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鲁洋

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期刊名称:《国际法研究》
    期刊年份:2017.(4):0-0
    作者:鲁洋
    单位:
    中文关键词:“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ICSID;双边投资条约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在“一带一路”倡议引起区域内投资争端增长的背景下,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主要选择ICSID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导致沿线国家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一带一路”区域外国家的国民处理。因此,为了优化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现状、应对区域内不断增长的投资争端、利于地缘性投资保护并推进中国参与乃至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再构建,有必要创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在法律、平台和资源方面,创建的可行性也已具备。至于路径,应当借助亚投行的平台制定相应公约,并在ICSID公约基础上创新结构和制度,最后努力推动沿线国家缔结相应公约。
    英文摘要:
    全文阅读:  点击下载

相关文章!
  • 中国数据跨境调取路径探析——以

    特定情况下的数据跨境调取需要在传统的司法互助协定方式基础上补充其他路径。中国在坚持以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互惠原则为主要方式的基

  • 折中主义与理想主义之辩——评西

    美国西蒙尼德斯教授在新著的《全球冲突法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晚近国际私法背离了萨维尼理论所追求的理想主义,呈现折中主义

  • 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域外经验及

    作为信托的类型之一,离岸信托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在信托本身固有的灵活机制之上,离岸信托充分利用了离岸管辖区的税收优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