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现代化的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制裁体系

赵希

    2016年11月26日到2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精神,有效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会议就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意在为完善该领域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指出,证券期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期货领域的法律监管问题不能被简单理解为经济问题、法律技术问题,从更深层次上看,它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政策问题、国家问题,是关涉到国民的稳定、可预期的幸福生活问题。对于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应当具备开阔的研究视野、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及合理的制度设计。
    一、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视野
    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在研究视野层面,要求刑事立法不能自我封闭,而要注意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衔接,尊重证券期货市场规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强调证券期货刑事立法的完善需要具备更为宽阔的研究视野,需要协调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刑法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需要重视证券期货犯罪本身的特殊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强调,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应建立在尊重、符合证券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证券期货犯罪的本质是对资源优势的滥用,这种资源包括权力资源、财富资源和符号资源。要关注证券市场中新的犯罪形式,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言,结合中外证券期货市场实际发生的案件,存在着“基准操纵”“高频交易”“幌骗”等新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在题为“操纵期货市场罪刑法完善研究”的发言中指出,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对于期货市场的认识还不深刻,影响了对期货犯罪的合理有效规制。主要表现在证券期货刑事立法简单地将期货放置在证券之后,进行统一规定,而忽视了期货的特殊属性。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赞同,他认为在刑法理论上的确需要重视证券与期货之间的差别,反思目前证券与期货并列规定的简单做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重点阐释了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配置和衔接问题,提出证券期货刑事立法中应反思并合理重构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同时规定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提出,需要恰当配置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证券期货法律规制体系首先需要严格的行政监管,严管胜于严惩。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也指出,金融监管政策的改变导致刑法规制范围的变化。刑事立法应当与金融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两者互相协调,以便形成较为稳定的整体法律政策,防止因金融政策的改变而随意扩大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公平现象。
    二、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法
    刑事立法方法的合理选择,是立法完善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证券期货领域刑法理论的研究可以有如下几个探索角度,包括实证研究的角度、立法论研究角度、司法论研究角度以及比较法研究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分析了证券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的应然和实然路径,倡导一种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他认为这样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既是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媒介,这样一种方法的运用能够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促进证券期货法律体系的良好运转,继而达到更有效地规制证券期货市场的目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倡导比较法研究方法,认为在立法论的角度,我们应学习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顺应时代潮流,将经济犯罪纳入到行政法中,在行政法中增设罪刑条款,改变附属刑法“附而不属”的现状。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赵姗姗通过比较法研究方法,主要介绍了日本内幕交易规制的简况,指出日本内幕交易规制的历史演变和制度模式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参考和借鉴。
    白建军强调,刑事立法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立法调研,尤其要侧重实证研究,以避免盲目立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谢杰认为对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合理规制离不开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他倡导运用法律与经济分析的跨学科解释原理,建构真正符合资本市场规律的证券期货犯罪的解释规则。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也认为,证券期货领域的法律规制方法是受制于特定的经济模型的。而我国应采取怎样的经济模型现在争议还很大,我们应探讨适合自己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式。
    三、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细节
    在证券期货犯罪的具体制度细节的设计上,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对于具体犯罪的罪名、法定刑的完善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主张。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规制领域、情节标准、法定刑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指出,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法与迅速发展的案件查办、司法实践相比,存在相对滞后或不相协调、不尽完善等问题。建议在立法层面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在该罪名刑事立法的确定性、精细化、专业性和体系性方面加强研究和落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睿的发言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解读。她对于未公开信息概念的界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的厘定、该罪前置违法性的判断以及计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从业禁止”这一具体制度的完善问题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认为从业禁止应当被定性为一种资格刑。资格刑与刑罚不同,犯罪所引起的后果不仅是刑罚,而应包含一个广泛的刑事责任承担的范畴,其中资格刑就属于这一范畴。具体到证券期货犯罪资格刑的实施,应当采取剥夺资格证书的手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江则认为,“从业禁止”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保安处分,其具有针对性、附属性、酌定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可以从扩大适用对象范围,设定执行机关,建立与其相对应的复权制度,以及规范决定程序与救济方式等方面着手,给予立法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王复春也就这一制度设计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提出,我国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为了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犯罪,应当跨职业类别适用从业禁止。在实践中,可以借鉴行政处罚中市场禁入的经验,从再犯罪预防的角度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在罪过形式完善问题上,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苏永生指出,证券期货犯罪中的行为犯、数额犯和情节犯属于单一罪过立法,其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而严重后果型犯罪的立法属于择一罪过立法,罪过形式就包括故意与过失。为了实现处罚上的合理性,应当修改刑法对严重后果型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定,明确规定过失的情形及相应的刑罚。在单位犯罪问题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韧夫提出,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证券期货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一条为例,三个条文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并没有明确处罚数额,与自然人犯罪相比缺乏区分度,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明确执法。在刑罚完善问题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处长王崇青呼吁健全证券犯罪刑罚体系,认为要按各种证券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排列,合理规划自由刑期限,取消拘役刑和无期徒刑,实行无限额罚金刑。
    总体来说,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制裁体系的完善,是在传统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尚未健全,新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展开的。这一领域的刑事立法完善应具备更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在审视和检讨传统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尊重证券期货市场规律和市场特殊性,合理衔接行政制裁和刑罚处罚,妥善配备相关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努力建构一个现代化的证券期货刑事制裁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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