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专题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谢增毅一、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并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反映了我们党对共同富裕的重要地位和本质要求的认识不断升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共同富裕。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6500元增加到35100元。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以上。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10.4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分阶段逐步实现。我们党已明确了共同富裕分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推进共同富裕上取得了重大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二、以法治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根本作用以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根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也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以法治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应充分发挥法治的独特作用,努力把蛋糕做大做好,把蛋糕切好分好。
(一)以法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做大“蛋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没有高质量发展也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应为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通过不断完善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等各类法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以法治促进公平正义,努力分好“蛋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为此,应发挥法治在利益分配中的作用,围绕实现公平正义,努力分好“蛋糕”。
一是完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完善慈善立法。
二是完善就业制度。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三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法治。
(三)以法治促进精神富裕,推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三、充分发挥社会法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独特作用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特定群体保护等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重视社会个体差异,注重弱势群体保护,追求实质公平正义,因此,社会法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具有特殊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其独特功能。
(一)完善劳动法治,促进勤劳致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为完善劳动法治指明了方向。
一是完善就业制度,鼓励勤劳创新致富。第一,完善公平就业制度,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第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经费保障以及职业培训的评估考核等,不断优化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第三,全面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造就大批技术工人。第四,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努力将新就业形态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基准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经济权益,保障并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推动更多劳动者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第一,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第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应通过制度完善保障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各类工资依法及时支付,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激发劳动者工作潜力。第三,完善工时和加班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加班工资待遇,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同时,努力实现“多劳多得”。第四,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共享发展成果。
三是抓住重点人群,强化特定群体保护。当前我国加强劳动权益保护的重点对象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251万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强化进城农民工社会融合保障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两亿人。应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护,通过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关工作时间、工资保障、安全卫生、职业伤害及社会保险的权益。
(二)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促进分配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具有兜底的保障功能。应重点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一是启动修订社会保险法,体现社会保险的最新制度实践,完善社保费用的征缴机制、缴费年限、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监督等,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护。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二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分担保费,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任务,完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体制等规则,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