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历史回溯、基础要件及经验启示
谢鸿飞、涂燕辉摘要:民法的法典化立法技术面对诸多挑战,具有特殊性,其成功至少需要满足政治支持、市场经济体制和具有较高的民法学水平三个要件。自建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开展了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前四次均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而搁浅。本次《民法典》编纂在九个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参酌国际先进,完善交易规则;结合国情实际,凸显中国特色;回应时代问题,彰显时代精神,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取决于党的领导、民法学的智力资源和立法实践积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域外立法经验借鉴。《民法典》的科学解释和正确实施必将助力党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
关键词:建党百年;民法典;法典化;法律编纂;民族精神
在任何成文法国家,民法典的颁行都是法治事业更上一层楼的象征,也是国家治理渐入佳境的标准。我国民法典编纂始于1954年,历经五轮编纂,数代法律人历经荆天棘地,2020年始克其功。《民法典》的颁行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产生积极影响,是我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更是建党百年以来党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
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对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进行总结,并指出要“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随着《民法典》颁布,我国民法研究迈入了新时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回顾与总结党领导下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与经验启示更显重要。
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分析我国本轮《民法典》编纂成功的原因,有必要简要回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典编纂史。
(一)我国民法法典化之前的民事立法
我国历史上缺乏独立的民法传统,法典内容多为刑法等公法规范,民事领域仅有少量关于户、婚、钱债的规定。自清季变法开始,民法典编纂才进入中国人的视野。1911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但是,这一民法典草案引入了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通过,后被中共中央1949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的编纂可谓筚路蓝缕,举步维艰,走过了漫长的探索之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法律是民事单行法——《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通过,共8章27条。该法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新时代对婚姻家庭的新要求,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障子女权益等现代民法婚姻家庭理念,推动了我国社会领域最为成功的变革。1950年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涉及经济领域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等,表明合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然有存在空间,即使合同被视为实现计划的工具。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法典化的基本历程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我国即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为建构与国家良性互动的社会提供基本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在于遵从成文法国家的现代法律传统,通过民法典巩固各民族的身份认同和凝聚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法典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改革开放前的民法典编纂
我国第一轮民法典编纂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领衔。彼时我国处于探索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阶段,加之受苏联的强烈影响,草案基本继受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并于1956年12月全部完成。它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本轮编纂因其后的政治运动未克其功,但它是社会主义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我国第二轮民法典编纂始于1962年,由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1964年7月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其体例不再继受苏俄民法典,而是综合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分为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其条文仅262条,很难说是民法的法典化产物。其后因政治运动,该草案同样不了了之,而后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研究均陷入了低谷。
2.改革开放后的民法典编纂
(1)1979年启动的民法典编纂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启,我国经济领域逐渐出现了对民法规则资源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1979年11月启动了第三轮民法典编纂工作,彭真副委员长组建了民法起草小组。1982年5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但是,在这一期间,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诸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经验明显不足,若此时通过民法典,无疑将可能出现萨维尼担心的事项:立法者因经验不足、思虑不周导致法律规则错误,这些错误将因法典持续、稳定适用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更遑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出现了沧桑巨变,而且在持续变化,通过稳定性超强的法典来固定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关系,可能适得其反,阻碍改革开放的继续进行。玻利瓦尔在独立革命成功后,对是否编纂民法典表达了这样的看法:“我现在觉得想把任何东西固定都没用;现在我们不需要准备编纂民法典或任何假设永久秩序的其他事物。我们必须把幸福的愿望留给后代。”这种担忧同样可以解释何以立法者最终会放弃本轮民法典编纂。此外,在这一期间,法学界产生了著名的“民法—经济法”论战,其焦点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到底是以私人自治为基调,还是以国家大一统的全面管制为底色?因此,立法机关决定采用更务实的方案,按照“零售”的方针先制定民事单行法,暂时不出台民法典,第三次民法起草遂告中断。
