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85-2015)

韩大元

    摘要:  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宪法学在社会变革进程中,为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宪法学的本土性、实践性与学术性等问题上,学术界坚持学术理念,强调中国意识与问题意识,面向中国的宪法问题,努力形成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话语。在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宪法学研究应立足于中国实际,更加关注现实问题,推进宪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关键词:  宪法学 中国 学术话语 本土化
    如果说1982宪法的颁布是宪法学繁荣的起点,那么1985年10月成立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就是宪法学共同体形成的标志,也是宪法学走向专业化的起点。30年来,中国宪法学在推动民主政治发展、推进法治与法学研究以及宪法教育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宪法学研究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需要回顾30年宪法学发展的进程,反思宪法学发展中的教训,同时需要正视面临的挑战,认真思考宪法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以30年宪法学发展的资料为基础,梳理30年来宪法学的基本脉络与基本特点。
    一、塑造宪法学的时代性
    中国宪法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回应和调整不同时期的宪法课题与民众期待,赋予社会变革以宪法的基础与界限,塑造健全的宪法秩序。
    新中国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宪法颁布前后,学术界为恢复公法秩序,恢复民众对国家建设的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宪法学的恢复过程中,由于1978年宪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出现了矛盾,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发展仍处于一种拨乱反正的“复苏时期”或者过渡期,宪法文本的价值与意义受到人们的怀疑。正因为出现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宪法学恢复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是不少的。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指出:“未来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同年12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重新回归国家的功能与定位。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为宪法学研究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宪法学从单纯的“政治性”话语中解放出来,积极承担起为改革提供正当性、合法性的功能,促进国家功能的转型。
    从1978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的转型过程是极其艰难的,但宪法学者基于社会责任,勇敢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
    从总体上看,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社会现实对宪法学知识的需求是相对有限的。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间,所有篇名含有“宪法”的文章数量分别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2]
    宪法学的时代性在1982年宪法颁布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赋予宪法学理论丰富的时代内涵。从1980年到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的时代性任务摆在宪法学者面前,激发宪法学者研究宪法问题的热情。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何华辉、吴家麟等老一辈宪法学家亲自参与了宪法修改过程,为民族未来和人民幸福生活设计合理的宪法结构与条文。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政治家的智慧、人民群众参与和宪法学家学术思想完美结合的产物,凝聚着一批宪法学者的心血。自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宪法后,宪法学研究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进行学理的阐释和分析,宣传与解释宪法精神与规定,力求以宪法为纽带凝聚共识,增强人们对“新宪法秩序”的信任与期待。从1982宪法颁布到1983年8月期间,就出版了13本介绍宪法的小册子和400多篇文章。[3]从1982年到1999年,共发表宪法学论文总计约2900篇,专著226本。[4]
    这一时期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适应改革的需求,提供国家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合法性。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宪法学并没有完全摆脱“意识形态化”,主要围绕“以秩序为本位的制度”[5]建设,学术的积累体现在宪法学总论与教材建设。全国各地法学院的恢复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客观需求使宪法学注重知识的梳理与传授,宪法学整体的知识创新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成为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的代表性成果,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6]
    1985年10月12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对宪法学专业槽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急剧变革的改革时期学术共同体的诞生凝聚了学者的共识,为学者们营造学术的精神家园。自1985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与宪法学研究会作为共同体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分割的。据知网统计,从1985年到2014年,学术界共发表宪法学论文106829篇。基本理论领域论文共计27227篇,约占总数的25.5%;国家机构领域的论文32930篇,占总数的30.8%,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约5473篇,国家主席约983篇,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约6670篇,法院与检察院约18225篇;国家制度领域的论文约18071篇,约占总数的16.9%,其中基层自治制度约637篇,特别行政区制度约507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约1575篇;基本权利领域,论文共计28601篇,约占总数26.8%;其他领域的论文15352篇。[7]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宪法学继续以时代的发展为动力,提升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断扩大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力。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了多元化、专业化、专题化的特点。其基本标志是:在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已经不再仅仅拘泥于注释宪法学的结构体例,具有了多种体例模式;在研究方法上,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合理地将外来理论与本土的经验相结合,力图形成本土化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
    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力不断提高,宪法学的“专业槽”功能得到强化,使得宪法学在社会变革中保持着学术的主体性,理论命题的研究更加面向社会实践,关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难点与焦点问题,为社会发展提供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依据与分析工具。
    二、树立宪法学的自主性
    在30年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宪法学界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术脉络本身的“源”与“流”,构建宪法学的自主性,坚持学术的立场,捍卫学术的自主性,使改革与学术之间形成合理的互动,积极推动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一)回归宪法学的人文精神
