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种清代成案集概说

杨一凡陈灵海

    2014年,我们编辑了《清代成案选编》(甲编)50册,收入清代16种代表性成案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此后,我们又陆续收集到几十种清代成案集,现从中选出24种汇为乙编,以飨学界同仁。[1]
    收入乙编的清代成案有:《乾隆十九年成案》《乾隆二十年成案》《乾隆二十一年成案》《粤东成案初编》《两歧成案新编》《加减成案新编》《藩司衙门奏销地丁成案》《清丈成案》《海盐县新办塘工成案》《刑科成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秋审成案》《栗恭勤公砖坝成案》《襄堤成案》《问心一隅博平成案》《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从善堂先后成案》《直省洋教成案》《同治年间内务府与户部交涉款项成案》《约章成案汇览》《交涉成案简明便览》《续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山东运河成案》和《办矿成案》。现将各成案集版本、主要内容等作简要介绍,以方便读者阅读和使用。
    乾隆十九年成案
    不分卷,清乾隆刻本。原书未著辑者。半叶9行22字,白口,单鱼尾,四周双边,版心鱼尾上方刻有“成案续编”四字。清李治运辑《成案续编二刻》(清乾隆刻本)之《序》云:“浙省自乾隆乙亥长白同公容斋编辑《成案续编》十二卷,颁行已久,自十九年以后岁为一帙。”容斋,乾隆时长白人、两浙观察同德的字号。把同德辑《成案续编》(乾隆二十年刻本)与《乾隆十九年成案》互校,两书版式相似,案件均以邸报、邸抄、准咨为主。《成案续编》收入乾隆十一年至十八年成案。版心鱼尾上方也刻有“成案续编”四字。由此可以断定,《乾隆十九年成案》系《成案续编》的续作,辑者应为同德。该书收入乾隆十九年(1754)成案58件,多数为刑事案件。其中名例5件、户部4件、礼部3件、兵部1件、刑部45件(含贼盗18件、人命20件、犯奸2件、杂犯2件、捕亡2件、断狱1件)。
    该书所收案件,有不少来自当时的邸报、邸抄,总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如“窃盗满贯虽系独子不准留养案”来自乾隆十九年十月邸报,“刑毙二命减军亦准赎罪案”来自同年二月二十四日邸抄,“聚众中途打夺事在未奉谕旨以前仍照旧律定拟案”来自同月三十日邸抄等。这一方面表明邸报、邸抄是成案编纂者获取原始资料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也表明清代前中期刑部官员尚未参与成案的编纂,刑部以外的编纂者则较难从刑部原始档案中获取更丰富的案件资源。
    乾隆二十年成案
    不分卷,清同德辑,清乾隆刻本。此书系《乾隆十九年成案》的续作。其版式与前书相同:半叶9行22字,白口,单鱼尾,四周双边,版心鱼尾上方刻有“成案续编”四字。该书收入乾隆二十年(1755)成案22件,多数为刑事案件。其中吏部2件、户部1件、礼部2件、兵部3件、刑部14件(含贼盗3件、人命6件、斗殴1件、诉讼1件、犯奸1件、杂犯1件、断狱1件)。其所收成案也近半来自邸报、邸抄。
    乾隆二十一年成案
    不分卷,清同德辑,清乾隆刻本。此书系《乾隆二十年成案》的续作。其版式与前书相同:半叶9行22字,白口,单鱼尾,四周双边,版心鱼尾上方刻有“成案续编”四字。该书收入乾隆二十一年(1756)成案44件,其中名例3件、户部4件、兵部1件、刑部36件(含贼盗9件、人命15件、斗殴1件、诉讼3件、诈伪1件、私铸1件、杂犯1件、断狱5件)。其所收成案也近半来自邸报、邸抄。
    粤东成案初编
    38卷卷首1卷,清朱橒辑,清道光十二年刻本。朱橒,清浙江萧山人。少治名法,历三十寒暑,于嘉庆十九年前后进入粤东任刑名幕僚。该书《凡例》[2]云:“是编始于嘉庆乙亥,成于道光戊子,凡兹十四年。余在羊城柏署,手定谳牍不下数千起,间有案情奇诡事属疑难者,均陆续抄存”;“是编抄积十年,手编数次,总以分门不当,选择不精,致未成书。今则积稿盈笥,翻阅不易,不得已姑就鄙见所及,分门编次,籍成卷帙,以免散置巾箧而已。孤陋之讥,未遑顾也。”据此可知,《粤东成案初编》始编于嘉庆二十年(1815),道光八年(1828)成书。
    《粤东成案初编》所收成案,其准咨时间为嘉庆五年(1800)至道光八年(1828)。最早案件是卷15载嘉庆五年六月初六准咨的《匪徒传播邪言捏造悖逆谕单门牌吓骗赀财首犯照谋反律治罪,同谋传播及转卖门牌各犯分别拟以斩绞,买受门牌之乡民发遣》案,最晚是卷2载道光八年十月初三准咨的《共殴致命失跌落河溺毙》案。该书取材范围主要是朱橒本人参审的案件,也收入少数“出诸他人之手,足资模楷”的成案。
    本书与其他成案集明显不同的是,编者将其收集到的成案,分为8大类、33小类。其中命案8类:斗杀共殴、谋故杀人、杀死亲属、拒杀擅杀、酿逼毙命、验检弃毁、戏误过失、顶凶私和;伤人2类:官长亲属、罪人凡人;盗匪6类:叛逆结会、水陆强劫、抢夺财物、窃盗家野、扰害诈骗、发冢窝拐;失囚2类:劫囚夺犯、罪囚脱逃;控讦4类:主唆词讼、蓦越京控、本省呈告、暗讦明制;杂谳2类:奸赌私贩、零余竿牍;职官4类:婪赃骫法、专擅枉纵、侵挪讦告、公过私咎;议处5类:命盗参处、疏脱罪囚、文武失察、审办错误、各项限期。
    两歧成案新编
    2卷,清李逢辰(1784~?)编辑抄订,清邵绳清校刊并序,清道光十三年刻本。卷上分服制(8条)、人命(5条)、斗殴(16条)、奸拐(21条)四类,卷下分贼盗(16条)、抢夺(5条)、诈伪(12条)、杂犯(17条)四类。该书所收案件大多为嘉庆十八年(1813)至道光二年(1822)之间直隶、奉天、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湖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的题奏案件。嘉庆二十二年,李逢辰任翰林院编修,后转刑科掌印给事中,道光九年出任四川茶粮道、代办按察使等职。邵绳清《序》中称“于蜀鹾官舍”,可见这本成案集是李逢辰任职刑科期间搜集材料,在四川茶粮道任上编成的。
    《两歧成案新编》与清代大多数成案集有两点不同,一是编者对案情作了大量精简,只保留了案发省份、题奏时间、嫌犯人名、犯罪行为、罪名与裁判结果等信息,其他信息则一概删略;二是编者刻意突出案件情况的相似与裁判的不同,即所谓“同案不同判”。例如,卷上《服制》“服制案内一犯绞决一犯斩候”条下收入嘉庆十九年河南“樊九娲案”、道光二年福建“蓝焦罴案”,前者绞决,后者斩决。又如同卷“卑幼凶器殴伤尊长”条下收入五案:嘉庆二十一年安徽“卢经等案”、四川“周二斌等案”,道光二年贵州“李应榜案”、江苏“缪文斌案”、河南“贾添才案”,处理结果分别为发极边烟瘴充军、发近边充军、发边远充军、发边远充军、发极边充军。又如同卷“共殴余人有关受限制”条收入11案,处理结果有杖一百者,有徒一年、一年半、两年者,有发极边烟瘴充军者,亦有杖一百流三千里者。
    自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行后,清朝严禁各级司法机构和官员在审判中援引未着为定例或通行的成案,意在约束地方官员的司法裁量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地方官员期望获得更为刚性的裁判依据,对“同案不同判”问题深感焦虑。李逢辰编《两歧成案新编》,目的即在应对这种同类案情作出不同处置的情况。
    加减成案新编
    6卷,清李逢辰编辑抄订,清邵绳清校刊并序,清道光十三年刻本。该书按《大清律例》编纂体例,卷1为名例律,吏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卷2为刑律(贼盗),卷3为刑律(人命),卷4为刑律(斗殴、骂詈),卷5为刑律(诉讼、受赃),卷6为刑律(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及工律(营造、河防)。
    李逢辰在《序》中说:“余典蜀鹾四年,奉檄再权臬事,阅州县爰书以千百数,其间比例失当者,往往有之。”可见该书是他于道光十三年(1833)担任代办四川按察使期间,为了应付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而编写的。编写的基础,则是其担任刑科掌印给事中时搜集的素材,正如他在《序》中所说:“曩官刑科日,曾节抄成案两册,一则例无专条,而比附以按之;一则情涉两歧而重轻必酌之,皆足为申韩家扩其识见。”
    由于李逢辰任刑科掌印给事中时间不长,职位较低,经手案件不多,因此《加减成案新编》所收案件,仍仅限于嘉庆十八年(1813)至道光二年(1822),涉及地区有直隶、奉天、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浙江、江苏、安徽、湖广、广东、广西等省。受此局限,许多条款收入成案只有一二件,如卷1“交结近侍官员”条仅收嘉庆二十年湖广“刘碧玉案”,同卷“讲读律令”条仅收嘉庆二十二年山东“萧镇案”等。
    藩司衙门奏销地丁成案
    不分卷,不著撰者,清抄本。抄写时间不详。内容是道光时期浙江省布政使司的工作档案,包括:奏销地丁、灾歉缓带银米起限办法、奏销南米、奏销牧租、奏销漕项、地丁初参、地丁二参、地丁三参、漕粮款目、漕项初参、漕项二参、白粮款目、漕项考成算叙法、钱粮全完议叙、带征积欠全完议叙法、江南地漕笔参考成等。
