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夏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樊崇义【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从阶级分析方法的一元化开始,经历了注释研究方法的普遍化阶段,并经由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路径开始了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发展。在诸多的研究方法中,实证研究方法以经验事实为出发点,具有研究范式的多样性、系统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等特征。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形成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
【关键词】方法;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实证;实证研究方法
引言:方法与研究方法
“方法”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具有“沿着”和“道路”的意思。语义学的解释是“按照(沿着)某种途径(道路)”。因此最粗浅地理解,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中介。在学术研究的范式中,“方法”即沾染了形而上的价值判断,因此其语义似乎也变得不很确切起来。在哲学中,方法是成为主观与客观之间沟通的桥梁,对方法的理解和甄别成为哲学流派区分的重要标志。在法学领域,学者们一般认为方法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方法论和研究时采用的具体的方法。方法论是“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1]而在其他学科研究中,他们认为方法有三个层次。[2]具体到研究方法而言,他们认为“研究方法是从事研究的计划、策略、手段、工具、步骤以及过程的总合,是研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程序和准则的集合。”研究方法有三个层面的表现:方法论层面,即指导研究的思想体系;研究方法或方式,即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操作方式;具体的技术和技巧,即在研究某一个阶段使用的具体工具、手段和技巧等。[3]很显然,三层次说的划分更加细致,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更有针对性。
笔者在这里讨论的研究方法问题,原则上不涉及第一个比较抽象的层面,即方法论层面,而主要从具体的研究范式讨论研究方法问题。
对于研究者而言,研究方法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他必须了解可供选择的方法,并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和研究目的来决定采用何方法以实现研究的有效性。而且每个研究者都需要在研究之前明确: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因此需要通过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来扬长避短。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回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缩影,能够典型地映射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行轨迹。建国以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研究方法意识形态化:阶级分析法[4]的一元统治
这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建国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初创、停滞两个阶段,历时三十余年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阶级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方法。研究方法的同一性和整体性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征。法学研究的这种局面是将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意识形态化的表现。在法学研究领域,阶级分析方法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的法的本质观;把法的阶级性摆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上;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具有“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5]刑事诉讼法作为典型的“镇压犯罪”的法,当然必须时刻牢记阶级斗争,用阶级的方法分析问题。
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创时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大规模移植。[6]在继承了其理论衣钵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其分析和研究的方法。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阶级性),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唯一的科学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影响极大的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明确阐明“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是一门具有党性的科学。”[7]楚贡诺夫在《苏维埃刑事诉讼讲稿》中也宣称:“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方法是唯一科学的认识方法——马克思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理论基础。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也和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任何部门一样,是一门党性的科学。”[8]我国上世纪50至60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是与前苏联的观点和方法一脉相承的。此种方法应用的结果就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刑事诉讼”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而对“苏维埃刑事诉讼”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则持肯定的态度。在50年代后期的反右运动中,诉讼法学界将阶级分析方法运用到极致,把“审判独立”、“自由心证”等诉讼原则或制度,均当作“资产阶级旧法理论”而加以批判;坚持这些理论的学者有的还被定性为“右派”,受到政治上的歧视甚至人身迫害。[9]
客观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当一种研究方法被无限地上升为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将其普遍化为全能的研究方法时,这种方法就丧失了其作为研究方法本应具有的工具性和手段性,甚至成为一种研究领域中的“霸权”话语。当研究者已经没有可以针对不同问题选择不同研究方法的可能时,其作为研究方法本身的价值也就微乎其微了。阶级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状况就真实地说明了这一点,阶级分析方法的一元化统治其实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没有真正的研究方法。
(二)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注释研究方法的普遍化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复苏和发展,并且意识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提出了“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有科学的方法”[10]的观点。学者们在普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的基础上,开始提出刑事诉讼法学应当结合学科特点进行研究,并逐步探索适合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张子培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是我国较早论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教材。其认为:“作为一门科学,要从文字上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本身作出正确的解释。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研究我国现行法律为重点,总结立法和司法工作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和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服务,为政治服务。同时,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还应当对历史上的和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正反两方面批判地加以借鉴。”[11]结合其他论述,当时学者们认为注释、历史、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比较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并提出了借鉴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主张。[12]这些观点的提出标志着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学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的开始。