    宪法学本质上是“人学”,即宪法学价值之源是“人”本身,从人出发,回到人的立场。能否坚持宪法学的人文精神是判断知识体系的历史基础与自主性的重要标志。在回归以人文为基础的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学者们找到了推动宪法学的动力来源,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完善宪法制度更好地满足人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得宪法发展的进程凸现了深厚的人权价值。1982年将“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
    在30年的宪法发展中,宪法学者积极推动人权价值的制度化,以学术的使命,努力寻求宪法学发展的价值源泉——人的价值。正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8]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宪法学的人文价值体现在宪法与部门法的对话以及对重大宪法事例案件的关注上。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宪法学与部门法进行学术对话,对其中涉及的人权问题予以充分讨论与回应。[9]从个案角度来看,对于诸如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大案件,宪法学界也给予了及时关注和研究。[10]
    (二)保持宪法学的学术品格
    在30年的发展中,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如何处理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的关系。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出现了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宪法学的“政治属性”,保持宪法学的自主性。应当承认,宪法学比其他学科具有政治性,需要表现出政治逻辑与学术逻辑。无论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还是国家治理规则的确定以及国家权力的具体运作,政治对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在价值形态上宪法学知识体系不可能完全“中立”,更不可能排斥价值。
    为了建构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的良性互动,学者们一方面探寻宪法学自身的发展逻辑,同时以宪法学的法律性为基础不断强化宪法学体系的学术逻辑。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产生于政治需求,调整政治现实,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的功能,体现制约公权力的精神。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变为以研究学术理性为中心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另外,在宪法学的经验性与规范性的关系上,学术界改变了过于依赖经验性的思考方式,积极寻求合理的平衡。20世纪90年代后学术界出现了规范性与经验性相结合的学术趋向,克服了单纯满足于现实而牺牲规范性价值的倾向,适度地强调规范的意义。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学?宪法学到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30年的经验表明,保持学术的源流与自主性是宪法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条件,政治逻辑应转化为学术理性,要尊重宪法文本与学术逻辑,这对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三、建构宪法学的专业性
    在30年的宪法学发展中,宪法学体系经历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宪法学成为具有专业性的知识体系,初步建立了自身的话语系统与范畴,并不断拓展新的研究领域。而这种“专业意识”在宪法学的学术脉络上主要表现为学科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自觉。
    (一)基本范畴的梳理
    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宪法学研究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宪法学者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试图从基本范畴的源流中论证宪法学的本体性。为了探寻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本土资源,凝聚学术共识,从2002年开始每年举行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研讨会,迄今已举办10年。多数学者意识到,准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学理的体系化是更新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从近几年来的发展脉络和取得的进展来看,
    研究和讨论的主题不断明确和清晰,涵盖了诸如“中国宪法基本范畴的基本范畴、概念与方法”,“八二宪法颁布以来的宪法实施与宪法发展”,“宪法与宪政”等方面;研究和讨论重点不断扩展和深入,包含了诸如“中国宪法基本范畴的内涵、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关系”,“中国制宪史相关范畴,国家机构、基本制度与相关范畴,基本权利相关范畴及其审查方法,解释理论”,“制宪与宪制相关范畴、宪法实施相关范畴、国家制度相关范畴、基本权利相关范畴”等方面。
    总体来看,对于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讨论已经由阐释、明晰基本范畴之概念、内涵、方法的较初级阶段,过渡到了进一步探究中国语境、历史维度、时代视域下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并预测与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的新阶段。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研究注意在兼顾国际性的同时更加注重本土性,在紧跟时代性的同时更加重视历史性,体现了较好的中国意识和历史观念。同时,经由基本范畴和方法的讨论,学界也向社会传递着宪法学的学术力量,学术的理性思考。十年间,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讨促进了宪法学方法论的觉醒:比较的方法,特别是综合的研究方法,文本的研究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开始成为宪法学的一种方法。经过十年的研究,我们宪法学人能够强烈的感受到中国宪法学的魅力和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传统。十年里,这个学术平台更是培养了一批青年学者,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积蓄了能量。[11]
    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为了确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与品格,需要探索解释和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范畴。但在划分这种范畴的标准和具体方法上,学界则有不同的主张。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学术共识,但学术界已广泛关注该问题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12]可以预料,经过学者们不懈的努力,中国宪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会逐步形成一个学界普遍接受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
    (二)方法论的觉醒
    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成果。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了宪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问题。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传统的研究方法,在特定历史时期起过一定作用,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特别是,随着“立法时代”向“解释时代”转型,宪法学界的同仁们敏锐地认识到“解释时代”面临的新课题,开始关注如何把宪法运用到实践过程,如何构建以规范为基础的宪法秩序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13]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学界广泛引入“文本-规范”的研究方法,以解释学的方法探讨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使文本和解释学逐渐成为宪法学具有共识的研究方法。