    钱粮奏销是清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皇帝的决算报告是奏销,对户部咨送的是报销,州县官对布政使司的是销算。诚然,奏销在形式上确实类似于现代财政中的决算,其体制是否完善适宜,对国家财政的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有重要的影响。但从内容看,奏销又与吏治挂勾,因而超出决算的范畴。顺治末江南地区发生“奏销案”,清廷以追比钱粮逋欠为名,严厉弹压士绅官僚,一时绅衿功名尽黜,朝野震愕,可见其威力之一斑。[3]《藩司衙门奏销地丁成案》中提到的《江南省地漕钱粮复参考成办法》,即是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如“本任经征参未完,照例从奏销初参具题之日起,再限三个月作二参起限,扣足一年为复参年限,如有未完,不复作分数,仍照原参分数议处”等。
    咸丰、同治朝以后,战事频仍,帑藏空虚,中外用款支绌日甚。清廷被迫下放财权,允许地方就地筹饷,奏销制的许多环节被变通处理,出现简便化的趋势,在减少行政成本的同时,也导致了奏销制的弱化。有学者认为晚清奏销制已完全废除,也有学者认为形式虽残存而实已崩溃,还有学者发现了光绪中期的河南奏销册,证明晚清奏销册仍然存在,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晚清奏销制度变化的讨论。[4]
    该抄本中还提到“乾隆二年前督抚嵇题准浙省漕银”,这位总督是当时的大学士嵇曾筠。[5]又提到“道光十六年五月藩司钱谕”,这位布政使是钱宝琛。[6]抄本的抄写者或许是道光时期浙江布政使司的某位官员。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嘉庆时钱保编《山东省嘉庆九年起运地丁等项钱粮数目文册》等文献,内容与此抄本有相近之处,可资参考。
    清丈成案
    1卷,不著撰者,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清丈,即对土地进行重新丈量。中国古代以“清丈”为名的大规模土地清理,是从明代开始的,虽较少见于正史,却频见于其他史籍。如明人毕自严《度支奏议》(明崇祯刻本)中,记载了当时山东、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陕西等地的清丈史事。张居正《张太岳先生文集》、郭应聘《郭襄靖公遗集》、张学颜《万历会计录》、顾养谦《抚辽奏议》、申时行《纶扉简牍》、杨嗣昌《杨文弱先生集》、王在晋《越镌》等书中,也都有当时实行土地清丈的记载。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万历清丈实例》抄本1册,也是反映明代土地清丈的重要史料。这些史料大量出现于明代后期,显示了当时实施全国性土地清理工作的状况。
    清代土地清丈活动也很频繁。《清通典》卷1《食货》记载了顺治元年至十八年各地官员提出的有关土地清丈的建议和一些具体办法。[7]《清文献通考》卷1至12《田赋考》中也有许多当时推行土地清丈的记载。《大清会典则例》卷35《户部》“丈量”条也有关于清丈的记载。[8]清初韩世琦《抚吴疏草》、黄六鸿《福惠全书》,清代中后期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黄辅辰《营田辑要》,清末冯桂芬《显志堂稿》中也有许多土地清丈的记载。李世熊《寒支集》初集卷8有《丈田苛政记》1篇,也是值得参考的文献。[9]
    海盐县新办塘工成案
    3卷,清汪仲洋辑,清道光刻本。汪仲洋(约1780~约1845),字少海,四川成都人,嘉庆六年(1801)举人,二十三年(1818)任浙江钱塘知县。道光二年(1822)任浙江海盐候补知县,领导海塘修建,督工海上,无憩息所。道光十二年(1832)任浙江德清知县,因发生要犯自缢事件而被革职。后又任浙江余姚知州。他精于海防,擅制火炮战船,与主战大臣林则徐等过从甚密。另着有《心知堂诗稿》18卷,内有不少其生平方面的史料。
    浙东的钱塘江口,北起长江口,南至甬江口,约六百公里潮水汹涌,历为海塘修治重点,尤以北岸(又称西塘)最为险要。明代起,采用条石纵横叠砌的方法,形成五纵五横的鱼鳞塘。至清代,鱼鳞塘筑法得到更广泛的采用。康熙五十九年(1720),浙江巡抚朱轼在海宁老盐仓筑鱼鳞大石塘五百丈,坚固耐久。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已筑鱼鳞塘达八十七里,以千字文顺序编号,立碑明确程段,以便维修管理。道光二年,汪仲洋任海盐候补知县,上任伊始,即肩负督修海塘工程之责,主要是从“垂拱平章,爱育黎首‘至’恭惟鞠养,岂敢毁伤”号段,尤其是“朝”“垂”“章”“爱”等号段塘堤。
    工程至道光四年暂竣,汪仲洋感慨万分,赋长篇纪事诗一首,回顾了筑修海塘的艰辛。本书《弁言》中又称:“鱼鳞石塘凡六百十三丈,洋三年守土,所办不及十分之一。”而参与修塘事务的当地乡绅父老,“咸谓此番工筑足以经久扞御,而应办之工尚有数段,必欲稍存梗概,以商后之董斯役者”。于是汪仲洋“爰就所存,删汰冗复而留其略有关系者,厘为三卷”,编成本书。
    第1卷主要是捐办“朝”“垂”“章”“爱”四号工段卷宗的节录,收入汪仲洋作为海盐知县为修筑海塘而与其上司,包括浙江布政使、按察使、杭嘉湖海防道员林某等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的往来公文。第2卷收录了奏办岁修“黎”“首”“伏”“周”字型大小工段卷宗的节抄,也是大量公文。第3卷是境内塘工分别估计及各塘字型大小丈尺图说卷宗的节抄,其中包含大量海塘规模及用料的资料。书末附有西至海宁州海盐县界、东至平湖县盐山的海盐县海塘全图,低矮石塘、高矮石塘、大石塘、鱼鳞塘、条石塘的起止点,最重要的鱼鳞塘处于全图的中心位置。
    刑科成案
    不分卷,不著撰者,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5册。第1、3册前有目录。抄者身份不详。书中抄录的大多是广东广州、潮州、韶州、英德、信宜、广宁、曲江等地的案件,又多次提到广东巡抚、广东按察使、广州知府等。据此推测,作者可能是道光时期广东按察使司或广州府的某位官员或幕僚,后者的可能性更大。[10]
    第1册收入“搜赃伙盗闻拏投首比照伤人伙盗闻拏投首例拟军”“强盗因事主亲属起捕用油捻将其烧伤”等八件强盗案件,案发时间多在嘉庆后期至道光前期。正文内容并未按目录排序,如目录第四案“临时行强掠卖事主幼女为婢□获伙窃分赃不克乃强掠女之犯监候待质”为正文第一案,而目录第一案“搜赃伙盗闻拏投首比照伤人伙盗闻拏投首例拟军”则为正文第七案。[11]
    第2册收入九案,第一案无标题;第二案“寻常在配军犯斗毙三命孛欠起衅内有一家二命绞决”;第三案“误娶有夫之妇被本人看见拉住后夫走至争闹被殴毙命本夫仍照斗杀拟绞氏父主婚改嫁比照逐女律杖一百”;第四案系刑科抄出的道光二十年广东巡抚题本;第五案“殴伤身死抬尸灭迹顺便捡回衣服案(注:前任获犯未通详卸事)”,为刑科抄出的道光元年广东巡抚题本;第六案为刑科抄出广东总督兼署广东巡抚李(鸿宾)道光八年题本,有标题;第七案为刑科抄出道光十二年广东巡抚题本“殴毙父子二命系救父情切改为绞候”;第八案刑科抄出道光十一年广东巡抚题本,有标题;第九案为刑科抄出的道光十二年广东巡抚题本,无标题。
    其后抄于乌丝栏纸,字体也稍有不同。第十案为刑科抄出道光十三年广东巡抚题本,无标题;第十一案至十三案字体又有不同;第十四案为“检骨案”;第十五案为刑科抄出广东总督署广东巡抚卢(坤)题本;第十六案为广东巡抚朱题本;第十七案为广东按察使题本;第十八案为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广东始兴县案件;第十九案为刑科抄出广东巡抚朱题本;第二十案为广东巡抚朱咨;第二十一案为两广总督兼署广东巡抚卢(坤)题本。
    第3册收入22件驳案和八条例解。驳案包括“驳饬韶州府核详英德县革生林高峰致伤□求昌身死一案情罪未协”“驳饬潮州府核详揭阳县民林亚标点放竹铳致伤陈亚汉身死贿买林亚玉顶认,林亚玉之妻林陈氏并尸妻人等据实首照并林亚玉在保病故一案,扣照例限妥拟详办”等。例解有“迷拐迷窃例解”“三犯抢夺例解”“殴故缌功等长等条例解”“窝留积匪例解”“回民结伙伤人例解”“持械抢夺例解”“亲属相盗致有杀伤例解”“为强盗鸟枪伤人不得以金刃论”等。
    第4册收入斗殴案十六件。“卢容幅等猝遇互殴两造共毙七命案”、“林超魁等殴逐梁就登等落水溺毙案”、“陈顺名因伤身死案”、嘉庆二十二年东莞“邱氏兄弟共殴游昌茂致死案”、“关壮馨致伤妻前夫子何亮方身死案”、“周某子案”、道光十三年新宁县“李相锦等共殴致死无服族北李俊锦案”(刑科抄出广东巡抚朱某题)、“潘连科等用砍伤梁佐帮保辜余限内因伤口溃烂身死案”、嘉庆二十一年三水县“陈广义等共殴更夫陆月华身死案”、两广总督兼广东巡抚卢咨海阳县承审饶平县民“黄工殴伤吴宫东等身死案”、刑科抄出广东巡抚朱题道光十二年东莞县民“方亚米等殴毙二命并伤多人后乘机抢夺案”(方亚米又作方阿米)、刑科抄出广东巡抚朱题道光十二年新会县民“林亚万致伤张亚彦身死案”、刑科抄出广东巡抚朱题道光十二年东莞县民“丁萌女等共殴彭亚柱、彭亚稳、彭贯傅致死三命案”、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刑科抄出广东巡抚朱题道光十二年东安县民“李亚二等听纠共殴伤黄明开身死案”、道光十一年“傅大五等共殴冯站林子并剜其眼珠致死案”、道光十二年“李金锋等共殴陈体芳致死案”等。这些案件中,有不少是广东地区宗族间互殴致死的案件。
    第5册收入22件抢夺案,编撰者从“刑科题本”中抄出了广东巡抚朱(桂桢)[12]关于道光十二年“霍亚中起意纠同梁亚图等抢夺事主黄才连船内银物拒伤事主之母黄徐氏等身死”、“刘恒逢等抢夺事主旷善哉等银钱衣物拒伤事主”、“区亚群听从未获之冯亚才抢夺事主霍仕鉏牛只事及拒捕致伤事主邻人冯公值身死”、“刘统三起意抢夺拒伤客民陈某身死”等案的题本及刑部的意见,及“麦老六纠伙潘观胜等抢夺周赞绪钱文”(连平州,今广东河源)。也有案件并不是广东的,如江苏巡抚林(则徐)[13]道光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常熟县抢犯陈大妹等抢夺事主高某船上豆物拒伤事主平复”案的刑部准咨公文。
