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强:论涉法涉诉信访治理的法治化

何国强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2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至此,在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的涵义有了大致的界定,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就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职能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在法律程序以外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的行为。涉法涉诉信访与法律程序之内作为程序权利的申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等明显不同。法律程序之内的申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等的提出,要受到提出主体、案件范围、理由、受理机关、期限等法定条件的限制。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诉求属于法律程序之内的申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等,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诉求,则为法律程序之外的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与一般信访(行政信访)存在诸多差异,行政信访基于其权利救济功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与复议、仲裁、诉讼等并列的权利救济手段,只不过这种救济功能是对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渠道的补充,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那些尚未纳入现在法定渠道受理和解决的事项。需要说明的是,涉法涉诉信访与复议、仲裁、诉讼在选择适用中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先后的关系,即先有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后有对这种执法办案活动不满的信访;信访的内容也不再仅仅是要解决原有的矛盾纠纷或还增加了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存在问题的控告和申诉。涉法涉诉信访一方面以信访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又与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相关联,这就使得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较为复杂和重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信访法治化的制度改革方向。针对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养成而言,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1}而信访法治化不仅仅在于把信访本身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在于“诉访分离”,界定信访渠道与法律途径各自的范围。
    二、涉法涉讼信访问题的现状、问题与出路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
    当前我国存在的涉法涉诉信访现象是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典型体现。{2}虽然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保持了稳中有降的局面,但高位徘徊的局面仍未根本好转,进京访突出问题仍未解决,信访秩序也未完全好转,涉法涉诉信访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在整体上,涉法涉诉信访呈现“三个并存”的特点,即集中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与信访问题依然突出并存,“割韭菜”的循环怪圈没有从根本上打破;解决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与进京访高位运行并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没有扭转;信访总量平稳可控与信访案件易发多发并存,涉法涉诉信访的“供应链”没有根本切断。具体而言,其现状大致如下:(1)总量较大,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较多。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近10年来,信访总量和信访秩序有所好转,但总体而言,全国信访总量仍然高位运行,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仍然偏多。{3}(2)“涉法”与“涉诉”之间以“涉诉”居多。总体而言,涉法涉诉信访越来越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信访类型,其中主要是针对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甚至,有些案件起诉至法院开始,当事人即上访要求政府机关监督法院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4}从信访事项所涉及政法部门来看,主要集中于法院系统和公安系统。从主要诉求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集中于法院系统的民事判决问题[1]刑事、行政判决问题和执行问题也有涉及[2]公安系统的刑事侦查、破案问题、治安管理问题及交通管理问题和“后涉警”信访问题。(3)涉法涉诉信访行为比较激烈。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多数属于个体访,大部分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或其他处理程序,时间较长,群众怨气较大,行为比较激烈,以至于部分信访群众到党委、政府大院门前、省领导住地等区域异常上访,甚至采取打横幅、穿状衣、举冤牌、服毒自残、堵门堵路等违法行为。(4)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比较突出。承前所述,涉法涉诉信访者往往怨气较大、行为激烈,并且经历过与公检法打交道的过程,“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情况更加突出,采取进京非正常上访,给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政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动能更大。集体信访案件甚至出现上访人花钱雇人买访、组织家族老人小孩参访、怂恿案外人群体施压上访、相互无关联案件当事人组团上访等情况。
    (二)涉法涉诉信访面临的突出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总体上属于信访的范畴,具有信访的一般属性。同时,涉法涉诉信访又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反映的是执法、司法的方式、质量和效率问题,具有其特殊性。这就使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相互交织,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往往面临两种制度的冲突与困境。
    1.对涉法涉诉信访认识的争议
    经过多年的信访工作实践,各级政法机关和大多数政法干警都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相关的分歧和争论始终未停止。如:有人主张把信访作为司法程序之后的救济程序,认为信访是公民实践宪法赋予其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司法裁判难免有错,中央有关部门也多次指出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是有理的”。由此这些人主张,强化信访解决问题的功能,把信访作为司法的有益补充,纠正执法问题的有效手段。更有甚者,认为涉法涉诉信访具有民主监督功能以及参政议政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对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保障;{5}有的提出司法裁判是对矛盾纠纷的权威性、终局性判定,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有涉法涉诉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是伪命题。对走完司法程序的案件,因为群众上访反复启动复查再审程序,就会使司法程序形同虚设。如果因当事人信访而更改已经生效的裁判,就会影响司法的既判力,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因此,主张走完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得再作为信访案件受理;有人建议加大教育稳控力度,认为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的集中化解,有理和部分有理的信访案件都已基本得到解决,剩下的大多是无理访或诉求过高的信访。主张把工作重心转到释法说理和教育稳控上,对闹访的坚决予以打击。
    2.涉法涉诉信访面临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与维护司法权威的两难局面
    涉法涉诉信访由信访与司法两种制度交织产生,相互冲突。司法裁判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信访活动具有非程序性和非规范性,信访事项的提起是依信访人的意志决定;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审理程序终止,裁判结果生效;而信访活动具有反复性,没有终局;司法功能具有有限性,有很多难以触及的方面,而信访诉求具有多样性。在法治还没有建立其真正权威的背景下,老百姓不相信法律,只好去寻求人治,这已经是中国老百姓几千年以来所形成的习惯。{6}信访与司法两种制度的矛盾性决定了涉法涉诉信访治理将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群众诉求的解决势在必行;另一方面,随着信访工作的不断强化,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信访渠道实际上已经成为与司法并行甚至是高于司法的又一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这必然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司法最终解决机制的功能和权威被弱化,矛盾纠纷的解决无法有效终局,整个社会丧失终极的权威,社会矛盾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二是随着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力度加大、有效性增强,加之信访本身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造成群众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任降低,形成“访大于法”的心理,出现“以访压法”和“弃法转访”的现象,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对于诉讼双方而言,仅解决信访一方的诉求,仅给予信访当事人更多的司法权利,实际上可能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不利于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如何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成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不顺畅
