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 张心宇:在智能经济发展中更好增进数字劳动者福祉

周辉

    近年来,智能技术持续而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催生新型经济模式和劳动形态,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中,技术、数据等要素价值进一步凸显,各类数字平台成为新的劳动场域。随着劳动空间扩大化、劳动时间碎片化、劳动工具数字化,如何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亟须引起重视。应在促进智能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劳资双方平等对话,推进实现和谐共生的数字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劳动市场环境。
    在全球经济曲折复苏的大环境下,智能经济发展带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激发数据要素潜力,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多创业机会,制造更多就业岗位。劳动的数字化也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助力劳动创新发明,推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智能经济是新的生产力发展方向,数字劳动环境、发展水平、队伍建设关系国家整体竞争力。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以智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重要引领、以数字劳动健康有序为关键支撑,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厘清数字劳动内涵是发展智能经济、保障数字劳动健康有序的必要前提。目前,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受雇于数字平台企业的劳动者,如各互联网企业中的程序员,为互联网企业提供软件程序编写、智能系统搭建、商业应用开发维护等技术性劳动和服务;第二,借助数字平台生态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如出行、外卖配送等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以平台企业为“中介”,以“零工”形式进行劳动活动,形成“扁平化”的平台型就业新模式;第三,借助数字平台进行内容生产创作表演的劳动者,如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主播、音视频内容的上传者,他们是当前互联网内容主要的生产者和供应者。此外,还有一种新型的异化劳动形态,如互联网平台上的用户,其通过自身的时间、注意力和数据等要素参与数字生产,用户的每一次点击、浏览、转发、评论和授权等线上行为都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数据资产,并成为互联网平台内容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用户的意见表达、内容加工、社交互动等线上行为在智能经济环境下成为产生价值的劳动活动。用户既是智能经济的消费者,也是免费的“劳动者”。
    随着智能技术的革新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以市场驱动、技术发展为主导的智能经济发展也给数字劳动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第一,智能经济带来了技术升级,许多企业着手实施“机器换人”计划,一些工作内容单一或者高风险岗位所需人力被机器取代,削减了人力雇佣需求,冲击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新一波的就业焦虑。第二,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智能算法技术实现工作分配、报酬支付、工作监控、奖励惩罚的自动化,在极大提升企业管理效能的同时,以更隐蔽、碎片化的形式支配平台上的劳动者,要求劳动者需要严格符合智能系统的要求,从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第三,智能技术在市场运行机制的驱动下,成为企业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企业以“移动办公”延长劳动时间、以算法考评办法增加劳动强度、以智能考勤管理工具对员工进行全面监控,存在压低人力资源价值、制造劳资矛盾的风险。第四,随着新媒介技术的变迁,互联网用户无偿、自愿的网络行为所提供的“免费劳动”成为支持智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经济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界限日趋模糊,很多用户的消费数据、社交数据成为智能经济的新生产要素,却未获得合理价值补偿。
    发展智能经济应当助力实现有序健康的数字劳动市场环境,促进数字劳动提质增效,更好增进数字劳动者福祉,从而保障数字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第一,智能经济发展应保障创造新的岗位和更好捕获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智能经济“蓄水池”作用,不断拓展创新创业空间,以数字创新带动就业岗位增加,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促进疫情形势下的有效就业,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第二,互联网企业应坚持算法向善,通过优化算法规则,更好配置劳动力资源,调整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科学设定绩效考核制度、派单机制,科学确定订单饱和度,避免设置诱导劳动者进行超额劳动的报酬支付规则,兼顾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效率与劳动者保护,均衡各方诉求并维护各方合理利益,实现企业利润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第三,智能经济发展应牢牢把握推动共同富裕这一基本方向,建立健全与数字劳动者劳动价值和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保障数字劳动者公平报酬和合理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对于参与互联网企业数据要素“生产”的广大用户群体,在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的同时,依据数据要素贡献大小确定报酬和补偿,实现用户积极参与数据要素流动和分享数据增值收益的正向激励。
    通过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数字劳动者在智能经济时代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一,加快相关法律规则完善细化,合理规范数字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创新符合智能经济特点的社会保障政策,为数字劳动者提供灵活、安全、规范、有保障的就业环境。第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工会的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劳动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建立维护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新机制,为弱势地位劳动者提供更倾斜的、更有针对性的保护。充分利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赋能工会组织,及时监测、预警、研判、调处、化解劳动关系风险,更好感知、回应和反馈不同类型数字劳动者权益诉求。第三,建立健全大型平台社会责任合规激励机制,引导和指导其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和社会责任,完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实现数字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共荣共富。第四,完善智能经济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提升数字劳动者技能和素养,不断适应智能经济发展背景下劳动市场结构新变化和岗位新需求,让广大数字劳动者更好享受新时代发展红利。
    作者:周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张心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来源:《学习时报》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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