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十条标准

李步云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载入宪法后,我应邀为《人民日报》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这一年的4月6日。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易于理解、掌握和记忆,我把这些标志和要求概括为十条共四十个字,即: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前五条是讲法律要良好,后五条是强调法律要有权威。这十条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过程中,我又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八条标准,它们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弘扬法治文化。我之所以要提出新八条替代过去的老十条,是由于我在参与“法治湖南”及“法治余杭”的创建活动中感觉到老十条过于抽象,不太好落实到责任单位。《决定》发布后,我通过认真阅读和思考这一重要文件,把法治中国的八条标准又增加了两条,即:运用法治保障人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法治中国的新十条标准。下面,我对这十条标准的理论内涵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一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时代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立法工作都是一种常态,只有进行时。正处在伟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情况就更应如此。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和科学立法是制定良法的手段和保证。正如《决定》所强调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要制定出良法,又必须科学立法,即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立法。
    二是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可概括为坚持“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宪法至上”。前12个字是依宪执政的实体内容,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形式要件和具体保证。
    三是政府依法行政。关键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使权力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也不能该作为而不作为。
    四是社会依法自治。建设法治社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新目标。它和法治政府相对应,基本要求是:实行“政社分开”,充分实现各种社会组织工作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健全各类社会组织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应有的权威。重点发展涉法的社会组织,如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
    五是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决定》的一大亮点是党对国家的领导作出了一个全新的表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支持司法”即党要更加坚定和明确地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六是完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已被人类文明史反复证明了的铁的规律。这一法治监督体系,我们现在已经部分建成,包括: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主要是国家的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执政党的纪检机关,同时还有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以及党政领导体系内领导成员的相互监督等;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通过媒体、信访等渠道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等。
    七是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制度。
    八是弘扬法治文化。包括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法治理论的创新以及法治教育的普及等。
    九是运用法治保障人权。《决定》将此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予以特别强调,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决定》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其首要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民主和法治互为手段和目的,实现其有机结合就是要做到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因为,法治是现代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它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光明日报》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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