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除对妇女暴力法治体系的展望
祁建建编者按
对妇女的暴力仍存在于我们身边。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需要改变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反对对女性的歧视、物化、工具化,需要全社会、所有公私部门、家庭和个人更新理念、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谴责施暴人、帮助受害人,并持续投入关注。为了切实保障妇女权益,要从树立建设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体系的全局观念着手,不但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推动实施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对妇女的暴力是侵害妇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是基于性别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妨碍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权利和自由的能力。针对妇女的暴力正在给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带来人权和公共卫生健康危机,受害人与家庭以及经济社会为此付出代价,尤其是在疫情流行、战乱频仍的国家和地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是国家、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主要是由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显著特征,不是仅属于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职责,而是所有职权部门和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公私部门积极协同,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学校等教育机构、媒体、社区、家庭、个人共同努力、积极行动、团结应对。
我国不断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自进入新时代以来,连续三次全国党代会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建成了较为完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体系。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以及预防对妇女的暴力、救济受害人、惩治施暴人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立法、政府、监察、司法、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社区、教育、医疗、媒体等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权能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规制各种类型的对妇女的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拐卖妇女、强迫婚姻、强迫生育、强迫卖淫,性虐待、性剥削、性骚扰,基于性或性别伤害或杀害妇女,家庭暴力,强奸、猥亵、跟踪以及网络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性别化的在线骚扰和虐待。这为进一步推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奠定了较完备的规范基础。
更深更实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些论断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使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事业行深走实,要从树立建设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体系的全局观念着手,不但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推动实施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推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一方面,吸收地方有益经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执法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书面化。例如,增设对家庭暴力予以一次告诫、两次传唤、三次拘留的递进式执法标准,在处理家暴类警情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将现场伤情、当事人陈述予以书面文字记录,即使仅需口头批评教育,也应予以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以此固定办案流程与结果的证据,不仅有利于家暴案件的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档案化,而且为受害人后续维权提供了证据支持,还有助于震慑施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悔过自新,也可对于极大威胁到受害人人身安全、屡教不改的施暴人及时予以惩戒,使其不敢再犯,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预防功能及威慑力。另一方面,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规范体系内部各法律部门需要达到更高层次的法制统一,使各法律部门之间在规定上相互联系、协调一致。例如民法典规定的涉及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要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贯彻,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予以实施。在启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删除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仅赔偿物质损失的规定,有助于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一致性。此外,要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在现行法和新立法中充分纳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性别平等视角,如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增设预防和打击网络针对妇女的暴力相关条款等,推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性别平等法律规范体系在各领域的全覆盖。
第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实施体系的效能有待提高,需要健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职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责任,加强执法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例如,目前我国保护令发放总体数量偏少。自2016年以来,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份,但自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家庭暴力犯罪1.8万余人;2016至2022年,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25.2万余件次;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8900余件;2021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遭受配偶家庭暴力的女性占8.6%。可见绝大多数受害人不知不懂不敢不会申请保护令。笔者建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可考虑与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等经常接到受害人求助投诉的组织和机构会商建立“一站式”工作平台,其中包括建立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保护令、衔接其他救助、跟踪回访等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亦应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确保受害人申请获得保护令救济渠道的畅通。
第三,在现有法治保障体系中纳入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视角,逐步建立完善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保障体系。例如,在资源投入方面,可考虑基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列入政府工作重点,给予财政、人员、政策等优先支持。明确警务人员、网格员、实管员、村居委会等社区工作人员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职责,建立发现、报告、协同处理与跟踪回访机制。又如,通过教育培训系统增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论述摘编》中关于“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指示;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强化对执法、司法人员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治培训,借鉴湖北等地把反家暴课程纳入民警警衔晋升、轮训轮值、新警入职等培训的经验,提高执法、司法中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敏感性;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对妇女的暴力的识别与求助救济作为必修课内容;树立企业性别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观念;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社会热点案件事件加强法治解读评论,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知识,使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等。
第四,完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法治监督体系并进一步形成合力。2023年4月14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反家庭暴力列入其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强制报告和保护令的落实情况,对受害人的救助和援助情况。对于立法监督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仍需其他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部门持续跟进问题的解决和相关建议的落实。此外,我国各省已建立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可与传统法治监督机制相结合,对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政策法规及其实施开展评估工作。
对妇女的暴力仍存在于我们身边。笔者认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需要改变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需要全社会、所有公私部门、家庭和个人更新理念、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谴责施暴人、帮助受害人,并持续投入关注。
作者: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妇女报》2023年12月5日,原文被学习强国等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