    目前从规范出发,以文本为基础研究现实问题已逐步成为宪法学研究的基本风格。[14]日益规范化的宪法学不仅满足自身发展的自主性,同时为其他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价值、知识与方法论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部门法学“脱离宪法”现象,加强了部门法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宪法学指导意义,力求体现宪法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统领性。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15]
    近年来,随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深入,又出现了文本主义、宪法解释主义、宪法实证主义、政治宪法学等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适应,学术界开始研究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史学、宪法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总体上讲,宪法学方法论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问题,如方法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上,我们还没有系统地梳理方法论演进的学术史,方法论的理论缺乏系统性;在方法论研究中,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合理的学术解释;在方法论演进中,如何把握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定量与定性研究方面,宪法学仍比较习惯于定性问题的研究,定量化的、实证的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在研究方法的学术倾向上,仍过分依赖于西方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对适合自身社会结构与传统的方法论体系缺乏系统的理论反思。
    (三)与部门法学的对话
    在当代宪法学研究中,多学科联合攻关,重视宪法学方法的综合性是值得重视的一种趋势,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促使宪法学家们开始认识到过去那种“独立的、闭塞的”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在寻求宪法学自身学术脉络的同时,30年发展中,特别是近十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举办了“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问题”、“财政立宪主义与社会保障”、“城市化与宪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与宪法”等系列的研讨会,努力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积极推动了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
    近几年来,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对话较之以往更加密切,交流对话更为深入。除2007年因《物权法》草案所引起的大讨论之外,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对话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宪法学与刑法的对话的背景,不仅有创新与部门法交流机制的需求,同时也有将宪法价值引入探讨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对诸如“吴英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的关注与回应。在对话中,学者们着重就宪法权利的保护、[16]法律解释问题、[17]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18]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19]死刑问题的存废及其控制,以及宪法与刑法学方法[20]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对话。
    宪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学界着重讨论了“基本权利保护”、[21]“法检公的宪法关系”[22]等热点性话题。
    宪法学与财税法学的对话。宪法学与财税法学的对话主要集中于近几年学界所召开的几次研讨会上,如:“公共财政与宪法建设——宪法学与财税法学的对话”研讨会,全国预算法治研讨会,“公共财政与宪政建设”全国学术研讨会等。在交流与讨论中,学者们就公共财政与宪政建设,我国预算民主与法治建设之路,社会转型时期的财政法治、纳税人权利保障、“阳光财政”的地方实践及其法治意义、财政权力的配置、财政立宪主义类型分析与我国模式分析、税收的宪法学意义解读、公债的宪法学分析等话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笔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中这一学术倾向将进一步得到强化。作为一门学科体系,固然需要树立独立的知识体系,但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走向综合化的必要性。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点。由于问题本身的综合性,除法学内部的相互学术对话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进行交流。这种合作与交流,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提供契机,有助于发展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学科。
    四、回归宪法学的本土性
    (一)宪法学的“中国意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基于宪法学的“中国意识”,学者们坚持面向中国实际,追求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术理念,致力于解决现实中的实践问题。在30年的宪法学发展中,宪法学者们为解决不同时期的中国问题贡献了学术智慧与成果。在宪法的修改、“一国两制”制度的设计、重大国家公共政策的调整以及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立法活动中,宪法学者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在30多年的中国社会变迁中,宪法学界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学术命题进行了争论。从以下争论题目中可以看出宪法学对社会发展的回应:宪法学对象之争、宪法序言性质之争、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争、良性违宪之争、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争、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违宪审查制度之争、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宪政概念之争、基本权利之争、基本权利效力之争、宪法司法化之争、基本法律效力之争、国务院的立法权之争、检察机关性质之争、宪法效力之争等。[23]面对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宪法学者们及时把握社会实践的变化,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促进了宪法制度的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
    在中国,宪法学是为解决“中国问题”而存在的,这也是宪法学价值正当性的基础。现以基本权利话语中国化为例说明这一特点。在中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从民权-人权-权利-基本权利的过程。
    基本权利的体系化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其学术起点是基本权利概念的历史传统,[24]而体系化的研究则始于2000年以后。[25]2000年之后,基本权利研究出现了专题化与理论化的趋势。[26]随着国外宪法学理论的大量借鉴与吸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权利理论与相关的判例影响了我国宪法学界。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齐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释后,围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私法、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宪法与司法关系等问题引发了学术争议。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后,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成为新的学术命题。长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权利走向实践形态,给宪法学界带来了新的学术课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会对我国的价值观和人权观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领域。
