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版权保护是个大问题
杨延超人类社会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充分享受“表达的自由”。然而,这一切来得太快,快得像“朋友圈”的转发速度,以至于人们还没有反应过来,该如何处理微时代相继爆发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一系列麻烦。
先是微信上一片由抄袭问题引起的“道歉潮”,《逻辑思维》因“盗版”原创者的稿件而道歉、《中国企业家》杂志未按规定使用《财新》稿件而道歉等。更有甚者还起诉到了法院,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
微作品的版权问题,在微时代特别突显。显然,微作品能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关键还不在于其字数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其“独创性”的特征。1996 年我国就曾判定用于古桥空调产品的广告语“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给予保护,后来的司法实践也出现了不少广告短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面对原创,如何避免侵权?固然可以通过版权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实施来避免侵权,但其中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强化网络服务商的内在管理。解铃还需系铃人,通过强化微博或微信平台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发挥其对侵权的监管义务,可以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
微信平台已经开始了相关工作,在公众号平台发出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这份公示指出,如果公众号运营者发现公众号有被抄袭等侵权情况,可以通过“侵权投诉”流程进行举报。此外,微信公众平台也推出了“原创声明”功能,暂时开放给已认证的媒体公众号。然而,类似的规定能否真正起到制止侵权、鼓励原创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
在微时代,原创者还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因为微时代所提供的便捷的支付方式为版权许可提供了前提要件。版权许可可以有效地解决版权使用以及版权侵权的问题,然而,这种版权许可又通过怎样的法律模式完成的,是特别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稿酬通知”模式,即使用者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作品,但发布版权稿酬通知以降低风险,作者或出版商可据此申请版权费用,有些电子书运营商还会直接将稿酬通过微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版权人。为了在版权法上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学者支持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释此种模式。然而,这种“法定许可”情形只是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当然,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因为“法定许可”的费用标准系法律强行“一刀切”式的,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
相比较下,“授权要约”模式可值得借鉴,这是由中国版权协会、北京书生公司、《中国版权》杂志最早推动的版权授权模式。结合在微博、微信平台,版权人可以根据其意愿,随作品发出一个“授权声明”,明确作品的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针对“授权要约”的相关内容,使用者只需要在“授权声明”的范围内自由使用电子书,并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即可安全使用其作品,而不再需要所谓“一对一”的洽谈,这既提高了作品交易的效率,又符合版权法的要求。
来源:中国贸易报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