    从笔迹看,本书的抄写者不止一人,抄写格式也不尽相同。一些案件的天头部分还有批注,如“报呈”“会勘”“事主供”“验尸”“验伤”“获犯”“初供”“覆供”“看语”“引罪”“出语”“扣限”等,大概是为了更清楚地展示案件的审理流程,便于抄本阅读者查找相关环节。一些案件抄写较为潦草,有时还有错字,如将“亚”抄成“阿”,将“金”抄成“全”等。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32卷卷首1卷,清许槤辑,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刻本。许槤(1787~1862)曾与熊莪合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这本《续编》是许槤在山东平度知府任上辑纂的。
    与《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一样,《续编》所收案件文句经过编者精简,篇幅不长,仅保留了案发省份、时间、主要案情和处理结果,最小的只有四五行,不到一百字。全书按《大清律例》编纂体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序。卷1,名例;卷2,吏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田宅);卷3,户律(婚姻);卷4,户律(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卷5至卷11,贼盗;卷12至卷18,人命;卷19至卷22,斗殴;卷23至卷26,诉讼;卷27,受赃、诈伪;卷28,犯奸;卷29至卷30,杂犯;卷31至卷32,捕亡、断狱、工律(营造)。
    与《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收入的大多是嘉庆朝后期的案件不同,《续编》收入的大多为道光四年至十四年的案件。民国《杭州府志》卷137据许槤的弟弟许楣《政迹记》、谭献《家传》所撰《许槤传》称,许槤任平度知州之前,只担任过知县和国子监编修,并未在刑部任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所收案件,来自许槤的朋友熊莪、李璋煜等。据此推测,《续编》所收案件应该也是熊莪等人任职刑部期间收集的。
    秋审成案
    不分卷,不著撰者,清写刻本。清朝曾在长达二百余年间实行秋审制度,即于每年秋天霜降后审录年度内判结监候之斩、绞人犯,根据案情区别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分别详审,开列具奏,候旨定夺。审录由地方和中央两级分阶段进行。在外秋审,统归督抚,其程式是州县造册、审录、解囚,臬司审录,督抚会同司道官会审、会题。在朝秋审,统归刑部,其程式是刑部司议,刑部堂议,九卿、詹事、科道官会审、会题等。自乾隆朝起,在朝廷秋审过程中,刑部所属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7清吏司,分别承担复核本司管辖省区的死囚案情和编写册籍。本书收入的秋审成案,系残存的部分道光八年(1828)九年(1829)秋审档案。其中:道光八年秋审案例153件,内有奉天司22件,福建司3件,湖广司25件,陕西司19件,四川司45件,广东司14件,云南司13件,贵州司12件;道光九年秋审案例27件,内有江苏司13件,安徽司14件。这180件秋审成案,虽只是当时秋审案件的一部分,但内容完整,是研究秋审制度的珍贵实证资料。
    栗恭勤公砖坝成案
    不分卷,清栗毓美撰,清光绪八年刻本。收录了栗毓美就黄河工程使用砖块试有成效,向朝廷请示按时价核时报销的系列往来公文8件。首件为道光十六年(1836)四月五日河东河道总督栗毓美为黄河工程需用砖块试有成效请照现在时价核时报销的相关奏折。末件为道光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工部尚书敬征为查勘东河试办砖工情形据实覆奏的奏折。[14]
    栗毓美(1778~1840),《清史稿》有传:“字朴园,山西浑源人。……历署温、孟、安阳、河内、西华,补宁陵,所至着绩。……迁光州直隶州知州,擢汝宁知府,调开封。历粮盐道、开归陈许道、湖北按察使、河南布政使,护理巡抚。”[15]道光十五年(1835),栗毓美任河东河道总督,“在任五年,河不为患”。他严于律己,廉洁奉公,“风雨危险必躬亲,河道曲折高下乡背,皆所隐度”。他勇于革新,努力推行“以砖代埔”的治河方法,成效显著,对黄河水利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这既得益于其富有治河经验,“自为令时,于黄沁堤工、马营坝工,皆亲其事,勤求河务”,也取决于其提出的方案得到道光帝的采纳。
    道光二十年,栗毓美积劳成疾,卒于任上。道光帝优诏褒惜,赠太子太保,依总督例赐恤,谥恭勤。林则徐撰墓志铭。灵柩自豫归晋,百姓挥泪相送。黄淮地区“吏民思慕,庙祀以为神,数着灵应,加封号,列入祀典”。[16]其墓在今山西浑源东南,称“栗家坟”,石兽、碑文并存。其事亦见梅曾亮(1786~1856)《栗恭勤公传》[17]及张壬林《栗恭勤公年谱》。[18]
    襄隄成案
    4卷,清陈广文、胡子修辑,清光绪二十年(1894)竟陵阁邑活字版印本。该书前清人邵世恩[19]《序》云:“同治初,元邑人士有《襄堤成案》之刻,于堤工利害所关,采辑颇富。中经捻氛,原板散失,大惧日久,沦佚不足以资考镜。今春复以活字板寿之,并取近三十年公案之关于堤防大局者,增益其后。庶他日讲求水利者取而读之,了然如示诸掌。或亦考证之一助云。是编也,创于陈广文少泉,续于胡参军子修,皆邑人之留心世务者也。爰并及之。”
    襄堤即襄河之堤。中国有两条襄河,一是长江一级支流汉水(汉江)过襄阳境后的别称,二是长江的另一条支流滁河的支流。这里所说的襄河是指前者,流经的主要地区有宜城、钟祥、沙洋、潜江、仙桃、汉川等。道光十七年(1837)正月,林则徐由江苏巡抚迁湖广总督,至次年九月召还,十一月奉钦命赴粤查办禁烟。[20]其间,他多次处理河堤事务,曾上呈《设法疏销淮引片》(十七年三月初六)、《验收武昌沿江石岸并荞麦湾堤工折》(同年五月初十)、《湖北道光十年以前民借堤费请豁折》(同月十六日)、《汉川等八县水涨漫淹片》(同月某日)等奏折。同年七月十三日,他又上呈《筹防襄河堤工折》、《荆江水势异涨折》,陈述加紧修筑襄堤的重要性。[21]
    其后,林则徐还多次就修筑堤坝事务向道光帝请示。道光十八年(1838)闰四月十八日,他又上呈《筹款生息防守襄堤折》,提到“溯自十余年来,襄堤之漫溃冲决,殆无虚岁,实因经费支绌,致有疏防”,建议“援照襄阳缉捕经费成案,移拨济用”以解决经费问题。[22]
    陈广文、胡子修将修筑襄堤的文件汇集为《襄堤成案》,目的也是为后来从事类似工程者提供请示程式、修筑方法、工程材料、经费措筹、开支安排等方面的文献和资料参考。
    问心一隅 博平成案
    2卷,清胡秋潮辑,清光绪三十二年刻本。胡秋潮生卒年月不详,嘉庆、道光、咸丰时人,生平事迹罕闻。该书正标题“问心一隅”,副标题“博平成案”,博平即山东博陵。胡启心在《序》中提到:“山阴胡秋潮先生历官山左,素称折狱良才,时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自捧檄博陵,余获随追左右”;作者之孙胡得立[23]则在《叙》中说:“先王父光禄大夫秋潮公,道咸间宦游东国”,知该书作者为浙江绍兴人,号秋潮,曾在山东博平(今山东省 茌平县)为官,卒赠光录大夫。
    该书收入案件46件。上卷有逐妇明冤、骡食田麦、李氏寡妇、伐杨互控、和息不准、枪手一案、斗行公禀、谎词怕质、义儿被逐、母女杀死、韩官屯私行、孙范氏、杨成控赌、宋自修控宋兴仁殴辱、张汝綦控贾好礼二子、童生好讼、原告刘海逃脱、张连仲控妻改嫁、牛案、白骡明冤等20件案件。下卷有捻匪遁迹、清欠于未审之先、当地找价、欠项不准互抵、库吏放债、温魏氏、治小窃、疯婿退婚、李马氏案略、李寡妇失窃被殴、奕兆凤控杨清如拐妻、杨秉奎、谢书林、刘凤先刘法周等互控、控殴不实、金张氏因奸酿命、控欠别断、两造平心、黄兰泽破产完粮、刘士明当地售欺、丈量无契、漏税受讹、钱债2则、抗债累保、妻大招灾、废继立继等26件案件。
    胡秋潮擅长决狱,“论道经邦,凡一切兵防、水利有益于民生者,无不努力为之。而于民间词讼,尤必虚衷体察,弗惮再三,不枉不纵,一归平允。宜乎神君慈母之称,藉藉在人口吻者,至于今弗衰!辛亥岁,手录大小案情数十件,汇成卷帙,名曰《问心一隅》”。辛亥岁即咸丰元年(1851)。但该书以手稿形式保存了五十五年,直到光绪末年纔刊刻。光绪三十二年(1906),戴作楫[24]在其所作《序》中讲述了他从胡秋潮之孙那里获知稿本的存在,并推动其刊刻的过程:“楫生也晚,未能亲炙光仪,曩者随任先资政公守邺,会晤哲嗣安甫先生,器宇轩昂,言词精核,与二先兄晓林奉政,同称良吏。洎楫服官直隶,适文孙慈圃司马由楚之燕,遇于古常山郡,春容大雅,卓尔不群,始知为名父之子,然犹未知为明德孙也。甲辰冬,偶客汉皋,得慈圃乃弟宛生大令出光禄公《问心一隅》上下编,受而读之,夫一隅而可问心,将无一偶而不可问心矣!……亟劝付诸手民,以公同好。”
    通商条约章程成案彚编
    又称“通商约章成案汇编”。30卷,清李瀚章等编,清光绪间铅印本。该书所收文件最晚的是《中法会订越南新约十款》(光绪十一年四月)。
