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搜狗与百度专利纠纷看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改进

李明德

    自2015年10月以来,搜狗与百度之间爆发了激烈的专利战争。先是在当年10月,搜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输入法侵犯了自己的8项专利,索赔金额8000万元。随后,搜狗又于当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还侵犯了自己的另外9项输入法专利,索赔金额1.8亿。
    一方面,这场专利诉讼涉及了互联网络领域的两大巨头,自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搜狗就17项专利的索赔金额高达2.6亿,也被媒体称之为“天价专利”诉讼。社会公众似乎都在睁大眼睛,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然而,时至2016年10月,相关媒体所报道的结果则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才作出无效审查决定,搜狗提起诉讼的17项专利中,大部分有效,其中有7项维持有效,5项部分有效,5项全部无效。
    或许人们要问,为什么在搜狗提起诉讼一年之后,无论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都没有做出相应的判决?当法院的审理没有任何消息的时候,为什么先有了专利复审委员的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有什么关系?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回到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权是一项推定有效的权利。按照专利制度,发明人做出某项技术发明后可以向专利审查部门申请专利,后者则要对前者申请案中的技术发明予以审查,例如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是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发明,等等。经过审查,如果没有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专利局的审查是依据专利申请文件和现有技术的检索而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申请人的失误,有可能发生审查员的失误,也有可能发生其他的种种失误。为了剔除错误专利,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社会公众中的任何人,包括被控侵权人、被许可人,可以依据新的证据,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专利审查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是一项推定有效的权利,还应当在后续的程序中,包括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接受社会公众的质疑。
    对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可以由法院审理。具体说来,在一件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审理案件的法院会一并审理专利无效的请求。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专利有效,则进一步审理被告是否侵权。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专利无效,则驳回原告的侵权主张。然而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对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审查,并作出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按照这种审查制度,在一件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告向专利复审部门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通常都会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部门有关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如果专利复审部门裁定相关的专利有效,或者部分有效,则原来的审理法院继续审查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如果专利复审部门裁定相关的专利无效,则驳回原告的侵权主张。
    事实上,有关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的案件,正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的。具体说来,搜狗于2015年10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百度的输入法侵犯了自己的8项专利。到了当年的11月,百度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针对相关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搜狗于2015年11月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的输入法侵犯了自己的另外9项专利。随后,百度再次针对这9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的请求。接下来,经过了至少10个月的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作出决定。
    很多读者可能认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有关搜狗输入法专利的决定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恢复审理,依据相关的证据审理百度是否侵犯搜狗的专利。因为,在搜狗提起诉讼的17项输入法专利中,毕竟有7项维持有效,有5项部分有效。
    然而,事情的发展可能并非如此。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专利权有效与否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目前,受理这类诉讼的一审法院正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程序上的和实质内容的审查,进而做出推翻或者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裁定。
    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即使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效的裁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受理二审案件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这样一个程序,只有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或者推翻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裁定之后,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才会告一段落。
    事实上,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并不影响二审判决成为生效判决。与此相应,最初的受理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可以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恢复审理活动。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二审判决的可能性。
    在明白了上述程序规则之后,对于眼前的搜狗诉百度侵犯自己输入法专利的诉讼,我们就应当耐心等待了。例如,当2016年10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有关17项涉案专利的决定之后,百度或者搜狗是否对这些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尚无消息。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他们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则会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程序,进而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程序,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
    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一审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做出判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同样,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判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这样,如果百度或者搜狗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至少还要经过9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才有可能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做出最终判决。
    其实,即使是双方当事人服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恢复侵权诉讼的审理,也不会很快有结果。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或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要经过至少3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期。
    在了解了行政诉讼的审限和民事诉讼的审限之后,我们大体可以说,关于搜狗诉百度的专利侵权案件,恐怕还要等上一到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可以看到最终的判决结果。
    从搜狗诉百度侵犯输入法专利的案件来看,我国目前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确实存在着种种不合理之处。具体说来,当搜狗提起侵犯专利的诉讼之后,百度很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了10个月或者11个月,才做出了搜狗7项专利有效,5项部分有效,5项全部无效的决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等待6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才可以拿到一审判决。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仍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照行政诉讼法,又要等待3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才可以拿到终审判决。这样,有关专利宣告无效请求的复审、起诉和上诉,可能就要花费两年的时间,在瞬息万变的科技行业,两年的时间完全可以决定生死。
    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不合理性,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都有清醒的认识。2008年修订《专利法》,规定了一个现有技术的抗辩。按照这个规定,当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被告可以提出现有技术的抗辩,即自己所使用的不是专利权人的技术,而是公有领域中的技术,或者他人的专利技术。这样,被告就可以避免去走冗长的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但是,现有技术抗辩,仅仅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告可能提不出现有技术的抗辩,仍然不得不走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事实上,随着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我们已经看到了解决相关问题的答案。因为,这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包括以后可能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都是专门受理技术类案件的一审法院。这里的技术类案件,包括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不仅如此,上述知识产权法院还会设立技术调查人员,帮助法官理解和分析有关的技术问题。这样,在有关专利侵权的诉讼中,即使被告提出了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抗辩,知识产权法院都可以在判定相关的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基础上,进而再审查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或者更长的时间做出一审判决。即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到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也会在3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里作出终审判决。这样,少则9个月,多则1年半或者2年,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拿到最终的判决结果。
    或许,搜狗诉百度侵犯输入法专利一案,就是我们改革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一个契机。毫无疑问,冗长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确定都是不利的。尤其是对于信息技术产业来说,相关专利的生命力可能仅仅是数年,甚或一两年。等到无效宣告的所有程序都走完以后,等到一审、二审的程序都走完之后,当事人所拿到的终审判决可能早已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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