尽管立法机关主动中断了本轮民法典编纂,然而通过制定多部民事单行法,为我国民事领域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规则,也为未来民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基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务实立法立场,立法者首先考虑的是亟须法律规则的民事领域立法,如在民事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婚姻法》和《继承法》;改革开放伊始,我国沿海地区即产生大量的“三来一补”贸易和外商在我国的“绿地投资”,立法者迅捷颁行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三资企业法”。在社会亟须民法典,而民法典又无法成功编纂时,我国立法机关一方面考虑到民事领域必须具备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对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必须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则,因此决定制定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其最终成果即《民法通则》,它作为民事单行法的共同准则,为未来陆续推出的民事单行法提供了“公因式”和尺度。它作为“权利播种机”催生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它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使海量的民事案件得以公正裁判。它也使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尘埃落定,厘定了学科边界,并将我国民法学带入一个新高度。它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丰碑。
(2)1998年启动的民法典编纂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略后,我国民事单行法进入迅猛发展时期,针对市场经济各领域分别制定单行法,包括1995年的《担保法》和1999年的《合同法》,后者统一了合同领域的单行法。这两部法律最大的特征是,在民事领域充分参酌了英美法和国际性文件,改变了以往主要继受德国民法的传统。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市场交易规则立法进一步国际化,也标志着我国市场交易领域法制建设初步成型。
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委托6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极大地推动了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制定思路、体例顺序、具体制度等方面的讨论,产生了一大批有关如何编纂民法典的理论成果。彼时市场经济发展规模、民事立法经验、民事审判实践、民事理论基础等各方面均取得长足发展,已初步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初审。后鉴于民法草案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逐步制定颁布单行法律。
在这一时期,我国民事单行法最引人瞩目的成果是2007年的《物权法》和2011年的《侵权责任法》。前者摆脱了僵化的意识形态,不再按照所有制区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保护强度和差序,而是一概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这就在私人财产保护领域迈出了一大步,克服了我国民法典编纂最大的意识形态障碍。后者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单行法,为比较法所罕见,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创新。这两部法律颁行后,我国民事领域单行法可谓粲然大备,基本具备民法典各编的全部材料。
(3)第五次民法典编纂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迈入新时代,民法典编纂迎来了历史性的契机。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已有九部民事单行法。其中,《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婚姻法》等为各具体民事领域的单行法,为民法典分则的内容。在《民法典》编纂初期,立法机关就作出了“两步走”的立法决断,即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编纂“总则编”,以《婚姻法》等为基础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其后,立法机关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完成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此后,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势,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6个分编草案。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与6个分编草案合并后即形成《民法典(草案)》,并提请于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万众瞩目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二、民法法典化的基础要件
(一)民法法典化的特殊意义
在新中国的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典》被称为法典,这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第一,《民法典》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特殊重要性。成文法国家往往将民法作为表达社会结构组成原理和社会行为基本规律的“社会宪法”(constitution),进而将其与成文法体系中的国家宪法(Constitution)相提并论。正因如此,拿破仑晚年才感慨,他一生的荣耀不在于赢得了四十场战役,滑铁卢一战抹去了他所有的战功,但什么都无法抹去并将永远存在的,是他的民法典。第二,民法典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几乎覆盖了社会领域的全部社会关系。民法典作为“社会基本法”,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调整的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即除了政治生活以外的全部社会生活的领域,包括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因此,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就被称为“尘世中的圣经”。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九部民事单行法被废除,而一部民事单行法就调整某个领域的社会关系,由此足以证明《民法典》调整领域的广泛性。第三,民法典是体系化最严密的法律。既然各国的民法典往往都是条文最多的法律,那么如何将众多制度、条文编纂为一个整体的有机体系,是民法典编纂面临的最大难题。从法典化的历史上看,体系化的程度高低决定了民法典的编纂成败。德国学者科殷进而认为,编纂必须是体系化的,用清晰的技术术语来表达法律条文,按照这一标准,古罗马的《民法大全》没有资格成为法典,不过是法律材料的权威集合体。
在比较法上,民法典是近代欧陆法典化运动的产物。按照维亚克尔的研究,法典化运动源于欧洲理性法(Vernunftsrecht)与启蒙运动的结盟,滥觞于中欧和南欧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最初体现为自然法法典,包括三部重要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1794年)、《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奥地利法典》(1811年)。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拿破仑组织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它也一直被称为“模范法典”。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它是近现代自由主义在社会领域的经典法律表达。《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集中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理念,尤其是在社会领域贯彻了自由与平等这两种现代民法典最为基本的价值。它摧毁了封建绝对国家的身份特权,赋予了个体诸多权利和自由,统一了法制,促进了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国民法典》的先进理念使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继受,法国的一些殖民地甚至在独立后,依然沿用了多数法国民法规范。二是在体系上,它结合本国各领域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理性法的要求设计了周全的法律规范,并通过三编制将这些规范整合为一个结构简洁、逻辑流畅的法律有机体。《法国民法典》颁行后,对成文法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编纂民法典成为几乎所有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惯例。
