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青年说·二十大精神笔谈59】王天玉: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奋力开创劳动法治新格局

王天玉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多项任务使命涵盖劳动就业及相关领域,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为劳动法治及理论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确立了行动目标,激发了前进动力。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劳动法治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应深刻理解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努力实现从制度体系到知识体系的全面跃升,开创劳动法治新格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国式现代化统合劳动法治全局
    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关键是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对“如何发展”的新时代回答。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其中的中坚力量是7.4亿就业人口,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是中国式现代化成果的创造者和受益者。中国式劳动法治的出发点是劳动就业领域的特殊国情,应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稳中求进的本土探索。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并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要求劳动法治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既要根治欠薪顽疾,确保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也要扎实推进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升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既要有劳动所得的增长,也要有文化技能的提升。劳动法治应充分重视劳动者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不仅要继续推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还要不断丰富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宣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创新传播方式,贴近当代劳动者的真情实感,挖掘先进人物,颂扬时代劳模,引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理想信念。
    贯彻就业优先战略,将就业作为部署各项劳动法治的主线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就业定位为“最基本的民生”,并将就业优先提升到战略层面,可见就业在劳动法治中的核心地位。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多项具体要求,可以从“破”与“立”两个角度理解:“破”是应予以破解的问题,包括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解决结构性失业;“立”是应予以落实的对策,包括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就业政策组合的目标是为劳动者“授之以渔”,在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赋能下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就业机会的充分与公平应成为各项劳动保障制度的合力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依职责协同治理,就业主管机关从宏观上梳理审查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限制性制度,劳动监察机关应开展持续性的反就业歧视行动,职业培训和就业帮扶机构应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劳动能力提升、职业介绍和就业安置服务。
    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根据就业形态的发展创新劳动法治实施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直面数字时代的就业形态变革。
    数字技术正在持续改变就业形态和劳动组织方式,既大量催生了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也在不断变革就业的社会认知,并暴露出现行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的短板与漏洞。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快速发展,对保障城市生活供应、调剂劳动力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新的城市基础设施。就业形态的创新发展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在实践层面体现为创业就业的边界模糊、灵活就业的保障不足等,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肯定了新就业形态的创新意义,指明了在规范中发展的政策走向。“规范发展”的内涵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实现基本权益保障,并随着行业发展提升保障水平。劳动法治应适应数字时代发展,创新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探索多层次的劳动权益保障网络,积极应对日益多元、弹性的就业形态变革趋势。
    加强劳动立法执法,构建底线固、预期稳、实效强的劳动保障规范体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是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脉相承的。
    劳动就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在此基础上健全劳动立法有三个基本指向:一是守住劳动者权益的底线,主要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统称为劳动基准。我国已制定安全生产法,但工资和工时立法简略且滞后,存在制度短板,实践中争议频发,群众反映强烈。应适时启动劳动基准立法工作,夯实劳动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
    二是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预期,完善常规就业领域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及时总结制度实践,结合已有的政策文件,形成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权威的劳动保障规范,塑造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稳定预期。对于新就业形态等仍在地方治理探索阶段的新事物,应优先出台省级政策文件,明确本区域内就业形态创新探索的尺度和边界,为全国性的劳动立法积累经验。
    三是强化劳动保障规范的执行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深入推进劳动就业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多部门联动,开展与法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相关机构和团体的协同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动劳动保障的制度化、规范化,总结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治理体系,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