    在当前的形势和条件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对整合资源、协调各方,有效解决信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这一工作制度和机制也存在诸多不适应,需要加以改进完善。就涉法涉诉信访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涉法涉诉信访归属管理规则使政法委出现角色错位。中央联席会议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工作中,又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归属中央政法委协调处理,信访局不再登记、受理、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国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诉来信来访,也全部交由中央政法委处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均照此办理。这就使党委政法委事实上成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处在信访工作第一线,出现工作越位、不堪重负的问题,指导、协调、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经常性的集中化解模式存在信访上引的弊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化解,是有效解决信访案件大量积压的有效方式,但不能是常态。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个自上而下遍及立法、行政、司法各个部门接受投诉并解决纠纷的制度系统,这在世界上大概都是独一无二的。{7}通过自上而下集中交办进京访案件,地方重视程度高、工作效率快、问题解决彻底,也势必引发信访群众大量进京上访;在限期息诉罢访的压力下,一些基层政法单位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简单“花钱买平安”、随意更改司法结论,引发其他信访人攀比而不断上访,甚至司法程序未走完即上访;要求政法机关解决当事人的所有诉求,使基层办案单位不仅要解决法律问题,也要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导致办理的案件越多,筹款救济、替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的任务越重,力不从心,而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断上访施压。
    进京非正常访工作机制引发大量“拦卡堵截”问题。从“进京上访”发展到“在京上访”{8},直至上访村最后被消灭的过程,对城市发展和访民自身都造成过重大的伤害。信访部门对进京非正常访件件通报、严格考核,要求各地一律进京劝返接回,对解决非正常访高发问题、维护北京地区社会秩序,在短期内收到了明显效果。然而,这一工作机制带来的问题是,少数上访群众以进京非正常访为要挟,与地方政府展开“博弈”,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在对不及时接回、接回后回流的将被通报、责任人被免职的重压之下,各地只能投入大量人力,对信访人严防死守,派出大批信访干部、政法干警,在重点敏感区域、正常接访场所周边“拦卡堵截”,“黑保安”、“黑监狱”[3]问题始终难以禁绝。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出路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明确要求,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政法机关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践行者,必须带头遵守法律,模范落实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如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实施者,仍然沿用行政模式来化解矛盾、处理问题,显然是违背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方略的。因此,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出路在于法治化。
    究其缘由: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单位、一个家庭,都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意志,都应该有相对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现代社会,相对统一的意志,相对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就是法律。否则,国家就会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目前,我国各类矛盾纠缠,不同的利益诉求纷繁复杂,但矛盾的解决、诉求的张扬,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是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和规律。事实求是地讲,对于在规范和法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目前还缺乏广泛的共识。要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只有从制度和机制上采取倒逼的办法,对在规范和法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的认识才能深化,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才能尽快养成。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需要从最便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的领域入手,积累经验,形成示范。
        
    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就是最便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的领域。因为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是距离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最近的机关。对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的意愿最强烈,条件最具备。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涉法涉诉信访是群众反映执法司法问题、政法机关改进执法司法工作的有效渠道,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回归法治轨道,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理,是否在司法程序内立案、是否再审改判,都要依法依规进行。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不仅对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意义重大,而且对提高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全社会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都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信访工作的改革、实现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具有先导性、示范性、转轨性的作用。这不是一般的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三、涉法涉讼信访问题法治化的基本思路与做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文件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思路:改变集中交办、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依法纠正错误裁决,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一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4]信访工作与司法的性质不同,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后果,必须予以分离。实现“诉访分离”要从两个层次来考虑,一是在法院内部实现诉讼与涉诉信访的分离,二是所有接受信访的机关要明晰其处理信访案件的职责与范围。{9}具体说来,就是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引导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各级人大信访部门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是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重要一环就是信访处理程序的法治化。信访处理程序法治化需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是信访诉求的处理须有终结机制。终结包括程序终止和实体终止,程序终止是指不再受理和处理这类信访诉求,实体终止是指不能再推翻依法已终结的信访结论;三是处理程序必须公正。无论何种信访案件,信访处理机关必须予以公正处理;四是处理程序必须公开。在信访案件处理程序之中,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权利,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透明。{10}
    四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国家信访局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要回归涉法涉诉信访的本性和运行机制本身的法治性,切实地把尊重司法执法机构在处置涉法涉诉信访中的固有、内在价值功能作为出发点,而不仅是对其工具价值的功利性认可。{11}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申诉期限内不依法申诉,申诉旗期限届满后又反复申诉的,若无正当理由则依法不予受理。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的工作措施。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信访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是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能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12}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刑事案件丧失破案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并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条件、细化标准、规范程序、落实经费。
    (二)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提高执法质量。各级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总结推广异地再审的做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执法资格考试、晋升培训、轮值轮训制度,提高广大政法干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问题的产生。
