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私域之门:反家暴的语境与路径
邓丽反家暴的价值目标在于人权保障、性别平等和家庭促进。在国际条约层面,人权保障是主要的、最终的制度诉求;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各国反家暴浪潮因国情、文化以及法律传统不同而表现为不同路径。在中国,反家暴的长远成效取决于能否在经济社会发展变革中保障和加强家庭的建设与促进。
反家暴在国际:权益宣导与国家责任
反家暴从星星之火演变为全球浪潮,与人权理念在国际层面的肯认和推动密不可分。在指导原则方面,《联合国宪章》提出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等理念;《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分别从不同角度或为不同群体强调人权。
鉴于家暴受害人的主体是女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成为反家暴最为倚重的国际文件,两者均明确指出,女性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事及其他任何领域平等享有并受到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保护,后者还将这些权益一一列举为生命权、平等权、自由和安全、法律的平等保护、免于任何形式的歧视、最高标准的身体精神健康、适当有利的工作条件、免于侵犯及其他残忍或非人类的侮辱与惩罚。
为了保障人权,实现平等,各公约均强调缔约国负有积极能动的责任和义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采用的说法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这种歧视及其现象”。《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4条相当详尽地列出17项政府应有的作为,包括预防和制止暴力、保护受暴妇女及其孩子等各环节,涵盖立法、司法、教育、预算等各领域,强调政府应与多方主体开展多层面合作支持反家暴事业。
国际层面的权益宣导和行动号令为全球范围内的反家暴事业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主要理念。但在显示操作层面,鉴于不同国家的背景环境不同,反家暴嵌入社会体制的方式不尽相同,因而呈现出各自独特的发展路径。
反家暴在美国:法律抗争与政治诉求
在美国,反家暴行动一向与性别平等诉求紧密相连。在争取女性堕胎权的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中,发现和呈现出家暴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揭示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实际上是对其平等人格和公民地位的否认,继而认定对女性的控制及主导得以体系化存在源于公共领域的政治强权和文化共谋,最终挑战传统的公私边界及相应的议题划分,坚持和呼吁以公共视角来看待私密空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由此,女性主义倡导者构建起由“私”而“公”的反家暴路径。
通过这一路径,美国法终于揭开私密关系面纱,使家庭暴力成为公共话题,涉家暴案件经常受到报刊文章和电视节目等公共媒体的关注。同时,法律肯认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是公共性的,逐步废除配偶间的侵权豁免,认定婚内强奸为犯罪,并先后于1994年和2000年通过两个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VAWA I和VAWA II),为受暴妇女提供周密的人身保护和广泛的社会服务。在这一进程中,性别平等的价值理念始终贯穿其中,并被女权主义者用来抵制右翼政见对旧有公私边界的维护:认为“受暴妇女综合症”用语泛滥,隐含对受暴妇女身心状态的否定与谴责;指责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认定家庭暴力是地域性问题而非全国性问题实际上是对传统私法边界的重新确认。甚至“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一词本身也被摒弃,代之以“亲密关系暴力”(intimate violence),以淡化“家庭”烙印同时也增强包容性。女权主义者还担忧,渐渐职业化、个性化的庇护咨询服务越来越多地聚焦于受暴妇女个体自我认同低下的问题,消解了女性阵营关于经济社会地位独立的吁求。
反家暴在中国:家庭建设与社会治理
在中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脉相承,不断地巩固并强化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即推行和倡导的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1992年颁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修订时,明确规定“国家施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中国在立法层面完全摒弃了性别歧视的表述,在用语上有效地避免了对不同性别的区别对待,成为世界立法的典范。而且中国文化历来以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为重,不似西方社会那般强调“私人的就是政治的”,因此反家暴诉求并未直接导向政治议题,而是以女性人权的保护及家庭建设的促进为价值导向。
在这样的路径中,我国的反家暴事业同样面临深刻的“公”“私”跨界:其一,从个案处理来说,反家暴所需的社会干预和社会服务无不是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对私密家事的观照与倾注,若要遏制并惩戒家庭暴力,必先打破横亘在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藩篱,予以适当的干预和扶助;其二,从制度构建来说,彻底清除和杜绝家庭暴力,必须深入剖析家暴背后的经济社会成因,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视野,注重个体权益与家庭需求,实现个体、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事实上,家庭暴力总是存在于问题家庭,而家庭问题又往往是社会问题的缩影。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家暴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反映出的老幼妇弱势处境、婚姻框架之外的同居模式以及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性安全等,莫不是社会问题的写照。
典型案例提醒我们,在《反家庭暴力法》之外还有另一个更加隐秘但影响更加深远的反家暴阵地。就法律实施而言,反对家庭暴力就是解救家暴受害人,包括运用人身保护令制度以及各种行政手段和刑事处罚帮助受害人有效地抵制和防范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伤害,也包括运用离婚法律制度以及各种民事救济机制帮助受害人解除旧有的身份关系、获取应有的经济权益从而彻底脱离暴力控制。在社会治理层面,反对家庭暴力是以家庭为单位观测和修复社会问题的系统工程,应着力防止经济困境和资源匮乏导致原发性家庭暴力行为和犯罪。就此而言,中国其实早已步入征程,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保障和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当前,应当继续推进家庭建设和家庭促进,制定、推行系统化的家庭政策和家庭福利。家庭是联系个体与社会的最基础、最普遍组织形式,运转良好的家庭机制将是个体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坚实保障。对于绵延数千年的家庭组织形式来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为公权力赋权,打开私领域的大门,将成为家庭法领域的发展趋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2月7日第11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