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 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张文广“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海事司法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是海运大国,但我国在国际海运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仍与我国的实力不相匹配。加大海事司法公开成为增强我国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今后,我国应将海事司法公开提至战略高度,采取“统分结合”的公开模式,发布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公布年度海事典型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出口贸易和海上运输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日益增多。鉴于海事海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规定,1984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在中国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迄今为止,中国先后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分别位于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
中国的海事审判不仅有单独的实体法——《海商法》,还专门制定了专门的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成为国内立法国际立法的首创和独创。1984年设立之初,全国海事法院的年受理案件仅百余件。2005年以来,全国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总数每年均超1万件。2012年以来,全国受理一审海事案件年均两万多件,远超英美等西方传统航运大国,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2014年,在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中国海事审判初步确立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地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路一带”)的战略构想。“一带一路”是党中央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国家重大战略布局。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这给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此外,上海及多个沿海城市提出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进入逐步推广的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要进一步巩固我国亚太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进而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海事审判提供司法保障。海事司法公开,事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事关我国法治文明形象和国际地位,必须从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
目前的国际竞争,“软实力”的作用日益凸显。海事法治建设及其在国际航运中的话语权,在未来全球国际航运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我国是海运需求第一大国。世界海运需求增量三分之二源于中国。目前,我国已是国际上公认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港口大国和造船大国。随着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各种航运要素也将进一步向我国汇聚。然而,硬实力的增长并没有带来“软实力”的增加,我国在国际海运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仍与我国的实力不相匹配。目前,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案件比其他国家受理同类案件的总和还多。许多国外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在我国都可以找到真实的案例。加大海事司法公开,有助于增强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增强中国在制定国际海运规则中的话语权和引领力,有利于巩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
海事审判是我国法院最早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司法公开的领域。海事法院有司法公开的先天优势。第一,海事案件涉外性强,性质适合在网上公开。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受理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纠纷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等4类63种案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较少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适合在网上公开。第二,海事法官的整体素质较高,文书的制作较为规范。根据《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的数据,至2013年底,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共570人,其中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海事法官的学历层次显著高于全国法官的平均水平,为搞好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海事法官的高素质增加了中国海事法院对国外当事人的信心和吸引力。海事审判中,涉外案件的比例远远超过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全球主要航运大国和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真正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第三,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意识较强,基础较好。早在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就有自己的网站,时任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对外承诺,“我们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向全世界公开,这在全国法院系统是第一家”。2002年1月1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正式开通,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外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的网络媒体。2006年10月26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宣布:“所有生效涉外海事海商判决书要在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以及各法院的门户网站上登录,并在三年内实现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成为硬性要求。未来法院管辖划分的趋势是以案件类型来划分,与行政区划的分离是改革的趋势。作为成立较早的专门法院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海事法院的司法公开,可为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与上一年度相比,2014年,中国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总体状况是稳中有升,亮点纷呈。第一,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意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10家海事法院均已开通网站和官方微博,网络成为展示我国海事法治文明的重要平台。2014年,广州、宁波、北海等多家海事法院对网站进行了改版,服务性功能进一步凸显。第二,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特色鲜明,由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北海海事法院推出了在线诉讼,并将庭审笔录上网。北海海事法院对涉及海事纠纷的70个案由进行了简要解释,多数案由还附有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供当事人权衡诉讼风险。广州海事法院继续坚持在裁判文书中公布不同意见。武汉海事法院裁判文书开通了“文书评论”。上海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上将“海事案件文书”单列,统一公开一审、二审海事案件文书,降低了公众获取裁判文书的难度。第三,海事法院司法公开进步明显,裁判文书的上网情况较为令人满意。与2013年相比,2014年度,海事法院网站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北海、宁波、广州海事法院网上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青岛、天津海事法院进步明显。全国10家海事法院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更新裁判文书,文书的制作较为规范,内容较为完整,对信息的处理也较为规范。
但是,海事法院司法公开中也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多平台运行的情况仍然存在,增加了公开的成本和信息查找的难度。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目前公开的平台有:海事法院的门户网站、海事法院所在省司法公开平台、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但是,选择在多个平台上更新裁判文书的海事法院,尚无一家能做到更新的内容相同、时间一致。第二,公开的主动性尚显不足,互动性有待加强。一些重要的新闻,仅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上报道,在海事法院门户网站上反而没有反映。笔者曾对多个实名认证的海事法院微博进行了询问,但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回复。第三,网站栏目设置有待规范,检索功能亟须加强。目前,10家海事法院的栏目繁简不一、差别较大。一些海事法院网站仅能提供简单的检索功能,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功能也不能令人满意。规范的栏目设置,强大的检索功能,可以减少公众获取信息的时间和难度,是海事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将海事司法公开提至战略高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各种航运要素正在向中国集中。中国已成为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造船大国和港口大国。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可以增强当事人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吸引外国当事人选择来中国诉讼和仲裁,巩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使海事司法公开“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海事司法公开应采取“统分结合”的模式,强化检索功能。大数据时代,网站应是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重要消息的发布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但同时也应在网站上有所反映。海事法院应采取“独立网站+统一平台”的模式。网站应定位为政务网站,打造“一站式”服务,强化搜索功能,降低公众查找信息的时间和成本。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目前将海事案件纳入民事案件公开的做法,既淹没了海事案件的特色,也增加了查找的难度。建议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海事案件”单列,方便公众查询。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整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等相关资源,打造专门的中国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中国海事审判网。
第三,发布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公布年度典型案例。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整合案件资源,可以较早发现航运领域中带有趋势性、规律性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践证明,发布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推进海事审判精品工程,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软实力”。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10家海事法院应将海事审判白皮书的发布和典型案例的公布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将海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的全文上网公开,适时推出“中国海事审判报告”。
作者简介:张文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治》2015年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