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话说宪政之一:宪政在其故乡之本义
童之伟【按语:在批评反宪政派、泛宪政派的主张之前,我先编辑展示一点自己过去整理的资料,对宪政概念的主要方面做些梳理。这样或许比较便于讨论的展开。】
宪政与宪法一样,都是欧美舶来品。一般认为,宪政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
与宪政这个词对应的英语名词或词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直译为立宪政府、合宪政府,这里所说的政府是广义的,相当于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重在指代承担公共治理职能的“硬件”构成;另一个是constitutionalism,通常直译立宪主义,它强调一国承担公共治理职能的“软件”,即国家机构所遵循的组织原则和包含的价值观。如仅仅考虑内容构成,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和constitutionalism实际上是同义词。上世纪中叶以来,constitutionalism的使用频率高于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与上述两组词语近乎同义的至少还有三个词组: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直译为宪法统治;constitutional republic,直译立宪共和政体;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直译立宪君主政体。
附带说明,我国学术文化界长期以来不适当夸大了立宪共和政体与立宪君主政体的区别,好像它们真有什么实质性区别,那种观念现在看来有些幼稚。实际情况是,只要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组织能真正遵从限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宪原则,constitutional republic与constitutional monarchy就没有根本区别,它们都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或constitutionalism的具体表现形式。
做过美国总统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的伍德罗.威尔逊给宪政下过一个简明定义:“宪政是这样一种政体,在那里,政府的权力适从于其国民的利益和个人自由之保障。”[1]威尔逊认为,宪政兴起于1215年英格兰的兰尼米德。在当时的那个地方,英国产生了它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法律,其拉丁文名称是Magna Carter,英文是Great Charter,中文通常译为《大宪章》,也有人译为《自由大宪章》。《大宪章》是当年作为臣民的英国贵族与国王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当时的英国国王拥有对臣民的绝对权力,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不尊重司法。1215,在备带刀剑、组织起来的贵族的强大压力下,国王被迫与这些奋起反抗的臣民进行激烈谈判,后达成妥协,签订了类似双方契约的《大宪章》,这个宪法性文件照顾到了国王的一些利益,承认国王一些特权,但同时对国王权力给予了明确限制,对臣民的一些重要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大宪章》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法律文件,严格地说,它是一部宪法性法律。
上世纪30年代,美国法学教授理查德S.凯对“constitutionalism”词条的如下论说:“宪政是人们给信赖授予的一个名称,为了保持政府有序,这种信赖能让人类休憩于郑重地写在羊皮纸上的话语权力中。”[2]凯教授特别欣赏这个形象的宪政定义,以至于他愿意基于这个定义来阐发他对于美国宪政的全部理解。。
曾获普利策美国历史学奖的董E.费仁巴彻教授在其《蓄奴南部的宪法与宪政》一书中给宪政下的定义作为自己对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宪政有很多种不同的意思,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阐释政府权威源于和受限制于根本法文本之原则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的复合体。”[3]作者在对宪政进行申论过程中还引用了另一美国宪法教授大卫费尔曼对宪政概念的表述,后者写道:“宪政是对一个深深植根于历史经验的复杂概念的描述,它要求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受高级法的限制。……检验宪政的根本标准,是宪法之下的有限政府概念。”[4]他还认为,公权力受限制是宪政大拱门的拱心石,不能有效限制公权力的宪法是宪法中的赝品。[5]
或许,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路易士.亨金对宪政内容的论述更全面、更有代表性。他写道:“宪政通常有一部成文宪法与之相匹配,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包含宪政的各项原则,都能服务于宪政的目标。一部宪法会在总体上为治理和政府描绘出一幅蓝图,但这幅蓝图拟定的制度或许并不能满足宪政的要求。”接着,他按自己的理解概括出宪政应该满足的七项要求:
1.“当代宪政建立在国民主权基础上。‘人民’是‘主权’之所在;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威的来源与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2.“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是规范性的,它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最高的法律。政府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必须遵守宪法课予它的限制。”
3.“随国民主权而来的与之相联系的理念,即依法律进行治理,按民主原则治理。因此,宪政要求确保政治民主和代议政府。”
4.“国民主权和民主治理依赖下列原则之落实: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分立或其它形式的制约平衡;武装力量的文官控制;依法律管理警察,将警察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司法独立。”
5.“宪政要求政府尊重和确保个人权利,这些个人权利大体说来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那些权利。”
6.“宪法的统治包括形成有以下内容的制度体系:监督和确保尊重宪法架构,监督和确保尊重对政府的限制,监督和确保尊重个人权利。”
7.“今天,宪政也意指尊重‘自决’,即尊重“各民族人民”(peoples)选择、改变或终止其政治联盟的权利。”[6]
最后,我们看看美国乔治城大学两个当代法学教授写的美国大学比较宪法教材,其中对宪政的理解特别简明。其原文是:“宪法通常是与宪政观念相联系的,而所谓宪政就是:法治既适用于民众,也适用与政府官员;司法独立;保障基本人权。”[7]
小结
宪政的故乡在英美,从那里学术界较有代表性的看法中,我们可大致概括出构成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
1.立宪,即满足宪政有一部宪法的要求,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可以。
2.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与自由。
3.实施宪法,落实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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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odrow Wilson,What is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uploads/202303/02/index3000.asp Cases and Materials
(LouisHenkin,aNewBirthofConstitutionalism),WESTGROUP,2003,PP.11-12.
[7]VickiC.JacksonandMarkTushnet,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FoundationPress,2006,P.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