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柳华文2022年6月13日至7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届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机构,每年举行3次会议,集中、全面、具体讨论人权问题,是当今人权领域最具普遍性的多边平台。此次会议既讨论诸如气候变化与人权、工商业与人权等一般性问题,也讨论缅甸、阿富汗、尼加拉瓜、伊朗、厄立特里亚、巴勒斯坦等国家和地区的人权问题,等等。
关于人权理事会,必须提到的是,它的建立本身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成果。2006年3月15日,第六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其初衷是改变人权委员会时期人权领域政治化、东西方对抗等情况,开创普遍性、公正性、非政治性、非选择性、非对抗性的人权对话与合作。然而,现实与愿景之间总是存在差距的,甚至是较大的差距。人们很容易在现今人权理事会的实践中,再次看到人权委员会上东西方政治对抗的影子。
就在本届人权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夕的6月10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反恐中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奥兰等特别机制专家公然违反《特别机制行为准则》,无视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偏听偏信美国等西方国家和反华势力编造的谎言和虚假信息,滥用职权,对中国进行诬蔑攻击。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发言人坚决予以驳斥,指出这些人是非不分,企图将西方教条强加于人,肆意将人权政治化、工具化,严重损害了特别机制信誉。
这是当今全球人权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一个缩影。今日的中国,在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指引下,不仅在国内大力发展人权事业,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而且坚定不移地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一、全球人权治理面临“治理赤字”
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古往今来,各国人民通过具体的人权实践,倡导和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进入新的世纪,人类社会保障人权的水平和潜力是前所未有的。然而,人权的实现从来都不是简简单单、自然而然的。今天,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单个国家的层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事业仍然是挑战和机遇并存,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困难和阻碍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并通过国际合作着力加以解决。
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首次出席人权理事会会议发表的演讲中指出,世界正在变得更加危险,不可预测,且更为混乱,旧的冲突尚未结束,新的冲突又开始出现。国际社会经常强调,人权发展不可逆,可是人权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如何实现,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与福祉如何保障,已然成为世界性难题。
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正在面临着传统和新型的挑战,特别是在相当程度上面临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等诸多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人们希望来之不易的人权进步具有不可逆性,但是世界和平并非坚不可摧,局部的战争和武装冲突还没有得到有效预防和制止;联合国所倡导的进一步促进繁荣和消除贫困的发展目标任务繁重,近年来难上加难;某些区域出现的“难民潮”问题仍然无解,还在愈演愈烈;应对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等社会顽疾仍然是任重道远,问题不断;而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互联网、医疗技术等对人权产生复杂影响的诸多新兴领域,有效的国际治理刚刚起步,甚至远未走上正轨。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世界是一次严峻考验。生命权、健康权保障凸显不同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及其实际成效上的差异。疫情的肆虐和蔓延使国际社会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产生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影响。
大河有水小河满,反之亦然。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离不开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国家间积极、有效、建设性的交流与合作。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既见证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又见证了国际人权事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正在面临人权领域的“治理赤字”。
二、中国人权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没有教条式、口号式地对待人权,也没有简单套用外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而是根据本国实际,独立自主地决定发展目标、路径和方法,由此取得了广泛、真实、巨大的人权成就。事实证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群策群力,通过发挥自己的东方智慧,用勤劳和汗水,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创造了美好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既是中国的人权观,也是中国生动的人权实践。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相互联系、相得益彰。中国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社会和谐状态由法治保驾护航。
2009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导言中,就明确提到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指导思想。
民主选举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3月,中国县乡两级人大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全国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被称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层选举。
2020年,中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77.93岁。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保障水平大幅提升,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这一世界性、世纪性挑战,中国坚持依法防疫、科学防疫,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人权理念。
中国已经建成了包括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在内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2020年,9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经过长期、持续奋斗,中国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中国在减贫事业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改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史,创造了世界人权保障新奇迹,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显著缩小了世界贫困人口的版图,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座丰碑,开辟了全面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中国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抓住了中国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发展进程的实质和关键问题。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中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走了一条从解决温饱到走向全面小康的不平凡的道路。在此基础上,中国今后还要在更高、更好的水平上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全面发展人权事业。中国人权事业进入更好更快更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中国人权事业的国内实践、成就和经验,为积极参与和促进全球人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强调了两个“坚定不移”,即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
202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50多年来,在联合国框架下,中国始终是全球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人张彭春正式参加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并作出了实质性贡献。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大家庭。中国坚定不移地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不移地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不移地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一直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联合国的人权活动与工作,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世界人权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积极参加人权领域国际规则的起草和制定。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为国际人权规则体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恢复合法席位后,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公约的起草工作。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
除公约之外,中国还参加了《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等人权文件的起草。以《联合国宪章》精神为基础,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国际合作规则的制定。
迄今为止,中国已先后加入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对于已经批准或者加入的人权公约,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比较复杂的发展中大国,定期撰写、准备全国性的国家履约报告,并非易事。相比联合国人权机制中长期存在的条约缔约国迟交、不交国家履约报告、不重视与人权条约机构在审议程序中的对话的现象,中国表现出积极、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曾经被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称为典范。
从1979年起,中国连续多年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组织会议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