    晚清通商交涉类“成案”,是清代“成案”中特殊的一类。不但时代背景特殊,编纂人员也比较特殊,既有封疆大吏如曾国荃、李瀚章等,也有民间慈善家如谢家福等。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与英、法等国签订了一系列条约,但条约文本并未颁至地方,地方官只知其名,对内容仅知梗概而未详,事实上难以遵守。光绪元年(1875)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薛福成上《应诏陈言疏》,提出海防密议十条,其中一条就是将条约诸书颁发州县。主张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诸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同年,发生了英国驻华公使馆人员在云南被杀的「马嘉理(A.R.Margary)事件」。上述问题始得到清政府的高度重视。
    光绪元年八月,清廷以总理衙门的名义咨行各省督抚,各将条约刊刻发给道府厅州县各地方官详细查阅,庶遇有外洋交涉事件,可以照约办理。各省按照这一指示办理,到光绪三年五月,除云南外,各省均刊印完毕,并向总理衙门送交样本。从同治五年三月崇厚(1826~1893)首先提出,光绪元年八月总理衙门咨行各省,到光绪三年五月各省刊印完毕,历经十一年之久,清政府纔最终完成了这一工作,将条约颁发至基层衙门。李瀚章编《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应该是在此基础上编修而成的。
    光绪八年三月,李瀚章以忧免湖广总督,“家居六年”之后,至十四年九月授漕运总督。[25]李鸿章所撰(吴汝伦代笔)《光禄大夫太子少保两广总督李勤恪公墓志》中也未提及此事。[26]光绪十二年八月,《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编成,序中称:“泰西立国之道,以互市为经,以交邻为纬……朝廷昭示大信,尝特遣重臣经营其间,颁下所司奉行毋怠,顾民习故常,耳目所触,动多惊疑。或至芥豆之微,上厪宵旰,吏亦瞠目,束手莫辨所由。予伯兄昔深慨之,就南北通商衙门钞录案牍,思勒为一书,晓示天下,冀泯异同之见,以销内外之忧。二三同志庚续而成,卒有约章类纂之刻,意甚盛也。”
    全书30卷中,总类2卷,包括各国立约年月、订约、彼此相助等;吏类2卷,包括遣使、设领事等官等;户类13卷,主要是税务方面的内容,还包括赛会、偿款恤款等;礼类5卷,包括交际仪文、优待保护、游历、传教等;兵类1卷,主要是疆界方面的内容;刑类4卷,包括法禁、交涉案件等;工类3卷,包括租佣建置、选募洋将、扫工、行船、理船事宜等。
    从善堂先后成案
    2卷,不著撰者,清光绪刻本。此书是安徽六安地区的一所从善堂的文书汇辑。
    明清时期,各地乡绅集资设立民间慈善组织,称“善会”或“善堂”,具体名称则有从善堂、崇善堂、一善堂、生善堂、广仁堂、广济堂、育婴堂等。[27]据明代万历《温州府志》载,当地有各种善会、善堂,其中乐清县就有两所从善堂。[28]
    清代的善会、善堂仍然很多,并且形成了一系列规章和习惯。据同治《苏州府志》载,该州所属昆山县、元和县,分别有崇善堂、广泽堂、广仁堂、从善堂、同德堂、育婴堂、广仁堂、仁济堂、遵善堂等各种慈善组织。[29]俞樾在《龙游县知县高君实政记》中,也赞扬了地方官建立从善堂的事迹。[30]
    本书所说的从善堂,位于安徽六安,属于“施棺类善堂”,有些地方亦称为“施棺局”“瘗骨会”“劝葬局”“不忍堂”等。不过六安的这所从善堂,未见于梁其姿着《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附表三清代五八九家施棺类善堂的目录。[31]据《从善堂先后成案?序》说:“从善堂之设也,六安楚豫毗连,山川辽阔,遇有路毙浮尸,不敢报验,转相递送为害,难言施棺木以济贫民,置义地以妥白骨。是以仿照苏州一善堂、金陵生生堂成案,禀明历经前州主,通详各上宪批准,遵行在案,并蒙本城在官亲友公议平允,众情妥协,开堂数年,乡城安贴。堂中支用,皆乐善好施诸君子或百十千,或数十千,或数千,或数百文,集腋成裘,亦泰山不让土壤,河海不择细流之意,以共襄善举耳。”
    该慈善组织成立于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初二,批准者是“孙宪”。批准文书中说:“钦命江南安徽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总理驿传事务加十级记录十次岳为遵批议覆事,奉阁督部堂蒋批,本司等会详,该州绅士呈请公建从善堂,遇有路毙无名尸身,捐给使费,报验殓埋,以杜差仵藉诈等情一案”云云,“岳”是岳良,道光六年三月任安徽按察使,至九年改福建按察使。[32] “蒋”则是蒋攸铦,道光七年三月任两江总督,至十年以病卸任。[33]此外,文书中还提到当时任布政使的“邱”,即邱鸣泰,道光六年二月任安徽布政使,至十一年改山西布政使。[34]该《成案》末笔捐款时间为光绪十四年(1888),可见其运作持续到了清末。
    《从善堂先后成案》中记载了该组织的13条”条规”,其内容分别为:(一)设公局,经费由乡绅输捐,专人经理;(二)凡路毙浮尸,由地保赴局领费报官;(三)凡路毙浮尸,舁放义冢,以杜差仵勒索;(四)凡家内自杀死伤,地保与事主自行禀报,局不干预;(五)凡路毙浮尸,地保匿而不报,司事稽得,禀州查讯;(六)地保报局后,按规程专员验伤,以杜私自多埋灭迹;(七)禁止差仵向地邻等索诈,规定各项费用标准;(八)按区域划分地保职责范围,禁止其索诈;(九)凡亲属出认不愿报验,如系赤贫,仍给棺殓抬埋费;(十)乡城圹僻处有路毙浮尸的处理;(十一)昏夜更深后有移自杀之尸希图陷害的处理;(十二)差役等不得向地保需索;(十三)书役、地保、居民应相互照应,不得讹诈恐吓。
    同治十年有洪花萼堂、李忠得等35人捐款若干,十一年有俞大生、黄羡等12人捐款若干,十二年有张绪传等6人捐款若干,十三年有张德宏等3人捐款若干,道光二十一年,光绪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又有邬金弼、张缵绪堂等捐款若干。
    该书还记载了“兵燹后清查从善堂旧存田地”十五处,分别租与胡瑶等人,租八石至八十石不等;房若干,另有“旧刻有当汪士琴民田三十一石未曾查获”,“旧刻有当陈姓田十石乱后赎回无存”。该书末尾,附沈弼臣等46人捐款金额一万文至一千文不等,又列杨照遵等“助刊名目”25人捐款金额五千文至一千文不等。
    直省洋教成案
    不分卷,不著撰者,清末刻本。该书内容包括:同治元年(1862)正月十一日湖广总督对咸丰十一年(1861)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国天主教徐姓主教关于花堤寺等三处并非教堂旧基的照覆;同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饬令各督关于交涉天主教事件时用印谕单式样的通行;同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根据咸丰八年《天津条约》规定并奉谕旨颁发的传教谕单,规定凡中国人愿信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要求地方官应与不习教者一体抚字,不必因习教而有所刻求;同年九月三十日湖广总督官文奏请饬地方官于交涉教民事件持平办理的咨准;同治二年正月湖北布政使厉云官奉总督官文咨奉谕旨将法公使所议条款核议的折子等。
    全书共收入相关文件12份,其中前半部分主要是湖北地区洋教事务文件,后半部分还收入了其他地区的一些洋教事务文件,如同治四年二月江苏巡抚李鸿章咨覆石童坊商姓将管业已屋契卖洋人一案的文件;同治六年河南南阳府还堂及鹿邑、桐柏、武安等地区的教案文件等。文件涉及的官员有官文(1798~1871)[35]、厉云官[36]、李鹤年、[37]李鸿章等。[38]
    同治年间内务府与户部交涉款项成案
    不分卷,清户部辑,清抄本。封面署“同治年间内务府与户部交涉款项成案”,并注“大婚典礼拨款在内”及“丁亥三月福建司钞呈”,抄写时间为光绪初年。
    该书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内廷用款奏底,约占抄本四分之三,收入户部奏文17份,并列明道光元年至同治十二年(1821~1873)共53年间户部有无添拨内务府经费,其中咸丰六年(1856)以前无添拨无借,咸丰七年借银8万又票银5万,之后添拨借款逐年增加,至同治三年借款45万两,五年后每年添拨30万两,七年后每年添拨60万两的基础上又借70~140万两。内廷用度急剧上升,户部库银频频告急,在腐败加剧的同时,行政体系也处于失控和瓦解的边缘。内廷用款奏底之后,又收入了“内务府历年借拨库款并酌拨添拨各省关常年经费数目”,显示从咸丰七年开始,各省关的相关用度也不断上升。
    二是大婚拨款奏底,约占抄本四分之一,收入户部奏文6份。同治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一八七二年十月十六日),十七岁的同治皇帝与十九岁的阿鲁特氏举行婚礼。这场婚礼从同治七年开始准备,根据预算,拟支银280万两,但当时户部库银仅存400余万两。库银的告急并没有影响婚礼的隆重奢华,景德镇御窑厂提前四年就督烧近8000件大婚专用餐具,浙江地区则提前制作各种专用丝绸等。准备工作一直持续到同治皇帝大婚前夕,耗费的银量实际上远超最初的预算。
    约章成案汇览
    清北洋洋务局纂辑,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海点石斋石印本。该书的编纂由时任北洋大臣的袁世凯(1859~1916)主持,实际承担纂辑工作的是颜世清。参与纂辑工作的还有汪大燮(1860~1928)[39]、顾琼、刘奉璋、沈桐、刘燕翼、左玑、王仁铎、李盛銮、黎景煊、秦崧年、桂埴若、胡献琳、杨毓辉等人。
