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博:清代衙役为何被归入“贱民”

袁博

    清朝乾隆年间,安徽有个非常出类拔萃的武童,善使拳棒,天资聪颖,大家都认为这个孩子以后可以通过武举获得功名。然而,就在他报名参加武科乡试时,却被同乡举报最终无法参加考试。原来,这个武童的爷爷曾经在县衙当过衙役,而根据《大清律》,他的爷爷属于清代的“贱民”阶层,所以三代以内的子孙都在法律上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参见许石林:《清朝为何视捕役后代为贱民》)所谓贱民,就是指法律规定过着社会公认的,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中被限制特定权利、地位低下的底层社会群体。
    问题的提出
    那么,在影视作品中威风凛凛的衙役,为什么居然成为“贱民”?在清朝,《大清会典》规定,对居民要分良贱,其中“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四民”指民、军、商、灶)。具体来说,清代法定的贱民等级包括奴婢、娼妓、优伶、乐户、惰民、九姓渔户、疍户、佃仆和公差隶卒。其中的公差隶卒,即衙役,包括皂隶、马快、步快、禁卒、门子、仵作,等等,负责审讯、缉拿、拒提、保卫、押解、征粮各项事务。
    自明代以降,贱民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等级,在各种层面都受到歧视。例如,在与良民发生法律纠纷时,往往在同等情形下处罚较良民更重,甚至其主人可以任意处死贱民;又如,法律阻止贱民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上流社会,规定所有贱民及其四世内子孙都无权通过科举考试做官,甚至连用钱“捐官”的资格都没有;再如,在明清的司法审判中,被告往往会诉称自己是冤枉的,因为“家世清白”,这里所谓的“清白”,就是指几代人都不是贱民,而是良民,而清代有的士绅家庭,更是明确严禁子孙从事衙役等贱民职业,良贱不能通婚也是社会的常态。良人一旦变为贱民,不但会在家谱上被删去姓名,而且在死后不能进入家祠。
    衙役在清代被列入“贱民”等级,是一个匪夷所思的现象。因为在同时期的日本、朝鲜和印度,都在各自的社会等级中存在严苛的“贱民”制度,但除了我国(清朝),其他国家都没有把执法人员列入到贱民阶层。显然,历史的真实与人们心目中的衙役形象实在相差太远,因为尽管清代供司法官员任意驱遣的衙役必然地位不高,从各种记载来看,他们都是在平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执法人员,但是他们为何不但法律地位不敌平民,甚至还沦为不齿于常人的“贱民”?
    衙役被列入“贱民”的历史原因
    从历史源流角度看,衙役的前身是在古代官府中担任低级职务的官奴婢,又被称为官贱民。而在古代中国的各个朝代中,在官衙中执掌杂役的都是奴隶。例如,在春秋时代,在官府中服务的奴隶贱民被称为“皂、舆、隶、僚、仆、台”;在秦汉时期,被称为“隶臣妾”;从魏晋到隋朝,被称为“杂户”;唐宋被称为“吏胥”。(参见卢忠帅、杜希英:《浅析清代隶卒贱民身份之成因》)发展到清代,隶卒衙役不但延续了传统的卑贱身份,更在法律上被明确定位为“贱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种卑贱的社会地位,衙役阶层在自我认知上并没有产生抵触。例如,《水浒传》中的武松因为打死老虎被提拔做过阳谷县的步兵都头,名字听起来八面威风,但其实就是衙役头,在初次见到宋江时,宋江要拉他上坐,他却拼命推辞,原因就是因为在当时的观念中,衙役属于“贱役”,地位低于宋江那样的“刀笔吏”;再如,杨雄武艺超群,由于身份是衙役中的专职刽子手,也只能“娶了大户人家的婢女潘氏”。
    衙役虽是司法人员,但考察明清的衙役制服样式,似乎也可以窥测出其身兼执法人员和贱民两种身份的尴尬地位。在明代,衙役戴的制帽是方形的,而且一个角向前,旁边插一根孔雀毛或黄色流苏,被称为“屋檐之怪”;身上的长袍是黑色的,因此被称为“皂隶”,而黑色着装是当时贱民的标准服色。这种装束据称与被灭亡的元朝色目贵族相似,却成为执法人员的装束,似乎能够反映出明太祖的好恶,很可能是因为朱元璋早期生活在底层,熟知衙役欺压百姓的丑恶,因此希望通过贬低羞辱的方法,在各种层面打压衙役,实现某种社会的平衡。而在清代,衙役的制服表现为制帽半红半黑,就连鞋子也是一只红一只黑,并且不得换穿朝廷规制之外的衣帽,似乎也在延续着统治者对这个群体的双重定位和评价。19世纪下半叶,一个英国人记录了他在广州旁听审案的经历,他对衙役的外貌装束是这样描写的:“其间最惹眼的就是那些戴着红帽的脏兮兮的粗壮士兵,他们就是‘衙役’。他们的任务……对犯人严刑拷打。”除了制服,法律还规定了许多细节,不断暗示、强化衙役的卑微地位,例如,衙役不得从衙门正门出入,不得坐于公堂,否则就要受刑(依《大清律》,杖七十,徙一年半)。而官员动辄殴打、鞭笞衙役,更成为常态。例如,在《水浒传》中,何涛是济州府的“三都缉捕使臣”,看似头衔很大,其实就是济州府尹下辖的执掌缉捕的衙役头目,仅仅因为无法限期破案就被脸上刺字。