联合国本是一个合作的舞台,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搞人权政治化和双重标准,曾经严重影响了联合国的人权工作,使得人权领域的政治斗争长期存在。自1990年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一度出现了西方国家提出的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题的“反华提案”。中方根据程序规则,以“不采取行动”动议还击,即要求委员会对西方的提案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审议也不表决。在人权委员会上中国连续11次挫败美西方反华提案,说明这种政治性地选择具体国家进行指责的动议是不得人心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广泛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人权交流合作,发挥建设性作用。特别是,中国高度重视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除了认真审议其他国家和地区外,中国政府更积极筹备和参加对中国的审议工作。2009年中国首次接受审议。2018年11月,中国第三次参加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在最近的这次审议过程中,120多个国家充分肯定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高度评价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和实践,赞赏中国的发展进步为世界人权事业作出的重要贡献。
人权理事会的国别审查是政府间进程,但是非政府组织亦有积极的参与。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就有越来越多的来自中国国内的非政府组织以参加正式会议或者参加边会的形式参与其中。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日益活跃,不断增强对外交流交往能力,发挥对联合国等多边人权机构的影响力。
2020年10月,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2021—2023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成功当选。联合国大会每年改选人权理事会47个议席中1/3左右的理事会成员,获选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一次,所以连任两届后须间隔一年方可寻求新任期。与美国屡次退出人权理事会、予取予求不同,中国在每一次有资格参选时,均积极参选并高票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屡次成功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反映了各国对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中国在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同时更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一种期待。
习近平主席2015年出席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时宣布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目的是支持联合国工作,促进多边合作事业,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基金迄今已在斡旋调解、维和、反恐能力建设、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难移民等领域开展大量项目。
中国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多轮对话,邀请多位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的人权官员和专家访华,并派出代表团赴一些国家就国际人权领域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和看法。
2022年5月23日至28日,应中国政府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对中国进行了访问。这是时隔17年中国首次接待联合国人权高专访华。习近平主席于5月25日以视频方式会见巴切莱特高专。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同巴切莱特高专会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同她会见会谈。巴切莱特还在广州、乌鲁木齐、喀什等地进行了实地参访。双方就全球人权治理、多边人权工作、中国同高专办合作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2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我们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我们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宝贵经验。
四、中国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联合国成立70多年来,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外交平台。《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开篇即宣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目标之一。《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之后的一系列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进一步确立了普遍性的国际人权标准体系和联合国人权机制。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多边主义和经济全球化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发展,联合国也更加强调其和平、发展和人权三大工作主题。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是国际治理的重要内容。
联合国的人权机制具有一定的完整性。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世界人权宣言》为纲领,以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为框架和基本内容,辅之以大量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宣言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制的解释性文件,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法制度已成体系,并且是不同层级的法律文本与机构建设、程序保障相配套,从标准制定到实施倡导和监督,形成了人权治理的体系。
与联合国对人权事务的重视不断加强相适应,更与国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同步,中国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参与不断深入。正因为此,快速发展的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为世界瞩目。
各国的国情、历史不同,发展和实现人权的路径可以不同,也应该不同。习近平总书记一语道破其中关键:“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
关于保障人权这一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中国主张体现中国智慧。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2月25日在谈到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时指出,“德之所在,天下归之”,“义之所在,天下赴之”,我们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中国是第一个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办好自己的事情的同时,也积极思考并参与全球治理,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高度重视联合国发展议程的制定和实施,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中国与其他国家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中国的立场和主张是建设性的,是通过开展对话和合作,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来真真切切地关心和促进人权。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暴发。中国从一开始就以无私的国际主义精神,积极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联系与合作,及时分享信息、开展合作。中国在第一时间检测出病毒、确认了新型病毒的出现、完成其全基因测序并与世卫组织和其他国家分享。中国有效应对,率先取得战“疫”的阶段性、整体性胜利。中国的国际合作一直是进行时,不断为国际社会应对疫情提供人力和物力帮助,提供科学防疫的知识和经验,积极主张将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并付诸行动。疫情是对世界范围内人权事业的巨大挑战,而中国是应对这一挑战、缓解疫情威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的积极和关键的力量。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是中国对人类生命健康、世界人权事业作出的重要贡献。
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场和主张被实践证明是科学、有预见性的,是符合国际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在国际社会,除了原有的战争和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挑战之外,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国际法本身也同时面临被漠视或者破坏的情况。美国的单边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直接威胁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安全、发展和人权。世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疫情以及由疫情引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的困难和挑战。在中国的努力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十几次决议中写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使之日益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政治工具、搞双重标准、不尊重事实和国际规则的情况屡屡出现,相当程度上干扰了包括人权理事会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作。中国一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一道,坚持《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坚决同借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搞政治抹黑和打压的行径开展国际人权斗争,维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原则和制度。
2022年6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届会议代表30余国作共同发言时指出,近年来,人权理事会政治化和对抗性不断上升,虚假信息甚嚣尘上,严重背离人权理事会成立初衷。各方应在人权领域促进多边主义,秉持普遍、公正、客观、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原则,共同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共同发言提出四点主张:一是坚持公平正义。多边人权机制应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工具化,反对“双重标准”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会员国内政。二是坚持开放包容。各方应加强团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扩大共识、减少分歧、相互借鉴、共同进步。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多边人权机制应根据真实、客观的信息开展工作,尊重各国主权,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在尊重当事国意愿基础上提供技术援助。四是坚持地域公平。人权高专办、特别机制等多边人权机制人员构成应体现地域公平分配原则,广泛吸引发展中国家人才,使多边人权机制具有真正的代表性。中国主张代表了全球人权治理的趋势和方向,代表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正能量和建设性力量。
总之,在全球人权治理中,中国主张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国情相结合,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和促进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提供了中国方案,发挥了独特而且重要的影响力。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