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立法
周林针对国内艺术品市场无权威鉴定、鱼目混珠的情况,有专家建议,可从法律角度引入一条“万能规则”——“追续权”。通俗来说,就是艺术品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名商人出售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相当于版权费)的权利,艺术品所有人能从该条款中获利。2013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包含了一项新的权利,即规定在某些艺术作品及手稿通过拍卖行再次转卖时,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从中分享收益。这项新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追续权”意思接近。送审稿附带的说明称,此举的目的是“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然而,追续权真的适合我国艺术品市场么?
这项拟增设的权利,源自法国1920年5月20日通过的一项法案,该法案使用的名称是“授予艺术家分享艺术作品公开销售利益权利的法律”,即“追续权”,其实较简明易懂的译法是“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给谁提成?当然是给艺术家。为什么提成?因为艺术家穷困潦倒亟须补偿。例如,法国著名素描画画家福兰曾描绘过一个艺术品拍卖场景:在一个拍卖会上,拍卖师将手中的木槌敲下,兴奋地喊道:“10万法郎,成交!”站在场外的两个衣衫褴褛的孩子目睹眼前的一幕,不由得惊叫起来:“看呀,那可是爸爸的一张画!”这张画在上个世纪初曾在法国媒体广为传播,催生了追续权制度。
在中国,最早提出追续权的,是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的吴作人。1990年9月版权法颁布后,在由国家版权局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吴作人郑重提出要对追续权进行研究。笔者当时在给吴作人起草发言稿时,刚走进版权工作的大门,认为凡是能够让艺术家加分的,都值得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寿康曾就追续权问题撰文,他认为,由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追续权的规定是非限定性的,服从于互惠原则,这对尚未规定这项权利的我国艺术家不利:“不论价格如何飞涨,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外艺术商大发其财而不能得到按照该国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偿,这显然对维护我国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大为不利。”
时光荏苒,从吴作人提出追续权问题,到国家版权局提交修法建议稿,二十多年很快就过去了。在不太长的时间里,中国艺术品市场从几乎零起点,到占据世界艺术品市场份额前列位置,整个世界的艺术品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充斥着资本家、投机商、艺术冒险者的艺术市场,福兰笔下倒霉和贫穷的“画家”几乎绝迹,通过从转卖艺术品利润中提成一定比例,用来给艺术家扶贫济困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事实上,那点为数不多的提成费在补偿和奖励艺术创作方面,也暴露出些许寒酸与尴尬。
我们先看看这项制度在欧洲实施的情况。据欧洲统计局劳动力调查显示,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记录在案的艺术家有16.8万余名。在2011年由爱尔兰克莱尔博士领导的艺术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显示,共有5072名欧洲在世艺术家的作品出现在拍卖市场中并被记录在案,其中只有约3%的艺术家获得转售提成费。在英国,国会的一名支持追续权的成员充满自信地预测,保守估计,在8.5万至9万名艺术家中约有50%能从中获益。而英国2006年实施追续权后的18个月内,只有1104名艺术家获益。在法国,一篇给法国国民议会的报告指出,毕加索、马蒂斯和塞尚的后裔收到的提成费占总收益的90%。
那么,中国的情况怎样呢?笔者在2013年对北京部分艺术家的调研结果显示:艺术家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占比约为31%,在10万元以上的约为69%,20万元以上的占比约为46%,2/3艺术家的收入在社会平均年收入之上。
此外,艺术家首要关心的是作品的(第一次)卖价。关于艺术品转卖时间,大多数画廊转卖艺术品时间是在5年内,超过1/3的画廊有利即抛,只有不到10%的画廊转卖艺术品时间超过10年。艺术品转卖期短,甚至有利即抛,说明市场心态不够稳定,与欧洲艺术品市场注重长线投资以期获利的情况大不相同。某艺术家继承人表示,市场上买卖的艺术品2/3以上均为赝品,即使有人把转卖提成费送来,也不敢收。2014年4月,笔者在《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中的统计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艺术家从不知晓追续权。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应当继续推进对追续权及相关制度的研究,但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还是不要匆忙出台这项法律。追续权有可能是一个美丽“陷阱”。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文化报201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