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莫纪宏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进行了细致周密的制度安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强调指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按照“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来安排各项法律制度,构建起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依宪立法原则
“依宪立法”,顾名思义,就是指依据宪法来制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现行宪法序言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确认了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宪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上述规定的应有之义。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由此可见,立法工作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立法工作的总依据和正当性来源。
以宪法为统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之后,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如期形成。这一体系的法律特征,在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因此,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方面来看,宪法都始终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顶端和统帅地位。从形式特征看,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不能违宪,如果违背了宪法,则当然失去自身的法律效力;从内容特征看,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他法律法规则是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具体化,由此产生的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在原则上与宪法相违背,不得抵触宪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因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法权威,是依据宪法相对于一般法律形式和部门法所具有的最高性和根本性决定的。
合宪性审查制度进一步保证了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权威除了依赖宪法本身的规定以及各项立法工作等主动遵守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之外,更为关键的是,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必须依靠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加以保障。实施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必然会损害宪法的权威,破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统一性,因此,合宪性审查机制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审查,剔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抵触和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而“净化”法律体系存在的内外部环境,提升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效率。所以说,没有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存在,就无法保证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真正具有权威、真正居于“核心”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一要求,目的在于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发现和纠正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确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权威。为了从制度上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至此,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政策层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要求,逐渐转化为实践层面的探索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依据和标准的具体运用。
树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还需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不仅搞法学研究的专家要坚持原则,从法理上科学地阐述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辩证关系,更为关键的是,必须让老百姓知晓宪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的权威地位以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和不得实施的理念,并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宪法的根本法权威。要实现这一制度目标,必须依赖对宪法的有效宣传教育工作。
从1986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到当下“八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始终是重点。从“一五”普法的“十法一例”中宪法作为重点向公民普及的法律,到“八五”普法把宪法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都说明宪法的宣传教育是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事项。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宪法宣传周”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的宣传活动。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只有全民的参与,才能真正让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实在在地了解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知晓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权威地位,才能自觉地运用宪法来履行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既是对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化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全民的宪法思维、提升全民的宪法素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切实贯彻,以此来保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作者:莫纪宏,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