    衙役被列入“贱民”的经济原因
    清代衙役是一个庞大的执法团体。例如,清代大兴县的衙役编制是127人,但实际人数远远超过了这个编制,原因是衙役承担了该地区(一个大县往往有数十万人口)全部的司法、行政执法事务,编制人数根本不敷使用。因此,当一个捕快被指令调查一桩犯罪时,往往要带上两个副手(“帮役”),而这两个副手又分别会带上七八个自己找来的“白役”(编制之外的衙役)。例如,据光绪朝一份御史奏折所载,新华县一旦遇到命案,经常出动数百衙役前往勘验,而无名白役更是多达一两千人。又如,清代刘衡记载,当他去四川巴县上任时,发现衙役竟7000人之多。清代衙役的薪水非常低,多数衙役每年拿到的银两(“工食”)是3两到6两(购买力相当于600元到1200元),在当时仅够一户三口之家一个月的饮食(参见布儒:《清朝官府“临时工”的灰色收入》),而《红楼梦》中刘姥姥的话表明,一个农村家庭一年的开支最低也要20两。事实上,就连这种薪水也经常会被县衙官员克扣,而编制之外的衙役更是毫无收入。清代政府在经济上严苛对待衙役的理由一方面在于吸取历代冗员费钱害政的教训,注重“量入为出”,竭力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降低国家财政预算;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求某种“平衡”,即从经济上削弱、打压这个手握官府执法权力从而容易为非作歹、欺压良善的执法集团。然而这种奇妙的理由却造成了相反的效果:正因为收入微薄,所以衙役更加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一般的百姓中想方设法榨取钱财,很多衙役甚至因此发家致富。为了从堂上杖刑中获取贿赂,有经验的衙役会练就竹板打豆腐响而不碎的神奇本领,往往一桩杀人案就可以索取数万钱规费。
    正因为这一原因,当时自愿当衙役的人如同过江之鲫,甚至一些良民也愿意自降身份,委身加入,原因在于:第一,当衙役可以免除徭役,而在清代,各种徭役非常沉重;第二,当衙役就意味着傍上了官府,可以令自己和亲属免受士绅豪强的欺凌,“借以御抵外侮”;第三,如前所述,当衙役虽然收入微薄,但是利用手中的权限却可以广进财源,各种名目的陋规如“脚鞋钱”“酒饭钱”“宽限钱”“买放钱”“说和钱”等等,不一而足,大部分事实上被官府默许。除了利用平时的行政执法聚敛钱财,也在诉讼中投机钻营,左右逢源,有经验的衙役到退休时甚至会成为小土豪,“外头也有些体面”。
    由于当衙役有利可图,当时还出现了“挂名衙役”的现象,这种衙役其实是个名义上的身份,就是在衙门挂名,但并不上班,而且还每年需要向衙门上缴2到4两银子的“纸笔之费。(参见梁发芾:《从清朝的“帮役”到今天的临时工》)此外,根据清代初年作家李喻笔记体小说《连城璧》的记载,清代衙役的身份不但可以继承,还可以出租、典押和回赎。按照当时的规定,衙役的服役有时间限制,但由于有利可图,“苟无败阙,终身优渥”,因此或更改姓名,或更换岗位,或让兄弟代替,使得超期滞留不肯离岗成为一种常态,“虽饱受鞭扑下贱之辱,而甘之如饴”。
    衙役被列入“贱民”的社会原因
    清代的衙役,即使在入行前属于良民甚至士绅子弟,但一旦入衙役之职,立时沦为贱民,并且世代牵连,所谓“入此便贱”。由于被剥夺了参加科举与出仕的权利,因此几乎没有向上等级流动的可能。(参见宋石男:《清代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由于法律地位低下,合法经济收入微薄,缺乏上升通道,又没有道德和监察制度约束,这导致衙役无论是出于补偿心理还是增加收入的动机,都会滥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或欺压良善,或牟取不义之财,表现为贪、滑、酷、恶。这种恶性循环导致越来越多的地痞、无赖纷纷加入衙役队伍,脚踩黑白两道,专以敛财为业,甚至某些地区的衙役,本身就是当地的犯罪团伙头目(如清代著名的“胡体案”),从而导致衙役从整体上逐渐堕落为一个为世人所唾骂、鄙视的阶层。
