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蒂:《大宪章》:最伟大的自由协议

恺蒂

    在温莎附近沿泰晤士河岸有一片芳草地,叫兰尼米德。这片风景优美的绿草地与英国乡间的其他风景没什么区别,时间的消逝似乎没留下一丝痕迹,然而,这里却见证过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八百年前《大宪章》的签署。
    《大宪章》(Magna Carta),一份并不成功的英王约翰与叛乱男爵之间的和平协议,其意义之深远完全超出当时签署双方的想象:它第一次从原则上提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现在,《大宪章》中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过时,只有三条在英国法律中还有实效,但《大宪章》的自由与人权的象征意义,却丝毫没有减弱。英国没有定义明确的成文宪法,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所依靠的是长年累积的惯例、议会法案、权威文件、普通法、法院判例、欧盟法、国际法等,这种体制听上去虽然荒谬,但历史却证明了它的可行性及有效性,这一切,要归功于《大宪章》所打下的坚实基础。
    《大宪章》是英人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巨大贡献,八百年纪念当然也不马虎。大英图书馆为期六个月的展览《大宪章:法律、自由与遗产》(Magna Carta:Law,Liberty,Legacy)于3月13日开幕,那天一大早我就去凑了热闹。展览陈列了两百多件与《大宪章》有关的文物和藏品,横跨历史千年,分为九个展区,介绍了《大宪章》的缘起、演变、对西方世界的影响及在当代社会中的意义。
    要了解《大宪章》如何成型,首先得了解中世纪英国的状况,当时国王与贵族、国王与教会之间的关系。
    《大宪章》并不是空穴来风,“公正公平”的概念在英国及欧洲早就有了,在《大宪章》之前六百年,盎格鲁-撒克逊就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程序。展览中有一部《创世纪》的古英文译本,其中有一段是古埃及法老对面包师的处刑,书中插图表现出的是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在进行法律审判的场景。展览中还有一部十一世纪克努特王颁布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典,这一法典用古英文写成,对通奸、伪证和巫术都有惩罚,也对铸币及修建桥梁有统一的规定,还有对谋杀犯施以死刑和放逐的许多条款,以及“如果某人蓄意反抗他的国王或主人,他将被剥夺生命及所有财产”之类的文字。
    中世纪的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有不成文的游戏规则,他们互相依赖,也互相限制。王权虽然大于贵族,但明智的国王都知道如何向贵族妥协。例如1100年亨利一世在男爵们的拥戴下继位,继位当年就颁布了《加冕法典》(Coronation Charter),宣布废除许多对男爵不利的旧习俗。在兰尼米德谈判中,这一法典是男爵们与国王约翰讨价还价的重要依据。当然也有昏君,那么国王与贵族之间就会矛盾重重,主要表现在税收及法律的实施上,例如国王可以随意征地征税或没收贵族财产,可以随意逮捕人,可无限期推迟一个案子的审理等。国王约翰(在位期1199-1216)就是英国历史上最糟糕、最武断、最贪婪、最昏庸的国王之一。
    约翰是亨利二世的第五个儿子,哥哥是狮心王理查德一世。他被兄长们讥讽为“无地王”,因为等他成年时,亨利二世已无领地可以分封给他,这也可能是他的残酷贪婪的起因之一。他残忍、阴险、会耍手腕、笑里藏刀、完全不可信任、拥有所有邪恶的本领和资质。他给你一个拥抱,目的是要在背后捅你一刀。为了夺得王位,他曾安排谋杀侄子亚瑟。父亲亨利二世精力充沛、才能过人,是一位出色的军事领袖;哥哥狮心王在位十年,一直四方征战,率领十字军东征,最后在法兰西战死。约翰的能力及勇猛显然比不上父兄,他也好战,却屡战屡败,失去了英格兰在欧洲大陆的许多领地。
    继位之后,约翰随心所欲地开征各类税收,随意霸占贵族和教会的财产。展览展出了当年用来支付约翰重税的钱币,还有用榛子木打造出的小木棍,上面刻着符号,这是交税后的收据,不同的符号代表不同数额,两根棍子并为一套,上面的符号一致,收税官员一根,缴税人一根,审计时可以进行对照。1212年,为了收复诺曼底,约翰又去进攻法国,但大败而归,国库已空的约翰向贵族征收重税,与贵族的关系更加恶化。
    亨利二世曾在法律上进行改革,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例如个人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等,但是,司法的大权仍被掌控在国王手中。所以,如何让国王与其他人一样遵守他自己所设定的法律制度,贵族一直在苦苦寻求答案。