    该书分甲、乙两编。甲编10卷,乙编42卷,共52卷,分为二十个门类:订约门(卷1)、交际门(卷2至5)、疆界门(卷6)、开埠门(卷7至8)、租借门(卷9至10)、通商门(卷11至22)、行船门(卷23至24)、禁令门(卷25)、狱讼门(卷26至28)、聘募门(卷29)、招工门(卷30至31)、游学门(卷32)、游历门(卷33)、传教门(卷34至35)、偿借门(卷36)、铁路门(卷37)、矿务门(卷38)、圆法门(卷39)、邮电门(卷40至41)、赛会门(卷42)。书末有《中外度量权衡表》。
    袁世凯、张百熙[40]、杨士骧[41]分别为该书作《序》。袁世凯说:“自北洋有汇纂《类编》之刻,桐乡劳氏辑为《纂要》,湘中又赓续而廓大之,为《分类辑要》一书,世之言交涉者赖焉。顾其书止于己亥,距今又六年矣。时局日新,人事迁留,错综变化,月异而岁不同,有倍蓰于己亥以前者。阙而莫述,来者何观?爰属颜韵伯观察踵湘刻之后,续纂成案,都为是编,蜕故而存新,订讹而补阙,商榷体例,增益图表,旁注年月,以便考证,上提纲要以省翻帑,盖不独致力之勤,其用心亦良苦焉!书既成,命曰《约章成案汇览》,将以谂世之言交涉者,俾资观览。”
    袁世凯所说“自北洋有汇纂《类编》之刻,桐乡劳氏辑为《纂要》,湘中又赓续而廓大之,为《分类辑要》一书”,指的是光绪三年(1877)直隶省垣刊刻《通商各国条约类编》,十二年(1886)北洋官书局刊印《通商约章类纂》,以及十七年(1897)劳乃宣(1843~1921)编印《各国约章纂要》,二十六年(1900)袁世凯亲信蔡乃煌(1861~1916)编刻《约章分类辑要》。劳乃宣是浙江桐乡人。“湘中又赓续”指的就是蔡乃煌在湖南期间主持编纂的《约章分类辑要》38卷,这本《辑要》所收止于光绪己亥(1899)。颜世清纂辑《约章成案汇览》,是蔡氏《辑要》编成六年之后的续作。
    关于该书的功能,张百熙、杨士骧的《序》中说得很清楚。张氏说:“交通愈广,条约滋繁,欲使通国了然于自有之权利义务,各尽吾力以保卫之,则宜有专书,以为之宿。复虑其漫衍,有排比钩稽者以盾其后,则弗劳而可获。项城宫保深知其故,病前人编辑或有漏略,无以收挈领顿裘之助,乃成兹编以告通国。连平颜韵伯观察实理董之。韵伯治斯业最勤,订补讹阙,损益条例,厘然而各当。”杨氏说:“有志之士,欲究明中外之势,以裨补国家者,其为术固自有在,毋徒訾议旧约为也。旧纂约章,苦无完备之本。士骧在京师,时值兵燹之余,于外部档册防护甚至,方议采辑刊布,卒卒未果。其后备官畿辅,请之项城宫保,以颜韵伯观察总其事,设局两载,卒蒇功役。国家近百年来交涉大端,首尾略备,得失之林,成败之迹,昭然在是矣。”
    《例言》中,颜世清介绍了该书的编纂,始于袁世凯的要求。“项城宫保虑交涉益繁,思预筹因应,爰命世清踵《辑要》之后,续纂是编。所有体例门类,或斟酌损益,不无变通,或因时制宜,多有更易。起康熙己巳,迄光绪甲辰,萃二百余年交涉,修一完善全书。”他们准备“嗣后年出一本,体仿海关贸易册式,源源接续,永以为例,俾讲求外交者有所依据焉”。其中收入的条约“谨遵外务部颁行原本,不敢增损一字。其照会附件所以补条约未详者,今均依原本列于条约之次,以备互相印证”。“章程成案,均从外务部暨北洋档案录出,旧者删之,废者弃之,统计仍原书者十之三,增补新案者十之七。举凡历年中外交涉要政,于斯略备。其私家著述概不纂入,以符官书体制。”
    由于前此二十年间,已有《通商各国条约类编》《通商约章类纂》《各国约章纂要》《约章分类辑要》等书,加之颜世清的出色才干和全心投入,《约章成案汇览》体例谨严,搜罗完备,校对精密,正如颜氏所言:“是编叠经禀承北洋大臣暨外务部再三审定,始行编纂,所有体例门类行款,均属字斟句酌,煞费经营。阅者自知,无俟赘述。”
    交涉成案简明便览
    不分卷,福建省洋务总局编,清末刻本。由时任闽浙总督魏光焘(1837~1916)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批准刊行。[42]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放五口通商,厦门为五口之一。福建设招商总局,专办英、法等国通商事务。同治五年(1866),设福建通商总局,承办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光绪二十五年(1899)七月,改称福建省洋务局,至宣统二年(1910)裁撤。光绪朝后期任闽浙总督者,除许应骙(1832~1903)为守旧派之外,李兴鋭(1827~1904)、魏光焘、端方(1861~1911)、周馥等都属于维新派。清北洋洋务局纂辑的《约章成案汇览》中,也多次收入与福建省洋务局有关的史料。
    本书编纂时任福建省洋务局总办者孙传兖,史籍中记载甚少,但其与时任布政使的周莲(光绪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在任)[43]、时任按察使的朱其煊(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在任)等人在洋务总局的合影至今存世。孙传兖很可能就是本书的主编和序言作者。
    序言中说:“窃照中外互市以来,先后订经凡十余国,一切交涉办法无不明载约章……条款之复杂,卷帙之繁多,身任地方,苦于不能卒读。职局近查各属办理交涉事件,于约章多有未谙。因思各约所载地方官,固无一不应讲求。然其中至为切近常办之事,尤宜加意推详者,如通商、游历、词讼、教务四端。此等事伯,内地各属几于无处无之。职局爰取条约各款之关于此四事者,摘录约文,附列章程、成案,撮其大凡,参以办法,汇为一编,名曰《交涉简明便览》。谨录稿本,详呈宪台鉴定后,拟请由局发刊,通颁各府州县。”
    正如序言所说,本书内容分为商务、游历、词讼、教务四个方面。商务包括条约载明洋商入内地买卖分别有无单照办法、总理衙门咨行论游历通商执照不得抵作入内地买卖单照办法、论洋商不准在内地设立行栈办法、内地不准洋商开行之成案等四条。游历包括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各国洋人无论官差游历地方必须将执照验明即予放行等两条。词讼包括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条约并无准令状师出头代办之文遇有此等事件亟应随时驳阻等两条。教务包括各国条约载明地方官待教士治教民之义务、总理衙门咨行教士不得干预地方公事办法、教民犯案办法、教士买地建堂办法、论两教源流并堂中教规等十条,以及摘抄英美两教会议定防范会友章程八条。
    续通商条约章程成案彚编
    8卷,清李有棻[44]辑,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秦中书局铅印本。李有棻纂辑此书时,任陕西布政使。他在《序》中说:“比者诏牧令习条约,庙谟深远,弥患无形。译署因请将畿辅旧刊约章通行天下。有棻禀白抚帅魏公,乃更发官牍,属诸同志,都近十数年档案益摭所未及,照依原编,区类补入,部居井然,足便观者,命之曰《续编》。”
    为此书作《序》的还有李有棻的两位上司魏光焘、端方。魏时任陕西巡抚署理陕甘总督。后调任闽浙总督,又批准福建省洋务局刊印《交涉成案简明便览》。魏《序》说:“光绪初,元直隶省垣始有《约章类纂》之刊。迩来钦奉谕旨饬一律颁行,但其书溯从道光季年起,迄光绪十一年止,厥后赓续无闻。李芗圆方伯念时艰孔,亟外交有道,爰本是书,查十一年以还陕中所有档案,从类编附,以广之刊印,遍发所属,藉资考镜,意甚勤而心甚苦也。”
    为此书作序的还有端方,他在《序》中说:“则例以昭一代之典章,条约以壹五洲之心志,皆居官必读之书也。是书萌芽于光绪初元,至七年而附益之,又四年而庚续之。自是厥后,世变愈亟,纷呶纠错,繁言孔兴,积有岁时,罔加甄录,有司之失也。芗垣方伯言于午帅,遴员稽档,案区类目,踵前书之例,为续编八卷。”两人都对此书编纂的来龙去脉,以及在当时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作了清楚的说明。
    全书以六部为序,卷1总类,包括各国立约年月、订约及彼此相助等内容。卷2吏类,包括遣使、设领事官等内容。卷3至卷4户类,包括税务、赛会、关政、偿款恤款等内容。卷5礼类,包括交际仪文、优待保护、游历、学习、传教等内容。卷6兵类,包括疆界等内容;刑类,包括法禁、交涉案件等内容。卷7工类,包括租佣建置、选募洋将、招工、禁工、行船、各关理船事宜等内容。卷8包括总理衙门奏请刊发申明条约。
    山东运河成案
    1卷,清曾藩辑,清末抄本。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若时据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抄本整理。原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裁并员缺方面的文书。第一份是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河南巡抚兼管河工事务锡良(1853~1917)[45]奏请:酌留运河同知、捕河通判、峄县县丞、滕县县丞、沛县主簿等26个同、通、汛、闸方面的员缺,并对部分员缺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酌裁归并泇河同知、泉河通判、寿东主簿等10个同、通、汛、闸方面的员缺,并对部分员缺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裁去上河通判、下河通判、德州州同等21个通判汛闸员缺。吏部议准后具奏光绪帝钦准。第二份是同年十二月,山东巡抚周馥(1837~1921)[46]奏请将山东运河闸官十五缺、闸夫569名一并裁撤,吏部议准后具奏光绪帝钦准。