    在古代小说中,经常有一种表述叫“破家的知府,灭门的县令”,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父母官”的恐惧。事实上,这些可以令百姓灭门破家的地方官员,所倚仗的正是这些狐假虎威的衙役。除了为虎作伥,这些衙役还会主动制造机会残害百姓,牟取钱财。例如,衙役将快要饿死的乞丐扔到富户门口,等到乞丐饿死后,差役就会去敲富户的门,富户就会被安上“残杀乞丐”的罪名,从而被迫花钱免灾。再比如,死刑犯求生无望,本来难以对其进行敲诈勒索,但刽子手(衙役的一种)居然也能逼迫其拿出钱财。清代方苞《狱中记事》记载,凡遇到死刑犯人,刽子手就先等在门外,指使他的同伙进去胁索财物,如果犯人被处以凌迟,就说:“答应我的条件,先刺心;否则,先砍去四肢,千刀万剐后才让你咽气。”如果犯人被处以绞刑的,就说:“答应我的条件,一绞即死;否则,三绞三放再加上别的刑具,然后才让你咽气。”只有被斩首的无法要挟,但是还要把砍下的死刑犯的人头作抵押。
    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记载,“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事实上,较之衙门的书吏,衙役的地位和法定收入更低,自然更热衷盘剥百姓,以索贿受贿为业。清代小说《鼓掌绝尘》中描述那衙门里人走到人家,不论贫富,先有一个入门诀窍,惊吓一番,才起发得钱钞出来。”据《折狱新语》中《奸杀事》记载,奉化县捕快蒋少龙、张章,趁拘人名义,奸污当事人妻子。因此,当时的人们对衙役又痛恨又害怕,既恨之入骨,又畏之如虎,迫于衙役的淫威,一般百姓当面都尊称其为某翁或者“老爹”(参见《儒林外史》)。衙役气焰之嚣张,有时甚至对高级官员都不买账。例如,清人张集馨所著的《道咸宦海闻见录》记录了一件事:张氏初任福建布政使时,前往拜见总督庆瑞,因为“门包”的银子欠平六分,竟被督府的门子(看门的衙役)立时掷出,只好令家人再加一钱送去。
    尽管州县官员熟知衙役为非作歹,社会声誉极低,但是他们管理地方离不开三班皂隶, 因为凭借儒学而入仕的官员精通经义却不知如何应付钱粮、断狱、仪礼、治安等大小政事,所谓“州县事剧役繁”,于是“必借其力,势不能无”。出于任职回避的需要,州县官员多要去几百里之外的异地为官,所谓人生地不熟,不依靠衙役根本无法熟悉当地事务,例如《红楼梦》中的贾雨村,要不是一个门子及时献上“护身符”,险些得罪当地望族。再如,《红楼梦》第九十九回中,贾政履职江西粮道,一心想做好官,导致手下的奴役得不到好处,结果大家集体罢工:没人打鼓,没人抬轿,甚至最后连饭都不给做了,足见官员对衙役的依赖。有些地方官员在无法破获一些重大案件时,甚至还需要暗示衙役栽赃,因此衙役和官吏的勾结在清朝也成为常态,而衙役也成为官吏向百姓索取贿赂的重要中介,清代方浚颐因此痛心疾首地说,“不肖守令,恃鹰犬为爪牙,倚虎狼为心膂,以遂其蚕食鲸吞之计,而济其婪赃黩货之贪。”另一方面,当地方官出现重大过失时,衙役也往往会称为帮助官员消化责任的替代责任人。地方官往往将责任推诿到已经逃跑的衙役身上,向上报称相关人员不知法度,眼下已经畏罪潜逃,官府正在抓捕云云,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参见张鸣:《古代衙役的地位不如一介农夫》)而地方上的贵族豪强,一旦作奸犯科,也需要衙役来运作枉法,因为衙役“能量”巨大,能力惊人。例如,《红楼梦》中,薛蟠寻衅打死一个酒保,被官府判了绞监候,但是,经过贾家打点运作,在仵作(衙役中的法医)的帮助下更改了验尸报告,使得薛蟠逍遥法外。发展到晚清,著名学者郭嵩焘甚至认为清朝是“与吏役共天下”。纪晓岚也在《阅微草堂笔记》中控责衙役“唯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骨洒膏,吞声泣血”。但是,仍然有一些有良知的官员也会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衙役迫害百姓,例如限制衙役的出城下乡,严格管理牌票(衙役用来执法的凭证)、轮流派差等。
    封建行政体制下的“怪胎”
    如前文所述,封建统治阶级要利用衙役来完成行政管理和律法执行,但又对衙役心存戒心,因而从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上对衙役进行双向限制,然而实际结果却与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背道而驰:近乎无保障的经济收入导致衙役只能通过各类陋规取财于民,鱼肉乡里;而身为不齿于平民的贱民阶层,衙役又因为心里失衡而透支国家权威、滥用手中权力,贻害一方。因此,在明清时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衙役始终不齿于公议,成为明清时期特定行政体制下的一个怪胎般的存在。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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