    中世纪的英国政治,另一个重要的玩家是教会,国王与教会的关系相当重要。约翰与罗马教皇间一直矛盾重重,他曾随意没收教会的领地和资产,并拒绝承认1207年教皇英诺森三世派任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这让教皇大怒,颁令剥夺英国教权,后将约翰逐出教门。到了1212年,约翰意识到在与贵族的较量中,他需要教会的支持,于是赶紧向教皇低头,不仅承认朗顿大主教,给教会以自由,允许教堂任命红衣主教等神职,更进一步承认教皇在英国的无上君主的地位。朗顿大主教出身卑微,在巴黎求学期间,曾经与教皇英诺森三世是同学,关系极好。之后,在贵族和约翰的对峙中,他是当中的调解人,并在《大宪章》的成型及签署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贵族虽不堪约翰的暴政,但他们知道,要废除一国之君,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只是想限制约翰,让他受到法律的制约,他们要求改革,但约翰对他们的呼声听而不闻。1215年初,部分北方男爵开始起义,用武力来反抗约翰,宣布与他脱离君臣关系。他们一路南下,5月17日占领伦敦。当时的伦敦城已经非常强大,有市长,也一直要求自治。伦敦城一直不满要向国王缴纳重税,所以,城里城外串通,伦敦不攻自破。
    男爵叛军轻易占领伦敦城,这让约翰大为惊讶。他别无选择,只得与男爵们议和。1215年6月,以朗顿为首的大主教们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斡旋,议和地点选择在兰尼米德,这里是温莎堡和伦敦的中间地带,地势开阔,所以,谁都不可能打埋伏袭击对方。但上百位男爵和上千位骑士首先占领了兰尼米德,在那里安营扎寨。在6月15日到19日的四天谈判中,刀光剑影,国王约翰每天早上过来,晚上必回温莎堡。男爵们将他们的要求和积怨列出清单,总共有四十八条,外加一条保证条款,这是《大宪章》的蓝本,这份《男爵法案》(The Articles of the Barons)现由大英图书馆收藏,当时可能被朗顿带走,后来在兰博斯的大主教宫中被发现。
    《男爵法案》演绎成《大宪章》,最终成型的版本用羽毛笔抄写在羊皮纸上,羊皮纸的大小不一,据说羽毛笔隔十行就要削尖一次。《大宪章》用中世纪的拉丁语拟成,不分段落,六十三项条款也没标号码,用语相当简洁。上面没有约翰的签名,但有他的大印。据研究,当时至少抄写了十三份,被送到各地大主教手中。现存大小不一的四份,两份藏于大英图书馆,一份在林肯大教堂,一份在索斯波利大教堂。
    1215年的《大宪章》总共六十三条,其中大多数是针对男爵们所不满意的具体事项制定,有些非常详细,也多处提到伦敦,显然是因为伦敦帮助贵族把国王逼到了谈判桌上。主要条款包括:给予教会选举神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继承权,国王不可以随意征收贵族领地的继承税;国王不得随意收税;取消国王干涉法庭司法审判的权利;自由人没有经过同一级别的贵族审判,不能被任意逮捕或监禁,财产也不能被没收;确认伦敦及其他城市已经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不得在泰晤士河上任意架设鱼梁;寡妇不应该被强迫再婚,等等。
    这些条款,许多都被后代放弃,现在只有几条仍保留在英国法律中:一是保护英国教堂的自由及权利;二是确认伦敦及其他城镇的自由及习俗;第三条最有名,也就是原《大宪章》中很不起眼的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以及第四十条:“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迟其应享之权利于公平审判。”这里的“自由人”是个有趣的概念,因为在十三世纪的英国,自由人数量极少。
    《男爵法案》中的“保证条款”在《大宪章》中也得到了保留,在当时,这是最具革命性的条款,规定将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委员会,他们有权强制国王按照《大宪章》的规定来行事,国王如违背之,这个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施用武力。
    约翰并不真的准备执行《大宪章》,所以,他没有签字,只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在上面盖了大印。他觉得一切都会恢复常态,但他低估了男爵们的决心。他和男爵们的最后一次会谈是当年7月在牛津,男爵们对他相当不尊重。约翰因脚部发炎而无法行走,他传令男爵们到他的住处来见他,遭男爵们拒绝,约翰只能被抬着去与男爵们见面,他到后男爵们拒绝站起来迎接他,这对他是奇耻大辱。而且,男爵们也拒绝撤离伦敦,一定要约翰王先实施《大宪章》,才愿意放弃伦敦。
    约翰派使臣前往罗马,请求教皇废除《大宪章》。教皇对《大宪章》中的条款大表震惊,于8月24日颁发文书,称《大宪章》为“非法、不公平、极大地伤害了王权,是英国人的耻辱”,并在9月废除《大宪章》,宣布其永久性无效。所以,作为国王约翰和贵族之间的议和条约,《大宪章》只维持了几个星期,显然是一个失败。9月教皇之令传到英国,男爵们就炸开了锅,已经没有协商的余地了,他们要的是一场革命。
    这里,最难做人的是朗顿大主教。一方面,教皇令他让将反叛男爵们逐出教会,另一方面,他是斡旋调节的中间人,并不希望英国真正陷入内战。所以,朗顿没有按照教皇的旨意去把反叛者逐出教会。大英图书馆的展览中有一份文件,是1215年9月5日温切斯特大主教及另一些教皇的支持者写给朗顿的信,信中引用了罗马教皇的指令,并抱怨说朗顿没有遵旨将反叛者逐出教会并没收他们的土地财产。信中还列举出反叛者的名单,这份文件是在英国沿海的多佛写成的。
