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名称源流

翟国强

    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前面被冠以“人民”的定语。从法律文本来看,“人民法院”的称谓源自现行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宪法中,除了“军事法院”的表述以外,其他宪法条文中一律将审判机关表述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表述依据在于宪法。从宪法上的权力源流关系来看,法院前面冠以“人民”,是要表明法院的审判权最终来源于人民。宪法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人民无法直接行使这种权力,但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组织国家机构。司法机关的产生过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纽带,与人民建立了间接的联系。
    

    

    我国“人民法院”名称的由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其政权建制中也曾设立了各种审判机关。但其名称并不统一,分别有“裁判部”、“边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省法院”、“县司法科”、“人民法庭”等。
    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正式名称,较早可以追溯至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1948年9月22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7条的规定,设立“华北人民法院”。1948年10月23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
    进一步追问“人民法院”的名称背后的原理,最早源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较早提出法院名称应为“人民法院”是毛泽东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的报告中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我们有广大的统一战线,我们政权的任务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要打倒它们,就要打倒它们的国家,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此后,新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设立的审判机关名称为“华北人民法院”,陈瑾昆任院长。
    1954年制宪正式确定
    “人民法院”名称

    在1954年制宪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曾认真讨论是否在所有国家机关名称之前加上“人民”二字。在宪法起草座谈会上,黄炎培非常重视在国家机关名称前面加上“人民”二字。根据制宪时讨论的记载,1954年5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在有关法院和检察院的讨论中,李维汉主持讨论,征求大家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意见。黄炎培提出建议:“是否在‘法院’和‘检察署’之上都加‘人民’二字?”陈劭先说:“法院有的叫‘专门法院’,上面没有人民二字。”李维汉最后说:“那就不加吧。”由此,此次会议拟定的宪法草案条款,有关法院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
    1954年5月28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黄炎培再次强调“人民”作为国家机关定语的重要性,他说:“‘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称很庄重,其中‘人民’两字,很亲切。”在中央人民政府宪法草案通过后,黄炎培对“人民”二字出现在宪法中的频率,高度赞赏。他说:全部宪草多少字呢?8954个字,而中间“人民一个名词有多少呢?有262个”。
    此外,黄炎培还特意赋诗一首,赞颂宪法文本,题为《人民的宪法》。录其部分,如下:
    这是一幅走向社会主义的设计图,
    这是一张导致世界和平的保证书,
    全文一百零六条,
    八千九百五十四个字,
    还收集了全国一百一十八万多条的意见,
    心那么细!又那么虚!
    每一条,每一字,
    都经过反复的推敲,周详的考虑!
    谁知道,这美丽的中华人民的宪法,
    当初起草,是在美丽的杭州人民的西湖!
    

    宪法草案提交人大会议讨论时,也有人大代表建议,具体宪法条文中有关“人民法院”。的表述,“人民”可以略去,只在小标题中表述为“人民法院”。但这一意见并没有被采纳。6月15至9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宪法草案提交全民讨论,有意见认为:“在同一个宪法草案里,有的写成‘人民法院’,有的又写作‘法院’,建议统一起来,一律叫‘人民法院’。”最后通过的宪法文本采纳了这条意见。最终通过的1954年宪法文本在法院名称之前统一冠以“人民”作为定语。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专门法院的规定表述是“专门法院”,而非“专门人民法院”。但经过广泛讨论后,最终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文本中,增加了“人民”二字,正式表述为“专门人民法院”,这一表述被现行宪法一直沿用至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8日第1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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