    强化执法监督。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信访应转变其功能,逐步剥离其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功能,充分实现其权利监督功能。{13}各级政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重大、疑难、结案不息诉的案件,要加大评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对于不服原办案机关处理,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查;需要采取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政法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严格追究责任。不容讳言,导致目前信访工作氛围紧张的原因之一,就是信访工作考核机制的不科学和考核价值取向的不正确。{1}构建科学的工作考核机制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制,抓机制完善和责任落实,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14}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健全执法过错的发现、启动、调查机制,严格彻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对于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对于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错误裁判,拒不依法纠正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积压的地方,党委政法委、上级相关政法单位要彻查该地区相关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在队伍建设、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限期整改。
    深化执法公开。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应该公开;生效后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在政法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办案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确保执法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对依法办案的社会认可度。
    (三)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信、访、网、电”一体化的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高度重视微信、微博、QQ等新媒体中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及时作出回应。
    防止案件积压。应加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单位与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等应尽快建立统一、兼容、互通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数据库,提高信访终结工作效率。{15}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检察机关要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实效,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对立案难、破案难、执行难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依靠破解政策法律瓶颈、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要把释法析理工作贯穿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全过程,使当事人能够理解依法处理依据,接受依法公正处理结果,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实现息诉罢访。
    引导信访下行。进一步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对越级上访的,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照程序反映问题;对案件办理中重复上访的,告知办案程序、期限,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预防和减少越级进京上访。中央政法机关可适时派出督导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政法机关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完善申诉复查机制,加大地方政法机关的复查、办理力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严格规范的处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当地。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有关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不应推诿,避免矛盾上行。
    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违法上访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维权”人士插手信访问题,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或者内外勾联、挟洋施压、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处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完善对违法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意见,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
    完善领导体制。{16}如,中央政法委不再集中向下级党委政法委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级党委政法委则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而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一线责任主体,各级政法机关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完善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修正目前简单地以信访量或上访率作为政绩考评指标的做法,将处理上访后的社会效果逐步纳入到考核体系中。{17}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制,是遏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所在。{18}各级政法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各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要统筹掌握信访形势和突出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和统筹指导,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信访救助、教育疏导、案件出口顺畅等问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要通过接待受理群众信访,了解社情民意和执法司法状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法律、改进执法司法工作的建议。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协调政法机关,密切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例会制度、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局面。
    排除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干扰。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各政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直接交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
    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使群众广为知晓,并自觉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聚集重视和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正能量。对恶意炒作重大、敏感问题,借涉法涉诉信访诋毁、攻击我国司法制度的,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消除负面影响,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注释】项目基金:公安部软科学研究计划“涉诉信访问题现状与应对策略研究”(2014LLYJGDST037)
    作者简介:何国强(1981-),男,广东梅州人,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广东公安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民商法学、信访维稳法制研究。
    [1]这些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民工讨薪、医疗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等。
    [2]“后涉警”信访是指起初群众信访的对象是其他信访部门,但由于涉及信访秩序等方面问题,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由此导致矛盾转移,群众因转而控告公安机关而引发的信访。
    [3]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对上访者施暴。
    [4]一种可行的思路是渐进式地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以实现“诉”、“访”分离。何国强、秦小建:《论信访制度改革的“内卷化”——以社会稳定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刘炳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J].法学论坛,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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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政法学刊》【期刊年份】2015年【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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