    近十年来,“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化、理论化、专题化。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概念、[27]基本权利的体系、[28]基本权利的属性、[29]基本权利的功能、[30]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界限、[31]基本权利的冲突和解决模式、[32]基本权利的规范与保护、[33]传统基本权利的研究、[34]某项新型基本权利的构建与研究[35]以及特定主体的基本权利研究[36]等方面。
    (三)宪法历史与宪法“中国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既保持本土宪法文化的自主性,又保持宪法文化的开放性,就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问题。在过去的30年宪法学研究中,我们始终保持着对传统与历史的尊重与历史主义的立场。从历史中寻求现代宪政文明的价值,从现实的运行中丰富文明的内涵,使宪法学承担着传承文明的使命。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在西方宪法学话语占据主导优势的背景下保持自身法律文化的主体性,就必须深刻认识自身法律文化尤其是宪法文化的现代价值,而揭示这种价值的结构与功能,需要我们从中国宪法历史与学说的梳理和研究工作开始。
    研究中国宪法历史并不是仅仅出于历史的怀旧与同情而对宪法学历史的一种总结,研究宪法学说的目的在于对现今的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在30年宪法学发展中,中国的学者为宪法学中国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概念和宪法学说,
    这些学说对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肖蔚云《现行宪法的诞生》、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蒋碧昆《近现代宪政史》、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等著作反映了学界对宪法历史的研究成果。
    从未来发展看,宪法史、宪法学说史是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宪法学的“中国性”。因此,将中国宪法历史的研究置于宪法文化与民族文化建设的框架内予以考查,以充分彰显其自身所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力求从宪法学发展进程中,汲取有益的营养,为宪法学中国化寻求理论资源,以实现“宪法学中国化”的学术使命。
    五、倡导宪法学的实践性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社会转型面临的实际问题。
    1985年第一届宪法学年会上,学者们就讨论了在中国如何实施宪法问题,表现出对中国实践问题的关注。时隔30年后的2015年年会将“宪法监督: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问题作为年会主题,也许是偶然,其实也是一种必然的学术思考。这一方面是学界对于长久以来所共同期冀与守望的“宪法监督与实施”启动契机的积极把握;另一方面也是对于30年前思考的理论命题的重新审视。2000年以后,宪法学界提出了“宪法学中国化”具体命题,强调建立基于中国实践的“宪法学理论”。2005年以后,宪法学研究出现了新的趋势,即转型中的各种宪法问题被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之中,力求强化宪法学的解释能力,突出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近十年来,学术界的“中国意识”不断增强,相关的研究领域逐渐增多,研究不断深化。如对于国家权力与组织的规范和完善、[37]对于宪法监督与实施路径的探索、[38]对于城市与集体土地问题的关注、[39]对于资源所有权模式的反思、[40]针对上海孟母堂因袭私塾的读经传统的宪法学分析、死刑制度的宪政基础等。对公众关注的“乌木所有权”事件,宪法学界的回应也是积极的。有学者认为,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41]
    围绕《物权法》(草案)的“合宪”、“违宪”展开争论并提出修改也是宪法学界的积极贡献。针对我国民法学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学者们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早已由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生活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还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治发达国家已给出了答案的问题上来,实在是中国法治后发的特殊国情使然”。[42]
    总体上看,30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尴尬局面,宪法学界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这一方面的努力表现为:第一,学者们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事例为基础编写了有关宪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第二,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凸显了宪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对于宪法事例与宪法学术之间的互动关系,范进学教授指出:“基于吾国之实况,通过宪法研究者对宪法事例之阐释,担当起学者诠释与准司法解释之双重使命,一来通过事例诠释宪法学理,以弘扬宪法理念,传播宪法精神,启迪人权保障意识;二来深研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领悟宪法文本之真意义与真意图,将宪法之神试图拉至地上,以完成宪法之地上神的嬗变。”[43]
    3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每个问题背后隐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像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吴英案、唐慧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最终个案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的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
    六、保持宪法学的开放性
    30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学术源流与主体性方面进行了艰苦的学术探索,努力在本土性与国际性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力求既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适度的国际性,坚持“本土知识的国际概念化”。[44]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特别是以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为契机,宪法学界更多地把学术目光转向国外,积极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国宪法制度,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宪法体系之中,寻求宪政的共性与个性。
    近年来,国内宪法学界与国际学术界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比较研究日益深入。比如,2009年我们举办了“违宪审查制度在亚洲:现状与课题”研讨会,聚焦中、俄、蒙、日、韩、越、印等国的宪法审查模式、宪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宪法审查体制、原则与审查标准等问题;2011年的首届中法法治对话研讨会,聚焦:“宪法发展与法律文化”、“法治统一于宪法监督”、“法治政府与公民权利”等课题;“汉斯·凯尔森与东亚法文明”国际研讨会讨论了:“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凯尔森的国家观与民主理论”、“凯尔森的宪法诉讼观”等问题;2012年的“中德宪法论坛暨宪法与国际法、法律的关系研讨会”讨论了“宪法与国际法”、“宪法与法律”、“德国宪法与欧盟法的关系”等课题;2013年的“中国与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国际学术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司法权的虚弱性、基本权利的保护、行政行为的宪法诉讼、财税的平等原则等课题。日益深入的宪法学国际交流拓展了全球学术视野,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宪法学的开放性与国际性。
    为迎接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宪法学研究会组织一百多位学者,历时三年,翻译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于2012年正式出版。本书收录了联合国193个成员国所有现行宪法的中译本,总字数约1044万。这是中国宪法学百余年发展历程中首次完整翻译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也是迄今为止内容最为全面、系统的宪法文本汇编,填补了目前我国无一套系统汇集世界各国最新宪法资料的空白。通过这套书的出版,一方面展现了我们对世界不同宪法文化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树立了中国宪法学开放的整体形象,获得国际宪法学界的高度评价。