    第二部分为筹拨饷需。第一份是光绪十七年河道总督锡良奏,为运河汛闸额设坝、浅、桥、闸等夫2700余名,每年工食、器具银三万余两筹拨饷需,光绪帝朱批户部知道。第二份是光绪二十八年山东巡抚张人骏(1846~1927)[47]根据历年办法,奏请筹拨俸薪六千一百五十五两五钱八厘。户部咨覆准于该年司库地丁项下按季核实支给。然抄者在按语中说,张人骏的此份奏疏“名曰工巡,已咨部请饷至三万余两之多,似实欲阴复旧制额兵,而特易其名者”。
    第三部分为添设局员,收入山东巡抚周馥奏疏一份,请示委派兖沂曹济道常驻运工,于要工处所设一运河局。光绪帝朱批“知道了”。抄写者在按语中对此表示肯定,认为“常川驻工,往来巡察,力返向年听汛各官足不出门一步之积习,是为整顿河务之第一要着”。
    办矿成案
    不分卷,不著撰者,清宣统二年浙江官报兼印刷局铅印本。内有合资公司合同、矿商甘结、允许字据、山主切结、山邻切结、迁坟甘结、保单、遵章声明清折、股份公司创办合同格式、浙江桐庐县宝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暂定章程等内容。
    该《成案》为汤孝吉、杨彬焕、王斌三人因开设昌化锑矿合资有限公司而订立的系列文件汇编。该公司注册资本洋银两万元,由汤、杨、王三人各斥资五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浙江省台州府宁海县矿商李厚礽向官方出具《甘结》,保证采矿事宜没有水利、庐墓、窒碍及捏饰假冒情形。为使合资公司正常开办,合资人还请矿业所在的山主杨廷琪等、山邻潘国昌等、庄民王文沛等出具文件,保证采矿之事无水利、庐墓、窒碍及纠葛不清之事。《遵章声明清折》共11条,规定了矿局的名称为仁益矿局,办矿事宜已征求了山主、山邻、庄民等同意,保证之后不产生水利、庐墓、窒碍等纠纷。
    文件中篇幅最大的是《公司章程》,分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股份(13条)、第三章股东会(13条)、第四章(12条)、第五章总办理(3条)、第六章会计(3条),共51条。该章程经股东会之议决,详细章程由股东会提议增加、修改、决议、施行。
    注释:
    [1]《清代成案选编》乙编(30册)2016年10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2]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清抄本《粤东成案初编》卷首《凡例》首段“搜罗编辑”下,有“于本条目录上注明‘録’字;议处一门悉由部议,故未加注”15字。第7段“讦一门,惟教唆词讼告言人罪之案”下有“余皆无所附之”字,无“贴匿名文书咆哮公堂挟制官吏者,皆情同控讦,故并列之”14字。
    [3]参见孟森《奏销案》,收入氏着《明清史论着集刊正续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付庆芬:《清初“南奏销案”证》,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132页。
    [4]参见〔日〕土居智典《从田赋地丁看晚清奏销制度》,载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北大史学(十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5]嵇曾筠(1670~1738),字松友,号礼斋,清江苏苏州人。康熙四十五年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山西学政、兵部侍郎、吏部侍郎、兵部尚书、吏部尚书、文华殿大学士等职,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三年任浙江巡抚,乾隆元年至三年兼管总督。卒赠少保,谥文敏。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99、1590页。
    [6]钱宝琛(1786~1859),字伯瑜,又字楚玉,号子献,清江苏太仓人。嘉庆二十四年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浙江督粮道、长芦盐运使、云南按察使、浙江布政使(道光十五至十七年)、湖南巡抚、江西巡抚、湖北巡抚等职。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03页。
    [7]清官修《清通典》卷1《食货》(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顺治元年,御史卫周祚请行正定地方清丈编审之法。山东总河杨方兴疏请清丈田亩,以见在熟地为数,其抛荒者无论有主无主,尽数豁除。俱从之。始定开垦荒地之例:凡州县卫所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三年起科二年,准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又定: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后供赋。六年,定州县以上官考成,以劝垦多寡、催督勤惰为殿最。八年,命御史分巡各省,察民间利病。苏松巡按秦世祯疏言:田地令业主自相丈量,明注印册。从之。九年,令八旗退出晌地,并首告清出地及各省驻防遗地,照垦荒例招垦。十一年,定丈量规制: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旗庄屯地用绳。十二年,颁部定步弓尺,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亩,命有司于农隙时履亩丈勘。其濒江濒海之地十年一丈,视有无涨坍分别升免。十五年,命御史诣河南、山东二省,率州县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赋役全书》详见田赋,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者,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十八年,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浚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云贵总督赵廷臣请以招民耕种之无主荒田,官给印票,永为己业。均从之。是年,总计天下田土共五百四十九万三千五百七十六顷有奇。
    [8]《大清会典则例》卷35《户部》”丈量”条:
    顺治十年,覆准直省州县鱼鳞老册原载地亩丘段坐落田形四至等项,间有不清者,印官亲自丈量。十二年,题准部铸步弓尺分颁直省,使丈量时悉依新制。又覆准州县钱粮与原额相符者,勿再纷更,其阙额,地方于农隙时,州县官亲率里甲丈量,上官以次受成,不得差委滋扰。十三年,谕州县: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逐一清丈。钦此。十五年,覆准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今照民地例勘丈,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广十五步纵十六步)。又覆准直省有荒芜田亩,选委廉干官履亩清丈,无得隐漏。十六年,覆准陕西肤施县地五亩零折正一亩,甘泉县地三亩零折正一亩,令地方官清丈照旧征赋。十八年,覆准江南苏、松等府地粮荒熟溷淆,令州县官踏勘分晰,造报察核。康熙元年,覆准山东民地内错杂灶地,有在本省者,有在直隶者,累年不清,令巡盐御史及地方官清丈,各正疆界。……(雍正)四年,覆准内务府网户从前有强占民间地亩,令地方官清丈给还原主,如无原主,即行招种。五年,覆准民间争讼田土,大率为界址不清,非勘丈无以判其曲直而清其顷亩,饬令地方官凡讼涉田土,务宜清丈以定界限,以除欺隐之弊。又覆奏四川昔年荒芜田地渐皆垦辟,但从来并未丈勘,止计块段插占管业;又土著与流民各居其半,田土不知顷亩边界,均属溷淆,此侵彼占,争讼繁兴,应委员按亩清丈,以息争端,以絶欺隐。
    [9]〔清〕李世熊《寒支集》初集卷8(清初檀河精舍刻本):
    自康熙三年奉文清丈,至康熙五年布司已解册到部报完,通省无复言清丈事者,独本邑于康熙十年春,印官必欲详司给与民户新丈归户单,每粮一石派油朱纸札银三钱,共派三千三百一十七两。民户明知布司决不允行,而迫于追呼,不得不纳布。司果以未奉部文驳回,而印官所收汕袾银已一千七百余两矣。通计清丈一役,销削民膏约四万数千余两,皆事名彰彰可指数者。他如公正鬻杖之费,则呼抢应急,惟力是视,难定其数,但人约月费三金,一月之耗亦当数百金矣。冤哉!朝廷清丈田地,原为地方残破,丁口流亡,或洪流冲决,岸谷易位,不得不相度经界,则壤定租,以求复旧课耳。本邑则何为者?乃蔓延七载,煎沸万命,痛至此极乎!朝廷兴作一事,竟为墨吏噬人之资。善乎古人有言:兴一利不若除一害。盖深知匪人之藉端生事,不如庸庸守旧之为愈也。
    [10]据《清代职官年表》(第2137~2155页),道光十二年后任广东按察使的分别有杨振麟(十二年)、许乃济(十二年署)、郭承恩(十三年)、李恩绎(十三年至十五年)、王青莲(十五年至十八年)、乔用迁(十八年至二十年)、王庭兰(二十年至二十二年)、徐继畲(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黄恩彤(二十三年)、孔继尹(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严良训(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李璋煜(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他是许槤、熊莪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初编者之一)、赵长龄(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柏贵(二十九年)、祁宿蓁(二十九年至三十年)、崔侗(三十年至咸丰元年)。