研究方法理论探索的开端恰逢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法典的起步阶段,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保证逐渐恢复的高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者们编写出版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教材、专著和普及读物,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解释。这种初始的需要深刻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由此带来了注释刑事诉讼法学的长期盛行。[13]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研究范式,甚至决定了研究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论证法律条文的正确性或者是正当性)。
注释主义的研究方法使人们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也模糊了学科和法律本身的界限。学者们在对此种研究方法有了客观、清醒的认识之后,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的命题,[14]指出了“必须把立法释义与学理研究加以区分,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15]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方向。
(三)研究方法多元化努力: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
比较研究方法是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优势在于拓展和借鉴。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法学教材中,已经普遍地将比较方法列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大规模、普遍地应用比较方法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后。笔者对刊载于《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发表的文章中有20%使用了比较方法,1995年使用比例增加到50%,在随后的年份中,除了1997年使用该方法的比例比较低外,[16]直到2005年的其他年份中,使用比较方法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40%以上,2001年甚至达到了77%。[17]由此可见,比较研究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推广的速度之快、普及程度之深。
比较研究方法盛行一方面源于学者们意图迅速打破“注释法学”统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面临的理论严重缺位问题。为此,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国外,从国外引进了一系列的范畴和概念,从而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迅速地繁荣起来。但是“南桔北枳”的尴尬也接踵而至,刑事诉讼理论学说的本土化迅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必须面对的课题。
虽然比较研究方法被这一时期的研究较多的采用,但是学者们也开始有意识地探索和应用其他研究方法。如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就阐述了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的方法有: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综合研究方法。[18]还有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要结合研究有关的部门法学和边缘学科”[19]进行研究的主张。并且这些研究方法也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进行了一定的尝试。[20]
(四)小结
上面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历程的梳理仅具有分析的典型化特征,并不能够必然地推导出相应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只使用一种研究方法的绝对化判断,只是某种研究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使用得更广泛罢了。而且笔者所作的分析也并不意味着各个时期的研究方法之间的界限鲜明得如同刀割斧砍一般。准确地说,作为一个体系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不断添加和扩展的过程,随着研究方法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某一种研究方法的“霸权”时代将逐渐逝去,代之以新型的自主选择研究方法的纪元的到来。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口——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语义分析
所谓“实证”,在《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中有两个意思:确实的证据;实际证明、实际印证。[21]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实证有名词和动词两个词性,而笔者所言的作为研究方法的“实证”其实正是其两种词性含义的结合,即用确实的证据来进行证明、验证假设的方法。
对于实证研究方法[22]目前还没有确切和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23]另有学者从更为详尽的操作层面对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描述性的界定,认为法学研究中的实证方法“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并且总结了实证研究方法的三个基本要素:程序、经验、量化。[24]在笔者看来,第一个概念中将经验事实的获取过程单一化为观察,这是与该研究方法的实际不相符合的。第二个概念中隐含的理论预设是:只有可以标准化的信息或者说事实才能成为该种方法的研究对象。而实证研究方法强调的是对事实进行真切的描述,用描述的事实来进行证明,对经验事实的标准化处理只是对事实进行描述的一种方法,但却不是唯一的方法。对于材料可标准化处理属性的强调,人为地缩小了实证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其将量化作为实证研究的必然要素的概括不免失之片面。
实证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收集经验事实,并且按照既定步骤,采用特定方式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推理以检验命题或者建立理论学说的科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证研究方法是以经验事实为核心展开的研究方法。经验事实是用来检验和建构命题的基础,这是实证区别于其他研究方法的本质特征。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正是人们追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目标的具体体现。所谓经验事实是可以通过人们直接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性事实因素。[25]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研究,使人们摆脱了空洞的思辨和以不确定的概念为基础进行研究的种种弊端。
第二,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进行分析和阐释的方法。描述经验事实本身并不是目的,经验事实只是作为材料和论据,其目的在于分析、证明和阐释命题。经验事实是其建立和检验理论命题的中介,因此,分析和阐释是不可缺少的。否则,方法本身就成了目的。
第三,实证研究具体范式的多样性。在以经验事实为核心的基础上,实证研究可以是量的研究、质的研究,也可以是二者的结合。量的研究,也称为定量研究、量化研究,是一种对事物进行的测量和分析,以检验研究者某些理论假设的研究方法。而质的研究,则是通过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对事物进行深入、细致、长期的体验,