民法典作为法典的特性决定了其编纂难度,这又决定了其编纂必然旷日持久。这主要是因为它面临两个立法挑战:一是民法典调整不同的社会领域,如市场经济领域、经济以外的社会生活领域(如非营利法人的活动领域)、婚姻家庭领域和个人私人生活领域。不同社会领域的运行逻辑和价值理念即使并非迥然不同,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立法者在将这些不同领域统合在民法典中时,必然遭遇法典内价值融贯的巨大障碍。二是民法典的规范存在法律上的脉络关联,立法者必须通盘考虑这些规范彼此间的体系关联。这分为总则编与分则各编的关联、分则各编之间的关联、分则内部规范的关联。立法者需要考虑的体系关联越复杂,立法难度就越大。
(二)民法法典化的基础要件
民法典的法典化难度决定了其编纂必须具备相应的要件,具体包括:
一是政治要件。海德教授在考察了中国古代法、欧洲民法典和北美普通法后,提炼法典编纂的三个要件:(1)成文法被认为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2)最高政治权威有足够的力量实施法典;(3)最高政治权威有强烈的编纂愿望。在成文法国家,这三个要件可以总结为:最高政治权威有编纂民法典的强烈愿望。从历史上看,因民法典的编纂需要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各国民法典的编纂都是在最高权威机构或领导人的推动和支持下才得以成功的。这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国家为巩固革命成果或实施改革。在欧洲法典化时期,大多数民法典都承载了践履平等和自由理念、强化个人身份认同或建立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功能。其二,在民族国家成立后,通过民法典的颁行巩固民族国家的政权。这主要见于亚非拉国家独立后编纂的民法典。如在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独立后,纷纷通过民法典为新的共和社会奠定法律基础。但是,无论哪种情形,没有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民法典的编纂是难克其功的。很难想象,没有拿破仑渴望成为“立法者”的愿望,《法国民法典》能成为一部伟大法典,甚至能否完成都是个问题。
二是经济要件。民法典调整的核心领域是社会运行的物质基础,包括物质的取得、流转、继承等。在这一领域,民法典的平等、自由理念与商品经济完全契合:任何平等主体都可以进入经济领域,且均不享有任何特权,自由意味着任何交易都必须基于合意才能进行和完成。因而,在法制史上,各国编纂民法典的核心理由之一都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彻底消除封建势力对国内经济的宰制(如《法国民法典》)或实现经济改革目标(如《日本民法典》),一旦对所有的市场交易都适用民法典,统一的国内市场将指日可待。这也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率尔操觚编纂民法典,即或民法典勉强出台,也难谓其为真正的民法典。
三是文化要件。民法典的编纂材料包括理论和实践两大领域。前者又包括本国公认的学理和比较法,后者包括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实践。单就理论材料而言,立法者要总结、概括的材料可谓浩如烟海,更遑论对一国的民商事习惯等进行发掘、梳理和提炼。这就决定了民法典的立法者不仅必须通文达理、兼收博采,而且还必须人情练达、饱谙世故。在《法国民法典》颁行后,德国学界的共识是德国亟须编纂民法典,但对德国当时有无编纂民法典的能力,彼时德国民法学巨擘萨维尼和蒂堡的态度截然不同。萨维尼认为,几乎没有一个时代的法典堪称优秀,德国也不具备编纂民法典的知识条件。试想,德国当时的民法学已经奠定了迄今为止大陆法系民法学的教义学基础,而萨维尼竟然还断定德国不具有编纂民法典的能力。与其说这是萨维尼的自谦或对德国民法学界的轻视,毋宁说这体现了萨维尼对民法典发自肺腑的敬重和对国民的使命感。在民法典的编纂史上,一些民法学并不成熟的国家甚至还延请他国法学家助力其起草民法典,甚至代为起草。因此,法学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立法机关在很多情形下会求助法学家,有学者将“学者/法学家的影响”也作为法典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我国本轮《民法典》编纂成功的原因在于前述民法法典化的要件已完全具备。
在政治要件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要求“编纂民法典”,把这一任务纳入党和国家的事业。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与习近平同志的亲自指导推动,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在经济要件方面,我国《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民法典》提供了宪法基础。在2015年启动《民法典》编纂时,我国已实行市场经济20余年,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交易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足可为《民法典》编纂提供经验支持。此外,经过多年的民商事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也为法典编纂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实践素材。
在文化要件方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民法通则》颁行后,我国民法学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迄今为止也是法学中的“显学”。数代民法学人的倾力付出,取得了丰硕的回报:民法教义学体系已基本形成,对专门问题的研究不断细密、深入;运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传统民法问题的成果与日俱增;比较法材料包括国家与地区法律、国际性文件的翻译与研究成果繁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历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人集思汇智,或直接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或积极开展相关法理研究探讨,为最终民法典成功编纂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如梁慧星教授主编了第一本民法学者建议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其后更是组织全国民法学界优秀学者编纂了九卷本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教授主编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即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及《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徐国栋教授主编了《绿色民法典草案》(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等。这些研究成果直接为立法机构提供了智力支持。
三、《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特色和经验启示
(一)民法法典化的基本特色
与欧陆范式民法典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不同,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之前,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单行法已完全齐备,故在立法技术上,《民法典》编纂主要是将单行法整合为一个法律有机体。然而,这并不意味《民法典》编纂的难度因此降低。立法机关参酌国际先进立法成果,体现了国际特色;结合国情实际,采取创新体例,凸显中国特色;纳入新型制度,回应时代问题,彰显时代特色。
