live in peace)。若这一点能看出日本国宪法在承认“正义的战争”的《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上飞翔,并返回到“安全”的“权利”性这一原点、让其在现代复苏,将会重新受到注目吧。[33]
【作者简介】
森英树(もり ひでき,1942- ),日本三重县人。名古屋大学法学硕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名誉教授,龙谷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教授。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本文原文《憲法学における“安全”と“安心”》,载于森英树编:《现代宪法中的安全(現代憲法における安全)》,日本评论社2009年版,第2-25页。文章摘要和关键词系译者所加。
[1]以下的“各种形态”,笔者参照了被选任为日本学术会议第18期、第19期会员的各种活动所获得的知识,笔者在各种报告中执笔的部分也为本文打下了基础。作为学术会议活动的一环,笔者在“人与安全”特别委员会及“学术与社会”常设委员会担任委员长、在“日本的计划”特别委员会担任了干事。日本学术会议对外报告:《安全で安心なヒューマンライフへの道》(2003年3月17日)、同《科学におけるミスコンダクトの現状と対策》(2005年7月21日)、日本学术会议:《日本の計画 Japan Perspective》(2002年12月)、同《科学のミスコンダクト》日本学术协力财团(2006年)。另参见日本学术会议:《多発する事故から何を学ぶか―安全神話からリスク思想へ》日本学术协力财团(2001年)。
[2]关于这一点的文献很多,但最近的考察可参见松井芳郎:《国際法における武力規制の構造》,载《ジュリスト》第1343号(2007年)。
[3]关于这一点的文献很多,目前的可参见大沢秀介・小山剛编:《市民生活の自由と安全》,成文堂2006年版。
[4]参见2008年7月2日《读卖新闻晚刊》;水島朝穂:《今週の直言》2008年7月7日,(http://www.asaho.com/jpn/index.html)、并参见http://www.yomiuri.co.jp/feature/20080625-3057808/news/20080705-OYT1T00449.htm、《特集・サミットと“テロ対策”》,载《法と民主主義》第429号(2008年)。另参见拙文:《 “戦う安全国家”と人間の尊厳》,载《ジュリスト》第1356号(2008年)。
* 这是2006年上映的一部美国纪录片的名字,记录了美国前副总统戈尔近几年跑遍全世界主要国家和城市,讲授温室效应对地球威胁的经历。整部影片反映了一个事实:人类正在遭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困扰。——译者注
[5]参见村上陽一郎:《安全学》,青土社1998年版,第45页以下。另参见村上《安全と安心の科学》,
集英社新书2005年版;《特集・“安全”とは何か》,载《現代思想》第27卷第11号(1999年)。
[6] Ulrich Beck, 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Frankfurt a. M. 1986, S. 9 f.日文翻译,ウルリヒ・ベック:《危険社会》,东廉等译,法政大学出版局1998年版,第5页(另外本文引用的外语文献不一定是日文译本)。Auch vgl. ders., Politik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 Frankfurut a. M. 1991.
* 网吧难民(日语为ネットカフェ難民,简称ネカフェ難民,即net-coffee)是一个新造的复合词,他是无家可归者的一种,无固定居所、利用网吧作为住宿场所的人。和一般由于年纪大而求职困难、或无意求职的露宿者不同,很多网吧难民都是有心寻找工作,但只是做一些日薪工作的临时工。自2007年起,日本的传媒使用这个名词去取代露宿者。——译者注
[7]对此间事情的正确研究,目前可参见河合干雄:《安全神話崩壊のパラドックス》,岩波书店2004年版。
* 日文原文是“愉快犯”,是指通过某种行为引起人或社会恐慌,然后暗地里观察或想象其丑态和慌张的样子,并乐在其中。该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因行为而定。——译者注
[8]樋口陽一:《撤退してゆく国家と、押し出してくる“国家”》,载《憲法問題》第14号(2003年),第187页。
[9]对此,从U・贝克在9・11事件之后进行的讲演,即使是事件之后他在俄罗斯国会的讲演缩略版,也可见一斑。他以风险的框架论及该事件。Vgl., Ulrich Beck, Das Schweigen der Worter, Frankfurt a. M. 2001,日文翻译收录于ウルリヒ・ベック:《世界リスク社会論》,島村賢一译,平凡社2003年版。
[10]参见斎藤貴男《安心のファシズム》,岩波新书2004年版。
[11]橘木俊诏等负责编辑的《リスク学入門(全五卷)》,特别是长谷部恭男编的《法律からみたリスク》,岩波书店2007年版。另参见《リスクと社会》,载《思想》第963号(2004年)。
[12]種谷春洋:《近代自然法学と権利宣言の成立》,有斐閣(1980年),第289页。
[13]例如,関之:《近代人権宣言史》,劲草书房1965年版,第39页以下;樋口陽一、吉田善明编:《解説・世界憲法集》,三省堂2001年第4版,第66页(野坂泰司担当)等均译作“安全”。但高木八尺等编《人権宣言集》,岩波文库(1957年),第109页(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将safety译作“安宁”、将security译作“安全”、第114页(独立宣言)将safety译作“安全”、将security译作“保安”(齐藤真担当)、種谷春洋:《アメリカ人権宣言史論》,有斐阁1971年版,第227页,将safety译作“安宁”、将security译作“安全”,但在249~250页却将security译作“安全保障”。
[14]樋口陽一:《比較憲法・全訂第三版》,青林书院1992年版,第57页。
[15]对于法国宪法、人权宣言的转变,以1950年代的长谷川正安的研究(收录于《法国大革命与宪法(フランス革命と憲法)》三省堂(1984年))为嚆矢,到近年的辻村みよ子《人权的普遍性与历史性(人権の普遍性と歴史性)》(創文社,1992年)已有丰富的研究史。另外,对于各宪法等的文本,参见M. Duverger, Constitutions et documents politique, Paris 1957(14e éd. 1996).