然后对事物的“质”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解释性理解。二者的差异明显,[26]也都各自具有局限性,因此二者的结合也就成为很多研究者的选择。[27]而且,只有实证研究范式的多样性才能契合经验事实的复杂性特征,具体研究中实证研究范式的选择则是视研究课题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第四,实证研究方法的系统性。从研究范式来分,实证研究方法有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和混合式研究三种;从研究目的上分,实证研究方法又有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和探索性研究的不同;按照研究环节,实证研究方法又包括经验事实的收集方法、分析经验事实的方法以及其他技术手段的采用等。经验事实的收集方法又分为问卷法、访问法、观察法、实验法等。分析经验事实也可以采用统计、比较、类型归纳等多种手段。因此,实证研究方法是一个系统化的体系,彼此之间互相关联,共同达到以事实说明、以事实证明的目的。
第五,实证研究方法的程序性。实证研究方法中包含着比较严格的步骤,需要进行周密的计划,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一般而言,实证研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课题的选择、研究设计的确定、具体研究方法和程序的制定、研究的实施、研究结果的分析、研究结果的总结与报告。首先,实证研究方法的程序性意味着各步骤之间遵循严格的顺序性,不能随意颠倒,不具有可逆性。其次,程序性还意味着程式化的操作,尤其是有关经验事实收集方面,相关材料按照怎样的标准、方式收集,其结果怎样等,都需要有显性的表述,如果是进行量化研究,这些方面必须统一,并具有可重复性。程式化要求使得实证研究过程能够清晰地被其他人所了解,从而增强实证研究本身的可信度。第三,程序性还意味着研究的规范性。按照严格的步骤进行,并遵守相应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规范性。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应用研究实证方法进行研究就是使理性思辨建立在客观的实际情况之上,以此来规范理性思辨的任意性和空想性。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理解实证研究方法,笔者对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了比较,以期进一步厘清实证研究方法的概念、使用的语境和适用的范围。
1.实证研究方法与实证主义
客观而言,有时实证一词在使用时是指实证主义(positivism)。《哲学大辞典》中对于“实证”的解释之一就是“实证是西方哲学用语。”[28]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的主要原因在于,实证研究方法与实证主义都对经验事实情有独钟,都强调要从实际的材料出发进行考察和分析。但是,二者的差异也是显著的。实证主义是一个哲学范畴,是认识和研究问题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孔德认为,作为哲学范畴的“实证”有六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指的是真实,与虚幻相反;其次表示有用,而不是满足那些不切实际的好奇心;第三表示肯定而不是无穷的疑惑和无尽的争论;第四意味着精确而不是模糊;第五表示否定的反义词,强调组织而不是破坏;最后,实证还强调相对而非(神学或形而上学的)绝对的必然倾向。[29]实证主义在本体论上主张法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同质性,坚信来自于经验的观察——描述或是记录事实才是确定的、真实的、有用的、精确的。其坚持了事实和价值的二分的理论假设,但却走向了规范主义的反面,实证主义排斥形而上学的考量和论证。
而作为研究方法的实证要比实证主义早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证主义还是得益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16世纪以后,自然科学中首先强调观察和实验,并要求知识的“确定性”和“实证性”,当时有人称这样的自然科学为“实证科学”。到了19世纪,法国的圣西门第一次将“实证科学”一词演化为“实证主义”,并被后来的孔德所继承,开创了实证主义的哲学。[30]而且作为研究方法的实证一直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并没有被实证主义的某些理论预设所同化,“也不依附于实证主义哲学所信奉的某些理念。”[31]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它只是人们认识现象、论证命题的工具和手段,是一种研究的进路和思考的视角。在价值上其并没有优于其他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作为研究方法本身,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是在所难免的,但是这种缺憾是不能用激进或保守来评价的,这一点实证研究方法与实证主义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哲学的滥觞,又极大地促进了实证研究方法的推广,特别是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普及。
2.实证研究方法与实验法、调查研究法
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是实证研究方法中常见的材料(经验事实)收集方法。就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而言,实证研究方法包含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实证研究方法是种概念,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是属概念。
培根是最早提倡用实验的方法研究问题的学者。其认为科学必须是实验的,归纳的,一切真理都必须以大量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因此,马克思称培根为“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32]实验法主要用于定量的实证研究中。所谓实验法,就是在控制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为了控制某些自变量可能对因变量产生的影响,实验法常常在实验中将被试者或实验对象分为两个组:一组是实验组,另一组是控制组。通过对两组实验结果的比较,即可检验某些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3]实验法是以理论假设为起点的,这个假设是一种因果关系的陈述,它假定某些自变量会导致某些因变量的变化,然后通过实验过程进行检验。“社会科学领域也有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实验。但这些实验不像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实验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其结果,‘公共的承认’(unanimous assent)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这就是社会科学停止不前的原因。”[34]
人们在实践和表达时往往将试验与实验混同。如果进行细微的分析,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试验是“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动。”[35]其着重强调行为的尝试性,而实验则侧重于活动的实际开展,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而言,实验是一种收集资料的方法,而试验则是实验方法中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
调查研究法(survey research)是向研究对象系统询问社会背景、态度和行为,以发现社会现象和过程的原因或影响因素的方法。[36]这种研究方法非常古老,在《圣经·旧约》中就已经提到。调查研究法需要在确定调查总体后,确定抽样的框架,然后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是访问式调查,并且需要运用统计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
作为收集经验事实的方法,实验法和调查研究法都在实证研究中经常使用。调查研究法的优势在于获取某些事实性材料和主观态度的信息,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景等情况,对某些问题的看法等。实验法的优势通过对某些因素的控制,搞清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二者往往结合运用,以便能够更全面地收集资料。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进行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试验)项目的第二阶段就很好地将两种方法进行了综合运用。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分三组进行试验,第一组为目标组,即选择采用律师在场或者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第二组为对比组A,即选择了传统方式进行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组为对比组B,即没有参加讯问方式试验的犯罪嫌疑人。试验结束后,还对于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式调查,以了解他们对现行讯问方式的态度,以及改革现行讯问方式的认识程度及差异。[37]
