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宪法的根本性地位和时代特色
李浩然今年是现行国家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八二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最根本依据。
“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我国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包括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五章组成,共138个条文。“八二宪法”以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为基础,总结了建国之后的历史经验,并体现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设立香港特区的法律基础
宪法在序言中写道:“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些特点,均在宪法的条文中明确反映出来。例如对于经济发展,改变了之前的做法,给予个体经济一定地位,允许它存在和发展。另外还包含了例如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内容。
“八二宪法”还有很多创新,例如在总纲中增加了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这便是今天香港、澳门,以及日后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
另外还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了对公民的法律定义、强调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也在章节顺序上作出了调整,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以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反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宪法稳若盘石,国家才能行稳致远。同时,宪法又必须根据现实需要适时作出修改。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宪法至今共经历过五次修正,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现有条文143条。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宪法颁布施行之后,国家百废待兴,所以把精力基本都投放在基础经济建设中。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经济已具备一定规模,便把发展精力也投放到法治建设。对于这种发展重心的扩充,在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中也充分显示出来。
在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宪法修正。其中要点包括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十条第四款对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对经济结构和最重要的生产因素的新规定。
在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宪法修正。其中要点包括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以及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并理顺政府在当中参与的角色。
在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宪法修正。其中要点包括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容,并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经济发展外,法治建设也步入宪法修正的视角。
国家发展的“稳定器”
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进行了第四次宪法修正。其中要点包括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三个文明”、国歌等入宪。并增加征地补偿的内容,以及改戒严为“紧急状态”。
在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五次宪法修正。这次宪法修正案共二十一条,其中要点包括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以及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目标加到宪法当中,并强化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组成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稳定器,宪法稳定了,国家的规章制度、社会的法治精神才能稳定。而随着这四十年的发展,宪法适时作出修正案,缔造了不同的时代特征,也回应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因为有了现行宪法,我们国家发展才能取得今天的成果。在未来,我国的宪法发展仍会遵循着这样的原则,促进国家发展和保障人民权利。
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