    [11] 〔清〕许槤《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清道光刻本)卷5、卷31,分别收入了与”搜赃伙盗”有关的两起案件。
    贵州司。道光十一年,贵抚题:镇远县苗人阿宋听从妹党行劫入室搜赃,罪应斩决,该犯逃后,经伊父拏获禀首,与自首无异。律例无入室搜赃伙盗闻拏投首治罪明文,惟入室搜赃伙盗与曾经伤人伙盗均罪应斩决,伤人伙盗投首既得免死减军,则入室搜赃伙盗投首自应一体减拟。阿宋应比依伙盗曾经伤人闻拏投首例,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卷5)。
    广西司。道光十一年,广西抚题:陈大五原犯听从行劫入室搜赃闻拏投首,比照伤人伙盗投首拟军,复因在配脱逃被获,自应按例问拟,陈大五合依曾经伤人伙盗闻拏投首,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在配无故脱逃已逾五日拏获者,无论有无行凶为匪,请旨即行正法(卷31)。
    [12]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下同),第1678页。
    [13]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679页。
    [14]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279页。
    [15]《清史稿》卷383《栗毓美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称栗毓美“朴园”误,“园”栗毓美别号。
    [16]参见《清史稿》卷383《栗毓美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653~11657页。
    [17]参见〔清〕王先谦《续古文辞类纂》卷15《传状类二》,清光绪虚受堂刻本。
    [18]参见〔清〕张壬林《栗恭勤公年谱》2卷,《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影印光绪十六年刻本。
    [19]邵世恩,清浙江钱塘人,同治十年进士,曾任保宁(今四川阆中)知府。参见(民国)李楁编《杭州府志》卷111。
    [20]参见《清代职官年表》,第1461页;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2册《奏折卷》道光十七年三月初六日《接任湖广总督日期折》,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
    [21]林则徐《筹防襄河堤工折》:
    湖广总督臣林则徐跪奏,为阅视襄河新旧堤工,分别督饬筹防抢险,并现在水势情形,恭折奏祈圣鉴事。
    窃臣前因大汛期内,各属堤防险工林立,即于六月间附片奏明出省督防在案。臣由汉阳溯流而上,经历汉川、沔阳、天门、潜江、京山、荆门、钟祥、襄阳各州县,将南北两岸堤工量明丈尺,分为最险、次险、平稳三项,以便稽查防护。其河滩宽远、堤堘高厚者,列为平稳一项;若滩窄溜近而河形尚顺,堤虽单薄而土性尚坚者,列为次险;至迎溜顶冲,或对面沙嘴挺出,堤前嫩滩塌尽,以及土性沙松,屡筑屡溃之处,皆为最险要工,逐年必须加培,大汛尤资守护。
    且查襄河河底从前深皆数丈,自陕省南山一带及楚北之郧阳上游,深山老林尽行开垦,栽种包谷,山土日掘日松,遇有发水,沙泥随下,以致节年淤垫,自汉阳至襄阳,愈上而河愈浅。又汉水性最善曲,一里之近,竟有纡回数折者,此岸坐湾则彼岸受敌,正溜既猛即回溜亦狂。是以道光元年至今,襄河竟无一年不报漫溃。唯所溃之处,受患轻重各有不同。溃在下游者轻,上游则重;溃在支堤者轻,正堤则重。如汉川以下,为汉渎尾闾,本不设堤,谓之厂畈。自此而上,沔阳高于汉川,潜江、天门高于沔阳,京山、钟祥又高于天门、潜江。设使上游失事,如顶灌足,即成异灾,故防守之道尤须于上游加意。
    本年五月中旬,涨水甚骤,几于漫堤,幸上游均经保全。其报溃之白鱼垸、长湖垸二处,一系下游,一系支堤,情形较轻。现在长湖垸业已补筑完竣,白鱼垸亦已钉桩,当饬该县严催业民集费抢筑。六月下旬,水又加长七八尺不等。现在甫经消落,仍恐秋汛复涨,禾稼在地,守护不可稍疏,而尤莫要于钟祥、京山二县。
    查从前钟、京交界之王家营堤工,溃决频闻,仰蒙特命尚书陈若霖等临工勘估,前任湖广总督嵩孚驻工督修,经黄州府通判周存义建办石坝三道,挑溜护堤,至今十年,捍御极为得力。上年讷尔经额在总督任内,恐此工一逾固限,众心或有懈弛,仍甚可虞,复将该石坝三道加培高宽,现在益臻巩固。惟京山第五段之张壁口,与钟祥第三工之万佛寺两处堤塍,目下俱被大溜冲刷,堤身壁立,极为险要。臣亲勘之后,即饬该府县估办护坝,并相势筑做盘头,又于迎溜各段抛填坚大块石,斜长入水,追压到底,以资御护,业已设法筹办,不敢请动帑项。
    至上年讷尔经额奏请修复钟祥县第十工之刘公庵、何家潭两处溃堤,共七百二十八丈,并砌办石坝各工,此次经臣亲往验收,不独如式饱锥,且较原估更加宽厚。似此险要地段,须得有此结实工程。所有赔修之署钟祥县知县谢庆远,先因该工漫溃,奏奉谕旨革职留任,今赔修工竣,可否仰恳天恩,准予开复,恭候命下祗遵。
    再,襄阳府城之老龙石堤,臣亦亲至查视,甚属坚固,足资保障。
    除仍督属加意守护外,所有阅视襄河堤工筹防抢险缘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谨奏。
    参见〔清〕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湖广奏稿卷2,收入《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1辑第51册,第459~465页;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2册《奏折卷》,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412页。
    [22]林则徐《筹款生息防守襄堤折》:
    湖广总督林则徐、护理湖北巡抚布政使臣张岳崧跪奏,为酌筹襄河防汛经费,请将前发典商局钱捐凑成数,改发汉岸盐商生息,俾抢险得资拨用,以固堤防,恭折奏祈圣鉴事。
    窃照湖北地方半系滨江临汉,民生保障,全赖堤防,而堤工不独贵在加修,更须严于防守。夏秋大汛,日久工长,苟有寸节之疏,即受沮洳之患。臣林则徐于上年汛涨之际,周历武、汉、荆、襄各属督视筹防,窃见大江情形固甚险要,然江面较为宽阔,气势毕竟舒张,以防汛而论,尚不至如襄河之急促。
    襄河上承汉源之远,兼有豫省唐、白两河汇流灌入,其泥沙之浊,数倍于江,而水性之曲,亦迥异于江。惟浊也,故河底淤垫而愈高;惟曲也,故河势坐湾而愈险。溯自十余年来,襄堤之漫溃冲决,殆无虚岁,推原其故,实因经费支绌,致有疏防。盖滨汉各州县堤工,除襄阳老龙堤系属石工,尚称坚巩外,其钟祥、荆门、京山、潜江、天门、沔阳、汉川等州县,南北两岸正堤,土性多沙,易于冲刷,且工长计有十六万六千一百余丈,其旁出之支河各堤,尚不在此数之内。若与河工比较,则一县地段皆应分作数厅,而向无额设堡房,既乏栖息之所,况人夫动须雇倩,无可支销,即民间签举堤长一二人,责管之地太长,仍属有名无实。
    此外自挑积土牛,以及一切守水器具,费用甚繁,而皆无项可办。将欲责之民力,则频年淹浸之处,上而国赋之钱漕,下而岁修之夫土,尚且催比不前,更安能筹及防险之用。将欲岀诸官捐,则州县既须责以清廉,又须杜其亏空,自银价昂贵以来,州县办公累者什九,其力实有不逮,以致筹防棘手,呼应不灵。一片长堤,每有人夫寥寥、器具不周之处,是其疏虞失事,原在意中。
    国家经费有常,何敢冒昧请项。然若因循迁就,则有一处之溃决,即致数处之漫淹,轻而展缓钱粮,重即议蠲议恤,揆诸国计民生,均不能不亟为筹画。臣等与各司道察核情形,再三商酌,与其补救于事后,莫若筹备于未然。惟有将生息闲款量为挹注,庶可为防汛抢险之资。
    查道光十年,襄阳地方因缉捕经费无岀,经前督抚臣奏请动支宝武局存钱八万串,发典生息济用,业蒙允准。迨十六年宝武局暂停鼓铸,案内奏明将存钱七万六千余串发典,按年八厘生息,照市价易银解司,收入正铸款内。截至十七年底,已获息钱一万一千五百六十四串有奇。此项息钱,并未议定作何支用。目下襄河防汛最为急切要需,合无仰恳天恩,俯准援照襄阳缉捕经费成案,移拨济用。惟查十六年发典局钱同所得息钱,共八万七千七百六十余串,为数尚觉畸零,臣等拟与司道再行设法筹措,量为捐补,凑足十万串之数。如仍发交各属典商,未免散无统纪,拟令盐道于克襄,发交汉岸盐商汇总生息,按月八厘,每年可获息钱九千六百串,以四千串归还钱本,易银解存藩库,其余五千六百串,作为襄河正堤防险经费。于大汛前,分别工程之险易,堤段之短长,令于数里设一窝铺,或逐段制置抬篷,总使段段皆有人夫,昼夜巡防,给以工食,并责令挑积土牛、捆扎柴缆,多多益善。凡一切守水器具,及蓑笠梆锣,夜间灯烛,皆于息项酌给饬办。令州县造册呈报,该管道府随时点验,不许缺额虚糜。所有印委汛员,于大汛时均须督同各夫役及堤长人等,无分雨夕,常川防守,务保无虞。倘敢疏忽失事,即将该印委汛员严行参办,堤长、夫役一并治罪。既给经费,不能再有借口,倘或奇险叠岀,用项尚有不敷,亦由臣等与司道设法筹捐帮贴。似此一转移间,既不动用正款,而经费藉得从容,以冀永庆安澜,仰副圣主慎重堤防之至意。