3.实证研究方法与理论联系实际
实证研究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都建立在应然(理论)和实然(实际)二元划分基础之上,并且都意识到了实际(经验事实)的重要性,将实际情况作为共同的落脚点。但是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研究方法是不同的。理论联系实际一方面要求认真学习理论,掌握正确认识和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另一方面要求从实际出发运用理论,不生搬硬套。理论联系实际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工作和学习的态度和作风问题,而不是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在于防止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反对照抄照搬和僵化地学习和运用理论,强调在实践中发展理论,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没有什么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办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或者是研究,可以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举例说明,可以将理论结合特定的人或者事提出解决的方案,也可以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某一制度或者程序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掌握第一手的统计数据、典型的案例和其他材料,然后经过分析研究,发现该制度和程序实际适用中的制约因素和条件,以及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等等。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比实证研究方法更为抽象和宏观,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概括性,而实证研究方法只是规范化、系统化、具体化了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方式。
(三)应用实证研究方法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
实证研究方法已经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研究方法之一,作为社会科学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使用该种研究方法理所当然。但是,笔者在此并非将实证研究方法与其它研究方法同样对待,而是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和推广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是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口,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将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革命。
1.实证研究方法的实践性、科学性、规范性将彻底颠覆刑事诉讼法学思辨型的研究习惯定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有所变化,并逐渐形成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格局。但是总体而言,研究方法仍然是以思辨的研究方法为主的,即注重应然研究,从规范的层面上进行抽象的概括和分析,虽然近几年比较方法使用的较多,但仍然是以理论比较、法律条文比较为主,实践性的内容依旧少见,使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几乎成为高山仰止般高高在上的纯理论科学。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研究方式已经形成了这种思辨型的习惯和定势,不知不觉将研究固化在书斋中;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学者也不时地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了解一些实际情况,但是这些都是很分散的,零碎的,因此对于实际情况的状态也只能用大概的估计办法。如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讨论虽然很多,但是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况则很少有实证的根据,有的称不足10%,有的认为不到8%,有的则在5%甚至是3%以下,而且对于证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也一般是想当然地分析,而没有实证进行支持。研究的结论和观点自然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着将实证研究等同于感性认识的倾向。认为研究问题时举个把案例,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经验描述一下,就是使用了实证方法。这是将实证研究方法简单化的具体表现。实证研究需要感性认识,但是感性认识并不等于实证研究。实证研究讲究科学性、规范性,需要一定的方式将这一过程体现出来,能够被其他人所检验,这些都是感性认识所不具有的,或者说是在感性认识过程中不要求的。现在,已经有相当多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注意到体验、了解现实社会中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实际发挥作用状况的重要性,那么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正是对这一过程的规范化校正,使之更符合学术研究的要求,更能体现研究本身的严谨性和科学精神。
2.实证研究方法以经验事实为核心的特质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契合
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是其突出的特征。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都具有典型的实践属性,作为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法本身是一部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归根到底,是为了指导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改善中国的刑事诉讼现状。因此,刑事诉讼实践应当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生长点。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38]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曾断言:“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为了发展出指导实践的理论,就必须了解实践,了解经验事实。“实然或事实是法的存在形态,而与其相对应的实证方法则是叙述这种事实的途径。”[39]在刑事诉讼法的实际存在状态这一点上,实证研究方法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契合,并为刑事诉讼法学实现研究目的和价值提供了科学、系统的方法支撑。超脱于世俗的、社会性的刑事诉讼运行过程和发展实际、纯粹规范性的、不与实际情况发生一点牵连的刑事诉讼法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实证研究方法是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不可或缺的中介
迪尔凯姆说:“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