    男爵们宣布他们不再拥戴约翰,并请法国王室来帮忙。1216年,法国的路易王子率领军队入侵英国,攻占了伦敦和英国南部的大部分地区,英国陷入内战。如果历史没有后来的突发事件,那么《大宪章》就可能永远被湮没。但人算不如天算,1216年10月18日,约翰王在林肯郡死于痢疾(也有人说他是中毒而死),他的儿子,九岁的亨利三世由教皇加冕继位。男爵们的许多积怨都是针对约翰个人,他们并不想违背《圣经》的教义反叛幼主,而且,半个英国在法国路易王子的掌控下,新国王的支持者也愿意与男爵们讲和。于是,两边都作了让步,对《大宪章》进行重新修订。1216年11月,为了能够重新得到男爵们的支持,修改本的《大宪章》以亨利三世的名义颁发,第二年11月,路易王子的法国军队被赶出英国,第三版《大宪章》面世。
    1225年,亨利三世年满十八岁,年轻的国王翅膀硬了,他颁布了《大宪章》新版本。这一版本比十年前的第一版缩短了三分之一,男爵们作了许多让步,许多对国王不利的条款被删除或重新写过,例如那条二十五位男爵进行监督的“保证条款”。此版《大宪章》是最得到公认的一个版本,也是以后的历代君王和贵族共同承认的。所以,现在有专家说,其实《大宪章》的八百年庆典应该推迟十年,因为1225年的《大宪章》才是君臣双方心甘情愿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而1215年的《大宪章》是强迫出来的,应该被称为“兰尼米德宪章”才对。其实,两个宪章的基本原则一致,那就是法律高于一切,这是英国自由和人权的基石。
    朗顿大主教对于《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法的一部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1216、1217年修改版时,他不在英国,没有参与。1218年他回到英国,在1225年的修改版中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一版的《大宪章》被广泛发布到各大教堂中,并在郡县的地方政府所在地由地方官宣读公布,许多抄写本在民间流传。
    1297年,
        
    为了换取新的税收政策,爱德华一世重新颁布《大宪章》并将其纳入英国的法令条文中。之后的1234、1237、1240、1253年,《大宪章》都得到重新颁布,并被翻译成法语和普通英文,那才是一般老百姓看得懂的语言。 1215年的《大宪章》,只是针对“自由人”,当时,那是很小一部分群体。1225年的《大宪章》,已经出现了“所有人”的字样。所以,《大宪章》所适用的已经不仅是贵族与国王的关系,也是农民与宗主的关系。在法庭审案时,《大宪章》也常常被引用,它也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其内容逐渐成为老百姓生活中的一部分,深深植根于老百姓的生活中。随着印刷术的广泛传播,1508年,第一部印制而成的《大宪章》面世。
    《大宪章》一直被视为英国民主政治的基础,概而言之,它的要旨很简单,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我们交税,你给我们自由”。
    英国民主的一个绝妙之处,就是它从未有过一个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定义清晰的法案,也就是说,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大宪章》是英国不成文的宪法的基石,在它的基础上,英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还有:爱德华·柯克帮助起草的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明确以《大宪章》依据,对查尔斯一世的王权进行限制,科克曾说过名言“《大宪章》是没有君主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了议会和君主之间的关系,给议会更多权利,建立“议会至上”的原则;1832年的《改革法案》(Reform Act), 将英国的政治民主化。
    墙内开花墙外香,《大宪章》最大的直接影响,也许是在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都直接引用了《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中的许多内容,所以,在大英图书馆的展览中,也展出了《独立宣言》和《美国人权法案》的原件。英国人向来低调,从来没有想过要在兰尼米德建立什么纪念馆之类,倒是美国律师协会于1957年在此地建了一个简单的白色的圆亭,以作纪念,这也是《大宪章》的签署地的唯一标志。
    世界往前行进,《大宪章》及《权利法案》的精神也与时俱进,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1953年的《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中都有体现。1973年英国加入欧盟,带来英国宪政的一个很大变化,那就是1998年颁布的《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在“九一一”以及2005年英国“七七”爆炸案之后,新的反恐政策允许未经审判即可将恐怖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因为它与《大宪章》最基本的“公平审判”的精神有悖。
    《大宪章》八百年,说到底,制定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保证法律的可执行性以及被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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