    谨合词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训示。
    再,防汛所用一切钱文,本极细碎,且此项本息系经筹捐凑足,请由臣等核销,免其造册送部,合并陈明。谨奏(卷31)。
    参见〔清〕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湖广奏稿卷3,《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1辑第51册,第525~533页;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3册《奏折卷》,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4页。
    [23]胡得立,生卒年不详,光绪时曾任候补知州,参与洋务事务。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民国刻全集本)卷63《奏议六三》”办结施南教案折”中称:”又派委熟悉洋务之候补知州胡得立伴同前往,相机维持”,事在光绪三十年九月一日。
    [24]戴作楫,清安徽婺源人。同治九年署任盐山县(今属河北沧州)知县,后又任河北宣化县知县。见〔清〕徐宗亮《(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4《考五?职官五》,清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又见〔清〕张佩纶《涧于集》文卷上,民国十五年涧于草堂刻本。
    [25]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487页。
    [26]参见缪荃孙纂录《续碑传集》卷30,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9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原书无页码。
    [27]相关研究可参见朱友渔(Andrew Yu-yueTsu,1886~1986)《中国慈善事业的精神》(The Spirit of ChinesePhilanthropy),哥伦比亚大学1912年博士论文;〔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8]〔明〕汤日昭《(万历)温州府志》卷4祠祀志《温州府志》(明万历刻本)载:
    ……崇善堂,在窑岙。从善堂,在大芙蓉。庆恩堂,在小岭下。观音堂,在白箬岭下。接济堂,在窑岙岭下。白岭堂,在筋竹。大岭堂,在前岙山中章玄梅读书处。太湖堂,在杨公岙,道人林玄亮建。风水堂,在三都陈岙。芳林堂,在芳林岭。崇德堂,在杨川。崇善堂,在横坑。遂应堂,在章岙。从善堂,在湖岙。双峰堂,在章岙。慈济堂,在石马。双溪堂,在南岸。永福堂,在界埭。普恩堂,在吴岙……
    [29] 〔清〕冯桂芬《(同治)苏州府志》卷24。《苏州府志》(清光绪九年刊本)载:
    崇善堂,在陈墓镇。国朝乾隆十八年里人朱乐英创建,施棺掩埋。咸丰十年废。同治三年,里人朱惟沅重建。今存元和县,田五十九亩六分五厘八毫;昆山县,田二百七十一亩七分五厘。八年置义塾两所,教里中子弟,置田二百三十四亩五分四厘。
    广泽堂,在张浦镇。国朝嘉庆十六年,里人夏之麟创建。今存昆山县,田三百八十七亩七分。
    广仁堂,在陆家桥。今存昆山县,田二百五十八亩一分一厘八毫。
    从善堂,在朱家角,今存昆山县,田六百有八亩四分九厘九毫。
    [30] 〔清〕俞樾《春在堂杂文》4编卷1《龙游县知县高君实政记》(清光绪二十五年刻春在堂全书本):
    高君名英,字与卿,清江宁人,以光绪十年令龙游。……自君之设立育婴堂也,而龙人生女无不举者。自君之设立从善堂也,使屠户纳钱,岁入其息,以为命案相验夫役工食之资,而龙人无以命案倾其家者。
    [31]参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夫马进则以明清沿海六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的地方志为统计基础,较少涉及安徽的情况,参见氏着《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55页。
    [32]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2131~2134页。
    [33]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456~1457页。
    [34]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896~1900页。
    [35]官文,王佳氏,字秀峰,清满洲正白旗人。历任侍卫、荆州将军、湖广总督、协办大学士、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直隶总督、内大臣等职,同治十年卒,赠太保,祀贤良祠,谥文恭,寻合祀湖北胡林翼专祠。《清史稿》卷388有传。
    厉云官于同治二年以湖北按察使迁任,四年三月十一日以忧免。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929~1931页。
    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710页。
    参见《清代职官年表》,第1479页。同治六年正月,李鸿章由江苏巡抚迁,未到任,湘抚改苏抚,李瀚章留署。正月十二日,改浙江巡抚。稍后,湖北巡抚郭柏荫兼署湖广总督。
    [36]厉云官于同治二年以湖北按察使迁任,四年三月十一日以忧免。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929~1931页。
    [37]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710页。
    [38]参见《清代职官年表》,第1479页。同治六年正月,李鸿章由江苏巡抚迁,未到任,湘抚改苏抚,李瀚章留署。正月十二日,改浙江巡抚。稍后,湖北巡抚郭柏荫兼署湖广总督。
    [39]汪大燮,字伯唐,清浙江钱塘人。光绪中留学日本。历任户部郎中、外务部参议、出使英国大臣、出命名日本大臣、熊希龄内阁教育总长、平政院院长兼参政院副院长。袁世凯称帝时,退出参政院。后任段祺瑞内阁交通总长。1917年任外交总长,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国务总理。其为沈家本(1840~1913)的女婿。
    [40]张百熙,字诒孙,号潜斋,清湖南长沙人。同治十三年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祭酒、礼部侍郎、工部尚书、刑部尚书、吏部尚书、邮传部尚书等职。提倡变法自强。光绪二十八年上《筹办京师大学堂情形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推进学生赴欧美留学。卒,谥文达。《清史稿》卷443有传。
    [41]杨士骧,清安徽淮安人,字萍石,号莲府。光绪十二年进士。三十年,继袁世凯为山东巡抚,处理”胶州湾事件”与”曹州教案”,治理黄河水患。三十三年,继袁世凯任直隶总督。宣统元年卒于任,谥文敬。
    [42]魏光焘,字午庄,清湖南保庆人。魏源侄孙,军人出身。历任甘肃平庆泾固道道台、甘肃按察使、甘肃布政使、新疆布政使、甘肃新疆巡抚、云南巡抚、陕西巡抚署理陕甘总督、两江总督等职。光绪三十年任闽浙总督,次年被劾开缺回籍。宣统三年授湖广总督,未赴而卒,赐谥威肃。
    [43]参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1959~1965页。
    [44]李有棻,字芗垣,清江西萍乡人。历史学家李有棠(1837~1905)胞弟。历任广东高廉钦兵备道、陕西按察使、布政使、护理巡抚、江西省团练大臣、江宁布政使、江西铁路大臣等职。在职清勤尽职,富有才略,竭力筹度。在江西任上死于船难,谕旨按一品大员殁于王事例从优议恤,加恩追赠太子少保衔。
    [45]锡良,字清弼,巴岳特氏,清蒙古镶蓝旗人。同治十三年进士。历任山西汾西知县、沂州知府、山西按察使、湖南按察使、湖南布政使、山西巡抚、河东河道总督、河南巡抚、热河都统、四川总督、云贵总督等职。宣统三年离职修养,1917年卒,谥文诚。
    [46]周馥,字玉山,号兰溪,清安徽建德人。历任直隶永定河道、直隶津海关道、天津兵备道、直隶按察使、四川布政使、直隶布政使、护理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山东巡抚、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闽浙总督、两广总督、陆军部尚书等职,协助李鸿章筹建北洋海军、创办天津武备学堂、天津电报局、开平煤矿等。卒谥悫慎。
    [47]张人骏,字千里,号安圃,清直隶人。同治七年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户科给事中、广西按察使、广东按察使、广西布政使、广东布政使、广东巡抚、山西巡抚、河南巡抚、两广总督、两江总督、陆军部尚书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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