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40]那么,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个性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陈瑞华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品格在于形成一个独立于立法、司法实践等世俗世界的学术空间。为此,刑事诉讼法学应当高于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实践。因此,其认为独立的学术空间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的核心。[41]笔者同意刑事诉讼法学不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规范和刑事诉讼实践亦步亦趋的仆从,其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学术语境。同时笔者也认为,形成适合本学科研究的方法体系也是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欣喜地看到,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研究方法的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围绕这方面的讨论也正逐步成为学术话语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正逐渐地被引入和应用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当中,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的进程也在进行中,[42]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正在形成,但是诸种研究方法中必须要有一些研究方法能够使得刑事诉讼法学不脱离刑事诉讼的实践,独立于社会和实践之外的刑事诉讼法学即便是形成了自己的独立品格,也没有任何意义。实证研究方法正是这个搭建沟通世俗的现实世界和“独立的学术空间”的桥梁和中介,它开通了研究者就经验场域和先验场域进行直接对话的话语系统。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红,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2]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3]参见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4]关于阶级分析方法本身,列宁曾对其进行过明确的论述:“你们应当时刻注意到社会从奴隶制的原始形式过渡到农奴制、最后又过渡到资本主义这一基本事实,因为只有记住这一基本事实,只有把一切政治学说纳入这个基本范围,才能正确评价这些学说,认清它们的实质,因为人类史上的每一个大的时期(奴隶占有时期、农奴制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都长达许多世纪,出现过各种各样政治形式、各种各样的政治学说、政治见解和政治革命,要认清这一切光怪陆离、异常繁杂的情况,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的政治、哲学等等学说有关的情况,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社会划分为阶级的事实,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把它作为基本的指导线索,并用这个观点去分析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5]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参见樊崇义、吴宏耀:“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2期。
[7][前苏]切里佐夫编著:《苏维埃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40页。
[8][前苏]B·E·楚贡诺夫著:《苏维埃刑事诉讼讲稿》,北京政法学院1957年印,第9页。
[9]参见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以下。
[10]裴苍龄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
[11]张子培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12]参见张子培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裴苍龄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1页;宫模义:《刑事诉讼法教程》1989年版,第6—9页;李学宽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3页;樊凤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13]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14]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15]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6]该年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共7篇,其中一篇会议综述,一篇是对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评论性文章,一般而言,这样的文章不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研究性质的论文,因此其在研究方法上也就不会很注重,如果去除这两篇论文,那么比较研究方法在这一年度的使用比例就达到了40%,与以后其他年份比较方法的使用比例大体一致。
[17]笔者调查的从1994—2005年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相关论文使用比较研究方法的具体数据:1994年20%,1995年50%,1996年43%,1997年29%,1998年62%,1999年44%,2000年47%,2001年77%,2002年47%,2003年40%,2004年67%,2005年54%。
[18]参见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51页。
[19]杨连峰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2页。
[20]如应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的研究,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应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的研究,参加王亚新、陈杭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分析框架——基于对若干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证调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等等。
[21]参见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3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1页。
[22]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实证分析方法。
[23]参见李其瑞著:《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24]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25]参见李其瑞著:《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26]参见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2页。
[27]量的研究方法和质的研究方法的结合方式包括整体式结合、分解式结合两种,每一个种类下面又包括若干种结合的亚种类。参见陈向明著:《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483页。
[28]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3页。
[29][法]奥古斯特·孔德著:《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31页。
[30]参见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3页,实证词条。
[31]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3页。
[33]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34][日]中村宗雄:“法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上的关联”,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3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1155页。
[36]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37]参见樊崇义、顾永忠:“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总结报告)”,载《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资料》,2006年3月。
[38]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39]李其瑞著:《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40][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41]陈瑞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42]如樊崇义主编的《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版上刊载了[日]中村宗雄撰写的“法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上的关联”,文中对于将自然科学中的研究范式应用于诉讼法的研究进行了说明,并且提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