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

赵建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2015年3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 “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实现各相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际可持续发展法”和相关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内法的保障。
    
一、“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与所面临的挑战

    古代的“丝绸之路”是中国与外部世界的长期的持续的贸易及其他往来交流的重要途径。互相往来的商家、僧人、使节、学者、工匠、游客等,克服困难,战胜风险,走出了一条古老的共同发展之路。如今,中国推动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促进和保障全人类可持续的发展的重大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
    “一带一路”建设给相关各国带来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机遇是显而易见的。
    “一带一路”建设恰逢联合国开始推进实施2015年后的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机遇。联合国发展峰会2015年9月25日正式通过了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议程。该议程总体要求是“采用统筹兼顾的方式,从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即通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普遍消除贫困和饥饿;通过全面推进社会持续进步,普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议程包括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例如,目标1是“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穷”,分解为7个具体目标,第1个具体目标是“到2030年,在世界所有人口中消除极端贫困”(每人每日生活费不到1.25美元)。这些可持续发展目标预示着全球发展新时代的开始,这个时代有望以人民、地球、繁荣、和平和伙伴关系的名义改变世界,实现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与联合国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和目标高度一致,与世界各区域的发展战略可以无缝对接。
    “一带一路”是中国发起的合作共赢的新平台,是各国共同发展的新契机。2015年6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顺利签署,意向创始成员国57个,一个专业、高效、廉洁的新型多边开发银行正以预定的进程走向成功。中国政府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为相关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等提供了融资支持,按照国际化、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进行了实质性项目投资。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加入“亚投行”表明,“一带一路”是中国创造的全球发展机遇。
    “一带一路”建设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所面临的挑战是众所周知的。
    在政治及安全、经济、社会等领域,武装冲突不断、恐怖主义蔓延、传染病流行、毒品泛滥、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成了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摆脱的全球性制约因素。
    就生态环境而言,陆上丝绸之路所经过的欧亚大陆的中部,主要是降雨稀少、气候干燥、生态脆弱的内陆地区,特别是其中的大面积的沙漠和戈壁区。这些地区缺乏环境的治理和改善的资金和技术,对于经济活动的承载力不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突出。
    在人们的思想意识领域也存在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例如,在有些国家,发展只被看成经济规模或产量的增加, GDP 成为发展的唯一指标,没有牢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意识。
    
二、国际持续发展法的主要原则及相关制度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9章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可持续发展法”的要求。20多年来,国际可持续发展法有了令人瞩目的发展。目前,各国公认的国际可持续发展法的原则及相关制度主要是: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似乎是无法调和的对立关系,要么发展,要么限制增长。《里约宣言》原则4要求:“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予以孤立考虑。”《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9章要求 “为今后在全球、区域或分区域一级上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工作确定优先事项,以期特别通过使环境和发展相结合而增进这一领域国际法的效力”。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问题。” 该公约以法律形式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加以确认,并根据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各国执行公约规定相应义务,包括制订相应的能源、交通、农业等发展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后续的其他条约是国际持续发展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发展,前提是可持续,两者必须融为一体。不以保护环境为由否定发展,也不以发展为由牺牲环境,而是在环境与发展之间找出平衡。发达国家难以持久的消费和生产模式、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加重了全球环境问题,而对于目前尚处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贫困或不发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方面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相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有些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治理草原的荒漠化,促进资源和生态恢复或改善,有些国家需要花大力气去治理空气、水源、土壤的污染,有些国家需要加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投入。
    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及其由概念到国际持续发展法的演变过程,反映了当前人类社会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认识的飞跃。就环境论环境不是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改变于环境有害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必须建立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创造性地提出了绿色丝绸之路的理念和指导方针。“一带一路”沿线生态相对脆弱,平衡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二)行使主权权利不得损害境外环境的原则
    国际国际法,各国拥有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实际上是国家的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发展权是国际持续发展法的重要内涵。《里约宣言》原则3指出:“发展权利必须实现,以便能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同样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指出:“森林问题涉及环境与发展的整个范围内的问题和机会,包括在持续发展基础上的社会经济发展权利。”
    国家的发展权等主权权利是受到国际法的限制的。如若不然,就有可能损害境外环境或妨害其他国家的发展权。国家发展的权利和防止损害境外生态环境的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的。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不为任何国家疆界所阻隔,但国家疆界和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制约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行动。因此,保护地球环境的需要要求各国协调其利益,克服国家疆界的阻隔,接受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但不得借口保护环境,否认现阶段国家疆界存在的必要性,否认国家主权的重要性。
    这项原则如何适用于热带雨林等影响全球环境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问题,一直存在分歧。问题的实质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资源所在国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三)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地球的自然资源有消耗殆尽的危险。可以持续的利用,要求将可再生资源保持在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加以利用,对不可再生资源以不使其耗尽的方式加以利用。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利用的“度”。这个“度”要求与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可持续利用的可能性相适应。要可持续利用,就必须节约资源,力求利用效率最优,产生废弃物最少。为了实现可持续利用,发达国家必须改变其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减轻地球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发展中国家必须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避免重走发达国家的老路。《里约宣言》原则8正是这样的要求:“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2015年后发展议程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33段规定:“我们确认,社会和经济发展离不开对地球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的管理。因此,我们决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淡水资源以及森林、山麓和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我们还决心促进可持续旅游业,处理缺水和水污染问题,加强在荒漠化、尘暴、土地退化和干旱问题上的合作,加强灾后恢复能力和减少灾害风险。”
    (四)国际合作共谋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国际合作共谋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具体体现。《斯德哥尔摩宣言》有五处提到国际合作,《里约宣言》有九处提到国际合作。各国在相关国际环境保护及其他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都应当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合作,特别是为解决全球共同生态环境问题、为预防和减轻跨界环境损害问题而彼此合作。2002年9月4日《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宣布:“多边主义是未来”:“为实现我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需要更有效、更民主和更负责任的国际和多边机制。”“我们重申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并致力于加强多边主义。我们支持联合国发挥领导作用,它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组织,是最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构。”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人类的共同课题和神圣使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责任。解决雾霾、水污染、土地荒漠化、生态环境危机等问题都需要国际合作。建设绿色丝绸之路、也就是走绿色经济发展之路,是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在。
    