1.体现国际特色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法治最重要的功能是作为一种形式理性,为人类行为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纷扰,使社会、经济和个人生活都处于有序状态。民法最重要的功能也在于通过提供规则资源,明确民事主体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抉择。
依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典》既调整民事活动,也调整经济行为,其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包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注重“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无论是对社会生活领域,还是对经济生活领域,《民法典》都参酌国际先进立法成果和优良规则,完善了以往的民事单行法,尤其是交易规则。以下以合同与物权领域的部分制度变革为例说明。
(1)物权编
在用益物权领域,居住权是很多国家承认的一种用益物权,但我国民事单行法并未做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对他人房产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系统地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为一种“满足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也可达成合意有偿设定。居住权不仅可以通过合同设定,还可以通过遗嘱设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高于租赁权,权利人对住房享有支配权,可以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的干预。这种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满足了社会生活和商事交易中使用他人房产的需求,也实现了房屋“物尽其用”的目的。
担保物权是《民法典》变革最多的物权制度领域。立法者的出发点是尽可能借鉴国际组织推荐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规范,提升我国担保交易的效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引入美国《统一商法典》价金债权“超级优先权”,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零四条扩大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在浮动抵押情形,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追及。《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则将其扩大适用于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以保障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2)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与市场经济关系最为密切。合同编参酌国际惯例和比较法上的共同规则,在理念、制度、规则方面都比《合同法》有了实质进步。如在理念方面,它更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编中的基础地位,凸显了公共事业提供者的强制缔约义务,新增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典型合同分编”对合同制度作出诸多细化与完善。如借鉴国际保理交易规则和我国保理的现实,新增保理合同类型,以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明确保理纠纷的裁判依据。
2.凸显中国特色
民法作为社会的基本法,调整的是最为普遍、最为典型的社会行为,民法规则往往具有普适性,甚至可以说,在所有现代社会的法律中,民法是最具有自然法性质的法律。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具有本土特色。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尤其是民法典的灵魂是“民族精神”,必须表达民族的社会生活、价值观念和交往规则,民族精神是法律生生不息的动力。我国民法学界也认同民法典具有“民族性”。
王晨副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亦明确指出,《民法典》的编纂目标是“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典”。《民法典》第一条就表明其目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民法典》结合我国国情实际,通过创新体例与制度的方式,制定了多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下面以两例说明中国元素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一是土地经营权制度。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了宪法要求,在农村土地上形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层土地权利结构。虽然,《物权法》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定性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因其承载了农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等价值目标,其流转一直受法律的严格限制。这就使它成为一种权能受限甚至缺位的物权,不仅农户的经济利益受损,而且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同时实现坚持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以促进农村稳定、盘活土地资产以增加农民收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以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三重目标,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级设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落实了“三权分置”的法律设计。在农户需要对外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利,不承载任何财产法益以外的功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依然是一种具有身份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的权利。这样就实现了农村土地上各方利益的价值平衡。
二是法定继承顺序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将配偶、子女、父母并列作为第一序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将父母列为第二序位的法定继承人,其主要理由是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人,在父母继承遗产后死亡时,其部分遗产就由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最终导致遗产向旁系血亲分散。但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维持了原《继承法》的规定,并未将父母作为第二序位的法定继承人。这可谓《民法典》继承编很重要的中国特色。
3.彰显时代特色
任何民法典都必然呈现时代特色。《民法典》诞生于信息社会,必然深刻烙上时代印记。《民法典》积极回应并尝试解决时代的新问题,以下以两例予以说明。
