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严重违反国际法
刘敬东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在白宫签署了《芯片和科学法案》,意味着这一法案正式生效。从法案出台背景和立法意图来看,其目的就是通过政府补贴支持美国芯片制造商及其他高科技企业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芯片及其他高科技产品,同时,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制上述企业对特定国家开展相关投资,法案本身虽未列明哪些国家属于其指向的特定国家,但拜登在签署这一法案时公开声称,法案针对的主要对象就是中国。
从立法目的及法案规定的核心内容不难看出,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完全背离国际社会奉行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宗旨,是一部充斥着贸易投资保护主义色彩的十足恶法。不仅如此,法案的内容严重违反WTO(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规则,是美国再次背弃国际法、拒绝履行自身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又一明证。
首先,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于WTO成员方实施的专项性补贴予以明令禁止,协定第一条规定:“1.就本协定而言,以下情况应被认为有补贴存在:⑴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在本协议中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①政府行为涉及直接资金转移(如赠与、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②本应征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额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第二条规定:“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WTO成员方出台的国内措施如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即可构成协定中的禁止性补贴。
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将约527亿美元(1美元约合人民币6.76元)的补贴投向半导体制造和研发领域,同时,还将向在美国建设芯片工厂的企业提供25%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此外,法案另授权美国政府拨款约2000亿美元的补贴用于促进美国未来10年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机器人等各领域的科研创新。
这些条款规定表明,美国政府对芯片产业及其他高科技产业的补贴明显构成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禁止性补贴,是一种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则的非法措施。
不仅如此,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还违反了WTO非歧视待遇这一最为根本性的法律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共同构成WTO非歧视待遇原则,被视为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方给予一成员方的待遇应无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WTO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企业和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国内企业和产品的待遇。反观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这一法案规定了歧视性十分明显的限制性条款,包括禁止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在一些特定国家增加先进制程芯片的产能,期限为10年,违反禁令或未能修正违规状况的公司,则需要全额退还补贴并承担重大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法案指向的特定国家形成了严重歧视,违反了WTO涵盖协定条款之规定,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明显践踏。
贸易投资自由化宗旨是二战以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基石,是全球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近些年来,美国出于地缘政治的一己之利频繁出台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完全背道而驰的各种法案,此次出台的《芯片和科学法案》更是公然地、毫不遮掩地违反WTO规则,置美国自身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于不顾,这一卑劣行径理应受到国际社会共同谴责。中国以及受到这一法案影响的WTO成员方应当采取国际法赋予的各种措施,反制美国这一国际不法行为,坚决捍卫贸易投资自由化宗旨和WTO规则的法律尊严。
作者: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法治日报》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