    另外,在介绍外国宪法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宪法文本和宪法传统的异质性所造成的宪法经验的不兼容性,需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实践出发,有意识的、有选择性的对外国宪法的引入进行整体上的规划介绍,在立足本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多元化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兼收并蓄,从而建立自己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
    七、挑战与展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与宪法学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凝聚了老中青宪法学者付出的艰辛的学术努力与贡献。经过30年的发展,宪法学已进入了良性发展阶段,宪法和社会发展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局面。
    党的“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而宪法发展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基础。因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如不充分考量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我们无法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中,宪法实施、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首先解决的重大课题。与此相适应,宪法学作为科学的知识体系将凸现更为重要的功能。尽管通过30年的宪法学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我们仍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课题,主要有:全球化对中国宪法学提出的挑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课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宪法学难题;宪法学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冲突;政党政治与宪法治理的价值冲突;民众的宪法意识与国家宪法观的冲突;宪法的工具主义与价值主义的断裂等。
    第一,宪法学研究要转变传统的宪法观,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宪法观念。多元化的时代需要多元的宪法理论,各种宪法实践、宪法思想、宪法文化将形成一个开放的宪法学体系,传统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向“价值主义·民主主义”宪法观转型,宪法的价值主义立场将受到关注。
    第二,宪法学研究要继续提升其专业化水准。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们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宪法学框架与体系,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要继续建立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增强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突出自身的学术特色。
    第三,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我们仍缺乏综合化的思路。因此,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的重大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及发挥宪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综合性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需要处理好规范与价值、逻辑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积极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强化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
    第四,宪法学研究要继续面向中国实践,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本使命。宪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解释和解决本国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实践问题是宪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在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现实问题解决上,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这种本土化的发展趋向对于形成中国的宪法学说、创建中国的宪法学流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继续探索宪法规范和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建构符合国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第五,宪法学研究要以完善宪法解释机制程序为契机,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解释学体系与方法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解释学将成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从宪政发展的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通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完善宪法的重要途径之一。
    总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宪法学将以更加开放、理性的态度迎接全球化的挑战。宪法学的国际化趋势要求宪法学者们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从世界宪法体系中思考宪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加强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宪法学研究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多元化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兼收并蓄,从而建构理性、开放而综合的宪法学体系。
    注释:
    本论文主要以30年来发表的论文(2015年8月以前发表的论文)为素材进行学术梳理,没有包括教材、专著、译著等成果。因此,在成果的统计和评价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地反映30年来宪法学研究的总体成果。在本文的资料收集和统计表制作等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腾龙做了一些工作,
    在此表示感谢。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这里仅仅是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所做的不完全统计。有的学者发表的宪法学论文,没有收录到该数据库,为了统计方便,笔者仅仅选了收录该库的文章为样本进行分析。
    [3]参见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4]参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5]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6]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7]该图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腾龙完成,在此表示感谢。因统计内容以及标准等方面的原因,统计中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形,只作为参考。上述部分数据之间在外延界定与逻辑划分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统计数和比例值都是一个粗略计算。
    [8]“四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过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合力。
    [9]如:在个案中,刑法聚众淫乱罪及相关判决是否具有合宪性引发了学术讨论;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理念,侦查权、强制措施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等都成为学界集中讨论的命题。