三、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制度和道路的示范作用

    中国发起“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定意义上是要跟其他国家分享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分享中国经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制度和道路的优越性,要通过中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成功转型、走在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体现出来。中国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需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中国和东道国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要求。
    (一)中国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走在可持续发展的前列
    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不仅是自然变化的过程,而且是社会变化的过程。工业革命以来的工业增长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各国共同应对生态环境方面的挑战。在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以新技术改造生产方式,从源头上解决污染排放问题,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问题,中国必须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中国修建穿越塔克拉玛干沙漠的铁路时,在铁路两侧种了很多树,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这样的成功例子应当成为普遍现象。
    节能减排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可持续,能效的转化实现最优是追寻发展和保护之间平衡的关键。只有落实节能减排的政策和法律,在发展中实现环境技术革新,提高传统能源的效能并尽可能采取可再生能源,通过创新以最低成本实现最高效能,才可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光伏产业在全球产业的领先地位预示着中国在该领域的更大的成功。
    只有各行各业付诸行动,中国才能够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在加入全球大市场方面,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方面,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很有潜力。中国完全能够如期完成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中国企业的跨国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中国和东道国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法律
    所有跨国企业,都应遵守有关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的“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The Ten Principles of the UN Global Compact)。这十项原则中有关环境的三项原则(企业对环境挑战应采取风险预防的方针,主动促进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在当代技术条件下,跨国企业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比以往更可怕。跨国企业自身应有严格的环保标准,应全面履行社会责任。跨国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有效保护环境,为当地企业提供经验、树立榜样,才可能在当地受欢迎,才有自身持续发展的广阔空间。
    中国企业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走出去也不能例外。中国企业无论在哪个国家生产经营,都必须服从中国政府的属人管辖,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同时,中国企业到外国经营,处在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之下,还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目前,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更加健全,环境标准更加严格。欧盟国家对于企业从厂房建设、产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都有极为严格的环境标准。适应东道国的环境标准才有经营前景。企业需要苦练内功,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各项环境标准,尽管这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如若不然,如果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造成环境损害,将可能被迫付出巨额赔偿,甚至破产关闭。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有些重大投资项目被叫停,东道国有关方面的理由往往不外有关项目有负面环境影响。例如,中国企业在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的投资项目,投资额高达15亿美元。自2014年底斯里兰卡总统竞选开始以来,一直有斯里兰卡政治人物指责该项目规避斯里兰卡的环境标准。2015年3月5日斯里兰卡政府决定暂停该项目。无论中国企业在国外受限的原因是不是确有不符合东道国环境法的行为,中国企业都应当遵循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的指导方针,满足东道国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要求。
    作者简介: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治》2015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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