一是对信息社会的回应。随着信息科技发展,数据尤其是大数据的财产属性得到认可,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多,《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保护范围,为这些领域的特别法提供了基础支持。这一规定扩大了财产的类型,强化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有助于数据产业的发展。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获取、保存、使用、流转便捷性为个人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隐私和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可能性逐步加大、危害性日益提升。《民法典》积极回应时代诉求,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如在人格权编,其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隐私权、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明确界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等。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行为边界,既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也可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对生态保护的回应。当前,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日渐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亦对此进行积极回应。《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将生态保护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堪称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此外,分则各编也涉及诸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如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二十五条等。
(二)《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启示
民法法典化历程表明,《民法典》的诞生是诸多积极因素汇聚的结果。总结民法典编纂成功的经验,既可以更深刻地铭记过去,也可以更精准地展望未来。
1.坚持党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始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特别是党的最高领导人亲自关心下进行的。就民法法典化工作而言,从1954年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次尝试,直至2020年民法典审议通过、成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高度,并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请示汇报,对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审议通过后,5月29日下午,习近平同志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求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机构改革之前为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全力投入民法典编纂工作,通过系统梳理研究现行法和比较法的工作,深入广泛调研我国国情,最终圆满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重任。
2.坚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任何法律都只能在特定的社会实施,因此,只有契合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国情的法律,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立法者追求的各种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尽可能体察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国情,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不相同。《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民众关注的民事问题,如城市小区物业、高空抛物等,并作出具体规定。二是针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或文化观念,设置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则。如农村土地问题、夫妻财产问题等。
3.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康德曾提出一个命题:一个民族的法律试金石在于“一个民族是不是可以把这样的一种法律价值加之于其自身”《普鲁士普通邦法》立法时期,腓特烈二世许可人民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康德认为,这是启蒙的一个面向,即人民公开运用自身的理性,公开表达关于编纂法律的观点。康德因此盛赞腓特烈二世:“在这方面,我们有着一个光辉的典范,我们所尊敬的这位君主就是没有别的君主能够超越的。”
我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备受期待与瞩目。立法机关非常注重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民法典的各编草案形成后,均通过中国人大网等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如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既是立法机关坚持民法典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现实写照,也是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体现。
4.借鉴比较法上的共同规则
民法的大多数规则尤其是财产领域的规则,都是人类典型行为规律的表达,比较法上共同的民法规则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因此,这一领域的原创品少、复制品多。《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取了务实的“拿来主义”态度,广泛继受了比较法的民法精华。自清末以来,我国继受的主要是欧陆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据学者统计,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1260条,其中与《德国民法典》相同或相似的达到345条,占全文条文的27.38%。但是,《民法典》也广泛继受了英美法国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推荐的私法领域的法律指南,真正做到了兼收并蓄。
四、结语——迈向新征程的《民法典》
伟大事业的实现是一次质变的过程,必然汇聚了无数的量变。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也可谓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民法典》在颁布时,就被赋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期待,它的实施将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产生积极影响。
在党和国家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时,民事法治也将伴随《民法典》的实施踏上新纪元。唯有《民法典》真正被贯彻和实施,其负载的价值和功能才可能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公权力机关尊重民事权利、公正裁判,社会形成尊重财富和契约的民法精神,个人依法“为权利而斗争”。在专业领域,对民法典条文的释义以及建构相应的民法教义学体系,更为准确、全面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不可或缺。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民法典》的实施将助力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涂燕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贵州省党校学报》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