    [10]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分别入选2011年、2014年十大宪法事例。同时,学界不断聚焦类似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并通过各种形式展开思考和讨论。
    [11]参见韩大元:《共识与希冀: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12]参见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法学家》2002年第6期。
    [13]谢晖把规范研究与法律变革作为60年法理学发展的重要阶段,并分析了规范分析的不同范式。参见谢晖:《社会变革与我国60年法理学的路向》,《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14]《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发表的两篇宪法学论文都采用宪法文本与解释方法。参见程雪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
    [1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6]参见高铭暄、张杰:《宪法权利的刑法保护——以言论自由为例的解读》,载黄京平、韩大元主编:《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参见郑贤君:《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宪法规制》,载黄京平、韩大元主编:《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参见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之探讨》,载黄京平、韩大元主编:《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参见韩大元:《死刑冤错案的宪法控制——以十个死刑冤错案的分析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20]参见刘飞宇、江登琴:《论宪法学研究方法和视角的更新——对我国传统部门法学的审视与反思》,载黄京平、韩大元主编:《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1]参见谢勇、唐启迪:《论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障——从无罪推定角度所做的分析》,《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22]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23]参见韩大元、朱福惠主编:《六十年来的宪法学论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4]如王叔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徐显明:《“基本权利”析》,《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1997年第10期;童之伟:《宪法学社会权利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等。
    [25]参见王广辉:《论宪法未列举权利》,《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张卓明:《中国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26]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所做的研究具体涵盖了:诸如基本权利的历史、基本权利的范围、基本权利限制、公共利益界定、基本权利竞合、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关系、特定基本权利——诸如选举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福利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人格尊严——的研究和讨论等。
    [27]参见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8]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29]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0]参见李忠夏:《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法学家》2014年第5期。
    [31]参见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张翔:《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张翔:《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法学家》2008年第1期;陈征:《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刘志刚:《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界限》,《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32]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33]参见杜强强:《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34]参见郑贤君:《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莫纪宏:《论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谢立斌:《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张翔:《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法学》2015年第2期;杜强强:《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肖榕:《网络言论在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实现中的地位》,《法学》2012年第5期;王德志:《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郑贤君:《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规范地位之辨》,《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陈国栋:《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以高等教育领域为论域》,《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35]参见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36]参见韩大元:《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杜强强:《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法学家》2009年第2期。
    [37]参见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汤维建:《人大监督司法之困境及其消解》,《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1期;郭道晖:《法院独立审判应只服从法律——对〈宪法〉第126条规定的质疑与建议》,《法学》2013年第4期。
    [38]参见韩大元:《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莫纪宏:《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柳建龙:《合宪性解释原则的本相与争论》,《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王书成:《论合宪性解释方法》,《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法学家》2015年第1期。
    [39]参见程雪阳:《公法视角下的中国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第3期;程雪阳:《八二宪法与中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文化纵横》2013年第2期;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40]参见林来梵:《宪法规定的所有权需要制度性保障》,《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41]参见王旭:《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42]童之伟:《宪法与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43]范进学:《宪法事例评析之学术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44]边燕杰:《理论导向的实证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2期。
    韩大元(1960-),男,吉林延边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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