[16]辻村みよ子,前掲书,第106-107页;白取祐司:《人権宣言と刑事上の人権》,载深瀬忠一等编:《人権宣言と日本》,劲草书房1990年版,第108-112页。
[17]长谷川正安,前掲书,第230页以下。
[18]K. Marx, Zur Judenfrage, 1843, jetzt in:MEW Bd. 1, 8. Aufl., Berlin 1972, S. 365 f. 日文译本《マルクス・エンゲルス全集・第一卷》,大月书店1959年版,第402-403页。
* Security blanket也是一个惯用语。在美国一部幽默连环画里,主人公小男孩从早到晚都带着夜里睡觉盖的毯子,因为他只要一坐到地板上吮吸大姆指或者那条毯子的一角,心里就踏实,觉得特别有安全感。于是人们就把带给人安全感的人或者事物称为Security blanket。——译者注
[19]参见最高法院判决2000年2月29日,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54卷第2号,第582页。
* 霍布斯鲍姆(Eric John Hobsbawm,1917―),现代英国代表性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历史学家。——译者注
[20]The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Disarmament and Security, Common Security Issues, 1982.森治树监译、帕姆(Palme)委员会报告:《共通の安全保障》,日本放送协会1982年版。
[21]仅从宪法学角度言及的已经很多,例如浦部法穂:《“国家安全保障”から“人間安全保障”へ》,载于山内敏弘编:《日米新ガイドラインと周辺事態法》,法律文化社1999年版;大久保史郎:《グローバリゼーションと“人間の安全保障”》,载上田寛、大久保编:《挑戦を受ける刑事司法》,日本评论社2001年版;君島東彦:《主権国家システムと安全保障論の現段階》,载《公法研究》第64号(2002年);古関彰一:《いま安全保障観をどう再検討するか》,载《世界》第707号(2002年)、同《“国家安全保障”は平和を保障しない》,载于《論座》第97号(2003年);山内敏弘:《安全保障論のパラダイム転換》(收录于山内敏弘:《人権・主権・平和》,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講座・人間の安全保障と国際組織犯罪(全四卷)》特别是大久保史郎编:《グローバリゼーションと人間の安全保障》,日本评论社2007年版等。
[22]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 国連開発計画:《人間開発報告書一九九四》,国际协力出版会1994年版。
* 常规性(conventional、日语为“在来型”)军事力量,是美国国防部的用语,指除了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外的军事设备,一般也多指非核武器。——译者注
[23]参见勝俣誠编:《グローバル化と人間の安全保障》,日本経済評論社(2001年),第323页以下。
* ODA(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是指发达国家政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用于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的,赠与水平25%以上的赠款或贷款。——译者注
[24]关于日本政府提倡的“人的安全保障委员会”,参见该委员会编:《安全保障の今日的課題》,朝日新闻社2003年版。
[25]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困难,简单地可参见首藤信彦:《現代のテロリズム》,岩波书店2001年版,第7页以下;有学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界定“国际恐怖主义”还没有,在法的层面上属于“国内犯罪”,参见松井芳郎:《テロ、戦争、自衛権》,东信社2002年版,第9页以下。
[26]对此,可参见最近的跨学科研究,坂口正二郎编:《岩波講座憲法5 グローバル化と憲法》,岩波书店2007年版。
[27]对此,可参见拙文:《“グローバル化変動”と憲法・憲法学》,载樋口陽一等编:《国家と自由――憲法学の可能性》,日本評論社(2004年)。
[28]对此,可参见拙文:《憲法と公共・公共性・公共圏》,载森英树编:《市民的公共圏形成の可能性》,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第6页以下。
[29]古関彰一,前掲《論座》論文,第47-48页。这里,莎士比亚作品的翻译将“security”译作“疏忽大意”(油断),从中所得的提示是有说服力的。
[30]E. Balibar, Droit de cité, Paris 1998, pp. 28-32.エティエンヌ・バリバール:《市民権の哲学》,松葉祥一译,青土社2000年版,第35-41页。
[31]Ibid, p. 29.同上,第36页。
[32]拙文,前掲《“グローバル化変動”と憲法・憲法学》,第8页。
[33]对此,可参见拙文:《憲法における九条の位置》,载《季論21》创刊号(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